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執行董事干什麼
Ⅰ 執行董事的崗位職責是什麼
1、主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並負責上述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2、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提名公司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職,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4、決定公司內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待遇和支付方式並報董事會備案。
5、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6、簽署批准調入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和一般幹部;
7、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8、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根據公司目前的實際工作需要,董事會場設常務董事一人,協助董事長開展上述工作。
董事長外出期間,由常務董事協調董事會各機構的日常工作。
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執行董事
Ⅱ 董事會里的獨立董事、執行董事以及非執行董事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而執行董事,是指參與經營的董事。作為法定意義上的執行董事,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
2、參與公司管理的情況不同
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其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執行董事是作為一個董事參與企業的經營。而非執行董事,又稱為非常務董事,也是構成董事會的成員之一,其只是公司的負責人,但是並不在公司經理層擔任日常職務,僅在董事會中對執行董事起著獨立第三者監督、檢查和平衡的作用,維護公眾利益及少數股東權益。
3。擁有的權利不同
執行董事擁有議案的決議權和執行權,非執行董事只擁有公司議案的提出權。而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該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Ⅲ 上市公司執行董事是干什麼的
法律分析:執行董事是在公司不設董事會的情況下才有的職位,是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也是管理的最高層,由股東指定或選舉。但是公司上市以後,就會設董事會,不會再有執行董事的職位了,只有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是公司的管理最高層。執行董事,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Ⅳ 執行董事是干什麼的
是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工作職責:
1、執行董事代替公司董事會行使職權,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3、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4、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相關責任
執行董事負責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公司董事的人數由公司章程根據公司規模的大小來決定,董事人選由公司股東會提名決定,並由公司股東會進行聘任;其中在董事會中設立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若幹人。在董事中分為兩種,一種是執行董事,另一種是非執行董事。
Ⅳ 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麼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基金會執行董事干什麼擴展閱讀
作為法定意義上的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
作為上市公司意義上的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並沒有明確的法規依據,它和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
Ⅵ 兒童基金會是做什麼的
許多工業化國家的人們都是通過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工作的37個國家委員會的活動而首次聽到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這些非政府組織促進兒童權利、募集捐款、銷售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賀卡和禮品、建立主要合作夥伴關系以及提供其他寶貴援助。這些委員會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籌集了三分之一的資源。國家委員會發起的著名活動包括「結帳捐贈」,即客人在結帳離開飯店時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捐贈會加到房費中;「零錢捐贈」,則使在國際航班上的乘客可以將剩餘的外幣硬幣和紙幣捐出;以及在「萬聖節募捐」活動中,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和愛爾蘭等國家數以百萬計的兒童會在該活動中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籌集捐款。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是完全由自願捐款支持運作,各國政府的捐助占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資源的三分之二;私人團體和約6百萬個人捐贈者通過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國家委員會捐助其餘的三分之一的經費。一個由各國政府代表組成共36名成員的執行董事會負責指導和監測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所有工作,包括制訂政策、審批計劃及決定行政和財務方針及預算。執行董事會成員由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通常為3年。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資金完全來自政府、個人和企業以及其他基金會的自願無償捐贈。其中,每年資金來源中有三分之一來自私營企業。在中國募集的善款將全部用於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中國的項目。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共有37個國家委員會,它們主要負責在其所在的發達國家和地區進行宣傳和與資金的募集。這些國家委員會開展慈善募捐,組織社會活動,建立信息資料庫,召開研討會,通過直接郵寄,賀卡銷售募集善款,旨在提高公眾意識,使他們更清楚地了解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挑戰。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中國得到了許許多多愛心人士的支持和幫助。他們通過捐贈、購買賀卡和禮品、參加志願者活動等幫助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改善中國偏遠貧困地區兒童的生活條件,為孩子們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Ⅶ 執行董事跟董事長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無論是執行董事還是董事長,都是公司的董事之一。二者的區別在於:董事長存在於有董事會的公司,但是如果公司規模小,股東數量少,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對應的設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的職權。二者的職權都是通過章程確定的,一般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決定公司的重大計劃、重要制度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