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由什麼組成
A. 工傷保險基金由什麼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方式
1、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委託銀行、郵局、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
2、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的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規范結算程序,明確結算期限,簡化結算手續,提高服務水平。
3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項目和具體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支出標准。
B. 工傷保險基金由什麼構成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以及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C. 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傷保險基金的構成具體如下:
1、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組成。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和其他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基金組成.
拓展資料:
1)工傷保險基金遵循「統籌共濟」和「大數法則」的原則,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廣泛向用人單位募集資金,解決職工工傷致殘後的經濟補償問題。或死亡。工傷保險基金的設立必須考慮兩個因素。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為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使工傷職工能夠及時得到救助,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籌集的資金。是國家依法設立的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專項基金。主要由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和其他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資金組成。
2)工傷保險基金主要具有以下特點:一個是強制性的。即工傷保險費是國家在規定的范圍內以法律形式向用人單位徵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有支付義務的單位必須依法履行支付義務,否則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共濟失調。即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後,無論該單位是否發生工傷,達到何種程度和范圍,基金按規定繳納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法律。支付人因不存在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未動用,不得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因工傷人數多、單位繳納的基金數額大而要求單位額外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只能適當兼顧工作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基金在確定用人單位下一輪費率時。第三,固定。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的需要,預先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的基本原則。收款期間,不得因付款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D. 什麼是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怎麼構成的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基金是國家為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用於特定目的的資金,這是實施工傷保險的基礎。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1、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3、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 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是什麼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基金一般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適用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都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徵收的滯納金、社會捐贈等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F. 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工傷保險 基金是指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徵集的,用於工傷保險事業開支的專項基金。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是以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原則為依據的,即通過廣泛籌集基金,實現人員、單位、地區之間調劑使用。這樣,一旦發生 工傷事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才能夠按時足額發放各種待遇。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 社會保險法 和《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G. 工傷保險基金由什麼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H. 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怎麼構成的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基金由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