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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基金不足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8-07 10:01:40

Ⅰ 維修基金不夠物業如何發通告

維修基金不夠的情況下,物業可以這樣發通告:通知廣大業主,現在維修基金不夠,所以公共設施暫時無法維修,希望業主協商解決。
維修基金。
新房入住,大家最關心房屋質量問題。如果出現滲水、開裂等房屋質量問題,房屋需要維修,這個時候大家會想到買房時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那麼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比例是多少?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以及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呢?

一、維修基金介紹

房屋維修資金俗稱大修基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二、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一)用於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

(二)物業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大修基金怎麼算

(一)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繳納首期維修基金

1、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

2、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繳納。

(二)主城區范圍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為

1、有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80 元交存;

2、無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50 元交存。

主城區范圍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四、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

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維修基金應開立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維修基金申請程序

(一)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

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Ⅱ 房屋維修基金不夠用怎麼辦

各地政策不同
新修訂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其中,關於維修資金的條款中有表述:「未建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30%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的決定,及時補建或者再次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等。
其它地區的管理規定類似上海,在細節處有調整。

專項維修基金可以去基金中心查詢余額,但是不面對個人,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公司代理查詢

Ⅲ 房屋維修基金不夠怎麼辦

您好!樓主說的應該是 維修基金費。 1.維修基金 是 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2,維修基金一般是在辦理產權證(兩證)的時候繳納給房管部門的。新建商品房的「房屋維修資金」,是在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入住許可證,業主辦理了入住手續後,由業主向政府房管部門專設帳戶的銀行交納,可以由開發商代收,但收據必須是政府房管部門專設帳戶的銀行出具,你有了這個收據才可以辦理房屋產權證。 3.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 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 意思是各省份以及地市的收取情況不是很一樣,具體的你可以咨詢當地維修基金管理部門, 以我們鄭州為例:鄭州市維修資金繳交標準是有電梯的每平方65元,沒電梯的每平方35元。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哈~望採納

Ⅳ 小區大修基金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
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是用來房屋的大中修的,一般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假如房子拆遷維修基金沒有用完應該返回給業主,平時維修基金不足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Ⅳ 維修基金不夠要住戶自己承擔嗎

《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應當用於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隨著小區「高齡化」,動用維修資金次數也會增加。根據規定,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及時續交。以公共收益做補充,顯然比再次向業主籌集更接近實際。
小區的公共收益,是指小區物業服務公司利用小區公共部分進行經營獲得的收益。根據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鄭州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法條中用了『應當』這個詞,也說明將公共收益補充維修資金是一種法定義務。目前大多數小區業委會運作模式還不夠成熟,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的內部監管體制不完善,而選擇將其作為維修資金交給政府進行代管,避免了一些風險,也說明廣大業主對維修資金政府代管模式給予了信任和肯定。,實際上將公共收益交政府代管只是一種方式,目的是在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監督和指導下,將其合理使用到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上。

Ⅵ 怎麼解決老舊小區本體基金費用不能滿足公共設備維修費問題

維修基金不夠的話,那就需要現在的住戶補交了
如果出現維修基金不足的情況,一般就需要業主籌集資金,只有在業主協調一致之後,由物業公司制定相關維修方案和施工報價,上報業委會審批通過後方可進行施工。
靠居民集資解決,就要處理居民之間的意見分歧,這就需要居委會、業委會、小區物業起到協調統籌作用,做好溝通和引導工作,進一步發揮居民自治共治積極性。

Ⅶ 維修基金沒有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用完了應當續交。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當地具體制定。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九十元一平方米以及多層含別墅五十元一平方米。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Ⅷ 如果房屋維修基金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用完了應當續交。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Ⅸ 住房維修基金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財政部、建設部2007第165號令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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