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疫情私募基金
1. 基金暴跌怎麼應對
春節前期漲幅過透支了股價,需要時間來平衡
十年期國債收益率走高對全球的權益類市場進行干擾
上周港交易提高了交易的印花稅提升了30%同時有消息稱還有繼續提高的想法。短期是利空。
外圍市場繼續放水股市與經濟面形成反差。大A也擔心等外圍一旦經濟好轉加息形成的股市震盪會波及大A提前警示先跌為盡。
我們再來看看我們手上的基金
首先買基金是買了一籃子股票,沒必要天天去盯盤。為什麼大多數會選擇買基金?
因為買基金不用研究公司財報和基本面,有專業的基金經理幫我們打工。我們只需要長期持有即可。
遇到連續下跌還能不能持有?
大多數新基民都是90後,入場時間都是在2019年之後,簡單的來講就是「牛市末期」進場的。沒經歷過市場的毒打。
巴菲特說過:大多數投資為什麼不佳的原因
高成本。通常是由於投資者交易頻繁,或支付太多的管理費
以股評和市場流行風尚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而不是深思熟慮的企業定量分析
以不合時宜的方式進入市場(常常是牛市進入,熊市退出)
以上3點我都是很多新手和小白在犯的錯誤。有的人犯了一個有的人全部犯了。
比如近期看到白酒大跌,然後立馬割掉白酒去買地產。
比如看到某某大A說半導體卻晶元了立馬又去買半導體。
比如在市場大漲以後開始買入。在市場大跌的時候割肉離場。
說的簡單一點就是:我就是來試試如何在資本市場虧的更快。。。
2. 如何做好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風險控制
進入2016年,隨著契約型私募基金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基金管理人、投資人等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也開始浮出水面。輝石資本周京津表示,與公司型基金相比,契約型基金的發展基礎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發達的信託市場,國內在這方面存在不足,在諸多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
鑒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多支基金時容易發生各類關聯交易、利益沖突行為,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妥善的利益輸送防範和利益沖突防範機制,做好風險防控措施,在交易過程中充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不公平交易」、「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利益輸送的交易」、「向投資者隱瞞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風險控制,輝石資本周京津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決策衡量標准需要進一步細化。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許可權相對較大,基金投資、運作、管理、買賣的重大投資決策均由基金管理人單獨作出。現行法規中對契約型基金管理人的決策許可權及操作行為也缺乏明確的規范和約束。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產品之後,基金管理人做出的管理措施和決定是否有利於投資者,往往缺乏客觀的衡量標准,導致投資者往往缺乏投資信心。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協出台了《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該指引將於2016年7月15日執行。指引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的21項基金管理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專業化經營管理,保障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相互獨立,不得進行利益輸送,接受投資者和私募基金託管人的監督,信息披露及定期報告,保守商業秘密,及時分配收益等。這些規定較為詳細地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職責進行了細化,有助於進一步提高契約型基金財產的安全。
其次,基金託管人的監管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這一方面應當特別強調託管的必要性。雖然《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也就是說,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合同的約定排除託管。但託管畢竟是將基金財產與管理人財產相區別的有效方式,如果不進行託管,基金財產很容易被認為與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獨立性的法律支撐。
另一方面,也應當進一步加強託管人的監管措施。理論上,基金管理人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託管人的雙重監督,基金管理人作為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理應與其他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處於平等地位。但實踐中,基金託管人和投資者的監管措施均難以到位。
由於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託管人為搶占市場份額,在嚴格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運作方面往往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託管人雖然保管基金資產,但對資產的具體投資行為無權干涉,只能聽從管理人的指示進行具體操作。基金託管人又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銷人,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決定託管人的選任,託管人的地位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其監督的軟弱性。為此,《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第二十五條對託管人的託管義務、監督職責也作了相應的明確規定,為出資者維護自身權利、保護基金安全、強化提高託管人的監督意識、減少爭議提供了合同依據。
同時,還要進一步探索健全投資者利益的保障機制與方式。契約型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方式,決定了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者(份額持有人)三方當事人的地位在實踐中無法對等。
如何完善代表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基金治理結構,一直是契約型基金需要面對的問題,《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對此提供了較好的制約措施。在指引正式施行後,投資者還應進一步提高風險防控意識,在指引已有明確規定的基礎上與基金管理人、託管方就《基金合同》的條款進行協商談判,進一步健全完善基金利益保障機制。
最後,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發起設立私募契約型基金還應關注如下問題,避免出現法律風險:
一是強調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備案義務。包括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年度財務報告等。
二是是控制投資人的人數上限,單只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的限制,避免出現基金設立無效的情形。
三是嚴格執行指引關於基金合同的指導性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適用履行合同義務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3. 私募基金投資者,可否主張因疫情影響而延長出資期限或取消出資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投資者,可否主張因疫情影響而延長出資期限或取消出資需具體分析。
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出資義務,屬於金錢給付義務,一般情況下,不能以發生疫情為由而延期或取消。
除非是由於疫情的直接影響而不能按期出資,如自然人投資者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 觀察,或為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
但是,延期時間也應當與其受疫情影響的情況相適應,不無限期延期。
對於取消出資,實際是屬於根本不能履行合同,該投資者必須證明其因疫情而完全無法繼續履行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4. 私募基金單個投資項目風險如何控制
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是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控制的重點,如果每個投資項目的風險都控制住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項目投資風險也就能全部控制住了。
實踐中,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投資資金的劃撥要按照項目進程分階段進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只提供確保企業發展到下一階段所必需的資金,並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和優先購買企業追加融資時發行股票的權利。只有當前一階段項目運作良好,達到預期目標以後,後續資金才可以適時跟進。如果企業未能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階段投資比例就會被調整,這是監督企業經營和降低經營風險的一種方式。
2、股份比例調整
在項目投資中,私募股權基金運用復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附認股權債券或其組合等,進行投資中的股份比例調整,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
股份比例調整既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又能分享企業的成長,還能調動發揮項目公司管理的積極性,推動項目公司的發展而獲得更多股權。
3、合同制約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
為防止企業不利於投資方的行為,保障投資方利益,投資方會在合同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投資合同還可以設置條款保障投資者變現投資的權利和方式,股份比例的調整條件條款,追加投資的優先權,防止股份稀釋等。
4、違約補救
一般來說,在項目投資初始時期,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接受少數股權的地位,而項目公司管理層控制大多數股權,但投資方可以與項目公司簽訂一份投票權協議,以保持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特別投票權。
當項目公司管理層不能按照業務計劃的各種目標經營企業時,例如發現管理層違反協議,提供的信息明顯錯誤或發現大量負債等,項目公司要承擔責任。
5、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和對賭協議
為了激勵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私募股權基金往往設立一些條款,當公司的經營業績達到一定的目標,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對管理層進行股權的獎勵或者懲處。
對管理層實行股權激勵最常見的是對賭協議的約定與操作。
對賭協議也稱為估值調整協議,就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投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補充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融資雙方可以行使某一種權利或義務,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融資雙方則行使另一種權利或義務。
對賭協議也是投融資雙方進行股份比例調整的一種特殊方式,是一種沒有金融工具參與的直接的股份比例調整形式。
對賭協議似乎對於融資方有些不公平,但其實在法理上非常公平。對賭協議為投融資雙方都保留了一定的靈活性,是股權最終價格和公司內在真實價值進行互動估值,實際上有助於投融資雙方盡可能按照相對公平合理的價格進行股權交易。
私募基金認購門檻高達百萬,對許多投資者來講並不是一筆小數目,所以一切可能導致私募基金風險出現的因素投資者都必須知道,並了解如何控制風險。
如今,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選擇將手裡的資金交給財富管理機構代為打理,以期達到風險和收益的平衡。其實,私募投資也可選擇專業的投資機構進行指導和配置。好的投資機構,都會有一套成熟的風控體系,為投資者提供安心服務.
5. 疫情防控期間,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各類業務是否能夠正常辦理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期間,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各類業務能夠正常辦理。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業務申請機構可按照自身業務需要和工作進度,結合本機構所在地區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好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業務的線上申請和報送工作。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6. 投資私募基金需要注意什麼
你好,作為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應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了解資本市場的規則體系,能結合自身的分析判斷作出投資決策,並在投資之後對私募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給予持續關注和監督。
1.宣傳「套路」要警惕。推介業務時過度包裝、過度宣傳,且不敢或刻意迴避講風險、講隱患的私募機構投資者要警惕。私募基金銷售中往往存在如下宣傳「套路」:
一是以「登記備案」不當增信。一方面,私募機構的登記備案不是行政審批,僅是事後登記備案,管理人宣傳私募機構是證監會或基金業協會批準的正規持牌金融機構,屬於誤導投資者,莫輕信。另一方面,登記備案是對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做出要求。宣傳中將登記備案等同於監管部門的信用背書行為,利用備案信息自我增信是違法行為。
二是以「託管人託管」不當增信。私募基金不強制要求託管,託管人職責不完全等同於管理人職責,基金託管也不等於資金進入了「保險箱」,投資者不應迷信「託管」,謹防管理人以「XX銀行/券商託管」為宣傳噱頭,不當增信。
三是其他違規宣傳「套路」。如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高收益、定期付息;虛構或誇大投資項目、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等手段,騙取投資者的資金;宣傳基金產品設置多重增信,尤其是投資標的大股東個人增信、關聯機構增信;利用傳銷式銷售方式,構建龐大的銷售隊伍、眾多分支機構和銷售網點,高額銷售獎勵,介紹身邊人買基金,即可得高額傭金,或者針對老年人群體,買基金送諸如iPhone、電視機等禮品。
2.購買渠道要正規。切忌通過非法渠道購買,警惕披著「金融創新」外衣的違規募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產品應當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產品前,先在基金業協會官網進行查詢。在購買私募產品時,應仔細閱讀相關產品介紹,了解買的是誰的產品、到底與誰簽約、資金劃到何處以及具體投向何處等,切勿被所謂的高收益蒙騙,切記「你看中的是別人的收益,別人惦記的卻是你的本金」。
3.投資要量力而行。一是對本人資質進行判斷。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外,單位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於50萬元,同時應當具備足夠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判斷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標准。二是對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私募基金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徵,同時還有初始投資額的門檻要求。因此在認購私募基金時,應對本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風險能力較弱時,應審慎購買。
4.事前要摸清底細。目前登記的私募機構眾多,投資者在認購前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上查詢私募機構及其備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查詢工商登記信息。
5.決策要理性謹慎。許多機構以高收益為噱頭吸引投資者,甚至打著私募基金的名義詐騙、非法集資。因此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鬆警惕、盲目投資,自覺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無風險」「保本保收益」等噱頭誘惑,多一分懷疑,少一分僥幸,牢固樹立「投資有風險」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風險的基礎上,審慎投資,避免上當受騙。
7. 因疫情原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的各類信息無法及時報送,怎麼辦
法律分析:為避免基金募集完畢後超過20個工作日未辦理備案手續的風險,建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待疫情障礙消失後再完成備案前的募集手續,雖然推遲募集、備案手續將延遲對外投資,但是能減輕備案合規風險。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基金業協會最新備案須知,管理人應當在募集完畢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申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最新備案須知對契約型基金、公司型或合夥型基金的「募集完畢」標准進行了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8. 私募基金糾紛訴訟怎麼應對
1、到法院進行訴訟:我國目前存在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邊緣界定困難的現象。就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紅線,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等特徵中很難做出嚴格區分,尤其近年來發生了一些私募股權基金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糾紛發生時,投資者往往也會尋求刑事、民事雙重救濟手段來維護權益。2、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達成和解:有限合夥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糾紛中最常見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濟途徑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的方式尋求救濟:召開合夥人會議是有限合夥人的基本權利之一。3、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9. 疫情防控相關領域資管產品備案是否有綠色通道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相關領域資管產品備案有綠色通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針對參與抗擊疫情所需的醫葯衛生類的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備案申請,提供辦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的綠色通道。
法律依據:《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工作安排的通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針對參與抗擊疫情所需的醫葯衛生類的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備案申請,提供辦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的綠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