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礦山基金由哪裡分管
㈠ 水利建設基金在哪裡申報
1.首先登錄到當地的電子稅務局網站
2.可以稅號和密碼的方式登錄,也可以在電腦上插入金稅盤以證書方式登錄。進入登錄頁面後稅務系統會在申報期內顯示你需要申報的納稅信息(一般申報期限為每月1號—15號)。
3.一般要先完成增值稅申報,增值稅申報完成後在申報城建稅和教育附加這個報表,地方水利基金就包含在這個報表當中
4.根據地方不同地方水利基金的收費標准也不同,一般情況下是以當月要繳納的增值稅金額的0.5%徵收。正常情況下在報表中填寫完當月的增值稅金額系統會自動核算要繳納的地方水利基金的。然後保存申報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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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基金屬於地方性的稅收,不是每個地方都需要徵收繳納,企業在申報水利建設基金的時候,先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本期應申報的項目,找到水利建設基金,點擊申報,然後填入企業的不含稅收入金額,系統會自動計算出應該繳納的稅額,點擊提交並扣稅即可。
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機關為財政部門,代征機關有:國稅部門、地稅部門、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國稅部門負責代為徵收;繳納營業稅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旅遊、交通運輸、建築安裝、文化體育、娛樂、飲食和其他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代為徵收;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負責按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計算並代為徵收;對於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個體工商戶,統一由國稅部門負責徵收;
㈡ 在銀行銷售基金要什麼 基金從業資格 (銀行從業資格要嗎)
樓上回答的問題只是關於銀行從業資格的,與基金銷售並無關聯。
簡單來說,銷售基金是需要基金從業資格的,這項規定是由證監會規定的,因為它分管基金公司,所以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資格方能銷售基金。以前銷售基金是需要通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的,後來證券業協會推出的證券從業考試裡面有了【證券投資基金】這一科目,通過【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也視為通過【基金銷售基礎】科目考試。也就是說如果要在銀行銷售基金就必須先通過這兩門考試。
在具體的現實狀況中,其實很多銀行的理財經理並沒有具備這種從業資格,不過他們也照常銷售基金。不過近年來證監會加大了基金銷售的監管,很多銀行也開始著手要求員工通過這類考試,具體的情況可以在證券業協會的從業人員公示一欄查詢。所以如果要銷售基金的話還是建議先考取證券從業資格證,畢竟有備無患。
另外關於銀行從業資格,其實從事銀行工作的人都知道,銀行從業資格這個證如雞肋一般,如果能夠在銀行工作的,根本不需要這證,各個銀行本身有自己的認證體系,這證並不是必須的。
㈢ 關於保護環境的資料
關於環保的資料
環保是現代生活中人類面臨的最大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從基礎做起.
首先,要大量宣傳,提高人們的覺悟與認識,加強環保意識.
其次,要進行廢物回收利用,減少對森林樹木的砍伐.還要加強對白色污染的處理,少使用塑料製品.
最後,要對清潔方面作改進.使市容更整潔.
為了地球的明天,我們必須從現在開始努力,要好好地保護環境.於此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實行垃圾分類袋裝化.這樣不僅能減少環衛工人的工作量,還能更好地起到廢物利用,減少污染,節約資源.
買菜時,少用塑料袋,盡量用竹籃子.
用筆盡量用可換芯的,減少圓珠筆外殼的浪費與垃圾量.
外出吃飯盡量不用一次性飯盒.
播種綠色就是播種希望 垃圾過剩與環境問題 垃圾的回收及資源化綜合利用 垃圾的回收及資源化綜合利用(下)海浴室中的科學
從喝純水想起
時下,飲用水正成為一種潮流.盡管媒介不只一次地介紹過飲用水的種種弊端,但"飲用水"族仍然日益擴大.
飲用水不單單指純水,還包括礦泉水,蒸餾水甚至太空水等等. 而我們喝著長大的自來水則成了相對的"非飲用水". 我們並不排除目前飲用水風靡,炒作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它反映了當前水體污染的嚴重已經到了難以下口的程度.
有報道說:"據報道979年對全國798座城鎮的調查, 全國日污水排放量為國為民258萬噸, 其中工業廢水佔用819,生活污水占據199. 1989年對全國代表大會854個城鎮進行調查,每天的排放量達365.3億噸.其中工業廢水達成協議5.5億噸. 這些廢水絕大部分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 污染了江河湖海.
此外, 更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擺在每個上海人面前.上海的母親河黃埔江,50年代中期(1958年)之前是一條水質清澈,魚蝦成群的河道,1962年水質開始受到污染, 1963年開始出現為期22天的黑臭期,1988年上升到場29天,佔全年約2/3, 水質不合格江段佔64.5km,佔全長113.5km的56.99%.
水污染的危害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水體污染,水質惡化對人體健康和人類生活,生產都帶來了嚴重的危害.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潔凈的人能給人們帶來蔥蘢花木,鳥語花香,恬靜舒適,美麗如畫的優美環境,給人們帶來寧靜,愉悅和和平.但是今天污染了的水給人們帶來的是痛苦,恐怖和災難.為了使生活更美好,讓秀麗的山水永駐人間,讓清水長流不斷,人們已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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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一、設計和運用礦山環境保護經濟政策的原則
1.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
1972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並採用了污染者支付原則,並把它作為制定環境政策的基本經濟原則。近年來,人們把該原則擴展到:由於環境質量是一種稀缺的資源,污染者不僅要支付達到環境質量的「可接受狀態」的污染削減成本,還應該支付由於其污染所造成的損害成本;同時,還要進一步把資源利用也納入到污染者支付原則,並提出「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該原則將使用者成本納入到價格體系中,使得價格更合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在確定和選擇具體的環境經濟政策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2.預防和預警原則
從側重治理政策向預防政策的轉變是環境管理的發展趨勢和必然,該原則要求在設計經濟政策過程中,在意識到環境問題和資源利用問題以及與此相應的社會後果存在不確定性的條件下,通過一定的經濟手段來避免那些可能發生的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包括從源頭控制廢物的產生並繼續保留末端治理措施。
3.經濟效率或費用有效性原則
在環境經濟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其所要達到的環境和資源保護目標以及手段實施的相應成本之間的關系。同時,在不產生顯著的負外部性的前提下,把環境決策和強制執行設定在社會能夠接受的水平。
4.政策一體化原則
環境經濟政策並非是萬能的,每一種經濟手段都有其固有的缺陷,應當進行各種手段的組合,尋求一種揚長避短基礎上的優勢互補。由於環境政策會影響其他因素的變化,具體的經濟手段與其他手段或不同經濟手段之間組合應用能夠產生更有效率的結果。政策一體化的趨勢會使不同政策部門、不同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政策與政府幹預的其他領域的政策相協調,並有利於開發新的、基礎更廣泛的經濟政策。
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一)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制度
(1)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全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和上一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送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備案。編制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城鎮規劃》等相銜接。
(2)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①從礦山環境保護角度,劃分出宜采區、限采區和禁采區。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水水源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采礦;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鐵路、主要公路兩側以及海岸線的可視范圍內露天采礦;限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過渡區)、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嚴重區域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采礦,要有保障生態環境質量的可靠措施。②礦山開采區應與工業區、商業區、居民生活區以及重要交通干線、水利工程設施相分離,並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3)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②礦山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③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分區;④礦山環境治理的重點工程;⑤保證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制度
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未經審批或者經審批不合格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不頒發采礦許可證。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補充編制,並報原采礦許可機關重新審批後實施。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資質證書。編制方案應按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的要求執行,編制方案要根據編制規范確定礦山環境影響評估的級別。一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甲級資質;二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乙級以上資質;三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丙級以上資質。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概況及礦區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狀況;②礦山開發的技術、方法及其開采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③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礦山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
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向采礦許可證的頒發機關一次性或分期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未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礦山企業或者個體的采礦申請,不予采礦登記,不頒發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人履行了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所確定的環境治理任務,經驗收合格後,保證金及利息全部返還給采礦權人。需要變更開采范圍的,經采礦許可證發證單位復核並變更後,相應調整交納的保證金數額。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采礦權人必須有政府主管部門證明,礦山環境治理義務已由提交相同保證金的受讓方承擔時,才可以依法批准將采礦權轉讓他人。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未達到批準的綜合治理方案要求的,責令采礦權人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負責收取保證金的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組織設計施工單位使用保證金進行治理。
1.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徵收標準的探討
國內有關省市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徵收方式
國內目前已有12個省(市)出台了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從有關省市制定的辦法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徵收方式有以下幾種形式。
(1)以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所確定的礦山環境治理工作量為依據,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協商確定保證金數額。此種方式可稱為「一礦一收式」,它是以礦山企業與行政管理部門的類似於協定的形式確定礦山應繳納的環境治理保證金。其優點是針對每一個礦山的具體情況,保證徵收的金額能滿足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既避免多收增加企業的困難,又避免少收以致今後治理有可能不能得到資金保障;缺點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
(2)「定量計演算法」。其要點是根據礦種和治理強度的不同,確定不同礦山的基價(或標准)、影響系數,按照時間、空間考慮的角度不同,計算方法不同。
從時間范圍考慮:環境保證金=基價×礦山規模×采礦許可證有效使用年限。式中,基價為不同礦種每生產一噸礦石提取的環境保證金。
從空間范圍考慮:環境保證金=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式中,標准為單位治理面積(m2)治理費用,視礦種和治理類型而定,影響系數由治理難度和破壞程度而定。這兩個參數均由政府管理部門規定。
(3)按礦山企業銷售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此種方法較為簡便,缺點是沒有考慮不同種類礦山治理難度、破壞程度的不同,有可能使收取的保證金出現「兩極分化」的現象,使各個礦山的保證金與實際需要不符合(或多,或少)。因此,這種方式也較少採用。
2.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應考慮的幾個問題
(1)礦山數量的變化。總體上,礦山數量呈不斷下降趨勢,礦山產值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會越來越小。這一特點確定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收取礦山環境保證金,其管理的工作量和難度都不會很大。
(2)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要求。要保證經濟社會、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的和諧發展,對於環境問題比較突出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就需要加快治理。如果設定,在2015年以前實現礦山環境的根本好轉,則必須在此之前加大治理力度,強化環境保證金的收取。
(3)轉產礦山企業的環境治理問題。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和市鎮建設的需要,有些礦山企業可能需要關閉,但采礦權沒到期,企業轉產,法人沒變,其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如何解決,需有特定的政策。
3.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建議
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徵收應採取多種形式的收取方式,以適應不同省份、不同情況下礦山的環境治理。下面分生產礦山和新建礦山兩種情況論述。
(1)生產礦山的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在生產礦山,應從「時、空」兩個方面進行徵收。在生產礦山已有的環境問題沒有進行治理的,需一次繳清該部分治理的保證金,剩餘生產年份根據環評和開采方式,對可能形成的環境問題進行預測,估算剩餘生產年份治理保證金。其公式為:
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預測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
或: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2)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根據環評報告書(表)和礦山開采方式預測的環境問題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或: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預測環境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
(3)非正常關閉礦山或在環境保證金徵收辦法頒布之日起一年之內關閉的礦山,根據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如企業不能自行治理的,一次性收取環境治理保證金,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委託他人治理。
4.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准
(1)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標准。保證金徵收「標准」是按治理的種類,摺合為每單位治理量的費用,如土地復墾,其標准為××元/畝或××元/m2。主要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准列於表5-2-1。
表5-2-1 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徵收標准
(2)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是按礦種,按每采出1t礦石提取。其確定的理論公式是:
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徵收期預估礦山環境治理總費用/徵收期礦山礦石生產總量=(土地復墾費+采礦區治理費+固體廢棄物處理費+其他)/礦石生產總量
按此公式,需要了解各礦種的開采規模,礦山環境問題的種類、規模及其治理費用。
(3)礦山環境保證金按產值徵收的比例確定思路。按產值徵收需要考慮礦種的不同和治理工作量的大小及難易程度,因此,按產值徵收的計算公式需作適當調整:
(年度)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企業年產值×徵收百分比×影響系數
這里關鍵是確定徵收百分比和影響系數,下面著重討論徵收百分比。
根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十一五」至2015年期間,礦山個數、礦山產量、礦業產值均呈下降趨勢。
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百分比=「十一五」至2015年新增治理費/「十一五」至2015年礦山總產值×100%
最大百分值=12.84/147.7×100%=8.69%
最小百分值=1.287/147.7×100%=0.87%
如取中間數,則按產值徵收的環境保證金百分比約為4%。
(4)影響系數的確定。影響系數是按礦山種類及其對環境的破壞影響程度而選擇的計算參數,同樣生產規模的條件下,有的礦種,其開采對環境的影響較小,有的則較大。影響系數的大小一是取決於破壞面積,破壞面積越大,則影響系數越大;二是看破壞程度,破壞程度越大,影響系數取值越大。
所以,影響系數可看作破壞面積與破壞程度的函數,計算公式如下:
某礦種影響系數=該礦種礦山環境破壞面積/礦山環境破壞總面積×破壞程度等級值
式中:破壞程度等級值是根據礦山總的破壞情況,將破壞程度分成若乾等級最低一級為1,每增加一級,等級值加1。通常情況下,礦山環境破壞程度可分為3級。
(四)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
在當今強調資源環境並重的時代,特別強調在大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而生態環境的保護則必須依靠國家環境政策和相關制度予以保障。近幾年我國探討建立並積極試點的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就是一項十分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這一制度所調整的對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應是:矯正生態環境保護或破壞行為產生的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分配關系,它是以經濟激勵為主要特徵的環境經濟政策和其他相關的制度安排。
1.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該制度的建立不失為恢復和改善礦山環境而採取的行之有效的辦法之一。它既可逐步增強礦業權人維護礦山生態環境的責任意識和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的自覺性,又可為切實開展並做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積累必要的保證資金。但從目前一些地方實際工作情況看,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一是不能嚴格按照規定標准要求礦業權人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繳費額度偏低,所繳納的保證金不能滿足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實際需要;二是各地對指導和監督礦山企業落實治理責任和治理措施的工作還沒有完全到位。為此必須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對礦山企業徵收部分費用,形成礦山環境補償基金,以保障礦山環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是保障區域環境安全的需要;二是預防和解決礦山環境問題的需要;三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需要。
2.不斷拓寬我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來源渠道
確保補償資金來源渠道的多元化和暢通是實現對礦山環境恢復進行補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國內外的許多理論研究和補償實踐表明,目前對生態環境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①採取稅收或稅收附加等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②由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補償礦山環境產權權能的外溢;③採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④對特定區域的受益單位或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及個人按其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收取補償基金;⑤出售特許權,即通過將開發特許權出售給個人或單位而實現有償使用,出售的前提條件是不得減損礦產資源的自然價值,並將部分開發利潤返還給礦山企業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⑥積極發展生態旅遊,將部分環境產權市場化,在旅遊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補償基金;⑦對破壞礦山環境或未依法進行環境治理的礦山企業採取的懲罰措施而收取的罰沒收入以及礦山環境復墾植被收取的恢復費用等列入補償基金;⑧鼓勵社會團體、個人贊助。此外還可採取其他渠道。但我國目前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中央和地方)預算資金和礦山企業自有資金兩個渠道,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漸成熟,可以考慮拓展其他資金來源渠道。
3.理順礦山環境恢復補償的途徑
補償是實現礦山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社會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的一個必要環節,有利於維護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山企業經營者的權益,有利於實現社會福利的公平,有利於資源產業的持續發展。從理論上說,礦山環境恢復補償主要有如下幾種主要途徑:①對口補償。這種補償形式是由資源外部經濟的受益者或資源的破壞者向資源外部不經濟的受損者或資源的保護者提供補償。②統籌補償。由政府主持,主要運用財政杠桿,通過稅費徵收、轉移支付或財政預算等方式實現價值補償。由於我國目前資源定價和計量技術上存在許多難題,特別是在無法明晰產權界限時,往往只能由政府來進行統籌補償。③市場替代補償。把復雜的環境資源計價問題和環境補償問題交由市場解決,而產權所有者可以將部分環境資源市場化,實現資源的市場替代恢復治理,實現自我補償。
4.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基金
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解決歷史遺留、計劃經濟時期產生、政策性關閉、責任人滅失等需要政府投入開展治理的礦山環境問題,用基金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的支出。具體包括:①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礦山環境破壞的治理;②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的治理;③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5.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實行稅制「綠色化」
稅收制度「綠色化」就是提高有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整個礦山企業稅額中的比例,或者降低不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總稅額中的比例。稅制「綠色化」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調整現行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稅制結構,提高「綠色」稅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礦山環境稅。從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稅制「綠色化」首先應從完善現行的稅制結構開始。
(1)調整資源稅費政策。鑒於資源稅同礦區使用費的性質相近,可以考慮將礦區使用費合並到資源稅中,由稅務部門統一管理。這樣不但能夠起到調節級差的作用,同時也維護了國有所有者的權益,有利於徵收管理。
對於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採用企業的開采量。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無論企業是否銷售獲利,都對資源造成破壞,不可再生資源尤其如此。採用開采量作為計稅依據,能夠促使企業考慮市場需求,從自身利益出發,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應在合理劃分資源等級的基礎上,對資源稅稅額進行相應地調整。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在局部地區做了有益的嘗試。為了支持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規定東北地區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的標准。這一政策為資源稅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今後應該完善資源登記的劃分方法,對重點礦山和品目的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並據此對稅額進行調整。
(2)實行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改變原有的單一的減免稅的優惠形式,採取加速折舊(如:對勘查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社會資產投資等可以加速折舊,對利用「三廢」轉化為生產產品的部分,免收增值稅)。采礦權人按照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環境治理,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稅收支出等多種優惠形式,可能的情況下,在現有的資源稅基礎上,設立一個環境資源稅稅種。在引入環境稅的過程中,應處理好稅收與收費的關系,並探討將排污收費逐步過渡到環境稅之中。
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的土地給予優惠政策
依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履行合法手續,進行廢棄礦山的環境治理工作。政府依據廢棄礦山區位、資源狀況和廢棄地的利用方向,確定治理者的治理權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
(1)對已經依法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經復墾恢復到可利用狀態後,土地使用權不變。復墾後土地的用途和經營方式,均由土地使用者依法自行確定。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復墾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出租。也可置換破壞的集體耕地,或置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或者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3)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後可用於耕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後,可以依法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4)對復墾國有礦山廢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旅遊業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復墾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㈤ 本溪市綠色礦山建設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礦業經濟綠色發展,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實施綠色礦山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礦山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綠色礦山建設,應堅持生態優先、協調發展,示範先行、逐步達標,礦業經濟與礦山環境共同發展原則。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綠色開發與管理等相關活動。第四條本條例所稱綠色礦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的開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第五條綠色礦山建設應當執行國家、省相關行業標准。
新建、改擴建礦山應當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准;未達到標準的已建生產礦山應當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准。第六條綠色礦山建設應當納入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第七條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其他同級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綠色礦山建設的行政指導、監督管理、協調促進工作。
生態環境、林業草原、應急管理、市場監督、財政、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銀保監、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綠色礦山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礦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職責,配合做好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第八條礦山企業應當全面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承擔綠色礦山建設的主體責任。第二章綠色礦山建設第九條新建礦山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自然資源部綠色建設行業規范和省級綠色礦山建設標准,編制綠色礦山建設規劃。經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受理初審,市自然資源部門復核,報送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後,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實施。
礦業權出讓合同應當規定綠色礦山建設相關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第十條現有礦山企業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轉讓、整合等登記時,應當依據自然資源部綠色建設行業規范和省級綠色礦山建設標准,編制綠色礦山建設規劃,並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實施建設。第十一條采礦權人在礦產資源開發時,按照綠色開發、節約集約、技術創新的要求,應當選擇國家鼓勵、支持和推廣的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開采技術和工藝,提高生產裝備和現代化管理水平。第十二條礦業權人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少對原生地理地貌、動植物、地面徑流和地下水等生態系統的影響。第十三條采礦權人在綜合開發利用共伴生礦產資源時,應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科學利用固體廢棄物、廢水等資源,發展循環經濟。第十四條采礦權人應當建立礦山生產全過程能耗核算體系,通過採取節能減排措施,控制並減少單位產品能耗、物耗、水耗,「三廢」排放符合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的有關標准、規定和要求。第十五條采礦權人應當建立健全科技研發隊伍、推廣科技成果轉化、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推動產品深加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鼓勵做長產業鏈,加快推動產業綠色升級。企業每年的研發和技改投入不得低於相關規定標准。第十六條采礦權人應當建立健全產權、責任、管理、文化等方面的企業管理制度和綠色礦山管理體系。第十七條鼓勵綠色礦山示範區建設。第三章礦區生態治理修復第十八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十九條采礦權人在礦山生產過程中或者在停辦和關閉礦山前,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按照誰破壞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第二十條采礦權人應當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修復基金,專項用於礦區生態修復,並計入企業成本。第二十一條采礦權人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年度治理計劃,明確年度治理內容、范圍、基金使用計劃。第二十二條采礦權人應當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如實提交監測資料。第二十三條礦山地質環境修復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如實報告上一年度礦山地質環境修復狀況。
㈥ 生態環境保護與礦產資源開發協調發展
——用十八大報告精神指導找礦突破戰略行動
張彥英
(中國地質科學院)
摘 要 十八大確定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加強生態保護,實現找礦突破既是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更是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大計。實現找礦突破戰略行動,要以十八大報告精神為指導,以生態文明建設統領資源勘查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實現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配置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基礎性作用。
關鍵詞 十八大報告 國內生產總值 生態文明建設 生態環境保護 找礦突破戰略
一、用十八大報告精神指導找礦突破戰略行動
黨的十八大確定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要實現這一宏偉目標,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現地質找礦突破,既是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更是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大計。
實施地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要以十八大精神為指導,解決好在生態文明建設的大格局中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部署問題和以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為前提的組織管理問題。
十八大報告把「生態文明」提升到更高的戰略層面,形成了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報告提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找礦突破戰略行動部署要服從於、服務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布局,以生態文明建設統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八大報告明確,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找礦突破戰略行動能否取得豐碩成果,實現預期目標,核心問題也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解決目前政府和市場關系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更加尊重市場規律,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建設服務性政府,真正實現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在配置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以生態文明建設統領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
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建設生態文明要在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前提下開展經濟社會活動,以生態文明建設統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優先保護生態環境,合理部署資源勘查,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協調發展。
(一)以資源環境價值理論指導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
生態文明時代是人類社會與自然生態系統和諧相處、平等共生、持續發展的文明形態,這種文明形態不僅表現在人類社會的物質、精神、制度成果上,也表現在自然生態系統的存在與發展狀態上。生態文明時代,資源環境價值不再僅僅體現為人類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計量工具,還體現為人類健康生存的基本環境質量保證,以及維持自然生態系統自身平衡與發展的功能。
生態文明時代的資源環境價值按其保護生態與保障發展的功效不同區分為生態價值與生產力價值。資源環境生態價值與生產力價值對立統一於資源環境。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態價值,開發資源則體現為生產力價值,二者在生態文明發展過程中互為消長。人類要在生態價值實現過程中生存,更要在生產力價值實現過程中尋求發展,只有在生態價值與生產力價值同時實現前提下,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生態價值與生產力價值平衡是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證。
(二)搞好國土規劃,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在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基礎上搞好國土規劃,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資源環境承載力是一個地區一定時期在確保生態可恢復與可持續並滿足人類需求的資源環境的數量與質量,能夠承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求的能力。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是確定一個地區對人口數量、經濟總量、排污總量等承載對象所能承受的規模,是一個具有一定浮動范圍的閾值。
資源環境承載力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引導和約束雙重作用。資源環境承載力具有區域性特徵和動態性特徵。
在資源環境承載力自然分區的基礎上,劃分出不同地區以生態環境保護為主和以資源開發為主的功能定位,做出國土規劃,付諸實施。發揮規劃調控作用,控制開發強度,調整空間結構,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三)以點上開發促進面上保護
在既是我國重要生態功能區,又是重要成礦區帶上,堅持生態環境優先,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方針,具體政策措施是以點上開發促進面上保護。
在生態環境承載能力較弱和生態功能重要的礦產資源富集區,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考慮礦產地規模、生態環境承載力等因素,在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前提下,統籌兼顧「點上開發」和「面上保護」。要以最嚴格的准入門檻,最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辦法,最先進的專業隊伍和技術裝備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嚴格保護生態環境,依靠科技進步,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與礦產所在地人共享開發效益,共同保護生態環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在為經濟建設提供礦產資源的同時也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物質基礎,以點上開發促進了面上保護,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達到雙贏。
(四)建立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和體現生態價值的補償機制
建立實施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根據生態價值、生態保護成本、調解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生態補償制度,基本原則是「誰保護誰收益」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實施生態補償制度要建立一個政府主導與市場交易相結合的生態補償平台,對不同的補償類型、補償主體、補償內容和補償方法進行協商對話,組織實施。
對基礎地質工作、礦產遠景調查和部分普查形成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基地所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補償主體是政府;礦區勘查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補償主體是企業。對工作區或礦區生態價值的損失,以修復生態環境成本確定補償標准。
制定綠色礦業制度,健全責任,加強監管。建設綠色礦山,發展綠色礦業。
三、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推動找礦突破戰略行動
十八大報告提出,深化改革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經濟體制改革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要更好地推動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必須更加尊重市場規律,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在更大程度、更廣闊范圍內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
(一)推進大部制改革,健全部門責任體系
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實行礦產資源「橫向集中統一、縱向分級分類管理」的體制。解決目前礦產資源管理橫向上政出多門、縱向上爭權逐利的問題,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的問題,建議調整國務院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能,從僅履行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向覆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的「礦業」管理延伸。行使「礦業」的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的職責。
(二)政府發揮好法律法規的間接管理和宏觀調控的作用
目前,需要對一些影響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修改、調整。
對現行《礦產資源法》進行修改。現行《礦產資源法》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形成的,與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和國際慣例有較大差距。對礦產資源關乎國家安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惠澤民生的表達,缺乏法律高度;沒有以生態文明建設統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缺少與物權法相適應的礦業權、用益物權的相關的法律規定;法律條款比較籠統,操作性差等,需要修改。
對現行徵收資源稅費的辦法進行調整。目前實行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已不適應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新形勢,不利於節約集約利用資源,不利於礦業發展方式轉變。其中重要內容是要對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進行調整。礦產資源有償使用不同於一般的用益物權,其使用就是耗竭。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對資源性資產耗竭的貨幣性資產補償,目前稅率偏低;資源稅是對礦產資源作為資源性資本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級差收益的調節,應擴大徵收范圍,提高稅率。
解決礦業權「價款」制度異化問題。目前,礦業權管理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礦業權「價款」制度的異化。礦業權價款制度是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特定條件下設立的,是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出讓時經評估繳納的對國家投資回報的費用。近年來,「價款」范圍擴大,以致所有的探礦權、采礦權都收「價款」,「價款」額都超出了地勘投資的成本,將開采預期收益提前全額徵收,數額越來越大,遠遠超出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實際上是在炒賣資源。價款概念擴大化,操作不規范,擾亂了礦業權市場,嚴重助長礦產資源收益分配不公。在礦業權市場完善的情況下,「礦業權價值」(投資人權益)由市場決定,不同所有制礦業權人在市場上平等交易,市場真正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研究討論一些地方「基金」的錯位問題。地質勘查基金是在我國地質勘查風險資本市場沒有建立的情況下設立的,其目的是降低勘查風險,引導社會資金,進行商業性礦產勘查,間接起到了對商業性地質勘查的融資作用。地質勘查基金作為周轉金要保值。地質勘查基金制度實施以來,對地質找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對地質勘查基金的使用等同於政府財政投入找礦,這就形成了與市場爭權、與企業爭利的問題,由於基金錯位,擠出社會資金。為保障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健康發展,要研究解決一些地方地勘基金錯位的問題。
修訂研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程和規范。勘查技術規程是勘查活動的規范,是衡量勘查質量高低的尺度。新時期地質調查工作服務領域不斷擴大,礦產勘查工作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更新,當前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原有的技術規程規范有的已經過時,老化現象嚴重,修訂滯後,有的不能滿足新的需求,需要按勘查工作的新需求加快修訂。還要研製新的技術規程規范,以適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工作的需求。另外,還要研究解決標准化建設體系不全、相關標准缺乏協調、信息化標准不一致、信息共享關鍵技術標准落後等問題。
(三)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解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還存在著過多的行政管理,還存在著政企不分、政資不分、政事不分的問題,還有政府掌控礦權,集管理者、所有者、經營者於一身的問題。
當前要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是規范政府投入,完善地質找礦新機制。國土資源部推行「公益先行、商業跟進、基金銜接、整裝勘查、快速突進」地質找礦新機制,核心內容是不同投資主體的投資方式及其經濟關系。新機制實施兩年來,在解決找礦投入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找礦重大進展,很大程度上是找礦投入快速增長的結果,尤其是政府加大了投入,拉動了商業投入,效果明顯。目前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新機制,需要研究解決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的關系,重點是規范政府投入,完善地質找礦新機制。據調查,一些省政府投入資金基本來源是資源補償費和兩權價款,找礦投入的形式是以「省財政」、「省基金」投入的,一些省財政投入和省基金投入是相同的運作方式,部分省區都有相當多的承擔省財政項目和省基金項目的單位不持礦業權「給政府打工」。礦業權價款制度異化及基金錯位助長了政資不分、政府掌控礦權,遏制了市場配置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基礎性作用的發揮,影響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健康發展。
(四)尊重市場規律,健全完善礦業市場
要在更大程度、更廣闊范圍發揮市場在配置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基礎作用,必須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要素市場。加強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導,建立有形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礦業權市場運行規則,規范礦業權市場運行;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實現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要素市場的規范有序、調控有度。
要建立健全與礦業市場相配套的市場體系。對已形成的礦產勘查技術勞務市場要制定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資質條件,嚴格准入制度,規范市場行為;構建礦產勘查的融資平台,建立礦產勘查的風險激勵機制,建立規范的礦業資本市場,形成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資本市場的良性互動。
要規范中介組織,更好地發揮行業協會作用。要對現有的中介組織進行整頓,規范資質,嚴格把關,加強自律,提高水平,充分發揮其客觀公正的中介作用。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建議逐步由行業協會承擔制定、修訂完善相關技術標准規程,逐步與國際接軌。完善礦業權評估和儲量評估相關制度。
(五)引導扶持礦業主體建設
用改革的辦法、良好的政策環境和社會環境引導扶持礦業市場主體建設。深化國有礦業企業改革,改製成股份制公司體制,從計劃經濟體制下探采分離轉變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探采(機制上)一體化,建立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國有控股和參股從制度上解決政企分開的問題。以產權制度改革增強動力激發活力,積極發揮市場主體作用。
引導扶持發展民營礦業企業。民營礦業企業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和礦業發展方興未艾,已經成為重要的礦業市場主體。民營礦業企業在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運行機制和人才管理上都與市場經濟體制走勢吻合,但民營公司在社會的認同上、享有政策公平的環境上存在障礙,需要疏通。技術人才缺乏,需要加強培訓和引導。
國有地勘單位在我國地質事業發展中曾作出重大貢獻,在人才信息、裝備等方面具有較大優勢,在當前找礦突破戰略行動中仍然發揮主力作用。但這些優勢受現行體制的束縛,沒有最大程度地發揮出來。要以中央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文件精神推進改革,將國有地勘單位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和從事公益活動的分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地勘單位轉為企業,成為礦業市場主體,將會在找礦突破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張彥英,樊笑英.論資源環境的生態價值與生產力價值.自然辯證法研究,2011,27(8):61~64
張彥英,樊笑英.生態文明建設與資源環境承載力.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11,24(4):9~12
朱訓.找礦哲學概論.北京:地質出版社,2012
㈦ 優化資源開發模式 加強經濟利益調節——關於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調研報告
編者按 如何轉變舊的過度消耗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發展模式;如何轉變舊的發展理念,科學配置資源,建立有效的保護生態環境政策體系,實現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戰略,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在這個背景下,遵循人地協調發展的規律,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把礦業活動限制在資源承載力和生態環境容量許可的限度內,特別是保護和治理恢復礦山生態環境,成為目前礦政管理工作一項重要課題。
前不久,受環境保護部科技標准司的委託,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承擔了《關於建立建全我國保護生態環境政策的建議》課題項目。項目組先後赴江西、浙江兩省重點開展對江西省德興銅礦和浙江省舟山市慶豐採石場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實地調研,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綜合分析研究我國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著力從體制、機制、法律、法規、管理監督等方面提供政策依據,提出一些符合客觀實際和可操作性政策建議。現將調研報告的精華部分選編刊發,謹供讀者學習交流。
一、現狀: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的雙重效應
礦業開發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大量的物質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但同時也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礦產資源開發產生雙重效應:一是礦產資源開發為我國經濟的增長、財富的積累和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繁榮與穩定作出了巨大貢獻。二是礦產資源開發同時也引起生態環境問題,往往帶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誘發地質災害等方面的不利影響。
(一)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經濟與社會的繁榮與穩定
礦產資源作為生產資料,是生產力組成要素,是生產力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開發礦產資源對於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促進財富積累,增加就業崗位發揮了重要作用。
進入21世紀,由於國內需求和全球礦業市場的雙重拉動,我國礦業獲得持續高速發展。2005~2007年,我國礦業產值在全國工業增加值、工業總產值以及GDP總體上佔1/10,礦業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在資源全球化的今天,資源的佔有、資源的開發以及資源的爭奪已成為當今處理國際關系的重要內容。目前,全球經濟危機嚴重沖擊礦業市場,礦產品價格大幅下跌。但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長期依賴的態勢不會改變,「危」中之「機」是調整結構,夯實基礎,理順關系,蓄勢待發。
(二)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
礦產資源開發產生的負面效應主要是引發生態環境問題,集中反映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誘發地質災害等方面。
首先,礦山及其選、冶部門直接排放的廢氣、粉塵及廢渣使大氣污染並產生酸雨,其中以硫化工業和煤炭行業最嚴重,污染物多為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放射性物質,以及汞、砷、鎘等有害物質。其次,我國礦業活動產生的廢水主要包括礦坑水,選礦、冶煉廢水及尾礦池水等。眾多廢水未經達標處理就隨意排放,甚至直接排入地表水體中,使土壤或地表水體受到污染,其中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廢水以酸性為主,並多含大量重金屬及銅、鉛、鋅、砷、鎘、六價鉻、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元素及懸浮物。再其次,礦山尾礦尤其是浮選尾礦中殘留的選礦葯劑有氯化物、氰化物、硫化物、松油、有機絮凝劑、表面活性劑等,受到陽光、雨水、空氣的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就會產生有害氣體、液體或酸性水,加劇重金屬的流失,嚴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此外,礦山的廢石、廢渣的堆存還佔用了大量的土地資源。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礦業及相關行業固體廢棄物堆存情況相當嚴重,所佔比重超過了總固體廢棄物的85%。
礦山開發對水資源的破壞主要表現在地下水源枯竭或流量減少。疏干排水及廢水廢渣的排放導致地表水、地下水系統失衡,造成大面積疏干漏斗、泉水乾枯、水資源枯竭、河水斷流、地表塌陷,產生地下水降落漏斗和地面沉降,影響礦山地區的生態環境。大規模的采礦活動常使地形發生較大改變,破壞原始地貌。礦山開採在佔用土地的同時,還對耕地、森林、草地等造成了破壞。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因采礦佔用的土地面積約586萬公頃,破壞土地157萬公頃,並以每年4萬公頃速度遞增,破壞林地面積166萬公頃,破壞草地面積26.3萬公頃,工礦廢棄地復墾率不到12%。
此外,礦產資源開發不當還會誘發冒頂片幫、地表塌陷與裂縫、滑坡與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冒頂片幫是地下開采空間頂板和邊幫岩石冒落、崩塌,是礦山開采最直接的地質災害。據統計,我國有色金屬地下開采礦山冒頂片幫造成的人員死亡人數占礦山總事故死亡人數的18%。采礦活動引起大面積的地表塌陷,在塌陷同時,地表出現高度、深度不等的裂縫。近十餘年來,金屬礦山地表塌陷呈急劇上升的勢頭。受采礦影響而引起的山體滑坡在全國許多礦山時有發生,廢石堆積體、尾礦庫等都可能誘發泥石流。據調查,全國有9000多座尾礦庫,一半以上沒有安全許可證,大部分是病庫、危庫、險庫。
二、回顧:我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歷程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制度的初創時期(1972~1984年)。這時期,我國由於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和重大環境問題的爆發,開始糾正資源開發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的行為,並對重大礦山生態環境問題開始進行治理。隨著我國《憲法》的修改完善,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始步入依法、有序的發展階段。與此同時,相應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開始建立並初具規模,保證了各項環境保護和治理制度的有效實施。
1982年,我國政府先後出台了一系列關於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法規制度,強調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但是,針對礦山生態環境的機構和法制建設還未引起全社會的重視,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仍然處在一種無序狀態。雖然一些國有大型礦山對礦山環境開始保護與治理,但大多數礦山並未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與治理礦山環境。20個世紀60、70年代,一些礦山就開始了土地復墾,但復墾率極低,在70年代我國有色金屬礦山復墾率僅12%。
礦山生態環境治理低谷期(1985~1989年)。我國最早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實踐始於1983年,當時以雲南昆陽磷礦為試點,對每噸礦石徵收0.3 元,用於開采區植被及其他生態環境破壞的恢復費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1985年以來,受「大礦大開,小礦放開,有水快流,國家、集體、個人一齊上」思想影響,放鬆了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活動的控制與管理,形成一哄而上,遍地開花的混亂局面。一些地方亂采亂挖,根本不採取與之相適應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開采技術落後,開發利用效益低下,致使我國礦山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停滯不前,舉步維艱。統計數據表明,20個世紀80年代我國礦山廢氣處理率僅12.24%,有色金屬礦山工業廢水復用率58%,土地復墾率停滯不前。一些中小礦山對生態環境破壞尤為嚴重。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有序開展期(1990年至今)。此時,我國相應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機構逐步建立,國家和有關政府部門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標准以及相關政策措施,使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逐步進入法制軌道,呈有序發展態勢。原地質礦產部成立了地質環境司,專門承擔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政府職能。各地方也相繼成立了地質環境處及地質環境監測中心(站),逐步完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組織機構建設。
2002~2005年,國土資源部組織完成了《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並發出《關於開展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除此之外,國土資源部和各產業部門還制定了一系列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一些地方性法規中也涉及到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在實際操作中,國土資源部已嚴格限制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發,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和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嚴格禁止土法煉焦、煉硫、煉鐵等,加強了對礦山「三廢」治理的監管和查處力度。這樣在很大程度上糾正了礦山開采破壞資源、環境的不正之風,維護了礦山生產的正常秩序。
2009年國土資源部出台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是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法規建設的重大舉措,將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三、案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典型剖析
項目組選擇對江西省德興銅礦和浙江省舟山市慶豐採石場進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實地調查與分析研究。一是調研德興銅礦典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情況和問題,分析德興銅礦資源開發對礦區周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總結德興銅礦集團創建綠色生態礦山的成功經驗。二是對浙江省進行調研,浙江省不僅在推進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發揮著引領作用,同時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中也起到了積極的典範帶動作用。通過不斷創新治理模式,制定有效政策措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已取得了良好治理效果。舟山市慶豐採石場經過幾年的生態環境治理,目前已取得了礦山生態環境根本改善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雙豐收。
(一)江西省德興銅礦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
江西省德興銅礦是世界五大斑岩銅礦之一,亞洲第一大銅礦山,我國最大的露天采礦場,是全國有色金屬工業的重要生產基地。德興銅礦在大規模開采礦產資源的同時,十分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效果顯著,成績斐然,被譽為全國著名綠色礦山,同時被確定為江西省生態環境監察試點單位之一。
德興銅礦大規模礦產資源開發對礦山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較大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酸性廢水對大塢河水及兩岸土地造成嚴重污染,水質呈褐色,魚蝦絕跡,種植物減產。二是采場的固體廢棄物占據了大量的土地資源,森林植被減少,形成多個廢石裸露區,改變了這些地區地貌、水系和小氣候特點,產生熱島效應,打破了礦山原有的生態環境格局。
近年來,德興從土地復墾與生態恢復,治理酸性廢水等方面加大了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的力度。從20世紀80年代初,江銅集團就開始進行生態復墾的試驗研究,經過20多年的努力,現在德興銅礦1號尾礦庫近90公頃沙化土地全部被植被覆蓋,壩體上建立了苗圃基地,凈化水池發展水產業,基本實現了生態恢復的目標。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德興銅礦在露天采礦場邊坡、廢石場等地開展生態恢復實驗,建立植被生態恢復示範基地。截至目前,德興銅礦已完成水龍山廢石場生態復墾工程、銅廠采礦場工程機械工段綠化工程、南山堆浸廠綠化工程、大山廠原礦工段綠化工程、富家塢采礦場綠化工程、富家塢聯絡道綠化工程等等。德興銅礦全礦經過20多年的艱苦奮斗,綠化面積達1110.83萬平方米,綠化率96.80%,綠化覆蓋率達30.28%,職工人均佔有綠地面積897平方米。
被酸性廢水浸泡的大塢河一直是江銅集團治理的重點。2001年通過國際互聯網招標,從加拿大引進HDS先進技術治理酸性廢水。將酸性廢水一分為三,1/3 用於廢石場噴淋浸出銅,每年回收銅金屬1500噸;1/3排入尾礦庫與庫中鹼性水中和後,返回選廠作為生產用水;1/3引入廢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後排入大塢河,排放的水質已基本達地面水的標准,大大改善了大塢河水環境。
德興銅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經驗主要有:轉變觀念,統一認識,齊抓共管,以我為主,不等不靠;堅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以保證礦山建設項目與環境保護項目同步設計、施工、完成;同時,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機制,走集約化規模生產的道路,通過礦山企業兼並和股份制改制、上市融資擴大經營規模,壯大經濟實力,使公司有能力逐步加大環保投入,也從根本上杜絕了亂采亂挖、盜礦,破壞環境的行為。此外,德興還自覺接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監管,積極主動協調好與礦區居民關系,共同參與建設綠色家園活動。
(二)浙江省慶豐採石場生態環境治理復綠工程
浙江省是我國東部經濟比較發達地區,在推進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發揮著引領作用,同時浙江省大力實施「千礦整治、百礦示範」工程和邊開采邊治理的計劃,通過礦區整治與景觀再造、礦區整治與生態公益林建設、礦區整治與建設用地復墾相結合的措施和辦法,著力改善礦區自然生態環境。2008年頒布了《浙江省省級綠色礦山創建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分級管理逐級申報的管理模式,運用經濟手段,減少破壞生態環境與資源浪費,確保礦山生態環境達到綠色礦山創建的要求,礦產資源開發逐步走上資源利用集約化、開采技術科學化、生產工藝環保化、企業管理規范化、閉坑礦區生態化的科學發展之路。對廢棄礦山的治理本著「土洋結合、以土為主」的治理思路,分別採取台階式、板槽式、回填種植式、築穴及混噴式、人工促進自然復綠式、平整綜合利用式、四旁綠化式、藤蔓植物攀爬式、大樹遮擋式、掛網客上噴播式等多種整治復綠方式,取得了較好的治理效果。
浙江省舟山市位於我國東南沿海,積極主動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把「生態舟山」「綠色舟山」作為戰略目標,實施礦山生態環境精細化管理,實現礦山環境的整治從單純追求數量治理向質量治理轉變。舟山市「百礦示範」工程——慶豐採石場生態環境治理復綠工程就是一例。慶豐採石場位於定海城區東南火龍崗山西麓,自20個世紀50年代以來,開采從未中斷,已形成寬300餘米,坡緣周長約700餘米,開采面高達140餘米的人工陡坡。隨著市區的不斷擴大,採石場周邊已開發為居住用地及部分軍事用地,礦山開采嚴重地威脅著坡麓附近居民的安全。同時,由於該採石場規模大,在城區的大部分地區都能見其裸露的山體,嚴重影響了城市的景觀。為加快生態市建設步伐,2001年8月,舟山市政府決定關閉慶豐採石場,並對關閉後的採石場進行地質環境綜合治理,整個工程採用掃石牆+爆破削坡+石碴回填+生態復綠的優化設計方案及復綠施工招標方式,為降低復綠工程成本,將部分礦山復綠任務「捆綁」交由開發企業限期完成,以解決礦山土地開發的前期投入。由於因地制宜地選擇整治復綠施工方法,使採石場周邊遺留的崩塌、滑坡地質災害隱患明顯減少,礦山自然生態基本得到修復,改善了礦區及周邊人民群眾生活、生產環境。2008年5月,通過了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復綠工程的竣工驗收。該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後綠化總覆蓋率達95.9%以上,其中木本植物覆蓋率達30%,草本植物覆蓋率70%,礦山生態環境復綠總面積達70655平方米,整理出39600平方米的可建設用地,取得了礦山生態環境根本改善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雙豐收。
四、問題:制度機制亟需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
雖然我國礦山環境問題已經引起各方面的重視,但是由於環境產權制度仍未建立,無成本開發,以及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滯後,總體來看,目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面臨的主要問題有:
(1)認識不到位,重開發、輕環保。只重視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的觀念並未根本改變,寧可犧牲環境,也要保GDP增長。
(2)環境產權制度未建立。實踐中往往因各種復雜關系使生態環境歸屬模糊,產權不清;一些企業未承擔起對環境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現階段如何合理界定環境產權,探索有效保護、開發利用資源的資源環境產權結構和管理制度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3)無環境成本開發,資源價格機制未理順。目前資源的價值沒有體現資源的稀缺性,也沒有將環境生態成本納入其中,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沒有理順。礦產品開發成本缺失是礦山企業尤其是民營礦山虛增利潤,乃至形成暴利的原因之一,也是礦山生態環境不能根本治理的主要原因。
(4)利益分配不合理。由於礦產品環境成本缺失的部分都擠進了礦業利潤,進而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各個生產要素和利益分配不合理。政府和礦山企業受益而當地老百姓非但不能受益,反而因生態環境的破壞成為受害的主體。受益受損主體在時間和空間上不對稱。
(5)資源開發模式不合理。當前主要存在三種開發模式:只開采礦產資源,不治理環境;先開采,後治理;邊開采邊治理。前兩種資源開發模式不可取。把礦業經濟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才是礦山可持續發展的唯一正確之路。
(6)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評價技術標准尚未完全建立。現有評價標准已遠遠不能滿足礦山評價要求,而且由於各地標准不統一,或根本無執行標准,給一些企業治理環境不力留下很大空間。
(7)環境治理投入不足,治理技術手段落後。我國已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專項基金,用於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但因治理成本高,經費缺口大,治理率還不高,加上技術相對落後的粗放型治理狀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任重道遠。
(8)管理體制不完善。由於責任不明確,分工不協調,職責交叉、分散,標准不一,各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制定和實施各種標准,未能進行充分和有效的協調,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實施難以到位。
(9)監管機制不健全。尚未建立專門的礦山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機關,基本採用多部門不定期聯合執法,缺失監管責任主體,使礦山生態環境成為監管真空。
(10)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不完整。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具體的法律依據和管理規范鑒於礦山生態環境的復雜性,僅僅一些產業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一些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措施是不夠的。
五、建議:加強宏觀調控,用好經濟調節的杠桿
通過理論分析、研究及典型案例分析,我們從八方面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提出政策建議,僅供決策部門在制定礦山生態環境政策和環境保護規劃中作參考。
(一)理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要求,「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將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納入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解決我國礦山生態環境出現的種種問題,關鍵是要把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山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理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二)發揮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政府宏觀調控的基本著力點是要推動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平衡、協調發展,既要通過資源開發促進經濟發展,又要保護生態環境。相關政府部門應建立資源環境安全的監控和預警機制,隨時監測目標的運行發展狀態,並根據警報信息和響應系統,採取相應的調控措施。通過市場調節實現礦山集約化規模發展,鼓勵經濟實力雄厚、技術設備先進的大型企業,兼並(收購)規模小、技術設備落後、不具備環保條件的中小型企業,形成規模經營,才能使資源配置合理,杜絕亂挖亂采、破壞生態環境的混亂現象,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從源頭上保護礦山生態環境。
(三)建立環境產權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環境產權不明晰和缺乏產權主體,是影響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因素之一。為了調動全社會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建議把環境資源視為環境資產,逐步列入資產化管理。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構建,一是要以戰略環評為前提,對生態補償政策的有效性,對生態補償主客體之間利益分配作出客觀評價。二是要對生態補償的標准和原則、補償范圍、補償對象、補償方式、補償資金來源,以及補償資金管理等都作出明確的規定。三是整合和完善現行的各項收費,生態環境補償收費要做到專款專用,避免重復收費。
(四)完善資源環境稅費制度,優化利益分配
(1)實施資源稅改革,完善分配機制。資源稅應是國家對采礦權人開采礦產資源產生的級差收益而徵收的。這種級差收益隨著資源稟賦、開采條件的差異而不同,因而稅率也不同,應根據不同類型資源、不同開采條件計算出不同稅率。實行開采優質和稀缺資源的企業多納稅,開采劣質資源的企業少納稅,從而實現利益平衡,建立稅收調節的公平機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與此同時,完善收益分配機制,將一部分資源稅收入劃歸中央,加強國家對資源開發的調控,避免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產生短期行為,過度開發礦產資源,加劇生態環境破壞。
(2)逐步實現資源環境稅費立法。將礦產資源補償收費和生態環境補償收費逐步完善為資源環境稅費,並以法律形式明確各種稅目,提高礦山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保護意識,建立資源環境管理長效機制。
(3)實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優惠政策。對執行礦山建設與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與投入「三同時」制度優秀的企業和三廢資源化循環利用的企業,給予財政優惠政策,適當減免資源環境稅率,降低信貸投資門檻,增加經費投入
(五)建立跨流域(省、市)的利益平衡與補償機制
利益平衡與補償機制主要是獲益方向利益受損方通過財政專項資金轉移支付方式實現補償。受損方需要獲得礦產資源禁止開采區域或限制開采區域的經濟損失補償、生態環境保護工程經濟補償以及其他資源輸出補償。受益方則按地區按比例分配上述補償基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受損方經濟發展機會損失予以補償。
對於跨區域、跨流域財政轉移支付評估和管理協調工作需要有專門機構負責,建議由國土資源部協同環保部來統一協調,先試點再全面推廣。
(六)建立礦山生態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和標准體系、生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
礦山生態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和標准體系由於牽涉不同的行業部門,以及部門自身的局限性,礦山生態環境質量評價體系實際還未完全建立。因此,評價體系標準的建立是礦山生態環境質量評價體系的關鍵。同時應建立完善生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加強對礦山生態環境污染、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
(七)完善礦山生態環境監管體制,加強隊伍建設
一要建立和完善礦山生態環境監管和執法體制,明確責任主體。建議在監察執法中採用分權執法為主,聯合執法為輔的管理模式。二要明確政府對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的職責。健全政府職責體系,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增強其公共服務的能力,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三是加強基層隊伍建設,實行礦山生態環境監理制度,提高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監管質量和水平。
(八)加快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建設
當前盡快建立和完善礦山生態環境法規是十分必要的,亟需為礦山生態環境的資源性及其產權歸屬和產權轉讓、礦山環境的恢復與治理及尾礦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制定一個統一的、適合各行業、各部門共同遵守執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法律文件。同時制定配套的相關法規,使礦山生態環境產權、保護目標、恢復標准、監督職責更加明確,資金管理更加精細、環境監測與預警體系更加健全。
(原載《中國國土資源報》2009年7月3日,作者為《關於建立健全我國保護生態環境政策的建議》課題負責人,課題組成員張光弟、張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