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如何加強醫保基金監管
㈠ 醫保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內容
(一)落實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要求,強化醫療保障服務。一是將立法目的明確為「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二是確立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原則。三是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准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四是要求定點醫葯機構按照規定提供醫葯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二)明確基金使用相關主體的職責,規范基金使用行為。一是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范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二是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規范服務協議管理,接受社會監督。三是要求定點醫葯機構加強內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葯服務,保管有關資料、傳送數據和報告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四是要求參保人員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葯,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有權要求定點醫葯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五是禁止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葯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葯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三)健全監督體制,強化監管措施。一是構建政府和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的行政監管、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社會監督、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督體制。二是建立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葯、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監管合作機制。三是要求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製作並定期修訂服務協議範本。四是規定大數據智能監控、專項檢查、聯合檢查、信用管理等監管形式。五是規范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措施及程序。
(四)細化法律責任,加大懲戒力度。一是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法的,責令改正、責令退回、罰款、給予處分。二是對定點醫葯機構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責令退回、罰款、責令定點醫葯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一定期限的醫葯服務;對定點醫葯機構違反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罰款;對定點醫葯機構騙保的,責令退回、罰款、責令定點醫葯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一定期限的醫葯服務、解除服務協議、吊銷執業資格;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給予從業限制、處分。三是個人違法的,責令改正、責令退回、暫停其一定期限的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罰款。四是侵佔、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責令追回、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處分。五是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㈡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解讀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制定過程中,著力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努力保障醫療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的合法權益。
首先,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價值取向。一是在立法目的方面體現了「為民」。著力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的合法權益。二是在醫保基金使用和享受醫保經辦服務方面體現了「便民」。要求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准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三是在提供醫葯服務方面體現了「利民」。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規定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葯服務,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其次,把織密扎牢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的籠子作為核心內容,防止人民群眾的「救命錢」成為「唐僧肉」。一是對基金使用相關主體的職責進行了明確。二是對構建行政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製作出了規定。三是對建立醫保、衛生、中醫葯、市場監督、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的監管合作機製作出了安排。四是對加強醫保協議管理提出了要求。五是對監管的形式作出了規范。六是對監督檢查的措施及程序作出了規定。
第三,著力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法律的震懾力。《條例》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葯機構、參保個人等的違法行為均細化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欺詐騙保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㈢ 《醫保基金監管條例》落地,將會如何落實下去
近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為“《醫保基金監管條例》”)已經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日前公布,20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我們都在關注這一部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條例落地後,將會如何開展實施,我們從幾個方面談談將會如何落實這一條例:
一、醫保基金的滾存如何保障根據專業統計部門統計,去年全國基金的總收入為2.4萬億元,支出大概為2.1億萬元,當年結餘2700億元,歷年滾存結余超過3萬億元。按照這組數據來分析,我國的醫療基金並無產生赤字仍有結余,甚至在結余方面還是比較充裕的,支撐起醫療保障的開支還有基本應急都沒有問題,不會影響廣大群眾醫保待遇的降低,接下來只要找專業的基金部門來落實政策並運行,還是可以長期維持於平穩狀態的。
每部政策的落實都是為了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好,希望大家都能做個守規矩的人。
㈣ 如何開展好醫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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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優化現行醫保制度體系
新形勢下,醫保面臨提質增效的壓力。既要用有限的醫保資源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醫療保障需求,還要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可持續。在這樣的背景下,醫療保障體系也需要像我國的經濟結構一樣,從規模擴展轉向高質量發展。做好這個前提,醫保基金監管工作才能有好的制度環境,事半功倍,高效運轉。所以,有專家建議盡快全面優化現行制度安排,改變政策僵化局面,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保障績效,建成高質量的醫保制度體系。比如在制度政策層面,改革個人賬戶制度,避免個人賬戶資源浪費;推進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結余留用、超支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讓醫療機構從「多收多賺」轉變為「多省多賺」,形成主動控費的內生動力;平衡門診與住院待遇差異,解決門診轉住院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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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醫保監管立法的短板
醫保監管法律是當前推動醫保監管的重要抓手,應系統梳理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盡快出台國家層面的醫保基金監管辦法(或條例),將已經成熟有效可行的基金監管措施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相應法律法規,為醫保監管提供上位法的支持,也為依法監管提供可操作的具體依據。
要注意二個問題:一是醫療保障監督法律條文應該更加科學、可操作,盡量避免出現社會保險法這種有法難依的窘況,也同時避免出現言語表述過於模糊的問題。二是要與現有的法律體系相融合,加強與司法部門、公安部門的協商和對話。地方經驗:2011年,上海市就以政府規章形式出台了《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建立了以監管辦法為核心,包括就醫規定、醫保目錄等在內的一系列管理規范,為規范醫保監管奠定了法律基礎,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層面醫保監管立法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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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醫保執法監管體系
目前正值機構改革窗口期,有利於重構醫保基金監管行政執法體系。各地醫保部門可充分利用這次機構改革契機,建立專門的醫保監管執法隊伍,並根據「醫保監管辦法」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從制度上將各項執法的職責和任務進行分解,釐清行政監管和經辦管理的職責定位和內在聯系,盡快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互補互助的監管體系。同時,建立健全執法責任評議考核機制,加強執法監管。
此外,還應進一步明確醫療保障領域行政復議監督范圍和行政訴訟范圍,暢通群眾醫療保障權益的訴權渠道;及時公開醫療保障政策實施情況、基金運行情況、執法監督情況,特別是與人民群眾切實利益密切相關的報銷政策、醫保目錄調整等,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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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協議管理
協議管理是基金監管的第一道防線,也是當前最重要的抓手。需細化協議內容,針對不同定點醫葯機構制訂個性化的定點服務協議,明確違約行為及處理辦法。嚴格費用審核,規范初審、復審兩級審核機制,採取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人工檢查與智能監控、事先告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檢查方式,全方位開展對定點醫葯機構履行協議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經辦機構內控體系建設,規范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堅決堵塞風險漏洞。當前,無論協議簽訂還是協議執行,都有失之於寬,失之於松之虞,應進一步完善協議內容,規范醫葯服務行為,讓協議管理貫穿業務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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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智能監管平台
智能監控信息系統在全國90%的統籌地區都已經上線,但大部分地區的監控較為簡單粗放,碎片化嚴重,遠沒有發揮出醫保大數據的應用價值。應從更高層次統籌推進智能監管平台建設:
一是完善醫保大數據應用在具體操作層面的的政策指導。二是推進數據標准化,提升數據質量。三是探索建立醫保數據安全應用管理機制。四是加強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實現數據來源的多渠道化。有的地方智能監控體系較為成熟,如成都市的實時監控,包括入院辦理、出院辦理、醫囑上傳、住院明細上傳、結算等,都有詳細的數據呈現,而且逐漸開展靶向監管和購銷存管理,並將監管延伸到醫療機構的科室和醫務人員。上海市則充分依託醫保大數據,開發了醫保大數據監管系統,包含門診、住院、葯品、耗材、醫師等八大板塊,初步實現了監管對象全覆蓋,監管渠道全過程,監管手段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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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綜合監管機制
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形成最廣泛的統一戰線。比如,自上而下建立打擊欺詐騙保聯席會議工作機制,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發改、財政、商務、審計、公安、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都參與進來。加強行刑銜接,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加強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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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引入第三方服務
由於醫療保障服務涉及的領域問題比較多,也比較復雜,專業性比較強,如果產生一些爭議的時候,利用第三方專業機構有利於問題得到公正和權威的解決。所以,應積極引入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商業保險機構、大數據應用企業等第三方力量,參與基金監管工作,建立第三方專家評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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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醫保誠信體系建設
誠信監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創新監管方式的重要內容。結合誠信體系建設試點,探索建立嚴重違規定點醫葯機構、醫保醫師和參保人員「黑名單」制度,並探索向社會公開的方式方法。建立個人懲戒制度,將醫保領域涉騙行為納入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使其一地違法,全國受限,發揮好聯合懲戒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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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通過建立及完善舉報獎勵制度,暢通監督渠道,方便全社會共同參與醫保基金監管工作。同時,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宣傳活動,解讀醫保基金監管法律法規與政策,強化定點醫葯機構和參保人員的法治意識,主動與欺詐騙保行為作斗爭。積極曝光典型欺詐騙保案件,形成震懾,營造全社會共同打擊欺詐騙保行為、維護基金安全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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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重點葯品監控制度
可結合各地經驗,調整完善重點監控葯品目錄,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重點加強對輔助性、營養性、高價葯品使用情況的跟蹤監控,但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刀切。數據統計發現,我國葯品使用的集中度非常高的,比如中成葯,前5%的品種佔了95%的費用。因此做好關鍵少數的監控,對醫保基金和整個醫療費用的合理使用都有很大的幫助。可參考國外經驗,對一些重點品種進行單獨的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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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配合做好異地就醫監管工作
隨著異地就醫工作的不斷推進,一方面要積極配合兄弟省市醫保經辦部門,協同調查異地就醫零星報銷異常情形,調閱就醫醫院病史情況,去偽存真,共同防範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另一方面,推進異地就醫工作重心要由「聯起來」向「管得好」轉變,落實就醫地監管責任,將異地就醫人員納入統一監管范圍,著重配合參保地加強備案管理,不斷滿足本市及異地參保人員住院需求,規范醫療行為,保證異地就醫結算制度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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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重點、分類打擊、對應施策
對於不同的監管對象,有針對性的監察,聚焦重點、分類打擊、對應施策:
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重點查處分解收費、超標准收費、重復收費、套用項目收費、不合理診療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基層醫療機構,重點查處掛床住院、串換葯品、耗材和診療項目等行為;社會辦醫療機構,重點查處誘導參保人員住院,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文書票據、掛床住院、盜刷社保卡等行為。
定點零售葯店,重點查處聚斂盜刷社保卡、誘導參保人員購買化妝品、生活用品等行為。
參保人員,重點查處偽造虛假票據報銷、冒名就醫、使用社保卡套現或套取葯品、耗材倒買倒賣等行為。
醫保經辦機構(包括承辦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的商保機構),重點查處內審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約檢查不到位、違規辦理醫保待遇、違規支付醫保費用以及內部人員「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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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國家醫保醫師制度
要想控制醫療費用的過快增長,就要管好醫生手中這支「筆」。各地目前實踐的醫保定點醫院執業醫師管理,規范性較差,考評內容不統一。國家層面應在總結各地探索經驗的基礎上,把對醫保定點醫院執業醫師的處方考評工作制度化,制定實施醫保醫師制度的指導意見,並上升為統一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礎性管理制度,在全國推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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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醫保從業人員派駐制
有專家建議,醫院內部醫保從業人員應劃歸醫保部門統一管理,切斷醫院醫保人員與醫院之間的人事利益聯系,避免醫保人員監管醫生投鼠忌器。同時,相關部門要加強崗位設置、門檻准入、職稱評定等政策傾斜,將醫院內部醫保從業人員打造成專業化隊伍,而不是安排醫護人員養老的照顧性崗位,要讓醫院內部醫保辦成為醫保監管的橋頭堡,把醫保監管直接滲透到醫院科室的日常運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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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醫療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疏甚於堵,防騙如治水,加強疏導有利於激發各行為主體內在遵紀守法意識,從源頭上避免欺詐騙保行為的發生,起到事半功倍效果。一是完善薪酬管理體系,提高醫務人員的技術勞務價值,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二是健全執業規范、質量考核、日常監管、患者權益保障等監管制度。三是推行醫德醫風考評、醫師合理用葯評估、葯品用量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等制度。四是通過制定相應的技術標准和措施,完善臨床路徑和指南,約束醫療服務行為,提高診療效率,避免醫療資源浪費。五是積極支持葯師在合理用葯方面的作用,等等。總之,要引導醫療機構、零售葯店、醫師等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規范和自律建設,主動規范醫葯服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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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醫療服務供給側改革
最後,還有一個非常基礎且重要的因素不能忽略—— 醫療服務市場環境的改善。 專家建議,國家應大力推進醫療服務供給側改革,放開社會辦醫、社會葯店的諸多限制,讓各種產權性質醫葯服務機構成長起來,打破公立醫院一家獨大的壟斷局面,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下,最終形成差異化、多層次的醫療服務格局,才能從根本上改善醫改的政策和市場環境,打通梗阻,讓醫保基金監管等工作事半功倍,甚至水到渠成。
㈤ 通過專項檢查和日常核查,三年追回醫保基金583億!怎麼做到的
近期,國家衛健委就介紹工作進展這一問題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在新聞發布會中提到了參保人們的看病就醫等問題,並宣稱通過專項的檢查和日常的核查,在全國三年內共追回了醫保基金583億,這一結果一經發布,便在網路上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這樣看來,老百姓們的醫保問題有了保障,國家頒布的相關規定和製作的相關方案,大大的確保了百姓們醫保基金的支出的合理性和規范性,降低了欺詐、騙保等行為,保護了老百姓們的根本權益。讓老百姓在看病方面變得更加安心,也更加放心。
㈥ 醫保基金監管主要做法及亮點
法律分析:以基金監管難點痛點問題為導向,與時俱進創新監管方式方法,經前期探索實踐,在精細化管理方向邁出堅實的一步。1 實行定向聯系制度,建立各方良性互動。2 強化主責主業意識,簽訂補充協議。3 加強源頭管理,認真管好醫師「一支筆」。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四條 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㈦ 做好《基金監管條例》落地的3個關鍵點是什麼
近日來《醫療保障金及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已經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核通過,並即將公布落實。這是一部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監管條例,在我們生活中的常見度非常高,就讓小編作為一個醫保的使用人來粗淺的談談關於這部《基金監管條例》落地的3個關鍵點是什麼吧。
一、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國家醫保局副局長施子海表示:“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價值取向。一是要在立法目的方面體現為民,二是要在醫保基金使用和享受醫保經辦服務方面體現便民,三是要在提供醫葯服務方面體現利民。”由此看了,國家立法落地的首要關鍵點就是為了服務人民,把人民的生活和健康擺在首位。
每一部新法律法規的實施都需要一段時間的完善,就讓我們一起期待更好的明天吧。
㈧ 醫保基金醫院內部監管制度
法律分析:基本建成醫保基金監管責任體系、制度體系、執法體系和保障體系,形成以法治為保障,信用管理為基礎,多形式檢查、大數據監管為依託,黨委領導、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個人守信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管格局,實現醫保基金監管法治化、規范化、專業化、精細化、智能化、常態化,並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㈨ 您對醫保基金監管相關政策措施有哪些意見建議
醫保基金監管政策措施應該有三道關設置,基金的收交,交費資金由誰負責管理和支出審核報批。三是監督與督察相配合。這樣才能保證醫保基金的安全。因為這些錢都是用來看病和救命的,所以國家必須嚴格管控。
建議
我國醫療保障體系因覆蓋范圍廣、涉及利益主體多、運行機制復雜,面臨著管理鏈條長,平衡難度大等諸多問題。目前,我國醫療保險領域存在大量欺詐騙保等違約違法行為,影響了醫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其根源在於,一是醫保基金面臨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各利益主體的道德風險行為。二是當前我國醫保監管體系存在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粗放化管理等問題,缺乏有效的道德風險防控信用機制。三是醫療服務需求的特殊性、疾病發生和費用的不確定性,以及醫保基金本質上由第三方付費的間接性等特殊因素,導致監管難度不斷提高。各種因素給基金監管和收支平衡帶來極大壓力。
2016年年末,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加快個人誠信記錄建設,提升社會信用水平。《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醫療衛生是推動多行業多地區信用建設的重點突破口之一。這就為建立醫保基金監管信用體系提供了政策保障。
所謂醫保基金監管信用體系,即要求醫療市場中參與各方在堅守信用理念的同時,要構建起醫保基金監管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並將評價結果作為醫保基金分配使用的主要標准,根據信用狀況約束各利益主體的行為。構建並完善醫保基金監管信用體系,對於保障基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