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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置私募基金管理團隊負責人的約束條款

發布時間: 2022-10-21 11:22:17

⑴ 設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是怎樣的

設立基金公司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公司必須在股東資格、公司章程、注冊資本、從業人員資格、內部制度、組織機構、營業場所等方面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如何設置私募基金管理團隊負責人的約束條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⑵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

⑶ 當下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對管理人有什麼要求

一、向證監局報告
新登記完成的私募管理人,自登記完成10個工作日內,要主動與注冊地所屬地方證監局取得聯系。
二、辦公場地要求
工商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三、高管要求
■ 證券類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員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私募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 進行高管人員變更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於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機構兼職的高管人員任職情況;
5.對於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四、員工人數
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五、沖突業務
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因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為防範風險,協會對從事沖突業務的機構將不予登記。
六、嚴禁股權代持
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股權要求
■ 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協會將加大股權穿透核查力度,並重點關注其合法合規性。
■ 對於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如申請機構存在為規避出資人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協會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審慎核查。
■ 申請機構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八、關聯方
■ 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機構應在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展業並完成首隻私募基金備案後,再提交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
■ 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存在已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但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請機構應先辦理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 同一實際控制人項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申請機構的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實際控制不少於三年。
九、中止辦理情形
申請機構出現下列兩項及以上情形的,協會將中止辦理該類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
(一)申請機構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知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的;
(二)申請機構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的;
(三)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四)申請機構不符合專業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五)申請機構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凈資產50%的;
(六)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
(七)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系不穩定的;
(八)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請機構在協會反饋意見後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十一)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不予登記情形
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完成登記後應特別知悉事項
■ 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 自2016年2月5日起,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同時暫不受理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十二、重大事項變更
■ 私募管理人進行需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首次提交後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5次的,協會將暫停申請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
■ 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內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交針對發生變更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對於此類重大事項變更,協會將視為新申請登記機構進行核查,並對變更緣由加大核查力度。
■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員離職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聘任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的高管人員。

⑷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
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投資顧問活動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服務機構參與基金資產保管業務的,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託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 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體設施、專業能力、
誠信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 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 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第六條【行業自律】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 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第七條【服務業務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服務機構從 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服務業務,對於單一私募基金產
品,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

第八條【募集服務定義】募集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 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
繳)、贖回(退出)等業務活動。

第九條【資產保管服務定義】資產保管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 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

第十條【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定義】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是指為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保管和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基金估值核算服務定義】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是指為私
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服務。

第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 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
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 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
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十三條【附屬服務定義】附屬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 監管數據報送、基金績效分析、人員派遣、高管及員工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十四條【風險提示】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 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
6 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 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第十五條【登記要求】在中國證監會注冊並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
格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取 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
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登記的服 務機構可以從事附屬服務。

第十六條【登記要求】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 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 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 5000 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范,最近 3 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訴 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 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
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 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基金業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人代表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 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 6
個月內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 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並設置相應的防火牆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准,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
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 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 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 清單或意向合作協議;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 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登記流程】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一 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
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 2 個月內出具登記函。

第四章 基本業務規范

第十九條【協議簽署】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基金 合同簽訂書面服務協議。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服務范圍、服
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和業務費率、保密義務等。除 基金合同約定外,服務費用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條【備忘錄簽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服 務機構、經紀商等相關方,應當就賬戶信息、交易數據、估值對賬數
據、電子劃款指令、投資者名冊等信息的交互時間及交互方式、對接 人員、對接方式、業務實施方案、應急預案等內容簽訂操作備忘錄或
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對私募基金服務事項進行單獨約定。其中, 數據交互應當遵守協會的相關標准。

第二十一條【公平競爭】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執行貫 徹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各項規定,設定合理、清晰的費用結
構和費率標准,不得以低於成本的收費標准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基金財產安全】服務機構應當對不同的基金財產實 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 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財產。
第二十三條【風險防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開展服務業務的營運 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評估私募基金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沖
突,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 部控制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

第二十四條【基金服務與託管隔離】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被委託 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託管人能夠將其託管職能和基金
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沖突,並披 露給投資者。

第二十五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服務所涉及的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份額登記服務的,登記數
據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 20 年。

第二十六條【專項審計】服務機構每年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內部控制與業務實施情況 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責任分擔】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因違法 違規、違反服務協議、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
損失,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 按照服務協議約定與服務機構進行責任分配與損失追償。

第五章 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業務規范

第二十八條【基本職責】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建立並管理投資者的基
金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保管投資者名冊、法律法規或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基金
份額登記機構登記的數據,是投資者權利歸屬的根據。

第二十九條【募集結算資金】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募集 機構歸集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進行資金清算,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
戶與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第三十條【資金賬戶安全保障】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包括 募集機構開立的募集結算資金歸集賬戶和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的
注冊登記賬戶。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應當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 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應當明確監督機構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
責任條款。其中,監督機構是在協會完成份額登記業務登記的服務機 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獲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商業銀行。監督機構和服務機構為同一機構 的,應當做好內部風險防範。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 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三十一條【內部控制機制】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和監督機構應當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將劃款指令的生成與執行相分離,對系統重
要參數的設置和修改建立多層審核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 全。

第三十二條【基金賬戶開立要求】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賬戶類 業務(如開立、變更、銷戶等)時,應當就投資者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 性與募集機構進行書面約定。
投資者是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與募集機構約定使 用託管人的預留印鑒等方式保障基金資產安全;基金無託管的,募集
機構應當獲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質證明文件及管理該基金的相關 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份額確認】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募集機構提 供的認購、申購、認繳、實繳、贖回、轉託管等數據和自身資金結算
結果,辦理投資者名冊的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應當向私募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者名冊。

第三十四條【資金交收風險】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在進行份額登記 時,如果與資金交收存在時間差,應當充分評估資金交收風險。法律
授權下執行擔保交收的,應當動態評估交收風險,提取足額備付金;
在非擔保交收的情況下,應當與募集機構書面約定資金交收過程中不 得截留、挪用交易資金或者將資金做內部非法軋差處理,以及在發生 損失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第三十五條【募集結算資金劃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嚴格按 照服務協議約定的資金交收路徑進行募集結算資金劃付。私募基金管
理人、投資者未按照約定進行匯款或提交正確的匯款指令,基金份額 機構應當拒絕操作執行。

第三十六條【份額變更】基金份額以協議繼承、捐贈、強制執行、 轉讓等方式發生變更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在募集機構履行合格
投資者審查、反洗錢等義務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證明文件及資金 清算結果,結合自身業務規則變更基金賬戶余額,相應辦理投資者名 冊的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關於計提業績報酬】基金合同約定由基金份額登記 機構負責計提業績報酬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業績報酬計算
過程及結果的准確性,不得損害投資者利益。

第三十八條【數據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 據,並根據協會的規定將投資者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
據在發生變更當日備份至協會指定數據平台。

第三十九條【自行辦理份額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份額 登記業務的,應當參考本章規定執行。

第六章 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業務規范

第四十條【基本職責】從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的機構(以下 簡稱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開展基金會計核算、估值、
報表編制,相關業務資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的會 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以及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估值依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開展估值核算服務, 應當遵守《企業會計准則》、《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以
及協會的估值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 照基金合同和服務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頻率、估值流程對基金 資產進行估值核算。

第四十二條【估值頻率】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至少保證在開放 式基金申贖,封閉式基金擴募、增減資等私募基金份額(權益)發生
變化時進行估值。

第四十三條【與託管人對賬】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 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與私募基金託管人
核對賬務,由私募基金託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

第四十四條【差錯處理】當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估值 核算機構應當及時糾正,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根據
合同約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報告義務。

第四十五條【信息披露】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配合私募基金管 理人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准確地披露基金產品凈值,編制和
提供定期報告等基金產品運作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規范

第四十六條【提供系統要求】服務機構提供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 統的,不得從事與其所提供系統相對應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不得直
接進行相關業務操作,可以提供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 務。

第四十七條【風控要求】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 保證單只基金開立獨立證券賬戶,單個證券賬戶不得下設子賬戶、分
賬戶、虛擬賬戶;不得直接進行投資業務操作,不得代為行使私募基 金管理人的平倉和交易職責。

第四十八條【風控檢查】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 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保證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得到公平對待,嚴禁私募基金之間進 行利益輸送。指令在發送到交易場所之前應當經過交易系統的風控檢
查,不得繞過風控系統的檢查直接下單到交易場所。

第四十九條【銷售系統服務要求】提供銷售系統的服務機構應與 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銷售系統
涉及基金電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應依法承擔 的投資者適當性和真實性核查等責任不因簽署電子合同平台的外包 協議而免除。

第五十條【介面管理】服務機構提供核心應用系統的,應當保證 數據通訊介面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協會頒布的介面規范標准要求;無接
口規范標準的,數據介面應當具備可兼容性,不得隨意變更。服務機 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開發介面和完整的資料庫表結構設計,開發介面應
當能夠覆蓋客戶的全部數據讀寫。

第五十一條【執行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 術系統相關的執行程序和源代碼設置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實保障執行
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在所有信息技術系統發布前對執行程序和源代 碼進行嚴格的審查和充分的測試,並積極協助客戶進行上線前的驗收 工作。

第五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架構】信息技術系統架構設計應當實 現接入層、網路層、應用層分離,方便進行網路防火牆建設管理。信
息技術系統架構應當能夠支持系統負載均衡和性能線性擴張,通過增 加硬體設備可以簡單實現產品性能的擴充。

第五十三條【信息技術系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其信息技術 系統有足夠的業務容量和技術容量,並能夠滿足市場可能出現的峰值
壓力需求,並根據市場的發展變化和客戶的需求及時提供系統的升 級、維護服務。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術系統缺陷實施應急管理機制,
一旦發現缺陷,應當立即通知信息技術系統使用人並及時提供解決方 案。

第五十四條【數據安全】服務機構應當確保其主要業務信息系統 持續穩定運行,其中涉及核心業務處理的信息系統應當部署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境內,並配合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現場檢查及調查取證。 服務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所獲取的客戶信息、業務資料等數據
的存儲與備份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完成,相關數據的保密管理 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保護 客戶隱私,嚴守客戶機密。

第八章 自律管理

第五十五條【報告義務】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服務業務情況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三 個月內向協會報送運營情況報告。
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協會報送審計 報告。服務機構的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外包業務
的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更新登記信息。發生重大事件時,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託管人、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關於服務機構需要報送的投資者信息和產品運作信息的規范,由 協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協會職責】協會對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投訴舉報】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規定 向協會投訴或舉報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五十八條【一般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第十四 條至第十八條、第四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
七條、第五章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第六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七章第四十九條至第
五十三條、第八章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協會可以要求服務機構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採取
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 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嚴重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章第二十 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
第三十五條、第六章第四十一條、第七章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採取公開譴責、暫
停辦理相關業務、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 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協會可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或取
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並加入誠信檔案。

第六十條【多次違規處分】一年之內服務機構兩次被要求限期改 正,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
的,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服務機構及 其主要負責人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
分的,協會可以採取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暫停或取消 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誠信記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規行為被協 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計入誠信檔案。

第六十二條【行政與刑事責任】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生效】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基金業務外 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第六十四條【解釋】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

⑸ 2019年《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十大核心規則

04月1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正式下發《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7月15日起實施。律師秦政就《辦法》涉及的十大核心規則進行詳解:

1、限定了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體

《辦法》第二、四條規定了私募基金募集主體只有兩種,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銷;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代銷。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為其自行設立的私募基金募集。此外,募集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本律師認為,實踐中,很多不具資質、條件和能力的募集機構和人員違規銷售的情況屢禁不止。本規定界定了私募基金募集的合法主體,有利於市場甄別。證監會最新窗口指導明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銷售團隊必須相互獨立。這對私募基金募集工作從業人員的專業度提出門檻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銷售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度,降低銷售糾紛的概率。不過,這里的從業人員是什麼范圍還需要明確,這直接涉及到私募機構登記時,相關人員資質核查的范圍問題。目前私募基金銷售資格的認證通道尚未搭建。

2、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終募集責任

實踐中,很多中小私募管理人以投資團隊為核心,將募集工作外包給基金銷售機構。投資者往往不知曉其購買的基金產品與私募管理人以及銷售機構之間的關系,一旦出現問題,投資者往往會將矛盾指向管理人、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者銷售個人中的任何一方。使相關機構的日常工作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辦法》第七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並且規定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的,不因委託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律師認為,協會本條規定將募集的最終責任明確為私募管理人,這樣私募管理人為了控制基金募集風險會提高對銷售機構募集行為的合規要求,通過私募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利益博弈,達到保護投資人的目的。

3、明確基金銷售協議重要內容需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辦法》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有關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附件和基金銷售協議不一致的,以附件為准。

本律師認為,過去投資人是看不到《基金銷售協議》的。投資人也不知道銷售機構和私募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也無法判斷募集行為的真實性,無法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本條的制定,解決了三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將投資者加入到募集行為的監督者中。

4、禁止拆分轉讓

《辦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這是實質性要求,而不僅僅限於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同時要求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本律師認為,為了杜絕私募行業機構投資者將購買的基金份額拆分,轉售給非合格投資者的亂象,《募集行為辦法》第九條特別強調了募集機構確保投資者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義務,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以非法拆分銷售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本條是保證私募產品最終銷售給合格投資人的制度保證。

5、明確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管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募集專用賬戶的開立主體為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且募集機構必須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協議中必須有對募集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第十三條確定了監督機構的義務,監督機構必須對募集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對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承擔連帶責任。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將募集專用賬戶及監督機構的相關信息報送基金業協會。第十四條對募集結算資金專戶的資金安全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本律師認為,募集資金的劃轉環節是保護投資人資金安全的關鍵點之一。本管理辦法將所募集資金的權屬從投資人到基金資產轉移的時間節點明確為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前。在此之前仍屬於投資人,在次之後風險則由管理人承擔。此外,對於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管,還明確募集機構與監督銀行要簽訂賬戶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有效監督,監督機構要對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6、明確了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為:

本律師認為,過去監管部門雖對私募基金的募集要諸多規定,但未予以細化流程化,此次《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使募集機構募集時更具操作性和指導性。

7、增加了特定對象調查程序

《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了募集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投資者書面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並強調評估結果有效期不超過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持有時間超過3年的無需重新評估。關於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第十九條規定了必須包含的核心條款,並強調了對投資者相關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並制定了《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針對互聯網媒介推介私募基金的,第二十條對募集機構在線推介私募基金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做出特殊要求,包括投資者真實身份信息、合格投資認定、風險識別及承受能力問卷調查等六項內容。

本律師認為,過去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要求只是要求非公開,對於如何選擇宣傳推介的對象沒有作出規定。這次《辦法》明確,宣傳對象都必須是經過篩選的特定對象,並規定了如何篩選特定對象的調查程序。這給基金產品的宣傳提出了要求,必須面向特定對象。並且非特定對象轉為特定對象必須經過符合《辦法》要求的問卷調查和產品與投資人風險承受力的適當性匹配程序。指引清晰操作有據。

7、規范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推介行為

《辦法》第二十二條強調了推介材料必須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製作,且僅限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第二十三條強調了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當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並對推介材料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及信息披露要素予以明確,強調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還從反面規定了禁止的推介行為和禁止的推介載體,強調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報告會、電話、簡訊、電子郵箱等推介渠道必須經過特定對象確認程序。全面細化了私募基金推介的自律要求。


⑹ 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規范要點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兩個以上投資者募集資金,為獲取財務回報進行投資活動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備案核查及規范關鍵要點
(一)高管基金從業資格問題
1、私募股權投資類
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
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高管如何認定
1、公司制基金,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高管范圍,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擔任副總)為公司高管,執行董事(董事長)參照高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合夥制基金,應當通過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高管范圍,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風控負責人應當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夥或者創始合夥人等從事投資業務的應當以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是否為基金高管。
3、監事不得擔任高管。
4、高管履歷及身份信息應當詳細披露不能隱去關鍵信息。
5、高管人員是否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職的基金經理實行3個月的「靜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資經理兼職問題
1、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不得內部兼職)
2、集團公司、控股股東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規\風控負責人、投資經理、財務、行政的應當可以,但是比例應當控制在合適的范圍,兼職不超過1/3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員、證券投資人員不宜在申請備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職,應當規避利益沖突問題。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實繳問題
無論是公司制基金還是合夥制基金,考慮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開展經營所需資金不多,不建議將股本設置很大,三到五百萬為宜,實繳比例在25%-50%以上。對於那些股本設置很大,但是繳納比例很低的,應當核查出資人的出資能力。
(五)關於基金外包服務
主要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
(1)股權類私募基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外包服務機構,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2)證券類私募基金,原則上應當聘請外包服務機構,未聘請外包服務機構的,應當說明自身具備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的業務能力,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六)注冊地與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問題
很多基金都有這個問題,如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稅收優惠等,注冊地和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律師核查主要是核查實際辦公地及房屋租賃合同,說明原因即可。
(七)專業化經營問題
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以私募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有其他經營范圍的應當變更,突出專業化經營。投資咨詢因為是賣方業務,且在證券領域是需要有牌照的,應當變更,實踐中也有承諾變更的。
核查財務報表以及業務合同,落實是否經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
(八)需要提交重大變更法律意見的情形
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主要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的基金業協議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變更的法律意見。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
與法律意見不一致的問題
建議律師單獨就該問題進行逐一說明,並發表法律意見。律師應當在基金管理公司現場登錄逐一比對,或者自己登錄進行核查,確保法律意見與登記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說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披露到什麼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應當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開披露的實際控制人,國有企業披露至實際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東應當詳細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隱去關鍵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審計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滿一年(日歷年非會計年度)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不滿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公司蓋章,財務負責人簽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東問題
一般的穿透核查較為容易,按照工商檔案信息核查,關於上市公司股東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核查其最新的股東名冊,如上市公司是間接的參股公司,原則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報核查十大股東情況。上市公司股東眾多,除了十大股東外無法按照股東名冊核查股東國籍信息。
(十三)律師核查公司風險管理和風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備有效執行
的現實基礎和條件,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
1、該問題重點關注制度是否已經有權機關審議通過;
2、相關制度由那些部門落實執行,是否有執行的記錄,如會議紀要,決議等;
3、管理人是否設置了相關崗位,相關崗位是否可以有效執行相關制度。
(十四)公司運營場所、辦公條件、人員、投資決策流程的說明
1、基金業協會重點關注申請機構是否有真實的辦公地,及辦公場所是否能夠滿足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需要。除查驗租賃合同外,應當至辦公地實地核查,檢驗辦公場基本設施及相關費用清單。
2、投資決策流程需與申請機構的組織架構、人員分工、內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詳細披露管理公司組織架構圖
(2)詳細披露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和分工
(3)詳細披露公司崗位職責
(4)詳細披露投資決策程序
(十五)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情況
申請機構如存在子公司/關聯方,需說明申請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關聯情況(有無業務往來、關聯交易,經營范圍有無重疊,實際經營業務有無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尤其對於從事金融投資業務的關聯方,需要更為詳細地描述業務關聯情況,如存在關聯業務或同類業務,又或因經營范圍重疊而可能存在同類業務,建議進一步對防範利益沖突制度措施進行說明(如運營場所分離、人員各自獨立等)。如申請機構的關聯方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說明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事項需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十六)關於雙GP的問題
如果兩個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記備案,基金只能登記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顧產品視為首隻備案產品
已經在協會備案的投顧產品視為備案過首隻產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見。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應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的同時,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
(十九)盡職調查的詳細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資料,股東詳細資料、出資銀行流水、財務報表、資產明細、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社保關系、高管徵信報告,辦公租賃合同等。
2、網路輿情信息是通過互聯網搜索的查驗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網路宣傳推介行為進行查驗。主要目的在於審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違規推介、變相公募等行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負面新聞;通過核查官方網站、微博、微信、貼吧、第三方網站、主流網路搜索引擎等的檢索結果。
(二十)合格投資者的標准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
對於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並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⑺ 私募基金高管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取得相關資質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系指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夥型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人員私募基金行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私募基金行業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業服務對象。私募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應充分珍視個人誠信記錄,誠實守信,自覺加強自身誠信約束和自律約束,防範道德風險。

2、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如何取得相關資質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3、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⑻ 設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和手續有哪些

一、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和手續: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2、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3、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4、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5、具有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8)如何設置私募基金管理團隊負責人的約束條款擴展閱讀: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2、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登記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基金業協會並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4、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5、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成立時間、登記時間、住所、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誠信信息。

⑼ 私募基金合規體系

一、 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記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2、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 合夥人 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是否及時告知並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4、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是否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 5、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採用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二、私募基金備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備案。 2、私募基金是否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備案。 3、備案是否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 或者 合夥協議 。 4、證券相關賬戶是否在私募基金備案後開立 5、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情形:(1)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2)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3)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 三、從業人員管理 1、是否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2、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3、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 法規 、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5、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是否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6、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7、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8、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9、高管人員需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10、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基金公告》要求自查並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11、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gs.amac.org.cn)對外公示該機構相關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情況。 四、合格投資者 1、投資者人數是否符合特定數量。 2、是否具備合格投資者條件。 五、資金募集 1、是否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 2、是否通過公眾傳媒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3、是否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 4、是否採取方式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並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5、是否製作風險揭示書。 6、是否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六、投資運作 1、是否簽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基金合同是否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2、私募基金是否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約定不託管的是否在合同中明確保障措施和解紛機制 3、針對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是否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機制。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是否存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5、是否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6、是否及時、如實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 7、發生重大事項時是否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8、是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9、是否做到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 清算 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七、內控制度 1、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1)內部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治理結構、組織結構、人力資源政策和員工道德素質等;(2)風險評估: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3)控制活動: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4)信息與溝通: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5)內部監督:對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情況進行周期性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或因業務變化導致內控需求有變化的,應當及時加以改進、更新。 2、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4、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 5、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6、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7、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8、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 9、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 10、建立科學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 11、建立健全授權標准和程序。 12、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13、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 14、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 15、健全防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相關機制。 16、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 17、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 18、不進行託管的,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9、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 20、自行承擔信息技術和會計核算等職能的,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和會計系統。 21、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 八、信息報送和披露 1、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1)基金合同;(2)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3)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4)基金的投資情況;(5)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6)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7)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8)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 訴訟 、仲裁;(10)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1)基金的基本信息;(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3)基金的投資信息;(4)基金的募集期限;(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6)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7)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9)其他事項。 4、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1)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2)基金的財務情況;(3)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 (4)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5)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5、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事項:(1)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2)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3)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流程、渠道、應急預案及責任;(4)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處理措施。 6、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凈值、投資者數量等。 7、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 股權投資 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8、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9、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 10、重大事項是指: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並;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1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1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13、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14、中國基金業協會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15、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並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16、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並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17、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九、法律意見書 1、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 律師 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情形如下: (1)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必備申請材料。《基金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提交; (2)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提交; (3)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充提交; (4)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提交基金公告。 4、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在盡調調查的基礎上對《法律意見書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5、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 證券法 律業務管理辦法》、《可是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6、《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簽署日期應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 法律意見書指引。 7、《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 8、《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確,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9、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法律意見書指引》第四項規定的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上述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10、第四項規定的內容大致包括以下十四點:1)申請機構設立及存續;2)名稱和 經營范圍 ;3)主營業務和兼營業務;4)股權結構;5)實際控制人;6) 子公司 、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7)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8)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9)基金外包服務協議;10)高管人員適格性;11)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的處罰記錄;12)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情況;13)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准確、完整;14)其他。 11、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12、受篇幅所限,本表僅列舉了私募基金設立運作領域內最重要的幾項規范性文件,對於更詳細的操作指南、指引以及地方性規范等並未列入,因此若有疏漏之處,還請各位指正。 十、相關法律規定 1、中國證監會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4年1月7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5日《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5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5、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1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6、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4日《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本文整理了 私募基金合規體系 ,共分為九個部分,主要來自六部相關法律法規,初次接觸私募基金的可以參考學習。私募基金雖然有其靈活性、保密性、投資廣泛等特點,但並不是不收證監會監管,其存在違規的問題時,同樣受到法律制裁或 行政處罰 。

⑽ 如何執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控指引原則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明確禁止私募管理人兼營其他業務
指引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已掛牌新三板的私募機構,多數存在既管理基金,又自行對目標企業投資的情況,其是否構成「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值得深的。
2、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指引第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該條同樣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顯然是監管層要對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內部人控制等可能嚴重損害投資人利益的行為加強監管,杜絕老鼠倉。
3、要求公平對待各在管基金,嚴防利益輸送
指引第十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
4、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明確風控負責人的責任
指引第十一條規定: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5、強調監管尚處於起步階段,這意味著監管層將繼續完善監管、強化規范
起草說明闡明:目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設行政審批,並且監管尚處於起步階段,市場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極大的風險隱患。
6、內控制度成為監管的重要內容,要求完整、全面、貫穿始終,並被有效執行
內控指引對內控制度做了全面要求,並規定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必須上傳至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欲了解更多信息,請關注微信公眾號:廣深港法律智庫)
基金業協會將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內部控制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將採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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