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的住房基金為什麼沒變
⑴ 住房基金是怎麼回事
編輯本段一、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編輯本段二、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特點
住房公積金有如下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交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有如下特點:
(1)普遍性,城鎮所有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專用性,《條例》明確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5)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編輯本段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編輯本段四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編輯本段五、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規定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差異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制定的《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頒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雖然都是為人們在購房中缺少資金而發放的貸款,但兩者又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在於:
一、貸款對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對象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匯繳單位的離退休職工,其貸款的對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持續繳存6個月住房公積金或已累計繳存24個月以上且目前還在繼續繳存。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提供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
●符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也就是說其對象的范圍大於前者。
二、貸款額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的80%。
三、貸款手續不同。公積金貸款必須先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申請,接受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初審,初審合格後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方可辦理公積金貸款。因此公積金貸款的手續較一般住房貸款的手續更為復雜。商業貸款在借款人簽訂購房合同後,直接到相關銀行經辦機構或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的開發商處提供有關材料即可辦理。
四、貸款利率不同。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是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五、公積金貸款比商業貸款多了評估費。商業貸款不需要評估,但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目前必須進行評估,繳納評估費。商業貸款比公積金貸款多了律師費。商業貸款委託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律師收取4‰的律師費,公積金貸款則不需個人繳納律師費。
編輯本段七、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法規(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號)的規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調整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調整如下表:
單位:年利率%
項目 當年繳存 上年結轉
調整前利率 0.72 1.98
調整後利率 0.72 2.07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各期限檔次利率調整如下表:
(1).從2007年9月15日起,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利率,5年(含)以下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59%調整為4.77%;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5.04%調整為5.22%。
(2).2007年9月14日(含9月14日)前受理並簽訂合同的按調整前利率執行,2007年9月14日以後受理並簽訂合同的貸款,按照調整後利率執行。2007年9月15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從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規定執行。
編輯本段八.住房公積金還款方式
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還款方式有: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和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兩種。
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
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一年期以內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於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個貸,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⑵ 常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如何上調我是自己的公司,工資基數多少是不是自己隨便定的。
基數調整
1.基數確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新調入的職工的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單位根據職工實際工資,每年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申報,且職工匯繳基數不得高於中心當年公布的最高標准和不低於最低標准。
2.比例的確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按10%比例匯繳;企業按10-12%比例匯繳。
3.調整程序。
(1)單位經辦人員到中心指定網點拷貝單位匯繳數據或《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表》;
(2)單位經辦人員填妥《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表》;
(3)單位經辦人員攜調整數據清冊到網點辦理基數調整手續;
(4)將本單位住房公積金調整的有關數據傳遞到繳存網點後,網點服務窗口錄入各單位調整數據,並列印核對表;
(5)核對調整數據,核對無誤後確認並匯繳。
個人繳存
1、凡在我市的自由職業者、已辦理工商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在我市人事、勞動機構辦理檔案託管的從業人員等,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均可自願以個人名義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由個人繳存的,憑本人的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居住地或營業執照注冊地所對應的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設立手續。已有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應沿用原個人帳戶。
3、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繳存基數由個人繳存者申報,且不得低於當地上一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准,不得高於上年度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3倍,繳存比例統一為20%,月繳存額等於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4、個人繳存者在同一個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內(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繳存額保持不變。從下一個結算年度開始,月繳存額根據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
5、個人繳存者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後,可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業務受理點繳交住房公積金,採取現金繳付、銀行帳戶扣繳等支付方式。如通過銀行帳戶扣繳的,需與住房公積金繳交業務受理銀行簽訂委託扣款協議。
6、個人繳存者繳交住房公積金,可選擇按月繳交、按季預繳或按年預繳等方式,如選擇按年預繳方式,則預繳月份不能跨二個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
7、如個人繳存者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開設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現已與原單位解除關系或已轉入管理中心託管戶集中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住房公積金儲存卡到管理中心辦理個人繳存登記和轉移手續。
⑶ 為什麼我住房公積金里的錢沒了
20世紀90年代,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行,初衷是為職工家庭解決自住房的能力。近期,為了減輕疫情對中小企業的沖擊,取消企業住房公積金制度呼聲漸強。與之對應,另有改革派。而改革派和取消派有分歧有共識,其中共識就是住房公積金該換個活法了。
改革派:讓住房公積金定向扶持首套房改善
「為什麼還要取消住房公積金?我覺得這個很好,貸款利率比商業銀行低了一倍,雖然有不少限制,但目的不是阻止老百姓去買房子,而是讓真正有需要的人能夠使用住房公積金。」李強是一位普通北京工薪族,前年剛在家人資助和自己的努力下,在北京貸款買了首套房,因為是使用組合貸款,他表示雖然過程有點繁瑣,但與省下的10萬元利息相比,根本不算什麼。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住房公積金雖然有一部分是企業直接繳納的,但很多情況下也被認為是員工的成本,在薪資談判時視為員工收入的一部分,本質上是由員工承擔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相比商業貸款也是有利員工的,取消公積金實際上損害了一些勞工的權益。
潘向東說:「住房公積金的初衷就是幫助員工購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相比商業貸款也有優惠,而且一些單位、企業通過公積金的形式,隱蔽地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取消住房公積金對這些人影響將會較大。而且取消住房公積金將會減少公積金貸款買房需求,對房企是不利的。」
雖然取消住房公積金可以短期內減低企業成本,有利於企業的生存,但這也會降低居民收入,隨著居民收入減少,隨之將降低消費需求,實際上最終影響的依然是企業,特別是取消住房公積金會減少公積金貸款買房需求,從而影響到房地產行業相關的資本市場表現。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認為,當下的住房公積政策的確存在問題,但可以通過一系列改革進行解決,沒有必要「一刀切」。他對《證券日報》記者建議,應該最大化發揮住房公積金在首套房和租房領域的作用,這才是其職工互助基金的本意,現如今住房公積金對於首套房的首付比例和貸款比例較低,實際應用效果並不好。
「住房公積金里的錢,每一分都是企業員工的,國家只是起到管理的作用,使得它的規模和使用受限較大。可以考慮將其發展成國家房屋銀行,國家也向住房公積金投入資金,擴大其資本金,通過與商業貸款合作進行貼息等手段,在政策配合下讓住房公積金定向扶持首套房改善,提高其使用效率。」張大偉表示,取消住房公積金和企業減負關系並不大,它是職工可支配收入,取消了反而有可能會增加企業其他稅費負擔。
取消派:住房公積金轉化為養老預籌資金
「要評價住房公積金的話,用『雞肋』形容最恰當了,十個買房者中,也就三四個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中還得有一個因為各種原因用不了。」一位房產中介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因為現在房子總價高,而住房公積金額度限制與手續又多,導致其用使用率較低,買房者會考慮優先使用住房公積金,如果用不了也不影響購房意向。
正是這種尷尬現狀,讓住房公積金一直以來被各方詬病。近期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黃奇帆建議取消企業住房公積金制度,將中國特色的「公積金」轉化為養老預籌資金的組成部分,並入市投資,從而做到讓員工、企業、國家都受益。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在接受采訪時,也大為贊同取消住房公積金,她的理由更直接,因為格力蓋房子分給員工,所以不需要住房公積金。
⑷ 常州住房公積金等額本金還款第一個月為什麼不降,反而多了
等額本金還款第一個月為什麼不降,可能是第一個月還款的時間包括上月幾天的還款金額,一般第二個月就會正常了。
⑸ 住房公基金怎麼一回事
一、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住房公積金的法律特點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四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五、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規定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的差異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制定的《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頒布實施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雖然都是為人們在購房中缺少資金而發放的貸款,但兩者又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在於:
一、貸款對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對象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匯繳單位的離退休職工,其貸款的對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持續繳存6個月住房公積金或已累計繳存24個月以上且目前還在繼續繳存。
●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有關證明文件。
●提供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
●符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也就是說其對象的范圍大於前者。
二、貸款額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的80%。
三、貸款手續不同。公積金貸款必須先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申請,接受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初審,初審合格後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方可辦理公積金貸款。因此公積金貸款的手續較一般住房貸款的手續更為復雜。商業貸款在借款人簽訂購房合同後,直接到相關銀行經辦機構或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的開發商處提供有關材料即可辦理。
四、貸款利率不同。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是按照國家規定在住房公積金計息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
五、公積金貸款比商業貸款多了評估費。商業貸款不需要評估,但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目前必須進行評估,繳納評估費。商業貸款比公積金貸款多了律師費。商業貸款委託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律師收取4‰的律師費,公積金貸款則不需個人繳納律師費。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范圍:
(一)職工本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離休、退休的;
(四)工作調動、辭職、解聘的(住房公積金需作轉移的,按第七條辦理);
(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應征入伍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
第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以下要求和規定辦理:
(一)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須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及有關資料到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辦理,職工本人不能親自辦理提取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1、由配偶代為辦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證;
2、委託他人辦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本人的授權委託書(簽名加手印)、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
(二)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房價總額。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額提取本人賬戶內不超過所佔份額的住房公積金:
1、房屋共有權證中明確產權份額的按份額支取;
2、房屋共有權證中未明確產權份額的,買受人及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按平均份額支取。
(三)職工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共同還款人、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該筆貸款合同中的住房貸款,在該筆貸款未還清前,共同還款人、房屋共同買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四)職工購買商住兩用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可提金額應減去商業用房的價款;購房時發生貸款的,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時也應扣除商業用房的貸款額度,房屋性質不明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房屋裝修、購買車庫(車位)、雜物間等,不得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六)職工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含共同買受人、共同還款人),在還貸過程中,住房公積金不得提取銷戶,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也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挪作它用。
(七)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在申請人未糾正之前,不得再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八)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除追回騙、套取的住房公積金外,自追回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九)辦理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的資料,除職工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轉移證明、授權委託書需收取原件外,其它證明材料驗證原件,收復印件。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及所需資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1、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經濟適用房),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不超過房價總額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同時購有多套住房的,由本人確定其中一套的相關資料作為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據。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後的購房合同(以下簡稱購房合同)、付款發票。
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協議)、契稅完稅發票。購房一年內的提取時限以契稅發票上的時間為計算依據。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結婚證、配偶的身份證及其配偶的單位證明。
2、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並辦有住房貸款的:
(1)購房後,職工及其配偶、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過房價總額的住房公積金。如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未達房價總額的,還貸期間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所提金額之和不得超過當年償還貸款本息的總額,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價總額。需提供的資料:①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參照第五條第一款第1點執行;②按還貸條件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銀行還貸系統中列印的當月還款余額表並加蓋公章;
(2)職工提前歸還貸款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提前還貸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提取金額在累計不超過房價總額的前提下,實際提取額不超過該筆貸款到期應還額。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提前還款票據、銀行還貸系統中列印的當月還款余額表並加蓋公章;
(3) 職工貸款購有多套商品住房的,由職工本人確定其中一套商品房的相關資料作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據(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優先確定),在該套住房貸款未還清之前,公積金中心不受理其它所購住房資料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3、購買自住住房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超過當期實際付款額,最後一期付款應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提取。需提交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分期付款發票。
4、貸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及所列共同還款人,每年提取用於還貸的住房公積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該筆貸款當年的還貸總額,其所提款項只能用於償還該筆貸款合同中的本息。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銀行還貸系統中列印的當月還款余額表並加蓋公章。
(二)職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土地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城鄉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開工批准意見書》等資料。
翻建、擴建自住住房的,須持有《土地使用證》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許可文件方可辦理提取。
(三)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蓋住房的,先由單位向公積金中心提供規劃、用地、建設許可證、參加集資建房人的名單等材料備案。職工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和職工與單位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集資款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當期交納集資款的數額,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價總額。
(四)舊城改造中簽有回遷協議的職工,如新舊房屋有差價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和回遷協議、交款收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補交的房價差額。
(五)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縣(市)區以上具有鑒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鄉、鎮人民政府以上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申請人和配偶合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大修住房的實際發生額。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年收入25%的職工(以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為依據),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需提供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協議等相關資料,按年度辦理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12個月的房租總額或者租房到期年度內的應付房租總額。
(七)離退休人員,持離、退休證,單位提取證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無行為能力的職工,由其監護人提供公證書、單位提取證明、職工和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1、職工生前有遺囑的,持遺囑、公證書、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財產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職工生前所在單位的提取證明,辦理銷戶提取;
2、職工生前無遺囑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繼承人須提供公證書、單位提取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銷戶提取;
3、繼承人對繼承或者遺囑有爭議的,還需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十)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資料,辦理銷戶提取。
(十一)辭職、解聘以及其他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本人自願不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銷戶提取;
2、戶口在本市的職工,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本人自願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銷戶提取;
3、戶口在本市但年齡達不到以上規定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按《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交由公積金中心託管手續。職工兩年後未能再就業的,可以申請銷戶提取。
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職工個人自願終止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申請(需單位簽署意見)、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系的合同、協議等證明文件。
(十二)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1、職工因工作調動且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遷出本市的,原則上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如轉移確有困難的,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持調動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辦理銷戶提取;
2、出境定居的職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出境定居的遷移證明、護照,辦理銷戶提取;
3、應征入伍的職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入伍通知書,辦理銷戶提取。
(十三)因地震、火災、水災、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造成房屋損毀、損壞的職工家庭,職工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夫妻雙方的父母)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當地民政部門證明,可以提取不超過房屋重建和修復所需費用總額的住房公積金(不包括裝修費用)。
第六條 職工遇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一定限額的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夫妻雙方的父母)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礙性貧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職工家庭成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醫療交費發票等(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供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申請提取職工家庭成員一定限額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患者的醫療費用,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患者本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低保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和待業證,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年度最低生活標准總額50%的住房公積金用於生活保障;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大學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低保證、子女的大學錄取通知書、交費發票或者交費通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須提供結婚證)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子女上大學期間學雜費(一年提取一次),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學雜費用。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因工作調動、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而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變化,需要對住房公積金作轉移處理的:
(一)住房公積金在同一分中心、管理部,且在同一銀行做內部轉移的,在各歸集窗口領取轉移申請表,填好後加蓋單位公章,持調動文件和轉移申請表在各歸集窗口辦理;
(二)住房公積金跨分中心、管理部或者跨銀行、跨省、市轉移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轉移證明、調動文件、轉入單位繳存信息等相關資料到各分中心、管理部提取窗口辦理;
(三)單位職工整體或者部分轉移的,持單位證明、單位人員調動文件或者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發生變化的相關資料,報經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到住房公積金提取窗口辦理。
⑹ 常州住房公積金政策
法律分析:1.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國家為職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貸款。 是指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押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的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2.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為1至20年。 但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年限(男60歲,女55歲)。 推算公式為: 貸款年限借款人法定離退休年齡—借款人現年齡(周歲)
3.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執行國家規定的優惠利率,比銀行按揭貸款利率平均低1個百分點。其中1—5年期貸款利率為:月利率3.0‰,年利率3.6%;5年以上期貸款利率為:月利率3.375‰,年利率4.05%。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
4.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限額一般不超過20萬元。超過20萬元的由中心審貸委員會審批。 一般以借款人月還款額不超過其家庭收入的50%的比例確定貸款額(但還款能力強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⑺ 關於住房基金的問題
問你們公司財務要,可以拿回來的。
你看一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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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⑻ 常州市的住房公積金基數是多少啊
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准。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應發工資全額進行核定,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每年調整時間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8)常州的住房基金為什麼沒變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申請條件
1、城鎮職工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2、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必須有不少於總房價30%以上的自籌資金作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雙方都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只允許一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5、一個家庭同一時間只能申請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一處住房。
6、貸款人須有本省(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購住房做抵押。
⑼ 為什麼第一年交的住房基金沒有翻倍而且扣我工資多少就返了多少。而且12個月只反我十個月的錢
不明所謂的玩意,直接去問住房X金 嘛,有不明白的,直接問到明白為止喲。
⑽ 問問關於住房基金的問題
根據2002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這是每一位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所應當享有的社會保障。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金,它由職工及職工所在單位交納。職工個人按月交納占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單位也按月提供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所有,隨著工資發放時交納,存入職工個人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制度採用的是「個人積累制」模式,即個人帳戶所積累的資金,完全歸個人所有,強調「以自己的積累解決自身的住房需求」,與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採用以社會統籌為主、以個人帳戶為輔的做法形成鮮明對比。
如果你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者,你就擁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這個帳戶相當於在銀行開設了一個「存摺戶」,不管是你個人繳交的部分還是單位為你繳交的部分,都歸你所有,日積月累,就能形成一筆可觀的「儲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這筆「儲蓄」自存入你的帳戶之日起就可以獲得利息,並且按年復利計算,不交利息所得稅。也就是說,你即使不動用住房公積金,你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這筆「儲蓄」也有收益,而且收益水平並不低,按現行存款利率測算,已接近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因此,國家強制要求繳交住房公積金,實際上是以法定強制儲蓄的形式為你營造著一筆個人財富,這筆個人財富可能轉化為實物形式――即你可以動用住房公積金購買住房;也可能表現為貨幣形式――即歸你所有的、能產生不錯收益的儲蓄存款;還可以成為你的退休收入――如果你從來就沒動用過公積金,或者你以前曾動用過但後來又有了積累,在你退休的時候,就可以將你的住房公積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來,作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為你描繪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多一份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