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監管有哪些漏洞
㈠ 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有哪些具有這些風險
貨幣基金作為投資基金中重要的投資渠道被廣泛關注。很多理財的朋友接觸最多的可能就是貨幣基金了,由具有於高安全性、高流動性和低投資門檻等特點,深受歡迎。那麼,貨幣市場基金有風險嗎?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有哪些?今天就跟一起看看吧。貨幣基金作為投資基金市場上的火熱基金種類,以安全度高,流動性強等特點受到關注。作為基金市場上風險很小的基金,那麼,貨幣市場基金有風險嗎?
貨幣基金作為安全度很高的投資基金,很少會虧損,但在一些極端條件下, 會有一些風險產生,有虧損的可能性。
二、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有哪些?
1、市場風險
從貨幣基金的投資范圍來看,其主要在一年以下的現金定存以及高信用評等債券,其信用等級為基金評級體系中最高級的。所以,一般而言貨幣基金所投入資產風險較小,極少出現本金虧損的情形。但是如果在市場極端下行的情況下(經濟危機等),也會出現虧損的可能。
2、運營風險
1)發行主體
投資者如果購買了抗風險力很弱的公司的貨幣基金,如果基金公司發生經濟問題,或基金發生清盤,從而造成損失。
2)擠兌風險
這種風險來自於規模較大的基金公司,公司突然出現大漏洞(雷曼兄弟),公司發生跑路或是清算破產的情況,會出現虧損。
以上是關於貨幣市場基金有風險嗎、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有哪些的內容就和大家聊到這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溫馨提示,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㈡ 基金存在哪些風險
在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清醒地看到,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不容忽視,主要體現在:
1、私募基金基礎性法規體系亟需加強,行業標准不統一;
2、多層嵌套、通道業務和關聯交易等監管套利活動頻繁,資產管理與「影子銀行」、「民間借貸」關系不清;行業機構魚龍混雜、良莠不齊;
3、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欠缺、自律合規意識薄弱,理性成熟的投資文化尚未形成;
4、以私募基金為名義的非法集資屢禁不止等等。
(2)基金監管有哪些漏洞擴展閱讀:
協會將緊緊圍繞扶優限劣的基本方針,大力倡導三個博弈。
1、在登記備案環節,讓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服務機構在相互博弈中相互增信;
2、在基金募集階段,通過信息披露制度和基金合同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引入資管機構和投資者間的博弈;
3、在投資端,資產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行使買方定價權和投票權,促進上市公司、指導非上市融資企業不斷優化基本面、提升核心競爭力,形成資本市場買方賣方間的博弈。
㈢ 基金交易中有哪些常見的問題
投資人買賣開放式基金的方式與封閉式基金有很大不同。買賣封閉式基金是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買賣行為發生在基金投資人之間,而開放式基金不在交易所上市,投資人須向基金管理人申請購買或贖回基金。投資人買賣開放式基金的具體程序如下:
閱讀有關法律文件
投資人購買基金前,需要認真閱讀有關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契約及開戶程序、交易規則等文件,仔細了解有關基金的投資方向、投資策略、投資目標及基金管理人業績及開戶條件、具體交易規則等重要信息,對准備購買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有一個總體評估,並據此作出投資決定。按照規定,各基金銷售網點應備有上述文件,以備投資人隨時查閱。
開立基金帳戶
投資人買賣開放式基金首先要開立基金帳戶。按照規定,有關銷售文件中對基金帳戶的開立條件、具體程序需予以明確。上述文件將放置於基金銷售網點供投資人開立基金帳戶時查閱。
購買基金
投資人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間、基金尚未成立時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認購。通常認購價為基金單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銷售費用。投資人認購基金應在基金銷售點填寫認購申請書,交付認購款項。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確認認購。
在基金成立之後,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請向基金管理公司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申購。
投資人申購基金時通常應填寫申購申請書,交付申購款項。款額一經交付,申購申請即為有效。具體申購程序會在有關基金銷售文件中詳細說明。申購基金單位的數量是以申購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的。具體計算方法須符合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並在基金銷售文件中載明。
賣出基金
與購買基金相反,投資人賣出基金是把手中持有的基金單位按一定價格賣給基金管理人並收回現金,這一過程稱為贖回。其贖回金額是以當日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的。
投資人贖回基金通常應在基金銷售點填寫贖回申請書。按照《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收到基金投資人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應當自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此外,對於開放式基金來說,投資人除了可以買賣基金單位外,還可以申請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紅利再投資。
基金轉換,是指當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同時管理多隻開放式基金時,基金投資人可以將持有的一隻基金轉換為另一隻基金。即,投資人賣出一隻基金的同時,買入該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隻基金。通常,基金轉換費用非常低,甚至不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在繼承、贈與、破產支付等非交易原因情況下發生的基金單位所有權轉移的行為。非交易過戶也需到基金的銷售機構辦理。
紅利再投資是指基金進行現金分紅時,基金持有人將分紅所得的現金直接用於購買該基金,將分紅轉為持有基金單位。對基金管理人來說,紅利再投資沒有發生現金流出,因此,紅利再投資通常是不收申購費用的。
一、投資者購買基金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在基金銷售和運作的過程中會發生一些費用,這些費用最終由基金投資人承擔,用來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等提供的服務。基金運作涉及到的與投資者相關
的費用主要有以下兩類:(揭開風險最小化、利潤最大化的神秘面紗…)
(一)基金投資人直接負擔的費用
該費用指投資人進行基金交易時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對於封閉式基金來說,是與買賣股票一樣,在價格之外支付一定比例的傭金。而對於開放式基金來說主要是指申購費、贖回費。
1、申購費指投資人購買基金單位需支付的費用,主要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費用以及廣告費和其它營銷支出。可在投資人購買基金單位時收取,即前收申購費,也可在投資人賣出基金單位時收取,即後收申購費,其費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遞減。
2、贖回費:指投資人賣出基金單位時支付的費用。贖回費與後收申購費不同,後收申購費屬銷售傭金,贖回費則是針對贖回行為收取的費用。後收申購費收入由基金管理公司支配,而贖回費收入則歸基金所有。
(二)基金運營費用
基金運營費用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管理費、託管費、其它費用等,這些費用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扣除。(個股全面跟蹤 黑馬將從這里起飛…)
1、基金管理費:基金管理費是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其數額一般按照基金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計算累積,從基金資產中提取,定期支付。基金管理費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來源,基金管理人自己的各項開支不能另外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攤銷,更不能另外向投資人收取。每日計提的管理費=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2、基金託管費:基金託管費是指基金託管人為基金提供託管服務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費用。託管費通常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計算累積,定期支付給託管人。每日計提的託管費=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託管費率÷當年天數。
3、其他費用包括注冊登記費、席位租用費、證券交易傭金、律師費、會計師費、信息披露費和持有人大會費等。
運營費用是基金運作中的重要成本費用,不同類型投資策略的基金,在經營費用上的差別非常大,上述運營費用及收費方式等都應在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中公布。
二、投資開放式基金是否需要交納稅金?
一般情況下,基金的投資者會涉及三種稅金:(1)所得稅,針對投資者的紅利和資本利得徵收。(2)交易稅,基金在交易時需要交納的稅金。(3)印花稅,交易中的有關單據須交納的稅金。我國目前對個人投資者的基金紅利和資本利得暫未徵收所得稅,對機構投資者獲得的投資收益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基金的投資對象是證券市場,基金的管理人在進行投資時已經交納了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各種稅率,所以投資者在申購和贖回開放式基金時也不需交納交易稅。對投資者買賣基金,暫時免徵印花稅。
三、開放式基金的面值和認購價格是多少?
開放式基金的面值一般為人民幣一元;認購價格為面值加單位基金份額認購費。
四、開放式基金的認購和申購有什麼區別?
投資者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間、基金尚未成立時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認購。投資者認購基金應在基金銷售點填寫認購申請書,交付認購款項。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確認認購。
在開放式基金成立之後,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申請向基金管理公司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申購。
五、如何計算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費用及申購份額?
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是買賣行為發生時已確知的市場價格,其價格受到供求關系的影響;申購開放式基金採用未知價法,即基金單位交易價格是在行為發生時尚未確知(但當日收市後即可計算並於下一交易日公告)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申購開放式基金單位數量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T日基金單位凈值
假如投資者投資50,000元認購某開放式基金,假設申購費率為2%,當日的基金單位凈值為1.1688元,其得到的份額為:
申購費用=50,000×2.0%=1,000元
申購份額=(50,000-1,000)÷1.1688=41923.34份
六、如何計算開放式基金的贖回費用及贖回金額?
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是買賣行為發生時已確知的市場價格;贖回開放式基金採用未知價法,即基金單位交易價格取決於贖回行為發生時尚未確知(但當日收市後即可計算並於下一交易日公告)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贖回基金單位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基金單位凈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單位凈值-贖回費用
假如投資者贖回50,000份基金單位,假設贖回費率為0.5%,當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1.1688元,其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50,000×1.1688×0.5%=292.2元
贖回金額=50,000×1.1688-292.2=58,147.80元
七、如何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每份基金單位的凈值,等於基金的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後的余額再除以基金的單位份額總數。
八、基金價格什麼時候以及在什麼地方公布?
開放式基金必須在每個開放日的第二天公布前一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基金管理公司會在規定時限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網站(上海證券交易所www.see.com.cn、深圳證券交易所www.cninfo.com.cn)上發布。除此以外,許多基金公司還會設立24小時的電話或傳真查詢服務系統並在公司網站上提供提供查詢服務,使投資者可以隨時掌握自己的投資狀況。
九、投資開放式基金的獲利方式主要有哪些?
投資開放式基金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獲利:
1、凈值增長:由於開放式基金所投資的股票或債券升值或獲取紅利、股息、利息等,導致基金單位凈值的增長。而基金單位凈值上漲以後,投資者賣出基金單位數時所得到的凈值差價,也就是投資的毛利。再把毛利扣掉買基金時的申購費和贖回費用,就是真正的投資收益。
2、分紅收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基金會定期進行收益分配。投資者獲得的分紅也是獲利的組成部分。
十、監管部門是如何對證券投資基金進行監管的?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確保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業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嚴格的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1、制定法規。1997年11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實施准則,對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從業人員管理等進行嚴格地規范,為基金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2003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將使我國的基金業在法制化軌道上更加平穩有序地發展。
2、資格審查。對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機構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包括資格認定、資格年檢、資格核銷等內容,通過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的建立,保證基金投資人資金的安全。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了嚴格的資格審查與認定。根據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必須通過專門的考試並具備任職資格,才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人對其員工進行持續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
3、信息披露監管。制訂嚴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基金嚴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項臨時公告義務。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凈值周報、季報、中報和年報;當發生可能對基金投資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有關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還須進行臨時公告。目前,我國的基金信息披露體系已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獨家證券參考,全新角度看股市……)
4、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管理人實行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全面、動態地把握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對基金運行中出現的違規活動及時處罰、曝光,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以規范基金運作,保護投資人權益。
5、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內控制度。通過制定一系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規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與其股東在人員、資產和運作等方面嚴格獨立;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的運用范圍;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高標準的業務規程;基金投資要有科學的研究、決策、執行程序;防範內幕交易和不當關聯交易等風險;基金管理人內部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督察員擁有充分的監察稽核權力,專職檢查、監督公司及員工遵守各項法規和公司制度的情況。
6、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對託管銀行的基金託管業務實施嚴格監管。
㈣ 私募基金的風險有哪些
投資者要警惕私募基金的哪些風險?
1、信息不透明,在私募基金領域更為明顯,在投資方案、資金轉移、項目跟蹤管理等涉及投資運作和管理的全過程,都有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可能。
2、投資者抗風險能力較低,私募基金的收益率高,因此吸引了很多投資者參與,雖說也設定了高達百萬元的准入門檻,但是投資者並不具備相應的抗風險能力。
3、基金管理人資質參差不齊,私募基金和基金經理都沒有任何行業准入資格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行業地位、市場認同度都存在較大差異。
4、道德風險較高,基金項目是以合夥形式成立的,投資者由於受到專業、地理、時間等的限制,很難對項目做出監督和管理。所以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較高。
5、項目融資專業度不夠,項目融資對實務經驗和專業能力的要求很高,往往超過了一些私募基金經理或管理團隊的能力范圍。
6、提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私募基金往往會以高收益高回報作宣傳,來吸引投資者投資。甚至有時也會故意誇大收益率、隱瞞項目的重要信息的,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可能性。
㈤ 網傳多位基金經理因場外期權被查,他們是如何獲利的
近日,多位基金經理不顧行業條例,在高額回報之下,以身試法涉獵場外期權被查,此新聞爆出來的時候,轟動整個金融行業,這也是近年來金融行業最大的丑聞。場外基金與股票市場A股掛鉤,如果基金經理參與場外期權,基金經理會選擇下單期權上漲,然後利用企業資金建倉,蓄意抬升自己下單的行業股票價格,這樣場外期權看到A股行業上漲,根據市場情緒影響,也會跟著上漲,基金經理在場外期權的高點的時候,選擇拋售獲利。
三、國內場外期權對企業的影響是什麼?
針對場外期權,我們主要從企業場外期權的接觸程度、了解渠道、OTC風險管理作用、准入門檻及其目前存在場外期權的不足等方面進行研究,同時調研了企業對場內期權與場外期權不同的看法。在我們的樣本調研中,由於國內場外期權業務仍屬於新事物,調研對象中80%以上的企業沒有或僅聽同行說過,曾經嘗試性做過的不到5%。然而調研過程中企業均表示對場外期權很感興趣。企業希望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場外期權,例如通過書面材料普及,通過定期培訓以及定期行業論壇進行了解,通過產品推介會進行了解,企業更多希望立體了解場外期權。
㈥ 基金有風險嗎
不同的基金風險是不同的,比如貨幣基金、債券基金屬於低風險,混合基金屬於中高風險,因此不能一概而論說基金風險,必須要針對基金的種類說風險。但不管是什麼基金,風險都是存在的,只不過低風險虧損的概率比較小,而中高風險、高風險就有可能會虧損。
㈦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㈧ 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金融監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國次貸危機最早顯現跡象是在2007年2月,當時匯豐控股最先發出警告,稱由於大批低收入房貸客戶無力償還貸款,公司為其在美國的房屋按揭業務增加18億美元的壞賬撥備。需要指出的是,當時市場上很少有人注意到問題的嚴重性,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已經孕育了很久的危機。早在2000年,美國經濟學家、前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委員愛德華?葛蘭里奇就已經向當時的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長的居民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可能造成的風險,希望美國有關監管當局能夠「加強這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響警報,認為「一些次級房屋貸款機構沒有任何監管,它們的貸款行為最終會危及美國人實現擁有住房和積累財富的兩個美國夢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確地指出,「快速增長的次級房屋抵押貸款已經引發貸款違約的增加,房屋贖回的增多以及不規范的貸款行為的涌現」;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發表的文章里,葛蘭里奇揭示出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著嚴重的空白和失控問題,「次級房貸市場就像是狂野的美國西部,超過一半以上的這類貸款由沒有任何聯邦監管的獨立房貸機構所發放」。
今天我們再次重溫葛蘭里奇的文章時感到非常遺憾,葛蘭里奇的警告並沒有得到美國主要貨幣和監管當局高層的重視。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葛蘭里奇的絕大多數同事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相信任何從事放貸的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控制它們的風險。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書《動盪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闡述的那樣,「政府幹預往往會帶來問題,而不能成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只有在市場自我糾正機制威脅了太多無辜的旁觀者的那些危機時期里,監管才是必要的」,他們認為監管往往或者總是會妨礙市場的發展和創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國眾議院召集的聽證會上,執掌美聯儲達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監管的自由市場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機證明,他針對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這一點讓他「震驚」。在次貸危機進一步惡化為金融危機之後,格林斯潘這位自由市場主義的信徒呼籲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這與其之前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大轉變。
次貸危機下金融監管的六宗罪
次貸危機所暴露出的金融監管問題,一方面體現在對金融衍生產品設計及交易的監管不足,另一方面也體現在對相關金融機構,如房貸機構、投資銀行、銀行表外投資實體、評級機構、對沖基金的監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次貸危機被稱為「21世紀第一個復雜金融衍生市場危機」。就連美國證監會(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認為,「大量的沒有被監管的類似CDS 的衍生品為此次金融危機的頭號惡棍」。
2000年,在美國金融行業更加有力的公關活動推動下,美國國會通過了《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解除了對包括被視為華爾街金融創新「毒丸」的信用違約互換(CDS)在內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監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監控重任則全部落到了華爾街投行等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機證明,單純依靠金融機構自身對衍生產品風險進行控制是遠遠不夠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制度和交易規則的缺陷,助長了衍生產品的過度投機,並最終引爆了危機。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與構造方面幾乎不加干涉,政府隱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雙方均能准確理解衍生產品的構造與風險,因此雙方的交易純屬市場行為,沒有干預的必要。在監管縱容下,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逐步偏離了基本經濟學原理:一是信用衍生產品的基礎產品違背了銀行信貸「可償還性」原則,沒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還款現金流,而是寄託於抵押物持續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產品結構過於復雜,使基礎產品的風險在層層設計中變得更加隱蔽,違背了「讓客戶充分了解金融風險」的原則;三是監管當局對衍生產品的杠桿率沒有限制,致使風險過度放大,超出了市場參與者可承受的范圍。
第二,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方式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違約掉期)主要通過場外交易(OTC)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場內交易會受到交易所的監管,但由於場外交易的衍生產品具有非標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如債券之王比爾?格羅斯(Bill Gross)所說,「金融衍生商品是個新的『影子銀行體系』,是企業與機構間的私人合約,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動法則之外創造金錢,它不是真正的貨幣,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寫有承諾的紙,甚至只是一個電子符號,它存在於正常的商業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監管」。
第三,由於金融衍生產品屬於表外業務,不需要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示,銀行對相關信息的披露相對有限,監管當局無法得到關於金融機構經營及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充分而准確的信息,一旦出現問題,短期內無法確知問題的嚴重程度,導致難以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由於缺乏一個統一的金融衍生產品清算系統,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實上並不清楚市場上各種衍生產品的交易規模與頭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機爆發後,政府在很長時間內甚至不能准確估計危機的嚴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圍。
房貸機構監管——監管缺失導致次貸發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國房市在長達5年的時間里保持繁榮。另外,由於資產證券化技術的發展,住房按揭貸款的「發放—銷售」模式使風險得以輕易轉移,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貸款機構超常規發展的慾望。特別是2005年下半年開始,美國眾多貸款機構紛紛降低住房按揭貸款的准入標准,放鬆了資信審查,向大量收入較低、信用記錄較差的人發放了「次級按揭貸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資信證明文件或具有高債務—收入比的借款申請。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放貸標準的降低基本上都發生在聯邦銀行監管規定的范圍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貸機構得以在脫離消費者監督的條件下大量發放高價貸款。盡管相關監管部門一再要求改善次貸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還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發放房屋按揭貸款的不僅僅是商業銀行,還包括許多獨立的住房貸款公司或經紀商。根據2007年的統計數據,美國市場全部房貸中約60%和高價房貸中約45%經住房貸款經紀商發放,這些經紀商根本不在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內。
在上述背景下,美國金融監管當局並沒有及時對次級貸款的發放標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沒有及時將獨立放貸機構納入監管體系內。筆者認為,原因無非是兩方面:一是過於相信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認為市場能夠通過自行調節解決風險;二是認為次級貸款佔美國全部房貸的比例較低,不會引起較大的系統性風險。
在金融機構出於競爭壓力及利益驅動,放鬆資信審查、降低貸款標準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及時對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統的上述行為進行規范和引導,才能防患於未然。而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無論是美聯儲還是美國財政部,都沒有對這一高風險的貸款發出任何警示,這表明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對次貸監管的確存在疏忽。
投資銀行監管——對流動性和資本金缺乏約束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人們開始將此次危機的誘因集中到美國監管者對華爾街大行過度寬容及監管缺失的制度層面上。在獨立投行模式下,美國證監會是投行的唯一監管機構,其對投行的監管也只限於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活動,相關的審慎性監管和投資風險監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貸危機之前美國投資銀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的發展模式。
美國曾在1929年大危機後一度加強了投資銀行監管。為了防止危機的再度爆發,美國相繼出台了多項重要法律,其中對投資銀行業務影響最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這一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從事吸取和貸款業務)和投資銀行(承銷和發行證券)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使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出現了。但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業與混業一直是美國政策與立法中爭論的主要問題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一體化的發展,分業型的金融體制無法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分業管理限制了美國投資銀行的發展。因此,要求混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逐漸放寬了投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並於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限制投機和分業經營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投資銀行不受傳統銀行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約束,它們開始通過金融創新廣泛使用高杠桿,投資行為越來越短期化,甚至為賺取高額利潤不惜違背職業操守。而上述高杠桿化且具有短期行為特點的業務擴張幾乎是游離於聯邦政府的監管之外的。
從2003年以來,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桿率都從十幾倍躍升到30倍左右,而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仍只有十幾倍。在經濟繁榮年代,高杠桿為投行帶來豐厚利潤。但高杠桿使得投資銀行對流動性和維持自身高級別評級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場環境惡化或自身財務狀況不佳,被評級公司降低評級,導致融資成本上升,繼而出現流動性問題等連鎖反應,就容易陷入困境。由於美國對投行的資本金、流動性等均缺乏嚴格的監管標准,導致風險與資本並不匹配。另外,作為獨立法人的投資銀行不是美聯儲的成員,出現問題時也不能得到美聯儲的救助,只有在商業銀行收購投資銀行後,美聯儲才能通過救助商業銀行間接救助投資銀行。
經過次貸危機的沖擊,美國投資銀行業進入重新洗牌的階段。美國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貝爾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經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兩家碩果僅存的投資銀行也於2008年9月申請改組為銀行控股公司,這意味著它們從此納入傳統銀行的監管體系,美國獨立投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時代宣告終結。
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監管——虧損時重新並表引致信心危機
金融機構常常為特定的融資、並購等交易活動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資活動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注冊成立一個與發起人隔離的特殊目的實體。這種實體不需要大額的資本金,一般由其母體注入高等級的債券作為資產,在此基礎上通過評級、增信等手段,獲得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的資格。這樣的實體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其依據的法律和遵循的監管准則和會計准則也有所差別。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業會計丑聞中已經聲名狼藉,但在這次金融機構危機中以新的變形體——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形式卷土重來。銀行表外投資實體是一種由銀行發起設立並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證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專為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而設立的管道公司(conit)、結構性投資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產事件發生前,SPE在發生損失時,其損失不須並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國監管當局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會計合並准則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以加強對SPE的監管。特別是在2003年對相關會計准則做出修改,要求在SPE發生損失時,對其擁有控制權並需承擔最終損失的金融機構應將此合並入資產負債表中。
但是,表外投資實體信息不透明的狀況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觀,對表外實體尤其是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有效監管不足的狀況依然在延續。
次貸危機爆發以來,表外投資實體的業務模式給設立機構帶來的巨大風險逐漸暴露。以SIV為例,銀行通過發行短期票據和中期債券,將所得收益投資於如抵押貸款證券等高回報資產,所發行票據與結構性證券之間的差額即銀行所得利潤。由於旗下的SIV大規模投資於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次貸危機的爆發給大多數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均造成巨額損失。例如,管理著全球規模最大SIV資產、約佔全球SIV總資產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團,由於次貸危機以來SIV資產大幅縮水近40%,被迫於2007年12月將旗下7個結構性投資實體並入資產負債表中。另外,匯豐控股、法國興業銀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銀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額虧損已經將各自的SIV並入資產負債表內。SIV成立之初獨立於銀行之外,不屬於銀行本身的業務,但造成損失後,銀行按照相關會計原則將其納入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從而造成了銀行的巨額虧損和投資者信心危機。
評級機構監管——利益沖突規制有限,評級方法不夠透明
早在美國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閉案發生時,評級機構就曾因為相關的評級失責問題受到各方的關注和質疑,美國各界也以上述事件為契機開始重新審視信用評級業之運作及監管體制。在此背景下,美國國會於2006年9月通過了《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該法案的實施規則雖然填補了美國信用評級業監管體制的空白,但仍未解決諸多根本性問題。
首先,法案對信用評級業利益沖突的監管非常有限,評級機構對結構性融資產品構建的直接參與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及其實施規則明令禁止的利益沖突情形只有四種:(1)若評級機構最近財政年度內10%以上的評級收入來自某一發行人,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2)若評級機構或其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直接擁有某一發行人的證券或所有者權益,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3)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與其有關聯的發行人的評級;(4)若評級機構的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擔任某一發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員,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
此外,監管部門無權對信用評級模型及方法的科學、合理性進行實質審查,評級的准確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評級機構僅僅是簡要介紹評級的方法,無論是作為監管部門的美國證監會,還是機構投資者和普通公眾,都難以深入了解評級的數據來源和核心的評級方法。這使得市場和監管當局對評級機構的約束作用減弱,評級機構容易出現道德風險。
更重要的是,即使評級失真,投資者受到誤導,評級機構通常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其評級只代表評級機構自身對次貸產品信用風險的「看法」,而非投資建議。例如,在美國涉及公司債務評級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會裁定評級結果屬於「觀點」,就像報紙的社論一樣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護。也許只有當法官不再把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視為言論自由范疇內的「觀點」,評級機構的現有業務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評級結果的可信度才會得以真正的提高。
對沖基金監管——各國監管理念存在分歧,監管環境總體寬松
目前歐美等主要工業國家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比較寬松。首先,各國在是否加強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方面還存在分歧,體現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的理念沖突。以德、法為代表的一些歐洲大陸國家堅持前一種監管理念,強調監管的法律強制性、廣泛的適用性和市場規則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國則主張後一種監管理念,認為應更多地強調監管的非強制性,市場參與個體的差異性和市場規則的自發性。
自2005年以來,德國對對沖基金提出了強烈質疑,將這個問題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張實施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監管,增強對沖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國的主張遭到了美英等國的強烈反對,只好轉向「自願地」建立行業行為規范,起草了《對沖基金行為規范》,目前也僅處於積極尋求相應支持的階段。
美、英等國認為政府指定的行為規范有可能會扼殺市場自發的金融創新並進一步阻礙市場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對在目前的監管框架下對對沖基金提出進一步的監管要求,主張尊重對沖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場自發地進行調節。盡管美聯儲一向堅持審慎監管原則,但由於衍生品市場屬於一個發展迅猛的新興領域,很多配套的監管制度和法律體系尚未健全。保爾森認為,金融市場監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監管機構不應為信貸衍生品和對沖基金制定特別規則。
其次,對沖基金事實上在美國和英國享有較為寬松的法律及監管環境。美國實行高度自由的市場經濟體制,其監管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場為指導,認為市場自律是對沖基金監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張對沖基金進行登記注冊,從而使對沖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資策略等方面享有較大的自由度。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對沖基金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投資公司的監管范圍之外,免於注冊登記。投資對沖基金的機構和個人的最低資本限額分別為2500萬美元和500萬美元,投資者人數限定在500人以內。盡管先後發生了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對沖基金倒閉的事件,但美國仍傾向於維持目前的監管現狀。如2007年2月,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監管體制,認為足以防止對沖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資本威脅金融系統的穩定。
最後,客觀上存在相當的監管難度。從注冊地來看,全球大約有55%的對沖基金選擇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以及百慕大等地作為注冊地,此類離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約2/3的對沖基金資產。在美國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34%,管理的資產佔24%;在歐洲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9%,管理的資產佔11%;剩餘的對沖基金大多在亞洲注冊。
「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
美國次貸危機無疑為中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引起人們對中國住房按揭貸款市場潛在風險的高度關注。中國會不會重蹈美國次貸危機之覆轍?「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美國次貸危機對完善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具有重要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採用規則導向監管,即政府部門制定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並強制要求被監管對象執行。美國財長保爾森(Hank Paulson)於2007 年1月在喬治華盛頓大學演講時提出,「我們也應該研究在美國採用更多原則導向監管的現實可能性和好處的問題」;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於2007 年5 月發表演講指出,「監管最好的選擇就是用持續的、原則導向和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來應對金融創新。」
美國金融專欄作家吉姆?索羅維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來比喻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欖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國體育運動項目一樣,制定了詳細的比賽規則,它們有細致入微的比賽規則手冊,嚴格規定了運動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甚至限制了他們在場上應處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種更純粹的以原則導向的體育項目,與眾多的美國體育項目相比較,英式足球規則更少,並且賦予裁判員至高的許可權,裁判員能夠打斷比賽進程甚至能影響比賽結果。」
美國的監管規則很多,因為美國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們更偏好「邊界明確的規則」。這種規則體系要求明確說明什麼是准許的,什麼是不準的。監管者也喜歡明確的規則,因為這樣的規則容易執行。結果是市場有越來越多的規則。但是,市場變化如此之快,以至於任何規則都會出現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規則太多,各個規則之間就可能出現矛盾,可以說,繁雜的規則也能創造套利的機會。實際情況正是由於這些規則自身愈來愈復雜,最終不能夠被人們充分理解,市場開始發展出用以避稅或者逃避規則約束的產品和服務。應對快速變化情形的最好辦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導原則。
調整監管理念,加強外部監管、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
次貸危機是一場系統性風險引發的危機,所受損失的大小基本由參與程度決定,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是多項因素導致系統性風險不斷疊加,但一直沒有得到監管及貨幣當局的足夠重視。次貸危機的爆發表明,以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理念無法克服市場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於機構追逐利潤的動機可能使機構做出非理性的行為;另一方面,由於金融機構只對機構自身負責,而不對市場整體風險負責,因此其自身擴張行為就易埋下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隱患。要識別和降低系統性風險,就必須從市場整體發展的角度,加強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通過反周期的監管要求和宏觀政策,消除順周期的風險疊加因素。
另外,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地強化功能監管和統一監管。監管者要能夠審慎地評估金融產品,洞悉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針對這些變化,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最後,要變「事後補救」為「事前監管」。雖然美國在次貸危機爆發後開始反思並計劃變革金融監管體制,但損失已經發生,並造成了嚴重影響。最好的辦法是加強事前監督,對創新產品進行深入研究,評估金融產品對經濟可能帶來的風險,將風險消滅在萌芽中。
㈨ 基金有風險嗎
1、基金也是隨著股市、經濟大勢一同變化的。經濟如果出現停滯,金融如果出現危機,世界上如果出現戰亂、地震或者其他不安定因素,基金的收益肯定也會受到較大的影響。
2、基金是人在經營的,是人在經營就有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再嚴格的監管措施總有漏洞,更何況基金。在國際上每年都有基金公司破產的。
3、公司的經營理念,經理人的眼光和水平。索羅斯這樣的人畢竟是少數,包賺不賠的投資專家也不多,所以不同的基金公司業績出入很大。經營越好,收益越高,資本利得也就越高。反之亦然。選擇基金公司的經理人最好是經歷過熊市震盪和牛市發展全過程的,也就是說見過大風大浪的。是投資就有風險,回報越高,風險越大。
(9)基金監管有哪些漏洞擴展閱讀
購買基金的注意事項:
一、要注意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目的安排基金品種的比例。挑選最適合自己的基金,購買偏股型基金要設置投資上限。
二、要注意別買錯「基金」。基金火爆引得一些偽劣產品「渾水摸魚」,要注意鑒別。
三、要注意對自己的賬戶進行後期養護。基金雖然省心,但也不可扔著不管。經常關注基金網站新公告,以便更加全面及時地了解自己持有的基金。
四、要注意買基金別太在乎基金凈值。其實基金的收益高低只與凈值增長率有關。只要基金凈值增長率保持領先,其收益就自然會高。
五、要注意不要「喜新厭舊」,不要盲目追捧新基金,新基金雖有價格優惠等先天優勢,但老基金有長期運作的經驗和較為合理的倉位,更值得關注與投資。
六、要注意不要片面追買分紅基金。基金分紅是對投資者前期收益的返還,盡量把分紅方式改成「紅利再投」更為合理。
七、要注意不以短期漲跌論英雄。以短期漲跌判斷基金優劣顯然不科學,對基金還是要多方面綜合評估長期考察。
八、要注意靈活選擇穩定省心的定投和實惠簡便的紅利轉投等投資策略。
㈩ 私募基金產品違法違規的行為有哪些
1、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和推介 私募基金 產品 。 部分私募機構主要是通過公司網站、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私募機構的公司網站未設定特定對象的確定程序,非特定對象均可點擊閱讀私募機構在公司網站上發布的私募基金產品信息。其中,有部分私募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平台合作,缺乏必要的管理,通過網站公開宣傳推介的部分私募基金產品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甚至根本不存在,而且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是虛假的,涉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推介。廣東局調查的6起案件中,3家私募機構存在通過網站向不特定對象推介宣傳私募基金產品的違規行為,如私募機構青原投資、雲系投資、廣東某匯都存在這種情況。其中,對青原投資和雲系投資已作出 行政處罰 ,廣東某匯的違規事項正在調查中。 2、 私募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基金產品備案手續 。 部分私募機構未按規定對私募基金產品辦理登記備案以規避監管,私募機構經常設立以投資為目的 有限合夥企業 ,由私募機構擔任普通 合夥人 ,向投資者非公開募集資金(有限合夥企業份額)。這種有限合夥企業實際上屬於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產品,但私募機構經常不將這種產品辦理備案。 3、私募機構募集時未對投資者進行有效風險測評,並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部分私募機構利用未備案的有限合夥型基金以少於100萬元的標准向單個投資者募集資金以規避監管,違反合格投資者100萬元門檻的規定。同時市場上也存在部分私募機構通過一些互聯網平台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或私募產品收益權的拆分轉讓業務。具體方式為私募機構先找關聯公司及個人以合格投資者身份購買私募產品,然後通過交易平台將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給平台注冊用戶,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突破私募基金單個投資者投資門檻要求,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另外,將私募產品轉讓給不特定數量的個人投資者,可能導致單只私募產品投資者數量超過200個,涉嫌構成非法集資。在廣東局調查的6起案件中, 2家存在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1家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如青原投資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並負責管理的有限合夥型基金浩源泰興,向6名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單個投資者募集資金少於100萬;中某創投管理的有限合夥型基金「 廣州 萌芽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未在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17名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單個投資者募集資金少於100萬。對於上述2起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廣東局已對青原投資作出行政處罰,對中某創投正在調查中。而調查中發現雲系投資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已依法將線索移交公安部門。 4、私募機構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 部分私募機構未將募集資金進行專戶存管,並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實際控制人或相關私募從業人員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廣東局調查的6起案件中,1家存在挪用基金財產的違法違規行為,青原投資管理的浩源泰興基金未進行專戶存管,青原投資實際控制人借用私募基金浩源泰興5萬元用於短期資金周轉。證監會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5、 部分私募機構管理的私募基金存在保本保收益情形 。 由於我國資管業素有「剛性兌付」之傳統,保低保收益的承諾,有利於吸引投資者、促使「成交」,對中小投資者而言尤為如此。私募管理人為了更容易的募集資金,很容易違反此項禁止性規定。私募機構經常在合同中約定保本條款,或者私下簽訂保本協議、採取關聯機構承諾擔保、回購等條款變相承諾保本保收益。廣東局調查的6起案件中,1家私募機構存在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如廣東某匯基金合同中約定的分期支付利息和收益,以及期末大股東約定回購的條款,涉嫌變相或暗示承諾保低保收益,該案件正在調查中。上述行為違反《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規定。 6、 私募機構二級市場證券投資行為違法違規 。 私募基金機構進行二級市場證券投資時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違規減持、短線交易、超比例持股、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等。部分私募機構管理多隻私募基金產品,投資於二級股票市場,相對於一般中小投資者,私募機構具有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發生上述的違法違規,影響往往更惡劣,私募機構更應注意遵守相關法律 法規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產品進行登記、備案,是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身份的最基本要求;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諾預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資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更不得不適當地宣傳、銷售產品,誤導欺詐客戶;應堅持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為募集資金的核心,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做好投資者風險測評,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突破或變相突破100萬資金的門檻要求,更不得突破總人數200人限制,不得採用P2P或眾籌等方式對外募集資金,甚至演變為非法集資。 私募基金應規范運作,不得損害投資人利益,挪用和侵佔私募基金財產;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對於投資者而言,應審慎選擇私募基金投資,並在投資過後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給予持續關注和監督。首先,自己要量力而行,確保符合《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要求。 其次,要審慎查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投資者在選擇投資私募基金前,可以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審慎查證,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員的管理能力、風控水平和職業素養,以及私募基金產品的相關信息,要注意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是否帶有「高額收益」、「保證收益」等異常表述,對於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誇大、虛假宣傳蒙蔽,不要輕易被所謂的「冠軍」光環、「歷史高收益」等誘導性宣傳忽悠,防止上當受騙,遠離非法集資。 再次,要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規定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件。最後,投資後要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