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基金如何使用
❶ 房屋維修基金如何使用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向所在地房產局申請列支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由專戶管理銀行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❷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申請使用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2、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的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3、房地產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的方案。4、房地產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相關資料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支出。5、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向專家管理銀行發出轉移修理資金的通知。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❸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使用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需要提出使用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討論通過,向所在地房產局申請列支,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專戶管理銀行將房屋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❹ 住房維修基金的使用方法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向所在地房產局申請列支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由專戶管理銀行劃轉至維修單位。【【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❺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及程序
法律分析:一、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的車場或者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二、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
(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擬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情況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由相關業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議;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維修基金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建設主管部門經過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到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
❻ 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
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呢?
買房 入住後,大家關心的就是房屋質量問題了。如果出現漏雨漏水等房屋質量問題,房屋就需要維修了,這個時候大家會想到買房時繳納的 房屋維修基金 。那麼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
一、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分、公用設施和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是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 產權 所有人。
二、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比例是多少?
商品房銷售時, 購房 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 業主 共同所有,不計入 住宅 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 高層 (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 別墅 )50元/平方米。
三、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
(一)維修公用設施,業主攤錢還是動用維修基金?
某小區的張先生打來電話說,他們小區由於監控設備需要更新, 物業公司 表示,費用問題可以通過每戶業主分攤100塊錢,或動用維修基金兩種方式解決。在小區具有維修基金的情況下,再讓業主分攤公共設施的維修費用是否合適呢?
如果物業公司需要動用維修基金,首先要提出用途及金額申請,隨後領取申請表,待小區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後,中心派專人到現場考察,核實沒有問題之後,再按照程序撥付款項。徵得2/3業主同意的程序肯定得走,關鍵是操作過程的困難太多,時間會拖得較長,尤其是對於服務大型小區的物業公司,更是如此。
(二)動用維修基金程序復雜,操作困難重重
對於這樣的結果,廣大業主雖然能夠理解,但總覺得不是好的解決辦法。像張先生居住的小區,業主有1600多戶,徵得其中2/3的同意,所用的時間可不是一天兩天就能解決的。而較早建成的一些小區,公用設施已進入到更新改造和維修時期, 小區物業 公司也開始為申請專項維修基金犯難。
物業人士表示,近些年城市所建小區的規模一般都比較大,常住率不是太高,就算能找到一棟樓的2/3業主,大家又都願意簽名,花費時間也要數周甚至數月。但是,為了走這個程序,物業公司往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如電話費)去聯系業主,解釋申請維修資金的原因。某些時候,花在聯繫上的費用甚至比維修本身的費用還高。雖然部分 開發商 在前期願意為物業維修買單,但對過了保修期限的物業,大部分不會再補貼維修費用。維修小區公用部位和公共設施的難題,就擺在了物管企業和業主的面前。
(三)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政府需要靈活運用政策
維修基金政府設置嚴格的維修基金申請動用審批程序,目的是為了保護居民個人的利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2/3以上業主同意的硬性規定,某些時候反而帶來了諸多不便。例如,遇到房子漏雨的緊急情況時,如果再完全按照程序執行,會耽誤不少事情。
針對這樣的情況,有些省市已經採取了靈活的執行方式。比如有些城市規定,市民已經購買產權的房屋在動用專項維修基金時,並不需要所有鄰居簽字。市民在到市 住房保障 中心領取表格後,找合適的工程隊進行預算,將預算總金額根據樓內各戶居民的 建築面積 分攤到各戶,填寫好《已購自管公房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後,貼在樓下進行5天公示。在公示期間,如果沒有居民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即可按照程序動用專修維修基金。如果有居民認為修繕房屋的預算資金過高,也可以另找一個價格合理的施工隊。
隨著眾多小區公共設施陸續進入修繕高發期,動用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的情況也會日漸增加。如果能夠在保障維修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借鑒一些成功省市的一些經驗,在程序上適當靈活一些,必將對廣大市民帶來很大便利。
以上就是關於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以及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等相關問題的解答。購房指南在此提醒廣大的消費者,房屋維修基金好繳納,因為一旦房子過了保修期,出現問題,很難讓開發商承擔責任。因此,了解房屋維修基金的相關知識,對於了解購房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必要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❼ 房屋大修基金使用
1、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是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2、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在業主大會成立前後、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管理主體和模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代管、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3、業主大會成立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業主委員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❽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
房屋維修基金 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主要適用於房屋大修的,如果只是個別房屋的小修,是不能使用維修基金的。 但是對於漏雨等小修的房屋,維修費是包含在物業費里的,物業讓業主攤錢是不對的,除非合同里做了特別約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其籌集和使用必須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進行,物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挪用。但是像電梯、消防設施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共有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改造,可走簡易程序。經質檢、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確認,及業委會書面同意後,物業可以直接申請使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❾ 房屋維修基金該怎麼用
房屋維修基金用完了應當續交。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