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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大修基金使用如何單戶立賬

發布時間: 2022-10-20 08:22:47

㈠ 大修基金如何使用

大修基金也稱維修基金,各地區對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都有各自的條款,但都是依據建設部和財政部頒發的從2008年2月起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而制定的細化條款。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四種情況可用大修基金
將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什麼情況下可使用大修基金,什麼情況下不能使用作出明確規定,侵佔、違規使用大修基金將受到處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俗稱大修基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辦法》規定,涉及大修基金的有: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房屋未全部出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使用大修基金,必須由業主委員會制定使用方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天以上。方案中的內容包括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具體范圍和內容,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計劃,費用預算及用款進度計劃。
根據《辦法》,以下費用不能從大修基金中支取,而是由物管費承擔: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補充
大修基金主要用於兩個方面:
第一,用於住房與樓宇配套的共用資產或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電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調、各類管線等,郵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設施等。
第二,用於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結構部位的維修,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前提是這些問題是發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個業主的家中。比如,某位業主家中出現漏水、天花板坍塌等問題,則不屬此列,不能動用大修基金。
當一項維修完成後,經區房管局計算核實,按照住房面積或平攤費用,直接從業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賬戶中扣取。
基金繳納
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使用范圍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㈡ 天津市私有住房維修基金怎麼使用

《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業主的商品住宅物業和與其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以下簡稱商品住宅)應當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維修基金的主管部門,下設專門機構負責對全市維修基金的統一歸集和管理工作。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維倫基金繳存、使用的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對全市維修基金的管理實行監督。

第四條 維修基金屬於建立維修基金的業生所有,按照統一歸集、專戶存儲、業主會決策、共同使用、政府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首期維修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對別按以下比例繳存:
(一)不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接1%繳存維修基金;
(二)配備電梯的商品件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購房人按1%繳存維修基金。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註明各自按規定繳存維修基金的數額。由購房人或開發建設單位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繳存的維修基餘一次性存入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專戶。
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交已繳存維修基金收據。市和區縣房地產部門在辦理兩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在查驗繳存維修基金收據後,方可辦理合同備案。
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出租商品住宅的,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前,按同期售房價格或指導價格為基數的2%或者2.5%計算繳存維修基金數額,由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

第七條 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與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簽訂安托協議後,設立市維修基金專戶。市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幢、門、戶(每套為一戶)立賬。
業主會成立後,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維修基金明細賬目,提供給業主會委託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代管。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依據維修基金明細賬門,按幢、門、戶建立明細台賬。

第八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積金的利率計總利息,分別計入戶帳,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

第九條 維修基金專項用於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於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條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大修更新、改造的(以下簡稱維修),使用維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依據業主的要求或物業的實際情況,提出維修項目,制定維修方案。
(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建築內的設備維修方案應當徵得相關業主的書面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方案應當徵得業主會或者業主代表會的書面同意。
(三)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
1、基金余額證明:
2、維修(含維修計劃和預算)方案;
3、業主或業主會、業主代表會同意使用維修基金書面證明。
(四)銀行接到備案的證明後,將預算所需維修基金劃撥到維修基金使用專戶。
(五)維修工程完成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將加蓋企業公章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及維修決算報告告知相關業主或業主會、業主委員會並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共同簽章後,將決算費用按照業主擁有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到戶,在業主戶賬中列支。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按照下列原則分攤:
(一)整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的,由該懂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每個門號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的,由該門號門的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未售出商品住宅的維修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其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第十三條 業主會成立前,業主或者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可以到繳存銀行查詢維修基金繳存情況。
業中會成立後,業主會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將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提供的維修基金繳存明細賬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每一年度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將維修基金繳存、使用情況予以公布。
業主對公布的維修基金賬口有異議的有,有權到物業管理企業查閱有關費用清單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進行核對,也可到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核查。

第十四條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會的決議組織業主按照擁有商品住宅和建築面積比例續繳。

第十五條 商品住宅所有權變更時,維修基金余額隨商品住它所有權同時轉移。受讓人是否向原業主交付維修基金余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
因拆遷或其他原由造成商品住宅滅失的,業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注銷房地產權證的證明和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的證明,到繳存銀行提取其維修基金余額,並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維修基金建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業市委員會應在十日內到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調整的;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發生變更的;
(三)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的。

第十七條 維修基金增值資金除核定管理費用外,分別計入分戶賬,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山。管理維修基金的費用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需要核定,在維修基金增值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業主會之間同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商品住宅主體結構(包括基礎、牆體、柱、架、樓板、屋頂)樓梯間、電梯間、共用門廳、走廊通道、戶外牆面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小區內道路、綠地樹木、消防設施、下水管道、電梯、安全防護設施等。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小區內獨立的非住宅業主應按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承擔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㈢ 大修基金如何使用

大修基金也稱維修基金,各地區對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都有各自的條款,但都是依據建設部和財政部頒發的從2008年2月起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而制定的細化條款。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四種情況可用大修基金
將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什麼情況下可使用大修基金,什麼情況下不能使用作出明確規定,侵佔、違規使用大修基金將受到處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俗稱大修基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辦法》規定,涉及大修基金的有: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房屋未全部出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使用大修基金,必須由業主委員會制定使用方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天以上。方案中的內容包括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具體范圍和內容,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計劃,費用預算及用款進度計劃。
根據《辦法》,以下費用不能從大修基金中支取,而是由物管費承擔: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補充

大修基金主要用於兩個方面:
第一,用於住房與樓宇配套的共用資產或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電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調、各類管線等,郵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設施等。
第二,用於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結構部位的維修,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前提是這些問題是發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個業主的家中。比如,某位業主家中出現漏水、天花板坍塌等問題,則不屬此列,不能動用大修基金。
當一項維修完成後,經區房管局計算核實,按照住房面積或平攤費用,直接從業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賬戶中扣取。

基金繳納
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使用范圍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㈣ 大修基金如何使用

使用方法:

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

2,業主委員會提請通過

3,公示,若無異議進行下一步

4,向維修基金管理單位提交申請

5,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具體實施.

當然,物業管理費里邊也包含了一個公共部位的維護費用,但是,一定要詳細的理解,維護和維修是有很大區別的,維護的是設施設備完好情況下用於採取的保養手段,以期達到使用時間更久的目的,如電梯公司維護費等,就屬於物業管理費支付的范圍!

通常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時間是:

1,公共設施質保期之後的修繕;

2,公共設備質保期後的修繕。

公共是指除了你自己專屬部分和其他業主專屬部分之外的所有公共設施設備,范圍很廣,如電梯,發電機,消防設備等等。

(4)業委會大修基金使用如何單戶立賬擴展閱讀:

大修基金主要用於兩個方面:

第一,用於住房與樓宇配套的共用資產或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比如共用的電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調、各類管線等,郵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設施等。

第二,用於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結構部位的維修,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前提是這些問題是發生在共用部位而非某個業主的家中。比如,某位業主家中出現漏水、天花板坍塌等問題,則不屬此列,不能動用大修基金。

當一項維修完成後,經區房管局計算核實,按照住房面積或平攤費用,直接從業主各自的大修基金的賬戶中扣取。

㈤ 房屋大修基金使用

1、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是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2、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在業主大會成立前後、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管理主體和模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代管、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3、業主大會成立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業主委員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㈥ 維修基金由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後使用流程是怎樣的呢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6)業委會大修基金使用如何單戶立賬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㈦ 業主同意用大修基金後以後物業動用大修基金還需要業主們第二次簽字不

小區如果需要維修,業主已經同意動用大修基金之後,那麼物業動用大型基金,不需要業主再進行第二次簽字。

關於公共維修基金。

新房入住,大家最關心房屋質量問題。如果出現滲水、開裂等房屋質量問題,房屋需要維修,這個時候大家會想到買房時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那麼什麼是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比例是多少?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用以及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呢?

一、維修基金介紹

房屋維修資金俗稱大修基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各地區對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都有各自的條款,均是依據建設部和財政部頒發的從2008年2月1日起實施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而制定的細化條款。如:重慶市自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二、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一)用於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

(二)物業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大修基金怎麼算

(一)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繳納首期維修基金

1、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

2、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繳納。

(二)重慶市主城區范圍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為

1、有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80 元交存;

2、無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50 元交存。

主城區范圍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四、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

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維修基金應開立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維修基金申請程序

(一)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

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㈧ 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方法

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的管理,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2008已有新版文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各城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維修基金繳存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維修基金,房地產開發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4%繳納;購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3%繳納。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根據滬公積金發(1995)字第25號、滬房地改(1995)415號等文件規定,公有住房出售後形成三項基金:維修基金、電梯水泵基金、街坊養護基金,通常被稱為「三項基金」。
在「三項基金」中,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電梯水泵基金和街坊養護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繳納標准:首期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出售人分別交付而組成。(1)根據市政府發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規定:計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比例為多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2001年方案規定:購房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元(多、高層相同);出售人:多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1.88元,高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43.76元。
新建商品房繳納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對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賬戶的建立、以及繳納時限的規定一般是按如下標准執行的:
1、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標准繳納首期維修基金:
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
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繳納。
2、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維修基金應開立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賬,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賬。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3、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時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繳納首期維修基金:(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2)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按標准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3)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標准繳納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事實上,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即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管理公司由發展商選聘,業主通常向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入住手續,並向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由於種種原因,客觀上缺乏有力的監督,發展商延遲繳納其應承擔的物業維修基金以及物業管理公司挪用物業維修基金就成為可能,特別是發展商拖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現象更是常有的事。其實,對於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和管理,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是有規定的,根據有關規定,發展商和購房者均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設立專門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專項用於物業維修,不得挪作他用。但發展商和物業公司並非完全嚴格依法從事,這就讓人引發了深層次的思考,要從真正意義上解決物業維修基金糾紛問題,關鍵不是把錢存到哪去,而是需要一種規范的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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