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性基金是什麼
A. 什麼是中央財政性資金
中央財政性資金是指由中央政府一級財政掌握、調控、使用的財政資金。它是由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財政上解收入構成。其中:
中央本級收入是直接繳入中央金庫的收入,主要包括中央級工商稅收和關稅,中央所屬國營企業交納的所得稅、調節稅和利潤,中央所屬企業的虧損補貼,中央企業事業單位、地方財政和地方企事業單位上交中央財政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改燒油為燒煤專項收入,國內外債務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地方上解收入包括體制上解收入、專項上解收入以及其他上解收入。體制上解收入是根據財政管理體制規定,收入大於支出的地方應上解中央政府的收入;專項上解收入是國家規定由地方政府負責組織上交的專門項目的收入。
B.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政府性基金包括,根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拓展資料: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法人》,其中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四章的標題是《非法人組織》,一共七條,但是全文沒有出現「民事權利」四個字。
C.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政府性基金包括:
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積極、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等等。
政府性基金是一定時間內經過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審批後依法向特定群眾無償收取的非稅收入,大多投入公共事業之中,用於落實一定的經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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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是為實現特定經濟社會領域的政策目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准,依法向特定群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一種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種類繁多,與一般稅、特殊類型稅、規費、受益費等有著明顯區別,其基本特徵表現為特別政策性、被課征群體特定性、特殊的法律關聯性、非對待給付性和專款專用性。
拓展資料
盡管與域外類似之財政工具一樣,政府性基金同為具有擴張性質的財政工具,但卻有其不同的產生背景和現實狀況,在相當程度上是我國財政體制失范的產物,並在事實上曾經一度被濫用。
即便在政府性基金管理日漸規范的今天,如何有效規范和約束政府性基金這一特別財政收支工具,以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依然是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中值得研究的中心議題。
根據《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的內容可知,政府性基金包括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民航發展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旅遊發展基金等項目。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不同的基金項目其所歸屬的財政收繳部門也不同。
D. 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一般預算內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在預算外管理的財政專戶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
一、財政資金的分類
1.國家投資,應當作為權益,計入並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
2.資金使用後要求返還的本金,會計處理應當作為負債,計入借款或其他應付款處理,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借款或其他應付款。
3.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其他財政資金,會計處理作為損益,原來有計入補貼收入的,現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二、財政性資金投資方向
1.對競爭性項目的投資
2.對基礎性項目的投資
3.對公益性項目的投資
三、適宜於財政投資的資源開發領域
(1)重要的自然資源及大規模的國土開發
(2)人力資源開發投資
(3)智力資源開發投資
(4)對國有企業的投資
法律依據:
《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財政性資金管理, 規范財政性資金的運作程序,明確職責范圍, 強化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合理 使用,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 率和效益。
E.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中財政性資金的定義是什麼
《政府采購法》中財政性資金的認定,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有規定: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F. 社會保障基金的類型有哪些
社會保障基金有以下幾個類型:
1、財政性基金。財政性基金按目前管理方式又分為預算內管理資金和預算外管理資金;
2、市場信託管理基金。市場信託管理基金的來源按契約或章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或用人單位一方)繳存,記入個人賬戶,由基金法人委託受託人管理基金,基金營運管理(包括投資營運)通過市場競爭委託金融中介機構(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具體運作。凡以個人賬戶儲存積累式的基金都應按這種管理方式管理;
3、公積金基金。公積金基金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繳存,記入個人賬戶,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基金。例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G. 政府性資金與財政性資金怎區分呢
政府性資金與財政性資金的區別如下:
1、開發票時填寫的信息不同
政府性資金需要在申報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購買方為企業的憑證,索取申報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而財政性資金有何聯系為其提供開小規模納稅人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財政性資金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稅務發票系統裡面查到了這家企業的發票代碼不同,就可以查詢到這家企業的進銷項發票情況,也就可以知道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了。
2、影響因素不同
政府性資金是直接影響市場容量大小的重要因素。
而財政性資金一方面受制於宏觀經濟狀況的影響,另一方面受國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費政策的影響,人工利潤率直接決定消費者購買力水平。
3、包括的范圍不同
政府性資金包括:行政管理和技術人員,材料采購、保管和駕駛各種機械、車輛的人員,材料到達工地倉庫前的搬運裝卸工人,專職工會人員、醫務人員以及其他由施工管理費或營業外支出開支的人員的工資。
而財政性資金包含: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計、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財政性資金
網路-政府性基金
H.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1、養路費;
2、車輛購置附加費;
3、鐵路建設基金;
4、電力建設基金;
5、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6、新菜地開發基金;
7、公路建設基金;
8、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9、農村教育費附加;
10、郵電附加;
11、港口建設費;
12、市話初裝基金;
13、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以上就是政府性基金包括的內容。
政府性基金是什麼
政府性基金是一定時間內經過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審批後依法向特定群眾無償收取的非稅收入,大多投入公共事業之中,用於落實一定的經濟政策。這樣收取的資金不是即收即用的,而是嚴格按照兩條線路完成的。收取的資金全額首先全部被收入國庫,進行清點和匯總之後再嚴格按照一定的標准進行分配和支出。但中國關於政府性基金的法律體系仍然比較模糊,曾出現過政府性基金被濫用的現象。
拓展資料: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1996號),自1996年以來,13項政府大項(收費)(合二為一)(合二為一),包括公路通行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資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地方電話安裝費、民航機場管理和建設費等,均納入預算管理。為了自己做好政府性基金預算進行管理會計工作,制定本辦法。公路收費改革後,部分養路費不再適用。
原則和分工
預算管理原則和預算層次劃分
政府資金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的一般原則是: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收入先收後付,專款專用;分開預算,尋求自我平衡,余額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基金預算管理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發展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資源共享基金銷售收入。新調整前,有關收入的劃分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屬於中央的收入仍視同中央基金的預算收入;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為地方基金的預算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入,仍然是中央和地方資金共享的收入。
地方財政部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進行徵收的附加稅費,按照國務院[1996]29號文件管理要求企業納入地方財政資金預算後,也作為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基金收入,預算級為地方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