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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報表哪個部門負責報送

發布時間: 2022-08-28 04:51:48

『壹』 會計報表應向哪一級單位報送

除本單位相關部門外,還應向上級行政、業務主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貳』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的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財務信息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准則。
第二條 凡根據《公司法》、《基金法》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 公司原則上應當披露本准則列舉的各項內容。但是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則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刪除或增加編制內容。
第四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採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五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條 公司必須在年度報告正文中全文轉載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不得隨意修改或刪節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已簽發意見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附註)。公司應將年度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之前,將其遞交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凡出具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出具此類審計報告的理由及相關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八條 擔任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測試和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報告應對公司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客觀評價,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對公司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應有明確的評價意見。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該對公司的違法違規、違反內部規章制度、違反合同契約等事項予以適當關注,並充分考慮該類事項對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對會計報表不直接構成重大影響的該類事項,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冊會計師對公司披露的內容存在異議時,注冊會計師應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議召開由監管部門、公司和注冊會計師參加的會議,討論相關事宜。
第十條 年度報告全文按本准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年度報告以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電子文檔形式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監管部(以下簡稱「基金部」),並將上述報告的正式書面文本一式兩份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部。
如有致中國證監會的函件,則應按照前款要求的時間和方式分別將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本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部。
公司還應將年度報告的書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報送至公司經營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一條 年度報告全文僅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報告。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本准則第三章的要求另行編制年度報告摘要,並對外披露。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年度報告的編制和報送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年報的編制需要各相關部門參與。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及摘要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每個董事應在年報中簽字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的法律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年報中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年度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事後檢查。如發現公司未按本准則要求及時報送資料,或者所報資料中存在遺漏、虛假和欺詐的,或者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或未能獨立、客觀、公正發表審計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第一節 重要提示及目錄
第十四條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顯要位置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公司如果在報告期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應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經×年×月××會議批准,聘任××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解聘原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的具體說明請見本報告<其他重要事項>部分」。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明確說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釋性說明(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注意閱讀」。
第十五條 年度報告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 公司概況
第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簡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總裁);
(三)經營范圍、注冊資本;
(四)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國際互聯網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負責年度報告編制和報送工作的專門經辦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第十七條 公司應簡介其歷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經歷的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等情況。
第十八條 公司應採用圖、列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簡要介紹其組織機構,包括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能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等,應披露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地址、設立時間、注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負責人、聯系電話等。
第十九條 公司應簡要介紹管理基金的情況,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數,管理基金的種類,並按類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稱、基金成立日期、託管銀行的名稱、託管費率、代銷渠道和概況等。
各類基金的列示順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後排列。
第二十條 如果公司有直銷機構,則公司應披露直銷機構數量和分布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簡介其員工的有關情況,主要包括:員工人數、專業結構、年齡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其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
第三節 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主要會計數據的本年數、年初(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財務狀況指標的期末數、期初數和增減百分比:資產負債率、凈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經營成果指標的上期數、本期數和增減百分比: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營業費用率。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計算各項比率時,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項對資產、負債的影響。
公司因會計政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披露其累計影響金額,在披露「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期初數和上年數時應同時披露調整前後的數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發生的關聯交易。
關聯方同公司進行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交易的類型、交易金額、定價政策等。關聯方包括:
(一)實質上有能力控制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或對公司或基金運作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如公司的控股股東、基金的託管人等;
(二)公司管理的基金實質上有能力控制或對其運作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如被基金投資的上市公司等。
第四節 實收資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逐項報告本期股東權益變動情況,並說明變化原因。公司應詳細披露實收資本在報告期的變動情況,包括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其他原因引起實收資本總數及結構變動等,應披露相應的批准文號、作價依據、投資者投入或重組置換資產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九條 股東變化情況。如果報告期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應披露新舊股東名稱、變化日期、變化原因等。
第三十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股東情況:
(一)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股東的名稱、出資金額及百分比、年度內持有股份變動的情況、所持股份的質押或凍結情況。如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應予以說明;
(三)對前五名法人股東,應詳細介紹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成立日期、主營業務、注冊資本等情況。
第五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一條 應披露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簡要工作經歷、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擔任的職務,獨立董事也應披露上述事項。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二條 應披露報告期離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離任日期、離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有否基金從業資格、簡要工作經歷和批准文號。
第三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各類專門委員會的,應披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姓名、任期起始日期和簡要工作經歷。
第三十四條 應披露公司現有基金經理人數,列表或採用其他合適的方式披露基金經理的姓名、管理基金的名稱、作為該只基金基金經理的起始日期及任期、主要學歷、經歷及基金管理經驗。如果報告期內基金經理發生了變更,應說明變更原因。
第六節 管理層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董事會召開次數、概要介紹董事出席情況、匯總報告期董事會會議主要提案和決議事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對報告期內經濟環境和市場狀況對主要業務及其經營業績的重要影響進行分析,並就為應對這些影響,公司在基金發起、基金銷售、基金管理及受託投資管理等各項業務方面採取的措施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基金發起成立情況,按基金種類(如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和保本基金等)披露報告期內發起基金的名稱、發起成立基本及相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基金銷售情況,按基金種類披露報告期內基金銷售情況,主要包括銷售基金的名稱、銷售金額、銷售份額、銷售傭金、報告期銷售費用總額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按基金種類分別披露報告期內各只基金管理概況如投資運作、收益情況等。此外公司還應披露各只基金管理費計提金額及公司對管理費收入確認金額。
第四十條 對於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應分類別(如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其他專項)披露報告期該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資產規模、資產收益情況、公司來源於此項業務的收入及承擔的相應風險。
第四十一條 應對報告期開展的投資咨詢業務的開展方式,規模和收入來源進行披露。
第四十二條 應按固有資金投資種類(如央行票據、國債、基金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固有資金投資規模、固有資金投資中各種證券的比例、報告期收益情況等。如果固有資金投資發生較大虧損,應說明原因。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開展的新業務,開設或關閉的直銷機構、新設或取消的職能部門、分公司以及關閉處置情況,重大的資產處置、置換、剝離等情況,以及這些活動所採用的基本的會計處理原則和對本期業績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對報告期內營業費用前五大主要費用項目以及與上期比較變化較大(增減率在50%以上)的項目進行分析,並說明比較上一報告期增減變動的原因。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對報告期內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狀況進行分析,包括主要的融資渠道、長短期負債結構以及為維持流動性水平所採取的措施和相關的管理政策,以及融資能力、或有事項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分析本年度現金流,包括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及主要影響因素。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詳細分析影響其業務經營活動的各項風險因素,以及這些風險因素在報告期的具體表現情況。
公司還應簡要分析風險准備金(包括一般風險准備和專項風險准備)當期的計提和使用情況。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詳細分析行業內競爭格局概況及公司所處的地位、公司的競爭優勢及劣勢。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自我評價,並概要介紹報告期接受注冊會計師進行內部控制評審的評價意見、公司對此所作的說明和相應的改進措施以及對前次自我評價或內控評價報告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等。
第五十條 應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現狀、擬改進的方面和相關措施等。公司應說明是否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的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長制度,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規定人數。
公司應描述治理結構中各職能機構的人員組成、職責范圍和議事程序等。
董事會下設各類專門委員會的,應披露委員會的責任、程序、及會議情況。
第五十一條 公司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應就相關事項作出詳細說明,獨立董事、監事會對此說明有不同意見的,還應披露其不同意見。
第七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二條 報告期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監事會會議情況簡介。
第五十三條 公司應按如下要求披露訴訟和仲裁事項:
(一)報告期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總金額。如報告期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明確陳述「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二)對以前年度和報告期發生的金額重大的訴訟、仲裁事項,應披露其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影響;
(三)已生效的判決或裁決,應披露其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 應披露被清算基金的名稱、基金合同終止的原因、摘要披露清算報告內容,包括清算費用、基金財產清算後剩餘資產金額、基金財產清算後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後的余額(如有)、余額的分配等。
第五十五條 應披露在前述章節中尚未涉及的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主要表外項目的總額及有關情況。
第五十六條 應披露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情況,包括公司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證監會、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處罰或公開譴責,以及被財政、稅務、外匯和審計等部門做出重大處罰的記錄等。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聘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情況,並披露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報酬應分為審計、稅收咨詢、管理咨詢、系統咨詢等項詳細披露。
若有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說明解聘的原因。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於年度報告中嚴格區分經審計和未經審計的財務信息,並聲明對所含未經審計的財務信息的正確性負責。對於經審計的財務信息,公司應在年報中明確所聘會計師所負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重大期後事項: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二)年度分配預案或決議;
(三)重大財務支出和投融資行為;
(四)涉及金額重大的訴訟、仲裁事項等。
第八節 財務報告
第六十條 公司應披露審計報告全文、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其附註。
第六十一條 財務報表的編制應遵守《企業會計准則》及其他財政部和證監會發布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財務報表包括公司報告期末及其前一個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當年及上年的利潤表、當年現金流量表、當年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六十三條 公司編制的財務報表之間、財務報表各項目之間、財務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之間,應當相互勾稽。
第六十四條 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中會計數據的排列應自左至右,最左側為最近一期數據;表內各主要報表項目應標有附註編號,並與財務報表附註編號相一致;財務報表的金額單位應為人民幣元。
第六十五條 財務報表附註是財務報告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與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有助於報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財務報表的重要信息,並應對比較式報表的兩個日期或期間的數據均做出說明。財務報表附註應當按照附件《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編制的有關規定》的規定編制。

『叄』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由哪個單位審查核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現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以下簡稱證券業務),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以下簡稱證券資格)。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

(三)注冊會計師不少於80人,其中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於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35人;

(四)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於500萬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不少於3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於600萬元;

(六)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不少於1600萬元;

(七)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或半數以上合夥人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3.申請證券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會計師事務所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條件,並通過吸收合並具備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自吸收合並後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應當滿一年。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吸收合並前已具備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不受第三款規定限制。

二、證券資格的申請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申請表(詳見附件1);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四)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提出申請上月末注冊會計師情況表(詳見附件2);

(五)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後附的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詳見附件3);

(八)自上年末至提出申請上月末凈資產、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說明。

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協議復印件。

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四款規定情形,且自吸收合並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一年的,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九)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協議復印件;

(十)合並前吸收方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十一)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並協議簽署日合並各方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十二)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發生合並行為上一年度吸收方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十三)自發生合並行為上年末至合並基準日上月末凈資產、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說明;

(十四)合並前吸收方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十五)發生合並行為上一年度吸收方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完整負責。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對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採取抽查工作底稿、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

三、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並、分立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後存續或者分立後存續,並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資格繼續有效。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合並變更備案表(詳見附件4)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立變更備案表(詳見附件5);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並、分立協議復印件;

(三)合並、分立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並、分立後工商變更登記日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五)合並、分立後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六)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並、分立基準日資產負債表的審計報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或者分立後新設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具有證券資格。

四、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備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回證券資格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登記表(詳見附件6);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後換發新的證券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主任會計師、股東或合夥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證監會備案(詳見附件7)。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或撤銷分所,應當在分所工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有關情況(詳見附件8)。

五、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報備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詳見附件9);

(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上述制度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上年末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五)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後附的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七)上一年度證券業務情況表(詳見附件10);

(八)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調查。

六、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的監管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業務期間,應當持續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條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證券業務,並應當自出現該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詳見附件11,一式2份)。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並自整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一式2份)。未按規定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或者逾期仍未達到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第(七)項條件情形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終止的,證券資格失效,應當在工商注銷登記前交回證券資格證書。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證券資格證書後將終止的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除被依法撤銷、撤回資格的情形外,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應當交回證券資格證書,並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終止證券業務情況說明表(詳見附件12,一式2份)。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後將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公告。

財政部、證監會依法對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配合。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證監會將給予特別關註:

(一)受到舉報的;

(二)受到公眾質疑,被有關媒體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證券業務,或者最近1年內未從事證券業務的;

(四)注冊會計師流動過於頻繁的;

(五)股東或者合夥人之間關系不協調,可能對執業質量造成影響的;

(六)高層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七)收費異常的;

(八)客戶數量、規模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承擔風險能力不相稱的;

(九)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時承接業務的;

(十一)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

(十二)不按規定進行業務報備的;

(十三)財政部、證監會認為需要給予特別關注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誠信檔案,記載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和質量控制情況,以及違法違規行為和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等內容,並予以公布。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的,財政部、證監會可以出具警示函並責令其整改;對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宜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等行政監管措施,並予以公告。

七、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所稱證券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財務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盈利預測審核、內部控制制度審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核等業務。

(二)本通知所稱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三)本通知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四)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通知規定提交的有關附表和審計報告,應當同時報送電子文檔;提交的有關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持有原證券資格證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內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並應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達到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七)項條件。

附件:1.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申請表

2.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3.會計師事務所 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4.會計師事務所合並變更備案表

5.會計師事務所分立變更備案表

6.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登記表

7.會計師事務所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登記表

8.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備案表

9.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

10.會計師事務所 年度證券業務情況表

11.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表

12.會計師事務所終止證券業務情況說明表

『肆』 財務報表報送在哪裡

在稅費的申報與繳納界面,左邊有一個財務報表,報送,
擴展閱讀:
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范圍
納稅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范圍為《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管理的納稅人除外。
(一)《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各類金融企業。
(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含公司)。
(三)《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四)《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五)對上述四種情形之外,依照規定需適用其他會計制度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伍』 廣東省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獎勵等方式,推動科學、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社會福利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金會以及不用基金會名稱但符合第二條規定的社會團體法人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基金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照章程獨立進行活動。第五條本省市級(地級市,以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人民銀行、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會進行監督和管理。第六條設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宗旨;
(二)有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組織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會址。第七條設立基金會由所在地的市級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同級主管部門申請核准登記注冊,並報省主管部門和省人民銀行備案。
設立全省性或者跨市活動的基金會,應當報省人民銀行審查批准,並向省主管部門申請核准登記注冊。
未經登記注冊的,不得進行活動。第八條申請批准設立基金會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一)報批申請書;
(二)基金會章程;
(三)會址證明文件;
(四)組織機構及領導成員的基本情況;
(五)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六)注冊基金證明文件。第九條基金會申請登記注冊除向主管部門提交第八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和人民銀行的審查批准文件。第十條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主要事項:
(一)名稱和會址;
(二)宗旨和活動范圍;
(三)基金及其增值資金的來源、管理、使用和監督辦法;
(四)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
(五)領導成員產生的方式和職權范圍;
(六)財務會計制度;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基金會的終止程序;
(九)其他必要事項。第十一條基金會應當依照章程設立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和監督機構。
現職政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但可以受聘擔任榮譽職務。有特殊情況需要兼任基金會領導成員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
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處理日常事務。
監督機構對基金的籌集、增值及其使用進行監督。第十二條基金會應當遵循自願原則,依靠社會力量的支持籌集基金:
(一)接受境內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二)接受香港、澳門、台灣和國外友好團體及人士的捐贈;
(三)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資助。
禁止任何形式的攤派,禁止任何人收受回扣。第十三條基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增值:
(一)購買國家債券;
(二)存入金融機構獲息;
(三)委託有關機構投資;
(四)購買股票,但購買股票的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的20%,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第十四條基金會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基金及其增值資金用於違背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活動;
(二)直接的經營活動;
(三)危害國家利益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四)以有獎博彩形式擴充基金。第十五條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將基金的籌集、增值、使用情況向基金會發起單位、會員及捐贈者通報,向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年度財務報表,並接受其檢查、監督。
基金會管理費用及其工作人員工資,參照行政機關經費和工資標准執行。第十六條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基金會可以開立外匯存款帳戶。第十七條基金會應當對接受資助者使用基金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基金的,基金會有權停止、減少資助或者收回基金。第十八條基金會變更名稱、合並或者解散應當向原審批和登記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並發表公告。

『陸』 基金理才業務歸哪個政府部門管理

歸證監會監管

『柒』 基金公司自營財務部門的工作內容

你說的自營財務部門應該就是基金公司的財務部吧。
基金公司財務一般就是報銷、核算等常規工作,無非是核算內容特別一點而已。
出的報表是常規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還有統計報表、稅務報表。
主要與司內業務部門、後台部門、銷售部門聯系,
核算收入、費用考核等。
一般的財會專業即可,對基金、證券行業有了解即可。
職業前景么,沒什麼特別的。

『捌』 鞍山市基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強化基金管理和監督,規范收支行為,加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保障經濟和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實施基金收支行為的單位,必須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基金是指收費管理部門或執收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或受贈的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第四條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是基金的管理部門。其所屬的收費管理部門行使下列管理監督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基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對執收單位立項的上報、審核管理;
(三)負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
(四)負責對基金的票據管理;
(五)負責對執收單位的收支行為的監督、檢查。
(六)負責對縣(市)、區收費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第二章項目管理第五條凡需要設立基金項目的,須報收費管理部門審核,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未經國家批准,不得擅自設立各種基金。第六條基金管理實行基金徵收委託書制度,委託書由鞍山市財政部門或收費管理部門發放。在國家、省領取委託書的執收單位需到市財政部門或收費管理部門備案。第七條執收部門必須按照《基金徵收委託書》規定的標准、范圍徵收基金,不得擅自提高徵收標准,擴大徵收范圍。第八條執收單位辦理《基金徵收委託書》時,必須持國家法律、法規或財政部有關文件,向收費管理部門填報《基金徵收委託書申請表》,由收費管理部門實施審查。第九條《基金徵收委託書申請表》內容包括:
(一)基金項目名稱、徵收目的、依據;
(二)徵收對象、范圍;
(三)徵收標准、期限和使用范圍。第十條因執收單位機構變更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基金項目、標准、范圍及撤銷、終止基金項目的,應在十日內持《基金徵收委託書》及有關文件到收費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撤銷、終止手續。第十一條收費管理部門對執收單位實行《基金徵收委託書》年檢制度,各執收單位須按要求接受年檢。第三章資金管理第十二條各執收單位所收基金應全額上繳同級收費管理部門,納入財政預算或預算外資金專戶,實施徵收和支出分別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佔用。第十三條執收單位不得擅自減征、免徵或者緩征各種基金,確需減、免、緩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基金應專款專用,結余部分可結轉下年專項使用,增值部分不得改變使用用途,不得在境內外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第十五條執收單位取得基金收入後,在五日內集中上繳到同級收費管理部門,不得拖欠、截留、坐支。屬於中央、省與地方共享的,由執收單位按規定的比例將留歸地方的上繳地方收費管理部門,逾期未繳的,由銀行從執收單位帳戶直接劃入收費管理部門專戶。第十六條執收單位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將下一年度各項基金收支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收費管理部門,編制基金預算。第十七條各執收單位要按規定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每月初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收費管理部門報送上月基金收支會計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在每年二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的基金收入決算報表。第四章票證管理第十八條各執收單位須持《基金徵收委託書》到收費管理部門辦理《票據領用證》,經審核批准後,按國家規定領購票據。第十九條執收單位徵收基金時,應向付款單位和個人開具遼寧省財政廳監制的基金專用票據。對未按規定使用基金票據的,被征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非專用票據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第二十條執收單位應妥善保管基金票據,並建立票據領用、使用、繳銷制度。票據存根保管期限為五年,超過期限的,報市、縣(市)、區收費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銷毀。縣(市)、區銷毀票據時,須由市收費管理部門監銷。如有遺失,執收單位要及時查明原因,報收費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一條執收單位不得轉借、轉讓、買賣、代開、塗改基金票據,不得超范圍使用。對開錯、污損的票據,應將各聯完整地附在存根上,並加蓋「作廢」章。第二十二條執收單位撤銷或終止徵收基金時,應在辦理注銷手續後,將《票據領用證》和剩餘票據退回發放部門,不得擅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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