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佔多少可以不交殘聯基金
1. 幾級殘疾人社保費免交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關於殘疾人社保繳費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論幾級殘疾的殘疾人,都沒有免交社保的特權。對於一至四級的傷殘人士,其有不上班但用人單位仍需要保留其勞動關系的特權。這個時候,由社保部門支付殘疾人士傷殘津貼。勇士,用人單位繼續為傷殘人士繳納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 我們公司有殘疾人,可以減免多少殘保金呀
1、能減免多少殘保金,取決於你公司的職工總數和殘疾人總數。
2、理論上講,最大優惠是免交殘疾人保證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的規定,二、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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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落實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規定,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徵36個月殘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滿36個月的,免徵不足月份的殘保金。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低於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3. 300人的企業要配幾個殘疾人才可以減免殘保金
按比例是4.5個人,即100個人里要有1.5個殘疾人,但是因為人不能有半個,所以300個職工的企業要想不用繳納殘保金就必須有五個殘疾人
4. 去年末在職人數為210人,請問要聘用多少殘疾人,就可免交殘保金 如何計算,比例是多少
聘用4名殘疾人,就可免交殘保金。
殘保金的計算公式為:
殘保金=(上年度職工總人數×1.5%-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因此,只要殘疾職工人數達到總人數的1.5%,就可以免交殘保金。設需要聘用x名殘疾人,列出方程x=(210+x)*0.015,解之可得到x=3.197,向上取整即得到需要聘用4名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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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的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徵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以北京市2017年殘保金徵收方式為例:
1、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於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並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2、申報繳納地點
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繳費期限
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 。
4、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保障金的繳款方式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徵收的其他稅費繳款方式一致。
5、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5. 企業人數少於多少不用交殘疾人保障金
如果你們公司的人數是12人的話,那麼至少需要請一個殘疾人,有一個的話就不需要交殘疾人保障金。
需要看你們企業有多少人數,然後根據比例來計算的,一般都是不能少於1.5%。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徵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緻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准,並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徵收標准: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7%-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6. 國家規定幾級傷殘就為殘疾人免繳殘保金
一般如果勞動者是1到4級傷殘的,勞動者是可以不上班的,保留其勞動關系,由社保部門按月支付其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其社保,並沒有規定幾級傷殘就為殘疾人免繳殘保金。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到24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定)、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7.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什麼情況下單位不用繳納
只要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的比例人數,就可以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全體在職職工的人數百分比確定的,一般是1.6%或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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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
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為了規范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