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營銷人員誇大項目如何取證
⑴ 券商中國關注處罰南京銀行報道
【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16〕3號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91號)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於2016年2月23日至3月4日對你行基金銷售業務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行個別支行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存在違規情形
(一)你行有3家支行(陽光廣場支行、江南大廈支行與大廠支行)銷售人員在銷售鑫元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時使用了未在我局備案且內容標注有「半年絕對回報13%」字樣的資料,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機構備案」;第三十五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五)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的規定。
(二)你行有部分支行製作並向部分客戶發送了未在我局備案的鑫元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宣傳簡訊。簡訊內容如「鑫元半年定開債券基金火熱來襲,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首期運作實現年化收益9.0%,新一輪延續穩健風格,力爭增厚收益,強勢來襲!僅限6月2日-10日可開放申購贖回.額度緊張需要預約」,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機構備案」的規定。
二、你行未出具年度監察稽核報告
你行未在2013、2014年度結束一個季度內完成上年度基金銷售業務的監察稽核報告,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監察稽核人員應當及時檢查基金銷售業務的合法合規情況,並於年度結束一個季度內完成上年度監察稽核報告,予以存檔備查」的規定。
三、你行有2項關於基金銷售的管理制度未向我局報備
你行2011年印發的《南京銀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辦法》(寧銀發[2011]811號)、2013年印發的《南京銀行合作基金管理人評價管理辦法》(寧銀發[2013]581號)未報送我局備案,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第四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及授權機構有權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基金銷售機構應將內部控制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的規定。
四、你行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執行不到位
(一)經抽查,你行個別支行存在「南京銀行基金代銷業務交易類申請表」上遺漏客戶簽字情形,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第二十一條「(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保持申請資料原始記錄和系統記錄一致,保證客戶信息准確性、完整性,每日交易情況應當及時核對並存檔保管」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運作的檢查和監督,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的執行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的規定。
(二)經抽查,你行個別人員在銷售基金產品時尚未取得「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規定。
(三)經抽查,你行個別支行存在銷售基金產品相關資料保存不完整的情況,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中收集的證據證明。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的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採取出具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請你行對上述違規行為進行改正。你行應進一步增強合規意識,加強基金銷售業務合規管理,加強人員資質管理,加強內部稽核工作,杜絕再次發生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6年3月21日
⑵ 外部項目人員如何取證
外部項目人員長期在外部市場,給他們灌輸安全知識,即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教育是必須的。這樣做只能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證,無法取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從事資格證或上崗證。特別是,三類人員安全證、特殊工種從事人員,必須由企業單位(項目機構)組織人員去建設、安全、勞動人事相關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能取得相關證書。
要取證且不耽誤工作的話,可以請以上相關主管部門培訓老師到本單位(或項目部)集中培訓、考試、取證。
⑶ 警察讓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證的理財師》吐傭金有何法律依據並且是PPP項目經過備案
警察當然沒有這個權利,
我想,這應該是經偵隊處理集體案件時的一種手法。
在沒有定案前,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⑷ 買基金被騙了怎麼辦
被騙的話,我知道有一個黑貓消費者服務平台可以申訴。
而且你還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立案,看你數額多大了這個
⑸ 陽光私募基金銷售人員誇大宣傳會被處罰嗎
這得看當初業務員怎麼和您溝通的,如果確實有誇大成分,你可以打電話到證監會投訴,現在做金融類投資,最好別做風險類的。
⑹ 私募管理人失聯了,該如何維權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信息可以在中國私募業協會進行查詢網頁鏈接,裡面可以查詢到管理人的信息,並且可以找到所備案的產品詳細信息。
如果發行的產品沒有備案信息,那就是非法集資,可以進行報警,管理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管理人失聯的話,可以由警方介入調查。
如果有備案信息,管理人在操作中違法合同約定造成違約的,那可以聯名起訴管理人進行賠償,管理人負有民事責任,就算失聯也可以由法院出面進行司法處理,所以不必擔心。
⑺ 結合基金行業合規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需要規避及注意的問題,並給出你合理化的建議。
1-根據《私募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
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盡快完成相關從業人員基金業務資格的獲取。
盡快設立管理人實體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擬任管理人從業人員進行的募資活動目前沒有必須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可以照常進行,但募集活動和推介文件應避免有上述第一條第四項所列的十二種行為(現行規則也有類似要求,新規則更加細化和嚴格),允許公開宣傳的信息僅局限於上述第一條第五項所列的兩種情況。
需要確保募集的對象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動,也最好能按照新規的要求,在開始推介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人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其書面確認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尤其是針對個人或者由個人組成的投資實體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募集方式不會涉及任何公開募集或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情況。
3-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後
1. 如管理人擬自行募集,則在募集前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如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募集,該機構必須:
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以及
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
2.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擁有2名以上高管,且
❖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和基金經理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在此基礎上,《私募募集行為辦法》要求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 資金募集活動應當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階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動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動不得有下述十二種行為:
(1) 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 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 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 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 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 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 惡意貶低同行;
(10) 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 募集機構僅可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如下兩類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⑻ 公募基金在發行募集時,是否可以為自己未來的業績描述或變相描述預期收益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基金募股說明書有嚴格規定,不得有虛假表述,但在銷售端如銀行發布的宣傳彩頁,證監會沒有嚴格規定,也未作任何限制,只視為營銷的一種策略,不提倡不反對。
2、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只是基金產品結構設計的參考值,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可能實現,也可能因各種原因未能實現,有些基金過分誇大其收益表現,但有時只是該基金某一特定歷史時期的最好值,不能完全反映該基金真實水平,請投資者仔細甄別。
3、部分基金的銀行端銷售人員存在專業知識匱乏和職業道德不規范情況,雖然是少數,但口頭承諾不足以信,請投資者決定之前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