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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水泥基金如何收取

發布時間: 2022-10-07 09:40:40

A. 關於收取散裝水泥基金的規定

沒有這種名目,讓對方出示收費標准。

B. 甘肅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根據《國務院對進一步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精神及財政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專項資金徵收、管理和使用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第三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國家為限制袋裝水泥、發展散裝水泥而建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其性質屬於政府性基金,專款專用,嚴格執行國家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第四條 全省所有從事袋裝水泥生產的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單位和其它使用單位(含個人,下同)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第五條 專項資金按下列標准繳納:
一、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編袋、復合袋水泥等,下同),按每噸2元繳納專項資金。
二、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單位使用袋裝水泥,按每噸3元繳納專項資金。
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擴大專項資金的徵收范圍或提高徵收標准。第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單位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第七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委託地稅局等部門代征。代征業務費由財政部門核定。第八條 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第九條 按規定徵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按月集中統一繳入省級國庫。具體繳庫辦法,依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6]43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繳和入庫的監督。第十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繳入國庫的專項資金,列入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列入基金預算支出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第十一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專款專用的原則,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體規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專用設備;
二、散裝水泥建設項目貸款的貼息;
三、散裝水泥的科研與新技術開發、推廣;
四、代征業務費開支;
五、散裝水泥辦公室的經費支出;
六、與散裝水泥有關的其它支出;
其中一、二兩項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支出總額的90%。第十二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應於每年11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支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批。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應編制上年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支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批。第十三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用於散裝水泥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向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對項目可行性審查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三、審查批准後,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與使用單位簽定項目合同;
四、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合同和預算撥付資金。第十四條 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它有關法規處罰。第十六條 本辦法下發後,各地應對過去出台的有關散裝水泥發展和管理辦法及有關文件進行清理。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辦法為准。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按國家有關政策適時調整。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C. 上海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實現國家提出的在本世紀末散裝水泥占水泥總產量(以下簡稱散裝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目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生產、經銷、運輸、使用和管理散裝水泥的單位。第三條上海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稱市散辦)是本市散裝水泥工作的主管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各縣應指定專門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縣內散裝水泥工作,業務上受市散辦領導。第四條市散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本市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制訂本市年度散裝水泥的生產計劃,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
(三)按規定收取和統籌安排使用本市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第五條本市各水泥生產企業應在一九九0年年底前配備散裝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水泥發放設施。因客觀原因需推遲配備的,須經市散辦批准。第六條凡新建、擴建或改建水泥生產企業,其計劃任務書須有市散辦參與審核;對水泥發放設施能力未達到散裝率百分之七十的,主管部門不予單立項目。第七條水泥生產企業應按散裝水泥生產計劃按時完成,供應單位應按散裝水泥供應計劃分配供應。水泥生產企業和供應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將散裝水泥生產計劃或供應計劃的完成情況作為考核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標之一。未完成散裝水泥生產計劃或供應計劃的,不得評為先進企業。第八條水泥生產企業和運輸散裝水泥的單位應加強發放、運輸散裝水泥的計量管理,嚴格執行計量規定。第九條承接本市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具備與使用散裝水泥施工相適應的設施;在本辦法實施半年後,未具備與使用散裝水泥施工相適應設施的施工單位,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第十條散裝水泥的生產、經銷、運輸、使用單位,完成或超額完成年散裝水泥計劃的,市散辦可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散辦制定。第十一條發展散裝水泥所需的資金,銀行應予支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貸款。
發展散裝水泥所需的鋼材、車輛、燃料等物資,按計劃渠道申請,物資部門應予支持,優先安排。第十二條個別企業因生產、經銷、運輸散裝水泥,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提出減免稅申請,經審核同意後酌情減免。第十三條散裝水泥的運輸單位,在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有困難的,可向市散辦提出申請,經審核上報主管部門批准後,給予酌情退補。第十四條對下列情況,徵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未完成年度散裝水泥生產計劃的,向水泥生產企業徵收未完成部分每噸四元專項資金。
(二)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外,在本市使用包裝水泥的,向用戶徵收每噸四元專項資金;包工包料的建設工程,由承包單位承付專項資金,不得轉嫁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供料的,由建設單位承付專項資金。
(三)擅自將散裝水泥供應計劃改供包裝水泥的,向供應單位徵收所改供水泥每噸四元專項資金。第十五條本市的建設工程、維修工程、農副業建設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按指令性計劃由外埠調入包裝水泥,或由於道路、施工環境、散裝水泥供不應求等客觀因素以及因其他特殊情況不能使用散裝水泥的單位,可向市散辦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免徵專項資金。市散辦應定期將免徵專項資金的材料匯總上報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由市散辦直接徵收或委託有關部門徵收。按本辦法應繳納專項資金的單位,須按時繳納。第十七條水泥生產企業供應散裝水泥節省的每噸十二元包裝費(以下簡稱節包費)應作為專項資金。其中,四元上繳市散辦,四元返還水泥生產企業,四元返還用戶。
凡水泥生產企業散裝率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節包費除返還用戶四元外,其餘返還水泥生產企業作專項資金。
外埠進入本市的散裝水泥,供應單位應將其實得節包費的百分之五十返還用戶,百分之二十五上繳市散辦作專項資金,百分之二十五留作自用。第十八條對用戶逾期未退還包裝水泥紙袋的,水泥生產企業應按時將紙袋押金的百分之五十上繳市散辦,作專項資金,百分之五十作營業外收入處理。第十九條市散辦徵收的專項資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財政專戶存儲,並在財政監督下,由市散辦統籌安排,專款專用於:
(一)購置和建設散裝水泥的設備、設施;
(二)發展散裝水泥的科學研究;
(三)獎勵推廣應用散裝水泥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四)散裝水泥的管理。

D. 山東省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速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管理的一切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山東省經濟委員會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散辦)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各市地散裝水泥辦公室或相應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地散辦)負責本市地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業務上受省散辦領導。第四條省、市地散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發展散裝水泥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發展散裝水泥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推廣發展散裝水泥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四)依法收取、管理、使用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下級散辦和水泥生產企業的收繳、管理、使用專項資金工作。第五條凡計劃部門下達的發展散裝水泥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水泥生產企業和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第六條各級經委、建材等部門應把發展散裝水泥計劃納入水泥生產企業的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或承包內容。第七條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根據發展散裝水泥的規劃和年度計劃,向建設、施工單位下達使用散裝水泥計劃,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第八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通知書前,必須根據使用散裝水泥計劃,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市地散辦交付每噸5元的使用散裝水泥保證金,工程竣工後結算。完成使用計劃的,保證金應全部退還;未完成使用計劃部分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列入專項資金。
施工單位包料的,保證金由施工單位交納。第九條專項資金由水泥生產企業按以下標准向用戶收取:
(一)扶持散裝水泥的推廣費,袋裝水泥每噸5元;
(二)節約包裝費,散裝水泥每噸15元,集裝袋水泥每噸5元;
水泥生產企業不得再向用戶徵收水泥紙袋押金。第十條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月向市地散辦上繳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扶持散裝水泥推廣費,由水泥生產企業自留2元,上繳市地散辦3元。
散裝水泥節約包裝費,水泥生產企業自留5元,上繳市地散辦3元,分配給用戶5元,補助承運單位或個人2元。
集裝袋水泥節約包裝費由水泥生產企業自留2元,上繳市地散辦3元。第十一條市地散辦必須按季將當地應收專項資金總額的20%上繳省散辦。
有國家統配任務的水泥生產企業應上繳的專項資金,應直接上繳省散辦。第十二條不按標准收取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企業,其應上繳的差額部分,由企業從自有資金中補繳,不得列入成本。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必須用於以下途徑:
(一)散裝水泥設施的建設和設備的購置;
(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科研、引進與推廣;
(三)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宣傳、培訓和信息交流;
(四)發展散裝水泥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五)散裝水泥管理的其他事宜。
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條各級散辦所收取的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其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山東省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各級審計部門應把專項資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列入審計計劃,加強審計監督。第十六條各級計劃、物資、金融等部門應積極支持發展散裝水泥的建設項目,並將發展散裝水泥所需要的物資列入計劃,統籌安排。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配有發放70%以上散裝水泥能力的設施。同級散辦應參與有關設計方案的審查,發放散裝水泥設施的能力不足70%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立項。第十八條省內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准。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山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 成都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散裝水泥的發展,有效地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銷、運輸、使用和管理散裝水泥的單位。第三條成都市計劃委員會和區(市)縣計劃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散裝水泥的主管機關。成都市散裝水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辦)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市建委、經委、城管委、物資、財政、稅務、物價、公安、審計、交通、建築材料、建築工程、鄉鎮企業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范圍,協同市計委共同搞好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市散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本市散裝水泥發展規劃、擬定本市年度散裝水泥生產和供應計劃,並負責計劃的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
(三)按規定收取和統籌安排本市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資金。第五條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市散裝水泥發展規劃,逐步建成發放散裝水泥的配套設施。第六條凡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企業,都應將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列入其項目計劃,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使用。對水泥發放設施能力不能達到散裝率70%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立項。第七條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的散裝水泥,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因散裝水泥質量低劣所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由水泥生產企業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八條水泥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散裝水泥的生產和供應計劃,其業務主管部門應將計劃完成情況,作為考核企業的主要經濟指標之一。未完成散裝水泥生產計劃或供應計劃的,不得評為先進企業。第九條建築施工單位應具備使用散裝水泥的儲存設施,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超過半年仍不具備的,不得參與建議工程的施工投標。第十條各水泥製品廠(含建設和施工單位附屬的混凝土予制構件加工廠)的水泥供應半徑在一百公里以內的,其散裝水泥使用量必須達到全年水泥總用量的60%。第十一條水泥用量在二百噸以上的基建、技改、大型維修等建設工程,散裝水泥用量應占工程水泥總用量的50%。
建設單位在招標、投標前,應按本條前款規定的散裝水泥用量向市散辦交付每噸四元的散裝水泥使用保證金,方可到市計委領取開工通知單。工程完工後,散裝水泥使用量達到木條前款規定用量的,全部退還保證金;未達到規定用量的,除情況特殊並經市散辦同意可全部退還外,一般應按實際用量退還保證金。第十二條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按下列范圍收取:
(一)未完成年度散裝水泥生產計劃的,向水泥生產企業徵收未完成部分每噸二元的專項資金;
(二)建築施工承包單位、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散裝水泥使用量,未達到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使用量,擅自改用袋裝水泥的,對擅自改用部分按每噸四元徵收專項資金;
(三)供應散裝水泥有約的紙袋包裝費(以下簡稱節包費)均作為專項資金。水泥生產企業、水泥中轉庫在銷售散裝水泥時,應向用戶按每噸三元提取節包費作為專項資金,其中,工繳市散辦50%,自留30%,給用戶20%;
(四)水泥生產企業在銷售袋裝水泥時,應向用戶按每噸三元代收專項資金。包工包料的建設工程,由承包單位承付日專項資金,不得轉嫁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供料的,由建設單位承付專項資金;
(五)由經銷單位組織進入本市的外埠袋裝水泥,經銷單位應向用戶按每噸四元徵收專項資金,其中,上繳市散辦50%,自留30%,給用戶20%。
用戶直接購進外埠袋裝水泥的,按每噸四元徵收專項資金,由用戶向市散辦繳付70%,自留30%。第十三條由於施工環境或散裝水泥供不應求等客觀原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計劃用散裝水泥的,應經市散辦審核認可。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由市散辦直接徵收或委託市、區(市)、縣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徵收,按本辦法應繳納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及時繳納。第十五條市散辦徵收的專項資金,統籌用於以下幾方面:
(一)購置和建造散裝水泥的設備、設施;
(二)發展散裝水泥的科研,新技術開發引進和技術交流;
(三)獎勵推廣使用散裝水泥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四)散裝水泥的宣傳,管理等業務活動。

F. 石家莊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水泥生產、流通、使用領域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根據《河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散裝水泥的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為日常管理機構。
發展計劃、規劃、建設、財政、物價、交通、環境保護、鄉鎮企業、貿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工作。第四條散裝水泥的管理,應當堅持國家「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原則,以市場為導向,全面規劃,統一管理,提高水泥散裝率,發展商品混凝土。第五條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開展散裝水泥管理的宣傳、信息交流、專業培訓,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製開發和推廣使用工作,並為生產、使用散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第六條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噸一元的標准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照每噸三元的標准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第七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徵收,也可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委託其他單位代征。第八條除國家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或減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第九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全額繳入同級財政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專項資金按下列范圍使用: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範與推廣;
(五)散裝水泥宣傳;
(六)代征手續費;
(七)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支出。第十條徵收專項資金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第十一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配置占水泥生產能力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裝水泥發放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發展計劃、經貿、鄉鎮企業等部門不予批准建設。
原有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在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使其散裝水泥年發放能力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第十二條水泥經銷單位及個人,應按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規定的比例經銷散裝水泥。第十三條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灑漏。第十四條運送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經過城市道路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方便。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有關部門審定,減半徵收養路費。第十五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大中型水泥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小型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散裝水泥使用率必須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第十六條市區二環路以外以及礦區、縣級政府所在城鎮范圍內,水泥使用量五十噸以上的建築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必須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第十七條市區二環路以內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從事建設工程施工作業的,不準現場攪拌,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漿。
特殊情況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配置或租用與其施工能力相適應的散裝水泥儲存設施,確保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要求。第十九條散裝水泥生產、運輸和施工單位,應保證裝卸、運輸、儲存、使用設施、設備符合環境保護標准。第二十條市區二環路以內的混凝土攪拌站、散裝水泥中轉庫、水泥構件廠應按規劃逐步遷出市區。第二十一條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在投資項目集中辦理中心開設辦公窗口,並對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規定標准徵收專項資金。
未進入投資項目集中辦理中心,使用袋裝水泥的工程項目,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直接徵收專項資金。

G. 什麼是散裝水泥保證金什麼企業需要交納是交給哪個部門的

散裝水泥保證金,顧名思義,就是為確保企業使用散裝水泥而繳納的資金,它屬於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年限由國家財政部規定。
一般來說,使用袋裝水泥的企業和單位都需要繳納。具體來說,就是建設工程單位和水泥企業、混凝土企業、水泥製品企業等。不過各地區規定可能略有差別。
一般來說,建設單位是採用預繳形式。水泥企業繳納的形式一般是按月繳納,有地方也存在按年繳納的。
所有專項資金都是上繳財政國庫,由各地的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徵收,也存在委託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委託徵收的情況。

H.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新型牆體材料基金是按什麼算的

副食品基金、牆改基金、散裝水泥基金由誰收取?收費標准?

1、根據《惠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惠府[2004]88號)第四條第三項「從事建築施工的企業,按承包工程造價的0.1%徵收,由建設行政部門代征;」
2、根據《關於徵收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通知》(惠市規建[2003]250號)規定「2004年1月1日起全市未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築面積,以每平方米8元的標准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3、根據《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23號)第六條「對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過每噸1元標准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對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照最高不超過每噸3元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第十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地方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也可由地方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其他單位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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