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有哪些政府基金
1. 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省級發展支出和對市、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第三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納入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績效評價、跟蹤監督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匯總、梳理有效專項資金目錄,報省人民政府審議後確定;
(四)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五)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七)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按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進行自評價;
(五)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六)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省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第三章設立、調整和撤銷第九條專項資金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第十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設立專項資金,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論證。
必要時,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第十二條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批准。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第十四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第十五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2. 常州市地方基金
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
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地方稅務局《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地方稅務局二00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加快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規范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通知》(中發[1993]3號)、《國務院關於的實施意見》(國發[1994]3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是專項用於教育事業發展的政府性基金,應嚴格按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實施徵收和管理。
教育費附加是指按第一條所列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和《國務院關於發布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50號)等規定徵收的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是指按第一條所列法律、法規及《財政部關於江蘇省教育地方附加費等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函[2003]12號)等規定徵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
第三條
我省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所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
教育費附加的徵收標准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三稅」總額的3%,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徵收教育費附加。
第五條
教育費附加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徵收時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票據。
第六條
各級地稅部門在徵收教育費附加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依照現行規定,除鐵道系統、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外,其餘在當地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就地繳納教育費附加。
(二)對辦理代開發票並代扣、代收、代征「三稅」的單位,應同時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費附加。
(三)海關對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四)經批准減征或免徵「三稅」的單位和個人,相應減征或免徵教育費附加。
(五)出口產品退稅,不退還已徵收的教育費附加。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一律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管理
第七條
我省境內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標准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三稅」總額的1%。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徵收時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票據。
第十條
各級地稅部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參照第六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地方教育基金的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凡在江蘇省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各類內資企業的在職職工,「三資」企業的中方在職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有工資收入的個人均應按規定的標准繳納地方教育基金。
第十二條
地方教育基金的徵收標准為:月工資性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勞動工資的統計口徑為准)在401—500元的每月徵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徵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徵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徵收4元;800元以上的每月徵收5元。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月或按年定額一次徵收。
第十三條
地方教育基金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其中在寧省直屬企業單位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徵收,省級機關、中央部委屬企事業單位、省屬事業單位、其他省屬企業單位按屬地原則組織徵收。
第十四條
徵收地方教育基金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票據。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條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按照「納入預算、明細核算、先收後支、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結余結轉」的原則管理和使用。各級徵收機構應按規定將資金及時全額繳入同級國庫。教育部門提出資金安排的具體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按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規定進行明細核算,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主要用於中小學布局調整、危房改造等改善辦學條件和彌補公用經費不足,特別是要重點用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不得用於發放教師工資、彌補財政赤字或抵頂教育事業費撥款。
第十七條
各地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分別按應徵收總額的50%和20%通過結算上繳省財政,集中用於扶持經濟薄弱地區的農村義務教育和全省教育重點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地稅部門代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通過預算安排,不得從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中退庫安排。
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徵收經費時,要通過考核地稅部門實際徵收業績並結合其經費總體情況統盤考慮,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同級地稅部門實際徵收入庫數的1%的比例通過預算予以安排,並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具體徵收考核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為保障享受省財政體制轉移支付補助縣的教育經費投入,對由於調整對鄉鎮企業教育費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費徵收辦法而造成的享受省財政體制轉移支付補助縣教育經費投入減少部分,三年內由省給予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財政、教育部門根據中共江蘇省委《關於搞好國有企業的意見(試行)》(蘇發[1996]10號)的有關規定,從其繳納的教育費附加收入中,全額或按比例返還給辦學單位,作為對所辦學校的補貼。
第六章 職責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教育、地稅、審計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履行職責,共同做好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稅部門要嚴格執行規定,認真做好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要做到應征不漏。對拖欠或拒絕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由地稅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管理,合理安排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資金的徵收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部門要按規定使用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做到專款專用,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教育部門報送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徵收、使用情況的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擠占、截留和挪用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由有關單位責令其糾正並限期歸還,並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發後,原我省有關教育費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費、人民教育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3.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集中必要的資金,進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一切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的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都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第三條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集范圍和項目,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辦理。第四條 下列項目,免予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一)地方財政的農(牧)業稅附加;
(二)中、小學校的學雜費;
(三)國營企業的大修理基金;
(四)國營石油企業的油田維護費;
(五)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第五條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按第三條所列各項資金當年收入的百分之十計征。第六條 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確定每年為四十億元,全部上交中央財政。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在正確執行政策的前提下,保證完成任務。地方超額完成任務的部分,全部留給各省、市、自治區使用。第七條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交款單位,按以下規定交款:
(一)中央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集中交入中央金庫。
中央主管部門所屬的企業單位,除鐵道、交通、郵電、民航、軍工企業由主管部門集中交入中央金庫外,其餘均就地交入中央金庫。
(二)部隊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由總後勤部集中交入中央金庫。
(三)各級地方政府,地方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其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就地或由主管部門集中交入中央金庫。地方超額完成任務的部分,在年終結算時返還。第八條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按季或按月交納。交款單位應在季度或月份終了後的十日以內,填寫交款,向所在地開戶銀行一次交清。第四季度或十二月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應在年末以前預交,年度終了以後,根據有關決算資料進行結算。第九條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集任務,由各級政府負責分配。具體的徵集工作,由各級稅務部門負責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第十條 本辦法公布後一個月以內,所有交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單位,都必須向當地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登記手續,並定期報送本單位應交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項目及有關資料。第十一條 交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交納。拒不交納的,當地稅務部門和銀行有權在其存款戶內扣交。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因交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而提高價格、提高收費標准,轉嫁負擔,或者向國家另外要求補助。嚴禁轉移資金、弄虛作假、隱瞞收入、故意漏交少交。違反上述規定的,稅務部門除了追補應交的款項以外,並有權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報經上級領導部門,對有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預算、決算制度和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監督資金使用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果。財政部門要健全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機構,充實人員。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應單獨設賬核算,收支情況要定期向當地財政、稅務部門報告。第十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每年超額完成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任務而留用的部分,應當在下年度安排使用,並且只能用於發展本地區的能源交通建設,不能挪作他用。具體的建設項目,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報經國家計委審查批准。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授權財政部辦理。
4.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
有如下這些:
征地管理費 國土部門
土地登記費 國土部門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 建設部門
工程定額測定費 建設部門
5.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項目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要求,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一、關於預算管理原則與預算級次劃分
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總原則是:基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先收後支,專款專用;在預算上單獨編列,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基金的預算級次劃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調整之前,有關收入的劃分暫以原規定為准,即目前屬於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目前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為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目前作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各項稅費附加,根據國務院〔1996〕29號文件要求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後,也視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預算級次為地方預算收入。
二、關於預算編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要求,由國務院規定復式預算編制辦法。上述基金收支預算在國務院復式預算辦法正式頒發前,在財政預算上暫採用單獨編列辦法。即各級財政部門單獨編列一張「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將基金收入與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排列,不計入一般預算收入總計和一般預算支出總計。
2.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匯總編報下年度的分項基金預算。分項基金預算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執行。
3.基金預算內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與基金支出預算,以前年度基金結余也應在基金預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徵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徵收任務及徵收標准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准編列。屬於基本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基金預算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各部門批復。
地方財政部門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後的10日內,將匯總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報財政部。
三、關於預算科目設置
各部門、各單位在辦理基金收入繳庫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各級財政部門辦理基金支出時,適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體內容由我部另行規定。
四、關於預算執行
(一)關於基金繳庫
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辦理收入繳庫。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餘各項基金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託的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為做好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原則上仍按現行管理辦法收繳,即原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繳的中央基金預算收入仍由專員辦監繳入庫,原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收繳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門徵收,並根據基金收繳情況每月分次辦理繳庫。原由地方部門收繳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繳。繳庫時應按基金所屬預算級次分別繳入中央國庫或地方國庫,即屬於中央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中央總金庫,屬於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的全部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的基金預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門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將留歸地方的收入繳入地方金庫,屬於中央收入的部分,匯解中央主管部門集中繳庫。對於規定繳納稅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應繳稅款後辦理繳庫。
為加強基金收入繳庫的管理,防止出現混庫,各中央主管部門與地方收款部門或單位之間應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劃和繳庫對帳制度,特別是要嚴密共享收入匯解的對帳。
基層收款單位及主管部門對應繳國庫的基金收入應嚴格管理,並應在國家銀行開立待繳款專戶,將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專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將應繳專戶的資金轉為儲蓄存款或混入本單位的經費存款帳戶。專戶的資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繳,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繳庫一律使用「一般繳款書」。繳款書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填列完整、正確。其中:繳入中央金庫的,填寫方法如下:「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按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繳入地方國庫的按相應的財政機關、預算級次和財政部制發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填寫。
(二)關於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著「先收後支」的原則辦理。財政部門辦理各項基金支出的撥付,應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及基金收入入庫的進度辦理,並應保證用款單位的用款需要。部門和單位使用基金時,應嚴格按資金渠道,在規定的開支范圍與開支標准內使用,不得與單位其他資金和正常經費混淆,也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各級財政、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對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確保基金按規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與單位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基金收入、支出情況的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財政部駐各地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檢查基金收入的徵收繳庫情況及使用管理情況。各基金收入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查出的違紀問題,專員辦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就地處理,對檢查發現的混庫問題,應就地及時予以調庫,個別因特殊情況無法就地更正的問題,按財政部《關於改進中央預算收入對帳辦法的通知》(財監字〔1995〕87號)文件中有關規定上報,由財政部通過財政結算扣回。
五、關於決算編報
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於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基金決算草案。基金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不得隨意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基金決算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准,匯總編報,不得由主管部門估列代編。一個部門管理使用多項基金的,應分別基金項目逐一編報。
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的基金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部門決算草案,並附決算草案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後,在規定期限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六、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科目設置
為了核算基金收支餘存,在財政部1988年制發的《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核算預算資金部分增設以下會計科目:在資金來源類增設「基金收入」一個總帳科目,用於反映各項基金的收繳入庫及結存情況,總帳下按基金種類分設明細科目;在資金運用類增設「基金支出」一個總帳科目,用以反映各項基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基金收入根據同級國庫報來的入庫情況記帳;基金支出按實際撥付數記帳。
七、其他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1996年各項基金按我部規定已納入預算管理的,繼續執行原規定。1996年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應在清理核實的基礎上,將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應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滾存余額,於1997年1月30日前足額繳入同級國庫。
有關各項基金的徵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體規定。
我部及各有關部門過去制定的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6. 江蘇省道路救助基金什麼時候開始運營的
2011年江蘇省政府委託紫金保險運營江蘇省道路救助基金,紫金保險公司在江蘇省各區縣分別成立受理網點確保救助基金的各項工作順利實施。申請道路救助基金具體流程可關注微信公眾號:江蘇道路救助基金或致電96019進行詳細了解。
7. 供電常識中我國目前政府性基金有哪些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基金的支出本著「先收後支」的原則辦理。財政部門辦理各項基金支出的撥付,應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及基金收入入庫的進度辦理,並應保證用款單位的用款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要求,由國務院規定復式預算編制辦法。上述基金收支預算在國務院復式預算辦法正式頒發前,在財政預算上暫採用單獨編列辦法。
即各級財政部門單獨編列一張「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將基金收入與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排列,不計入一般預算收入總計和一般預算支出總計。各基金徵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匯總編報下年度的分項基金預算。分項基金預算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執行。基金預算內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與基金支出預算,以前年度基金結余也應在基金預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徵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徵收任務及徵收標准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准編列。
8. 江蘇省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管理,規范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管理過程中的財務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省政府關於建立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是指經省政府批准籌集的專門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在1997年至2000年,在省集中徵收的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包括高等級公路建設基金、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越江通道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和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中每年定額提取1.5億元作為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一定4年不變。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實行按季劃轉,年終結算。具體劃轉辦法是:每季度終了10日內,由省級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按照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規定的資金項目和提取比例,以「省級收入繳款書」繳入省金庫,對已納入預算管理的電力建設基金由預算處直接劃撥,年終決算時結清。對超過(或不足)年度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規模的,按當年各項資金的來源實行按比例分攤。第四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實行財政預、決算制度。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預、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方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第五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重點用於治淮、治太和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不得用於下面的開支:
(一)應由市、縣(市)水利建設基金開支的項目;
(二)部門和單位機構方面的開支;
(三)其他未經批準的開支。第六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撥付,要嚴格執行先收後支的原則。每年年初,由省水利廳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使用計劃,經省財政廳、省計經委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實施。省財政廳據此於每季度終了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期撥付資金。第七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與省級防洪保安資金、財政資金和基本建設投資用於水利部分實行統一規劃,統籌使用。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年度之間可以結轉使用。第八條省水利廳應當按規定使用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省財政廳應當加強對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省審計廳應當加強對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的審計。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基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第九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9.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基金、附加,下同)管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以下簡稱「收費票據」)的印製、發放、購領、使用、保管及核銷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發〔1997〕66號)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8〕10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收費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收費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政府性基金(隨價計征的和需征稅的除外)時,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第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收費票據的印製、發放、購領、使用、保管及核銷,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收費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收費票據的發放、管理、檢查與監督。第五條江蘇省境內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收費票據必須套印「江蘇省財政票據監制章」。凡不按本辦法規定使用票據的,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付款,財務部門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收費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兩類。通用票據主要是指「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限用於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事業服務收費。專用票據是對於不同的專項收費而設計經省財政部門批準的收費票據,主要適用於各種特種資金收費和行政事業單位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籌集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資金所收取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無償集資。專用票據分為定額票據與非定額票據兩種。第六條收費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一種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之一,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第二章收費票據的印製、發放與使用第七條江蘇省境內所有收費票據都必須由省財政廳實行定點統一印製。第八條各市及所屬縣(市)所需的各種收費票據,由縣(市)財政部門按票據種類提出票據印製申請,經省轄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填制「江蘇省票據印刷申請表」報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由省財政廳填制「江蘇省財政廳票據准印通知單」通知定點印刷廠印刷。
省級單位所需的收費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第九條收費票據在發放時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凡收費收入屬地方收入或上下級之間實行分成的收費,所需的收費票據統一由執收單位的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發放、管理、檢查與監督;收費收入屬省級收入的收費,所需的收費票據由省財政廳負責發放、管理、檢查與監督。少數用量比較小的收費票據,省財政廳集中印刷後發至各級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向各收費單位發放與管理。財政部門在發放票據時可收取工本費,工本費標准由省物價部門按票據成本核定。
執收單位收費收入中原上下級分成部分,由省財政廳另行會商有關單位確定基數,各級財政逐級匯繳和分解。第十條各部門和單位所需的收費票據,應由部門和單位的財務部門到同級財政部門統一購領。在購領時各部門應提供省以上有權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和物價部門頒發的《江蘇省收費許可證》,並填寫《收費票據准購證申請表》,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合格後,發給《江蘇省行政事業收費憑證購、領、使用記錄簿》。收費票據實行定期限量購領制度。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實行票據的繳驗制度。各收費單位凡需購領新票據之前,必須將使用過的票據存根送到財政部門進行繳驗,並提供已使用票據的情況,包括票據的冊數、號碼、收取資金的數額,已繳入財政專戶(預算)的金額等。凡未按規定使用票據或收費資金未按規定足額解繳財政專戶的,財政部門可停止發放票據。第十二條凡使用收費票據進行收費的收費項目,必須是經有權部門批準的合法項目。
各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定使用票據。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得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不得用「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用票據與專用票據之間不得串用,各專用票據之間也不得相互串用。
10.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什麼意思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國家通過向社會徵收以及出讓土地、發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
政府性基金徵收制度主要包括徵收主體和徵收程序兩個方面。使用制度是財政支出層面的制度,應當重點關注使用原則、使用范圍和使用主體問題。
會計制度和國庫制度是實現政府性展金日常管理的輔助性制度,可以納入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制度的范疇加以研究。政府性基金監督制度應當主要指向與政府性基金日常管理相關的行政行為或行政過程。
(10)江蘇有哪些政府基金擴展閱讀:
政府性基金設立程序的本質是立法程序,實現政府性基金設立的合法化,需要同時依據合法性原則對現有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清理,並規范現行的政府性基金申請審批程序。
政府性基金的設立範圍在形式層面上應當體現政府性基金與稅收等其他財政工具的功能界限,在實質層面上則應當體現政府與市場、社會的必要分工,現行政府性基金設立範圍有待予以相應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