維修基金在什麼情況下要收回
『壹』 維修基金到賬後沒有施工,建設局會收回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不會收回。維修基金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收回,但為施工不屬於收回的范圍中。
『貳』 維修基金可以退嗎
退房維修基金能退
主要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申請退還維修基金余額:
(1)購房人在購買商品住宅已繳存維修基金後,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的;
(2)已繳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因拆遷等造成滅失的。
到哪申請退還維修基金:
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的購房人或被拆遷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提出退還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申請。
申請退還維修基金本金和利息,需要提交材料:
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的購房人申請退還維修基金。按照相關規定,退、換已購商品房退還維修基金應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申請同時退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到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領取《商品住宅維修基金退款審批表》後,應提交下列材料:退契稅憑證、經合同備案管理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專用章的《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退款審批表》、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分別持有的原《維修基金交款收據》(第二聯)、開發建設單位開具的已收到退還維修基金的財政局統一收據和購房人身份證。
(2)被拆遷房屋權利人申請退還維修基金。需填寫《滅失商品住宅房屋維修基金退款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核准注銷通知書》、《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交款收據》和申請人身份證明。
『叄』 房子滿幾年能退維修基金
房產購買無論滿多少年,維修基金都是不可以退的。
只有當房子因大地震、拆遷等原因損毀時,維修基金才可以退回。而且,當居民分戶賬目房子專用維修資金余額款小於第一期繳存額30%的,還要進行續繳。自然,因為維修基金是入住前一次性交了的,如果沒有特殊的情況,不用再度繳納。
商品住房的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一、非單一產權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建設單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區內的非住房和與住房結構相連的非住房,由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元至一元標准繳存。
二、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住房,由業主按照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標准繳存。
三、與住房結構相連的汽車車庫中,通過合法轉讓方式取得的屬於業主專用的車位,由業主按照每車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標准繳存;屬於全體業主共用的車位,不單獨計算繳存。
四、設電梯的房屋,另由建設單位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標准,一次性繳存屬業主所有的維修資金。
商品住房的維修資金具體繳存標准,由房屋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房屋層數、結構、電梯設備等情況確定。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肆』 賣二手房其維修基金賣家是否收回而讓買方出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其實就代表了維修資金是跟著房屋走的,和人沒關系,但是上下兩家可以對目前所剩的維修資金余額進行約定是否折價交給上家,這一切都應體現在合同約定中,如無約定,那麼,可參照當地的維修資金有關規定,是否需要折價,如也無規定,那麼就等於無償贈與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伍』 房屋維修基金滿五年後業主委會可以收回嗎
不可以!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帳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陸』 房子賣了維修基金可以退嗎
房子維修基金是不能退的,但是符合以下情況,可以返還:
1、房子分戶賬裡面剩下的住宅專用的維修資金,是可以返還業主。
2、出售房子單位交的住宅專用維修基金余額反還出售房子單位;沒有出售房子單位的,根據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回同級國庫。
3、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合這個方法。這個方法稱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在住宅的共用部分和設施設備保修時間過後的維修、更換、改造的使用資金。
4、住宅專用維修基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有使用權力人的才可以決定、政府監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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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賣房維修基金能找買方要嗎
正常情況下,賣房之後因為已經轉讓了房屋產權,所以之前交過的維修基金是不予退還的,之前的維修基金會跟隨房屋產權過戶的同時過給新的買房人,想要收回維修基金,可以和買房人商討,比如說在簽訂買房協議的時候,在當中明確表示,或者是將部分報在房屋總價當中,因為沒有單獨的公共維修基金費用,所以需要和買方協商好。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和買方要求補償的。
【法律依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捌』 樓維修基金如多年不用國家收回嗎
不會收回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二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玖』 房屋維基金什麼情況下可以退
主要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申請退還維修基金余額:
(1)購房人在購買商品住宅已繳存維修基金後,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的;
(2)已繳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因拆遷等造成滅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