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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什麼時候搞社保基金審計

發布時間: 2022-09-24 13:27:40

A. 什麼是社保審計,社保審計知識普及

1社會保障審計意義及作用
開展社會保障審計,對於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1.1促進我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是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完善的助推器。從宏觀看,社保審計促進了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完善,使社保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動工作進一步規范:從微觀講,社保審計的監督和服務功能相互融合,在實行監督檢查的同時,為社保基金管理和經辦機構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建議,服務社保工作更好地開展。
1.2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基金流失。社會保障審計開展,進一步規范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等管理、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有效防範了基金的流失,使社會保障基金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得以充分發揮。
1.3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社會保障制度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的關心,也是人民群眾共同享受改革開放偉大成果的重要舉措。開展社會保障審計,就是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審計的職責,使社會保障基金的每一分一毫都真正能用在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上,用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關鍵環節上。作為一名審計工作者,就是要用實際行動為人民群眾的利益站好崗、服好務。
2社會保障審計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2.1社會保障立法的相對滯後,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導致審計定性、評價難,審計決定落實難。
隨著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的范圍不斷擴大,各種保障險種陸續出台,而與之相配套法律法規制定滯後,不利於基金規范管理。由此給審計的實施和判斷也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審計工作人員在了解大量的政策法規的同時,還要分析相關政策法規的一致性和銜接性,從而做出相應的判斷。另外,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規大多是程序法,而不是實體法,對違反法規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審計處理依據不明確。
由於法律法規的滯後,在審計中存在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現象,給審計決定的落實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比如,在某專項基金審計過程中發現,此項基金存放在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基金的安全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同時又更便於服務農民。然而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規定,必須將基金存放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這就造成了合情合理與合法之間的矛盾,相關的審計決定落實起來也就有很大難度。
2.2社會保障基金種類多、涉及面廣的特點,加劇了審計力量與工作量之間的矛盾。社會保障基金幾乎覆蓋於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具有種類多、覆蓋面廣的特點。從種類上看: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住房公積金、廉租住房資金,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社會保障資金等:從收支渠道看,其資金來源有各級財政撥款、單位及個人繳納、社會捐助、基金存入銀行利息收入、結余基金購買國庫券利息收入、滯繳罰款收入、調劑收入、補助收入、贊助收入等,從支出的范圍上看,有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下崗、低保、救災、扶貧、助殘、退伍、福利院、五保戶和貧困戶臨時救濟等:另外,還有政策性極強、管理和經辦機構多等特點。社會保障基金的這些特點,在加大審計工作量同時,也使得審計人員在有些行業是無法涉足的,例如在醫療保險基金審計中,醫院的延伸審計調查只能停留在表面,對於葯品是否濫用、是否存在掛床現象等均無法深入調查,這也無形增加了審計風險。
2.3計算機輔助審計等先進的審計手段運用不足,制約了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效率和質量。近年來,國家大力實施「金保工程」,計算機輔助管理系統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中逐漸普及,發揮了重要作用。審計部門在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方面,雖然也進行了一些嘗試和探索,取得了一些經驗。但是,局限於硬體與軟體的不足,審計部門特別是廣大的基層審計部門在開展社會保險審過程中,不能充分利用計算機便利開展審計,尤其是軟體開發不足等問題(在審計實踐中曾出現社保專項基金業務審計軟體無法容納基金資料庫的現象)的存在,導致社會保障基金計算機輔助審計無法正常開展,影響了審計的效率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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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關於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的幾點思

社會保障是民生的基礎,要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就必須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應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監督機制。


首先,要努力改善社會保障監督環境。一是全國人大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完善社保資金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二是制定社保資金投資方面的優惠政策,對社保資金的投資運行提供適當的支持和保護,吸引那些資信好、效率高的金融機構參加社保資金運營,減少風險,提高收益。三是建立統一和完善的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持續和均衡發展,保證社保資金收支平衡。四是加強社會監督,利用新聞媒體做好宣傳,維護社會保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形成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社會保障管理和監督的社會氛圍。



其次,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內部審計是一種自我約束、自我防範、自我調控的機制,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加強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方面。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是相輔相成的,而且內部審計更具靈活性,能夠在社保資金事前、事中和事後審計中發揮獨特的功效。



(二) 合理規范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的內容。


在審計中應緊緊抓住四個重點:一是資金籌集環節的審計,重點應審查社保資金的籌集方式是否與社保制度模式相適應,稅務、勞動和社保部門以及繳費義務單位是否按照法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征繳社保資金,有無少繳、漏繳、不繳、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和資金運營收益等行為,民政、房管部門是否將社會捐贈、募捐、住房資金等完整入庫,有無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行為以及財政預算和補貼是否及時、足額到位等。



二是資金管理環節的審計,重點應審查社保資金管理部門、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運作程序與管理行為是否以法律、法規為依據,是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做到專款專用能否根據既定的保障政策與目標編制相應的社保資金中、長期收支預算,資金結余是否按規定運營,有無擠占、挪用、貪污等行為。


三是資金支出環節的審計,重點應審查資金支付是否嚴格執行既定的原則與程序,是否及時、足額,有無拖欠、截留、虛列、擴大或縮小開支范圍、提高或降低發放標准、虛報冒領等行為。


四是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重點應審查社會保障覆蓋面,判斷是否存在著應保未保以及「斷保」等問題,測算分析支撐能力通過比較收支,判斷已經籌集的資金是否能夠滿足社會保障的需要,投資決策是否進行了可行性研究,有無決策不科學、不民主、不合理或決策失誤造成無效投資及損失浪費等行為。


做好新時期社保資金的審計



(一)要大力推進社保資金效益審計。開展社保資金效益審計,可以圍繞社保開發工作重點,分別選取一定比例的項目進行審計和調查,在具體實施中做到「突出一個重點,抓住一個關鍵,搞好三個結合」。突出一個重點,就是重點揭露社保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管理不善、決策失誤、擠占挪用等損失浪費的問題。抓住一個關鍵,就是要把效益審計的關鍵放在如何促成社保資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上,以對審計發現的弄虛作假、虛列套取資金等造成社保資金損失的問題進行分析,從改進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入手,有針對性地提出提高社保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建議,引起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搞好三個結合,一是財務審計與效益審計相結合,社保資金審計方案要充分體現效益審計調查的內容、方法和指標。二是點面結合,社保資金效益審計的落腳點要放在社保項目上,抽查不得少於40%。三是定量與定性結合,要把有關部門考核社保資金效果和效益的指標與各級黨政領導關心的指標進行有機結合,作為社保資金效益審計的評價指標,其中:既要有定量指標,又要有定性指標。



(二)探索「上審下」和「交叉審計」的組織方式。積極探索對重點區縣市開展「交叉審計」。開展「交叉審計」,一方面有利於審計工作的開展,較好地解決審計情況上報難、審計處理難的問題,審計揭示的問題比較全面系統,在此基礎上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說服力強,影響面大,既能為黨政領導的宏觀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又能引起被審計單位的高度重視。另一方面,通過交叉審計,有效地整合審計資源,提高社保資金審計工作質量,同時還起到了鍛煉審計幹部隊伍的作用。因此,今後一個時期,社保資金審計還要繼續堅持「上審下」和「交叉審計」的組織方式,以進一步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提高審計效果。



(三)積極運用先進的審計方法和手段。要提高社保資金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必須採取先進的審計方法和技術手段。內控制度測評、統計抽樣、風險分析、審計風險評估等現代審計理論和方法,可以幫助審計人員更好地從總體上把握審計對象,准確地抓住重點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社保資金審計要從實際出發,探索如何運用這些理念和方法,但不能生搬硬套。同時,要加大計算機技術在社保資金審計中的應用,要積極運用現場審計實施系統軟體(AO)。要建立社保資金項目資料庫,將項目基本情況錄入資料庫,並隨項目進度隨時進行維護和更新,為社保審計工作打下良好的資料和信息基礎。


(四)努力推進社保資金審計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盡管社保資金審計監督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加大,今年,審計署出台了《關於加強地方審計機關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監督的意見》,給社保審計工作指明了方向,但在短期內還不能從根本上遏制社保資金管理使用中各類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很多問題將在一定時期內長期存在。這就要求各級審計機關進一步強化社保資金審計工作。要將社保資金審計工作以制度甚至法規的形式加以規范,一方面,讓社保審計走上制度化、經常化的軌道。另一方面,增強對管理使用社保資金的部門和單位的震懾力,使有限的社保資金被審計的「火眼金睛」盯得更緊。審計機關要充分總結近年來社保資金審計工作的經驗、成效及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在適當的時候爭取以地方法規的形式,明確社保資金審計的主體、審計內容、審計方式以及對社保資金投入、使用和管理中違法行為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內容,使社保資金審計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進一步提高社保資金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

C. 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內容

一、社會保障基金基金收入的審計
1.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其它有關徵收社保基金的法規.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繳款單位和個人是否按國家法規和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此例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障基金.,有無不按時繳納、截留、挪用或非法侵佔社會保障基金的問題。檢查基金管理機構對徵收對象的基礎資料統計是否准確, 如對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檢查有無應參加統籌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而未參加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數、工資總額等基礎資料是否真實,有無通過漏報工資總額、職工人數而少繳基金等問題。有無拒繳基金的問題。未經財政機關和基金管理部門批准, 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的,除按規定補繳外, 是否還按規定交納了滯納金。對於截圍、挪用或採用非法手段侵佔社會保障基金的, 除追回基金外. 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 和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對單位處於一定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財政劃轉的基金, 應檢查是否及時足額地劃轉到基金管理機構。
2 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基金的利息收人是否及時收回或記帳,有無將投資收益和利息收入等存入帳外,私設「小金庫」甚至貪污私分等違法違紀問題。
二、對社會保障基金支出的審計
1.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專款專用情況。主要是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專門用於社會保障事業.有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的用途將被稱為「養命錢」和「保命錢」的基金用於其他方面的開支。在我國,目前由於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社會保障事業不夠發達,手段落後,有些基金的使用或發放是通過參保單位執行的.因此審計時應深入到參保單位調查,基金有無被挪用於流動資金或其他不正當的開支,有無拖貸發放情況。
2.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開支范圍。主要是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正確組織支付.有無擴大開支范圍,把不屬於基金負擔的支出列入基金支出 ,而屬於基金負擔的支出卻沒有開支。如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有無虛報冒頓、報銷自費葯品和營養葯品等現象; 職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對工傷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認定是否符合法規制度,有無不符合工傷基金開支范圍的傷病享受了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中, 有無濫開葯品和超范圍檢查等問題
3.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開支標准。主要是監督檢查各項杜會保障基金的開支是否按法定的標准執行. 有無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開支標準的問腰。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中.職工因工傷殘的等級鑒定即工傷保險基金的開支標准鑒定, 是否符合{擊規糊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中. 是否在同一地區執行不同的標准, 執行行業自定的標准等問題。
4.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結構。主要是監督檢查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結構是否合理, 給受保護的支出與管理機構提取的管理費之間的比例是否正常,有無亂提管理費從而擠占基金、損害受保護利益的問題。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給付受保人的支出中, 其內部分項支出比倒是否合理正常,有無本末倒置、暗輕畸重的現象。如對失業保險基金審計中,要檢查失業人員的救濟金、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等分配和支出比例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反規定擅自壓低失業人員救濟標准, 片面擴大專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支出的現象; 有無違反規定擅自提取管理費、人員揮霍浪費腐敗等現象。
三、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審計
1 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地方出台的管理制度和國家、部門法規是否一致,基金管理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能否保證基金合法、合規運作。
2 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專戶儲存情況。社台保障基金收人是否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按時上繳財政專戶儲存.有無多頭開戶、儲蓄存款、公款私存等問題。
3 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個人帳戶情況.有些基盒按規定應建立個人帳戶管理,主要檢查進出項目是否按規定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帳戶的設置是否齊全,收支情況是否清楚,有無違反財經紀律挪用個人帳戶基金的情況。
4.監督檢查杜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情況。主要檢查基金運作過程是否符台保值增值的需要,有無保值增值的具體措施.增值的幅度是否正常,基金有無貶值的現象。
5 是否建立有效監督機構和管理內控制度。
四、對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審計
1.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安全性。主要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的結余帳面數字是否准確,以及結余基金的具體分布情況,應納入專戶儲存的是否納入專戶,有無將結余的基金用於國家明令禁止的投資項目,有無藏匿、轉移、挪用、貪污結余基金等問題。
2.主要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規模和結構是否合理,基金的結余營運,投資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投資的方向,結構,規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做到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D.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資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第四條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目的是,有利於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促進我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第五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策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經批準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是否嚴格執行,有無超預算、超計劃問題;
(二)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調整是否按法定程序報經審批;
(三)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是否真實、合法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第六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內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發揮核算監督和控製作用。第七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基金,有無少征、漏征和任意減征、免徵等問題;
(二)應當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企業、事業組織、國家機關和黨派、社會團體是否按法定的項目、標准、及時、足額上繳社會保險基金,有無隱瞞、拖欠、少繳、漏繳、截留、挪用等問題;
(三)主管部門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撥付社會保險基金款項,有無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
(四)社會保險費的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與許可權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五)社會保險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准確地發放參保人員應得的費用,有無拖欠、少發問題;
(六)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機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其資信狀況是否可靠,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利息或收益是否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違反規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投資和經商辦企業等問題;
(七)有無貪污、私分和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等違法行為。第八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機構財務收支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險機構財務收支的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二)管理服務費的使用是否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計劃執行;
(三)有無擅自提高管理服務費的計提基數、計提標准和擴大開支范圍等問題;
(四)有無違反規定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彌補機關行政經費、搞基建項目和購買小汽車等問題;
(五)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是否符合精簡原則,有無因機構膨脹和人員超編加大管理成本開支的問題。第九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中救濟、救災、福利、優撫等社會保障資金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撥款和社會捐贈款、物是否按預算和計劃落實到位,有無剋扣災民、貧困戶和優撫人員依法應得的款、物問題;
(二)是否做到專款專用,有無擠占、挪用社會保障資金問題;
(三)有無貪污、私分、揮霍浪費社會保障資金等違法行為;
(四)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第十條審計機關應逐步做到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實行定期必審制度,並與當年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相銜接。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可以實行報送審計或就地審計,也可以實行報送審計與就地審計相結合等審計方式。根據需要,亦可以組織行業審計、專項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程序,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查出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對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政府報告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E.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2022)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的監督。第三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效率的原則。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管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重大監督事項,可以直接進行監督。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隊伍建設,保證工作所需經費,保障監督工作獨立性。第六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保守秘密。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受法律保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能力,依規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並定期參加培訓。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具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政策、經辦、信息化綜合管理等機構,依據職責協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衛生健康、人民銀行、審計、稅務、醫療保障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協同查處力度,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監督職責第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職責:

(一)檢查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

(二)受理有關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三)依法查處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

(四)宣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及決算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等銀行賬戶開立、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社會保險待遇審核和基金支付情況;

(五)社會保險服務協議訂立、變更、履行、解除或者終止情況;

(六)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內部控制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遵守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內部控制情況;

(四)社會保險服務協議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關單位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提前退休審批情況;

(二)工傷認定(職業傷害確認)情況;

(三)勞動能力鑒定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章監督許可權第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相關的文件、財務資料、業務資料、審計報告、會議紀要等。

被監督單位應當全面、完整提供實施監督所需資料,說明情況,並對所提供資料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第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查閱、記錄、復制被監督單位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業務檔案,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的數據、資料,有權查詢被監督單位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用戶管理、許可權控制、數據管理等情況。

F.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
2、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3、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
4、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准,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
6、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7、負責本部的審計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1]第11號
頒布時間:2001-5-18 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然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作為一個轉型中的國家,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尚存在著社會結構性矛盾、利益沖突、收入差距、失業率、老齡化等問題,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穩定、健康和協調發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繳費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用於解決社會成員因退休、醫療、傷殘等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專項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五種。
社會保險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稱為「保命錢」,它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有力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大後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雲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的社保基金違法違規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問題屢次成為輿論焦點。統計顯示,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6年底,還有數十億元沒有回收入賬。截至 「十五」期間,勞動和社保障部接到擠占挪用基金舉報案件96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社保基金審計結果也表明,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管理中存在內控機制不嚴密、業務處理不規范、基金受到侵害等嚴重問題。
造成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體制的「泛行政化」、內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監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的會計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為了全面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著力加強內部管理,加大對社保基金的審計監督,藉助外部監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監督檢查,能夠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防範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通過審計監督,能夠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力的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審計署多次表示,今後審計部門將把老百姓關心的醫療、養老保險作為審計的重點。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屬於國家審計的范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徵。筆者認為,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審計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時,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審計部門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是:
1.基金預算編制是否堅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實性、合理性的原則;
2.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被嚴格執行,有無超出預算的問題;
3.預算的調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年度預算和決算是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地進行徵收。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基金籌集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構成社會保險基金組成內容的,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基金徵收范圍、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徵收比例,是否存在對企業實行減收免收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將基金的增值收入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坐支、截留、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無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或未將滯納金列入收入的情況。
4.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礎數據,是否對參保人群進行有效監督,對在征管過程中發生的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是否進行有效遏制。
5.社會保險基金登記、申報、征繳是否脫節。
6.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
(三)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社會保險的籌資范圍、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進行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拖欠、截留和任意擴大或縮小開支范圍的情況,如拒絕支付應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或承擔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開支的項目等問題。
2.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有無超預算、超計劃用款。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有無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等損害侵蝕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經辦機構是否定期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必要的生存調查。
5.經辦機構是否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嚴密的審核,如喪葬撫恤費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發票及死亡證明。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重大資金的支付是否實行集體決策,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環節是否設置審核和監督崗位。
7.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是否嚴格遵循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專款專用原則、統一性原則、適度性原則。
(四)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基金根據國家的要求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節。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的審查,是整個社保基金審計的重點所在。其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為:
1.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 能否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以各種形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等情況,是否存在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長期掛賬,以前擠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財務制度,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4.結余基金收益狀況,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G.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煤炭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結合煤炭工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煤炭行業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行業社會保障統籌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井下作業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基金及其他煤炭社會保障基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煤炭行業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第四條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目的是,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促進煤炭行業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保障煤炭職工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第五條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經批準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是否執行,有無超預算、超計劃問題;
(二)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調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社會保障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的會計制度,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是否真實、合法,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第六條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內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會計核算辦法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財務機構是否健全,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發揮核算監督和控製作用。第七條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障基金,有無少征、漏征和任意減征、免徵等問題;
(二)應當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的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的項目、標准及時、足額將單位應繳社會保障基金全額撥付給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有無隱瞞、拖欠、少繳、漏繳、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問題;
(三)主管部門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社會保障基金,有無拖欠、截留、挪用問題;
(四)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決算,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與許可權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五)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否按照規定在指定銀行開設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將職工繳納的個人保險金計入職工個人帳戶並按規定的利率計付利息,有無少記、漏記保險金和未按規定計付利息等現象;
(六)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准確地發放參保人應得的保險費用,有無拖欠、少發或擅自提高支付標准、增加項目發放保險費用等問題;
(七)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的運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符合規定的運作收益是否納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有無違反規定動用基金投資、經商、購買股票或購置非國家發行的債券等問題;
(八)有無違反規定挪用社會保障基金彌補機關行政經費、搞基建項目和購買小汽車等問題;
(九)有無貪污、私分、挪用社會保障基金等違法行為。第八條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經費收支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經費預算是否堅持收支平衡、勤儉辦事、厲行節約及統籌兼顧、重點安排的原則,是否按規定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經費是否按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計提,有無擅自提高計提基數、計提標准計提管理經費等問題;
(三)管理經費收支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管理經費支出的范圍、標準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或揮霍浪費等問題;
(五)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是否符合精簡原則,有無因機構膨脹和人員超編加大管理費用支出的問題;
(六)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財務收支的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是否真實、合法。第九條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逐步做到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情況及決算實行定期必審制度。

H. 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審計對策

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目的是保證其安全與完整,促進我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穩定。針對我國社會保障工作的特點,在今後的社會保障基金審計中,應做到以下幾點:
1.豐富審計內容。
隨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財務制度的不斷健全,監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的不斷加強,社保審計圍繞資金安全開展財務收支真實性、合規性審計已經遠遠不夠。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內容要隨著審計目標的拓展而不斷豐富。
首先,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必須從重點關注資金安全向更多地關注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持續性轉變。制度保障是帶有根本性的,只有解決制度問題,才能確保資金的安全、有效。同時,只確保資金的安全、有效,並不能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整、有效和可持續。揭露和反映社保制度問題,對促進完善社保制度、規范社保業務管理更有意義。
其次,必須從養老、失業、醫療等單項制度和資金的審計,向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整體為出發點和歸宿點深化各項制度和資金審計轉變。更多地發現和揭露不同社保制度之間、不同社保資金管理之間存在的不系統、不協調、不銜接問題,促進大社保體系的健全、完整和有效。
第三,要從審計某單個部門或單項社保信息的准確性、有效性向以多部門相關信息為基礎分析檢查某部門或某項社保信息的正確性、完整性轉變。圍繞應保盡保和社會保障全覆蓋的目標,監督檢查社會保障工作,必須綜合各方面有效信息來對比分析社保信息,促進社會保障工作績效。
第四,要適應社會保障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從主要關注書面的賬冊數據資料審計向更多關注信息化管理條件下的系統數據的安全性、系統分析預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轉變,促進更多更好地依靠信息技術管理社保業務。
2.創新審計方式。
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具有雙重性:既要接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縱向管理,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橫向管理。為此,有必要改進傳統的專項基金的審計方式,採用「同級審」和「上審下」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對社保經辦機構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檢查監督。根據現行的審計模式,審計機關隸屬於各級政府,而各級政府既是審計機關的領導者,又是審計機關監督和控制的對象,這就使審計人難以獨立於被審計人。因此,需要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雙向獨立的優勢。在一定條件下,為了保證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全面監督,國家審計機關可以將某些審計任務委託給民間審計組織。同時,國家審計機關還應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積極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在具體審計工作中,要把切實摸清社保資金底子與揭露違法違規問題結合起來,把全面審計與重點抽查結合起來。多種審計監督方式的有效結合,有利於調動各方面力量,實現對社會保障基金全方位的監督,充分發揮審計的整體效能。
3.改進審計方法。
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應當主動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拓展審計目標,豐富審計內容,特別是要適應績效審計和計算機審計的要求,改進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率。
第一,必須加快計算機審計技術的開發與運用,探索聯網審計,提高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效率和質量。
社會保障基金聯網審計,就是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採用一定的傳輸接受方式將社保、財政、稅務部門等被審計單位及其他數據關聯方的計算機網路與審計機關相連接。通過審計業務操作平台及配套的審計應用軟體系統對採集的共享資源進行數據轉換,開展異地遠程實時的聯網核查、分析、排疑、預警,更高效地為審計目標服務,為社保資金高效運轉服務。
社會保障基金的聯網審計可實現:從事後審計向事中、事後審計相結合轉變,數據採集達到了隨需隨取,審計數據涵蓋的周期得到大幅度縮短;從靜態審計向靜態和動態審計相結合轉變,實時數據成為被審計對象,使審計預警成為可能;從現場審計向現場和遠程審計相結合轉變,經過審計軟體系統處理後的原始數據被重新整合,有效地提高了跟蹤核查和現場取證的審計效率;從財務審計向財務和業務審計相結合轉變,大量業務數據進入審計視野後,將更有效地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必須更多地運用審計調查的方式實現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目標。在大社保體系下分析判斷某類社會保障制度和資金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要求審計人員有更廣的視角和更寬的視野,以防止和避免就事論事和死扣條文的審計判斷。審計人員的信息渠道要多,信息來源要廣,以確保信息充分。同時,任何一項社保制度的執行和社保資金的管理都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而且分工比較明確,傳統的以一個單位為審計對象的審計方式,無法滿足現代社保審計的需要。多部門、多信息來源和績效審計的目標要求,都需要我們在社會保障基金審計中更多地採用審計調查的方法。
第三,必須探索建立完善的績效審計方法及評價體系。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做好合法性和真實性審計的基礎上,還必須關注社會保障基金的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開展社會保障基金績效審計是國家審計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表現,是社會保險工作重心轉移的必然要求,是順應國際審計發展潮流的現實需要。績效審計在我國尚處於初步實踐階段,有許多問題制約著它的開展,需要我們進一步去探索和完善。
4.積極實施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體現了「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的理念,也體現了審計監督依法獨立的原則。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應積極採用審計通報、公告的審計處理方式。審計機關將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處理及處罰、向政府報告,引起政府領導的重視等,為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起了重要作用。但僅憑這些是不夠的,還必須建立審計通報、公告制度,通過通報、公告其違紀違規事實,利用社會輿論促其整改,才能進一步發揮審計的威攝力,取得更好的審計成效,同時也可以提高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水平。

I. 社保審計要來了,您的企業在不在專項審計名

1、社保專項審計實際上就是對繳費單位社會保險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檢查。具體的講就是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機構,在基金征繳環節對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的繳費情況,委託專業中介機構(通常為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檢查,並對經審計確認的漏逃社會保險費予以追繳。
2、這項審計是勞動保障部門按照轄區內單位的一定比例抽取的。一般而言,經常受到員工投訴並且未按規定繳納社保的企業被抽取的概率比較大。企業千萬不要心存僥幸喲。因為,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以及國家五證合一的推行,企業的社保繳費情況與其銀行、稅務、統計等相關數據將通過大數據平台進行密切關聯,社保專項審計對象的確定將更為高效。
3、業要想避免被社保專項審計,必須做到:
首先,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其次,就是要合理的利用國家相關政策,為企業做好薪酬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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