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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扶貧基金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7-16 08:21:54

① 中紀委通報了哪些套取扶貧資金的典型案例

日前,中央紀委公開曝光了八起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典型案例。分別是:

1.河北省淶源縣扶貧開發局原局長妥開祥虛報套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等問題。2008年,妥開祥安排工作人員在采購肉牛時多報82頭,套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28萬元。2013—2014年,虛構培訓事實,編造假的培訓人員名單,虛開培訓發票,套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13.8萬元;虛開加油票3.5萬元。套取的資金用於其他支出。妥開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2.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扶貧辦、區財政局、贛榆農商銀行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問題。2012—2013年,連雲港市贛榆區扶貧辦、財政局、贛榆農商銀行在扶貧小額貸款發放工作中,通過編造虛假貸款資料等方式,套取財政獎勵資金和財政貼息資金2073.04萬元,贛榆農商銀行獲取1626.22萬元,扶貧辦獲取312.77萬元,財政局獲取134.05萬元。其中,扶貧辦、贛榆農商銀行分別使用11.1萬元、71.3萬元給職工發放獎金。贛榆區委農工辦主任兼扶貧辦主任杜厚嶺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贛榆農商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朱崇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降為副行長待遇;贛榆農商銀行黨委委員、行長馮良善受到黨內嚴重警告、降職處分,降為副行長;區財政局原副局長宋加亮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分管扶貧工作的區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區政府黨組成員蘇長曉被問責,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7.陝西省戶縣五竹鎮周店村村委會原主任李鵬向危房改造村民收取「跑腿費」等問題。李鵬在辦理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申請工作時,向5名村民收取「跑腿費」3.58萬元;編造虛假資料,冒用2名村民身份套取危房改造補助資金3.03萬元,其中,個人佔有2.43萬元。李鵬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甘肅省漳縣金鍾鎮尖子村黨支部原書記包尕寶騙取扶貧羊問題。2013年12月,漳縣扶貧辦下達給尖子村20萬元扶貧資金,要求購買良種羊200隻並發放給50戶貧困戶。2014年4月,包尕寶以和親屬共同成立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在貧困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編制假的良種羊發放花名冊、合作社代貧困戶養羊的協議,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實際上把羊無償給了合作社。2016年1月,200隻羊大量發病死亡,剩餘部分被合作社出售。包尕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有關領導幹部被問責,金鍾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汪肄,縣扶貧辦副主任移乾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② 扶貧產業基金是什麼

由於具有資金使用效率更高、可降低企業負債和融資成本、資源配置有效、產業扶貧精準度高、重風險控制和投後管理等優點,產業扶貧基金可謂產業扶貧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可與信貸、保險、期貨等形成有效組合拳,更好地發揮產業扶貧基金的長效機制。產業扶貧需要較大體量資金,且保障貧困地區順利脫貧摘帽、脫貧不返貧是一個長周期持續的過程,需要更多長期資本支持。為此,應鼓勵更多長線資金出資人參與到扶貧產業基金中來,為產業扶貧提供源源不斷的「活水」。扶貧產業基金肩負著更多的社會功能,因而需要建立符合其特點的多元化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以激勵和約束機制推動基金專業化管理。

③ 扶貧基金如何運作,有哪些投資限制嗎收益有要求嗎

存在問題(一)資金規模較小。徽縣已成立的農村扶貧基金會資金規模都太小,大部分是幾萬元的規模,只有少數農村扶貧基金會具有幾十萬元扶貧資金。由於資金規模小,業務量必然有限,與農民的實際需求還有很大差距。(二)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徽縣農村扶貧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所以投資應該慎重考慮。至於收益嗎是沒有要求的。

④ 精準扶貧有哪些補助

1、健康扶貧:醫療報銷程序及標准:建檔立卡戶新農合報銷比例比一般農戶提高5%,建檔立卡貧困戶住院鄉級報銷90%、縣級80%、市級75%、省級65%。

2、民政:

農村一類低保金每月310元/人,全年3720元/人。

農村二類低保金每月290元/人,全年3480元/人。

農村三類低保金每月84元/人,全年1008元/人。

農村四類低保金每月58元/人,全年696元/人。

3、易地扶貧搬遷:農村一戶一宅安置的建檔立卡搬遷群眾,住房建設最低補助人均43000元,其中:中央預算內資金8000元、地方政府債券9740元、專項建設基金5000元、長期貼息貸款20260元;

4、危房改建:原有主要居住用房均為危房拆除重建時,原有危房必須拆除,新建住房精準扶貧戶人均必須不少於15平方米。

精準扶貧:是粗放扶貧的對稱,是指針對不同貧困區域環境、不同貧困農戶狀況,運用科學有效程序對扶貧對象實施精確識別、精確幫扶、精確管理的治貧方式。精準扶貧主要是就貧困居民而言的,誰貧困就扶持誰。

(4)重慶扶貧基金有哪些擴展閱讀

習近平在2015減貧與發展高層論壇上強調,中國扶貧攻堅工作實施精準扶貧方略,增加扶貧投入,出台優惠政策措施,堅持中國制度優勢,注重六個精準,堅持分類施策,因人因地施策。

因貧困原因施策,因貧困類型施策,通過扶持生產和就業發展一批,通過易地搬遷安置一批,通過生態保護脫貧一批,通過教育扶貧脫貧一批,通過低保政策兜底一批,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扶貧。

⑤ 個人求助社會無償援助基金有哪些

宋慶齡基金會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佛陀教育基金會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中國電影基金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中國紅十字會基金會 中國醫學基金會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⑥ 精準扶貧有哪些補貼

1、健康扶貧:

醫療報銷程序及標准:建檔立卡戶新農合報銷比例比一般農戶提高5%,建檔立卡貧困戶住院鄉級報銷90%、縣級80%、市級75%、省級65%;大病保險報銷起付線由5000元降至3000元;高額費用患者大病保險再報銷(經基本新農合和大病保險報銷後個人自負超過3萬元以上部分再次給予80%-98%分段遞增報銷,具體比例為0-1萬元報銷80%,1-2萬元報銷90%,2-5萬元報銷95%,超過5萬元報銷98%,報銷金額上不封頂)。

醫療救助(經新農合和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合規個人自負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救助);50種重大疾病患者和個人年度住院費用累計在15萬元以上的患者進行兜底補償;對建檔立卡戶貧困戶中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46種慢性病的患者,在縣社保局辦理門診慢性病就診手冊的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門診費用不設起付線按照70%的比例進行門診補償。

2、民政:

農村一類低保金每月310元/人,全年3720元/人。

農村二類低保金每月290元/人,全年3480元/人。

農村三類低保金每月84元/人,全年1008元/人。

農村四類低保金每月58元/人,全年696元/人。

3、易地扶貧搬遷:

(1)農村一戶一宅安置的建檔立卡搬遷群眾,住房建設最低補助人均43000元,其中:中央預算內資金8000元、地方政府債券9740元、專項建設基金5000元、長期貼息貸款20260元;縣城購置樓房安置的建檔立卡搬遷群眾,中央預算內資金8000元、地方政府債券9740元、專項建設資金5000元、長期貼息貸款35000元,合計人均57740元全部用於購房補助。

(2)補助標准:2016、2017年易地扶貧搬遷補助標准,1-3人戶補助9萬元,4人戶補助12萬元,5人及以上人口補助15萬元。2018年我縣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農戶住宅工程資金補助標准:集中安置、插花安置人均補助4.3萬元,進城安置人均補助5.774萬元。

4、危房改建:

(1)建設標准:原有主要居住用房均為危房拆除重建時,原有危房必須拆除,新建住房精準扶貧戶人均必須不少於15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可根據家庭人口適當調整,其中,1人戶不小於20平方米,2人戶不小於30平方米,3人戶不小於40平方米,3人以上戶人均不少於13平方米但不得超過18平方米。

(2)補助標准:建檔立卡貧困戶戶均補助20000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6500元,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13500元。

精準扶貧:是粗放扶貧的對稱,是指針對不同貧困區域環境、不同貧困農戶狀況,運用科學有效程序對扶貧對象實施精確識別、精確幫扶、精確管理的治貧方式。精準扶貧主要是就貧困居民而言的,誰貧困就扶持誰。

(6)重慶扶貧基金有哪些擴展閱讀:

施策:

一是進一步被納入國家扶貧開發大局,並重點推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大貧困殘疾人康復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訓、托養服務實施力度。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可以說,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戰略下的貧困殘疾人脫貧的頂層設計基本完成。

二是貧困殘疾人數量逐年減少。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有力扶持下,貧困殘疾人家庭「兩不愁、三保障」得到較好落實。

5年來,有超過500萬的貧困殘疾人擺脫貧困,家庭生產生活狀況得到明顯改善,300多萬有勞動能力和意願的貧困殘疾人通過實用技術培訓掌握了1門以上的勞動技能,44.5萬貧困殘疾人家庭通過實施農村危房改造,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8.3萬貧困殘疾人通過康復扶貧貸款支持,有效緩解了生產資金短缺的困難。

三是助推了保障貧困殘疾人脫貧制度的建立。國務院制定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下稱「兩項補貼」)制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其中「兩項補貼」制度已在全國所有行政區劃內建立,2100萬人次殘疾人從中受益,「兩項補貼」已成為當前貧困殘疾人擺脫貧困的重大制度支撐。

參考資料:汩羅市人民政府-2018年國家精準扶貧政策補貼標准

⑦ 國家扶貧貸款基金在哪個部門貸,需要什麼條件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5〕10號)執行。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應當達到占國家扶貧資金總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龍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個省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資金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中央將按比例調減下一年度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投入的國家扶貧資金數額;調減下來的國家扶貧資金,將安排給達到規定比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七條 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基本依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下一年度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提出初步意見,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的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於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統一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照程序及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
第八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當年初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國家下達的各項扶貧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同級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並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應當及早做好扶貧開發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得讓資金等項目。
第十條 實施扶貧項目應當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照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應當經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
縣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提前為擇優選項作好准備。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用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劃,並將計劃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鉤。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貸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貸款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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