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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如何迴避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 2022-09-18 16:24:50

Ⅰ 如何做好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風險控制

進入2016年,隨著契約型私募基金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基金管理人、投資人等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也開始浮出水面。輝石資本周京津表示,與公司型基金相比,契約型基金的發展基礎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發達的信託市場,國內在這方面存在不足,在諸多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
鑒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多支基金時容易發生各類關聯交易、利益沖突行為,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妥善的利益輸送防範和利益沖突防範機制,做好風險防控措施,在交易過程中充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不公平交易」、「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利益輸送的交易」、「向投資者隱瞞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風險控制,輝石資本周京津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決策衡量標准需要進一步細化。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許可權相對較大,基金投資、運作、管理、買賣的重大投資決策均由基金管理人單獨作出。現行法規中對契約型基金管理人的決策許可權及操作行為也缺乏明確的規范和約束。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產品之後,基金管理人做出的管理措施和決定是否有利於投資者,往往缺乏客觀的衡量標准,導致投資者往往缺乏投資信心。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協出台了《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該指引將於2016年7月15日執行。指引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的21項基金管理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專業化經營管理,保障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相互獨立,不得進行利益輸送,接受投資者和私募基金託管人的監督,信息披露及定期報告,保守商業秘密,及時分配收益等。這些規定較為詳細地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職責進行了細化,有助於進一步提高契約型基金財產的安全。
其次,基金託管人的監管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這一方面應當特別強調託管的必要性。雖然《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也就是說,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合同的約定排除託管。但託管畢竟是將基金財產與管理人財產相區別的有效方式,如果不進行託管,基金財產很容易被認為與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獨立性的法律支撐。
另一方面,也應當進一步加強託管人的監管措施。理論上,基金管理人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託管人的雙重監督,基金管理人作為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理應與其他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處於平等地位。但實踐中,基金託管人和投資者的監管措施均難以到位。
由於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託管人為搶占市場份額,在嚴格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運作方面往往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託管人雖然保管基金資產,但對資產的具體投資行為無權干涉,只能聽從管理人的指示進行具體操作。基金託管人又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銷人,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決定託管人的選任,託管人的地位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其監督的軟弱性。為此,《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第二十五條對託管人的託管義務、監督職責也作了相應的明確規定,為出資者維護自身權利、保護基金安全、強化提高託管人的監督意識、減少爭議提供了合同依據。
同時,還要進一步探索健全投資者利益的保障機制與方式。契約型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方式,決定了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者(份額持有人)三方當事人的地位在實踐中無法對等。
如何完善代表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基金治理結構,一直是契約型基金需要面對的問題,《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對此提供了較好的制約措施。在指引正式施行後,投資者還應進一步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在指引已有明確規定的基礎上與基金管理人、託管方就《基金合同》的條款進行協商談判,進一步健全完善基金利益保障機制。
最後,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發起設立私募契約型基金還應關注如下問題,避免出現法律風險:
一是強調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備案義務。包括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年度財務報告等。
二是是控制投資人的人數上限,單只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的限制,避免出現基金設立無效的情形。
三是嚴格執行指引關於基金合同的指導性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適用履行合同義務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Ⅱ 私募基金公司破產清算怎麼處理

隨著中 國 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第一批 有 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運營時間 已 經達 到甚至超過 十年, 很多私募基金逐漸已進 入 延期、解散 和清 算的階段 。清 算是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最後「防線 」 , 但清算方式可 能因剩 余財產不 足 以彌補投資 成 本 而導致投 資虧損,所以也 是私募 股權投資 基金 最不願意執行的方案。私募基金管理機構 及 投 資人在清算過程中,不能遺漏 基金合同約定的分配整體核算工作;如整體核算 結果與累積 分配結果之間存在差異,則應 按基金合同約 定調整分配結果 。至於如何保護股東 財 產不受影響,如何規避法律風險,這 類問題比較 復雜,不是簡單一兩 個法條就 能解決的,對律師的 專業要求也比較高 , 碰到這類 問題, 最 好問問專業人士,以免留 下 後遺症 。像上海 的徐寶同 律師團隊,浙 江的汪毅律師團隊,都是破 產清算方 面 做的比 較好的 律師團隊,他們在公 司破產清算處理 方面比較有經驗,算是 國內比較 專業的破產清算律師團 隊 。如果滿意我的回答,請採納下

Ⅲ 假借私募名義行非法集資之實,如何避開這類非法集資

看一款私募基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資,主要看其是否有相應的資質:

看該基金是否登記備案

一款基金要成立,首先得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基金業協會履行監管職能,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業協會申請備案的,基金業協會在20個工作日左右,給出通過或者駁回的結果,基金管理人承諾對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性、完整性和准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看客戶經理是否有基金從業資格證

客戶經理在向我們推薦基金產品時,也是要有相應的資質的,即要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證考試,而且要掛靠到相應的基金公司,該客戶經理才具有基金執業資格,能進行基金銷售!

如果這個客戶經理無法出具執業資質,那麼大概率是該銷售人員存在飛單行為,後期產品出問題,找對接人會是件很麻煩的事!

上述內容系【投顧吳鵬】原創,僅做學習交流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特此聲明!如果您覺得內容有點道理,麻煩點個贊,關注一下唄,小編先行謝過!

Ⅳ 結合基金行業合規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需要規避及注意的問題,並給出你合理化的建議。

1-根據《私募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
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盡快完成相關從業人員基金業務資格的獲取。

盡快設立管理人實體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擬任管理人從業人員進行的募資活動目前沒有必須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可以照常進行,但募集活動和推介文件應避免有上述第一條第四項所列的十二種行為(現行規則也有類似要求,新規則更加細化和嚴格),允許公開宣傳的信息僅局限於上述第一條第五項所列的兩種情況。

需要確保募集的對象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動,也最好能按照新規的要求,在開始推介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人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其書面確認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尤其是針對個人或者由個人組成的投資實體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募集方式不會涉及任何公開募集或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情況。

3-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後

1. 如管理人擬自行募集,則在募集前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如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募集,該機構必須:

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以及

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

2.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擁有2名以上高管,且

❖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和基金經理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在此基礎上,《私募募集行為辦法》要求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 資金募集活動應當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階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動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動不得有下述十二種行為:
(1) 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 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 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 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 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 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 惡意貶低同行;
(10) 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 募集機構僅可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如下兩類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Ⅳ 私募基金單個投資項目風險如何控制

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是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控制的重點,如果每個投資項目的風險都控制住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項目投資風險也就能全部控制住了。
實踐中,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投資資金的劃撥要按照項目進程分階段進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只提供確保企業發展到下一階段所必需的資金,並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和優先購買企業追加融資時發行股票的權利。只有當前一階段項目運作良好,達到預期目標以後,後續資金才可以適時跟進。如果企業未能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階段投資比例就會被調整,這是監督企業經營和降低經營風險的一種方式。
2、股份比例調整
在項目投資中,私募股權基金運用復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附認股權債券或其組合等,進行投資中的股份比例調整,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
股份比例調整既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又能分享企業的成長,還能調動發揮項目公司管理的積極性,推動項目公司的發展而獲得更多股權。
3、合同制約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
為防止企業不利於投資方的行為,保障投資方利益,投資方會在合同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投資合同還可以設置條款保障投資者變現投資的權利和方式,股份比例的調整條件條款,追加投資的優先權,防止股份稀釋等。
4、違約補救
一般來說,在項目投資初始時期,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接受少數股權的地位,而項目公司管理層控制大多數股權,但投資方可以與項目公司簽訂一份投票權協議,以保持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特別投票權。
當項目公司管理層不能按照業務計劃的各種目標經營企業時,例如發現管理層違反協議,提供的信息明顯錯誤或發現大量負債等,項目公司要承擔責任。
5、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和對賭協議
為了激勵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私募股權基金往往設立一些條款,當公司的經營業績達到一定的目標,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對管理層進行股權的獎勵或者懲處。
對管理層實行股權激勵最常見的是對賭協議的約定與操作。
對賭協議也稱為估值調整協議,就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投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補充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融資雙方可以行使某一種權利或義務,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融資雙方則行使另一種權利或義務。
對賭協議也是投融資雙方進行股份比例調整的一種特殊方式,是一種沒有金融工具參與的直接的股份比例調整形式。
對賭協議似乎對於融資方有些不公平,但其實在法理上非常公平。對賭協議為投融資雙方都保留了一定的靈活性,是股權最終價格和公司內在真實價值進行互動估值,實際上有助於投融資雙方盡可能按照相對公平合理的價格進行股權交易。
私募基金認購門檻高達百萬,對許多投資者來講並不是一筆小數目,所以一切可能導致私募基金風險出現的因素投資者都必須知道,並了解如何控制風險。
如今,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選擇將手裡的資金交給財富管理機構代為打理,以期達到風險和收益的平衡。其實,私募投資也可選擇專業的投資機構進行指導和配置。好的投資機構,都會有一套成熟的風控體系,為投資者提供安心服務.

Ⅵ 私募基金糾紛訴訟怎麼應對

1、到法院進行訴訟:我國目前存在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邊緣界定困難的現象。就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紅線,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等特徵中很難做出嚴格區分,尤其近年來發生了一些私募股權基金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糾紛發生時,投資者往往也會尋求刑事、民事雙重救濟手段來維護權益。2、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達成和解:有限合夥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糾紛中最常見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濟途徑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的方式尋求救濟:召開合夥人會議是有限合夥人的基本權利之一。3、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Ⅶ 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有什麼

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有:
一、私募基金投資的風險類別
私募機構失聯跑路,投資者可能會為此交高昂的學費,作為普通投資者該怎樣鑒別選擇私募?對此,業內人士為投資者們總結了一些建議,供投資者參考。
1. 募集形式
私募不能公開募集,這條規定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非法集資類犯罪最根本的區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2. 投資門檻
私募投資門檻不低,按照規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3. 收益承諾
不承諾保本保收益,《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在簽訂私募股權投資合同過程中不應有明確的還本付息的約定。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保底收益,那就涉嫌違法了。
4. 人數
募集不得超人數限制,事實上私募對投資人人數有嚴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這是區分是否屬於非法集資的關鍵點。
5. 備案
不拿備案當幌子,雖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經開始實行備案制,但由於門檻並不高,中小私募均可以登記。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證明、證書和相關公示信息權僅表明該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關登記備案手續,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定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如果有私募把在協會備案的資格當做自己的一種信用保證,投資者不能盲目輕信。
二、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對策
1. 綜述
投資者購買了失聯、跑路的私募公司產品時,該如何追討、維權?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王向宇律師從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王律師表示,談到維權,投資者需要先明確自己的權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擬公示第六批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只是一個疑似的名單。況且,失聯不意味著侵權。
2. 權益判斷
投資者如何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投資者在出資前,都會簽訂一份協議,投資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協議做了如何的約定?比如合同的性質是投資協議還是借款協議,資金是否由銀行進行了託管等等。比如投資者簽訂的是投資協議,投資者就需要再做一定的調查,自己投的錢拿不回來了,是基於正常的商業風險導致的投資失敗,還是被基金公司捲款跑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資失敗,那就不存在維權之說,如果是被捲款逃了,那麼才需要維權。
3. 救濟途徑
投資者確定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那麼該如何維權。維權通常有兩個途徑:一個是民事途徑,另一個是刑事途徑。具體的維權形式,投資者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比如,基金管理公司捲款逃了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能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罪名,投資者就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私募基金雖然收益較高,但是投資時對於它的風險防範意識一定不能少,作為投資者,對自己的財產安全要負責。

Ⅷ 掛名私募基金公司法人有什麼風險,怎麼規避類似的風險

法人的問題,主要是看你在公司的實際職位而定的。如果你只是掛的,沒有在公司有職位,出了問題與你沒關系。
只有一些小的稅務方面的問題。 個人建議不要隨便去掛,畢竟會比較麻煩

Ⅸ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法律風險有哪些

1、上市退出
私募基金通過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兩大途徑,首次公開募股(IPO)和借殼上市。 IPO對於私募投資者和企業來說可謂是雙贏,被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資者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得到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另一方面,對於企業來說,通過上市取得了新的資本市場的融資途徑,為企業後續的發展壯大鋪平了道路。但這種方式也存在諸如退出成本高、周期長和市場不穩定等缺點。除了經營業績和公司規模必須符合上市要求的條件外,還有許多因素會影響投資者的利益。目前,股票市場的選擇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境內市場,另一個是境外市場。境市場包括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及創業板市場。境外市場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納斯達克,倫敦ATM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市場。
借殼上市也是可選擇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謂借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等方式獲得上市公司(即所謂殼公司)的控制權,並將其相關未上市資產和業務注入殼公司,從而間接實現收購方未上市資產和業務上市。因此,借殼上市本質上是對殼公司的資產重組。與IPO相比,借殼上市具有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相對簡單、審核要求低等優勢。同樣,借殼上市也可以成為私募基金所投資企業的上市選擇方式之一。
2、股權轉讓
該方法可分為兩大類:股權回購和出售給第三方。根據不同的回購主體,股權回購可以分為,員工收購(EB0)和企業回購(Buy Back)。企業回購通常是創業企業為了保持公司的獨立性而選擇的方式。企業回購中最常見的方式是MBO(管理層回購),通常在早期的投資階段,企業會與私募投資者在投資協議中簽訂回購條款。回購條款通常會在IPO失敗或者企業發展沒有達到預期水平時觸發。利用這種方法退出,交易簡便,成本相對較低,資金退出時也會比較徹底。對於企業來說,保持了企業的獨立性,由於管理層對企業相對了解,也有利於企業後續的發展。
另一種方法是出售給第三方,這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除了被投資企業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後獲取利潤。以這種方式退出有兩種選擇:一是出售股份給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享有股權回購中的優勢,另外,具有並購其他企業能力的企業一般都擁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能夠提供足夠的資金,讓其全面迅速退出企業。但是也需承受企業管理層極力反對的風險,此種狀況發生時,企業管理層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來干擾企業的正常運營,這對企業的經營和穩定是不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這時可能就不一定能得到好的回報。
3、清算退出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投資項目失敗、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選擇的一種方式,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失敗,是最不理想的一種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破產清算,另一種是解散清算。通常等到清算退出的時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企業股東在償還完所有債權人的債務後所能收回的投資基本上都很少(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在進行循環投資。
一般來說,私募股權投資的大部分投資項目都是不成功的,而且越是處於早期階段的風險投資,其失敗的概率越高。一旦確認投資項目失敗或成長太慢,不能獲得預期回報,就要果斷退出。當投資項目無法通過以上途徑退出且沒有必要維持時,也應關閉、解散。通過清算撤回資金然後投資到下一個資金項目以提高投資效率。然而在我國,由於國內拍賣市場不發達,公司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變現困難,清算成本過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清算方式的採用。

Ⅹ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糾紛怎麼解決比較好

1、到法院進行訴訟:我國目前存在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邊緣界定困難的現象。就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紅線,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等特徵中很難做出嚴格區分,尤其近年來發生了一些私募股權基金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糾紛發生時,投資者往往也會尋求刑事、民事雙重救濟手段來維護權益。2、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達成和解:有限合夥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糾紛中最常見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濟途徑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的方式尋求救濟:召開合夥人會議是有限合夥人的基本權利之一。3、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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