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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基金由哪些部門管理

發布時間: 2022-10-22 21:21:02

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誰組織制定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葯主管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的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准,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等組織開展循證醫學和經濟性評價,並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葯主管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八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葯主管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的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准,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等組織開展循證醫學和經濟性評價,並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葯主管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依據。

㈡ 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應該由哪些部門負責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㈢ 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由什麼依法組織制定

法律分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葯主管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的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准,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㈣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第四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葯機構)等單位和醫葯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醫葯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范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范圍。

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准,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准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第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一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葯機構建立集體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葯機構的醫療保障基金預算金額和撥付時限,並根據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葯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葯服務行為,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及其責任。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葯機構名單。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第十二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

定點醫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葯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第十三條定點醫葯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葯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葯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葯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定點醫葯機構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

定點醫葯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㈤ 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由什麼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

法律分析:醫療保證基金的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

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范圍。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准,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㈥ 什麼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范醫療保障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葯、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范醫療保障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㈦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所指的醫療保障基金主要包括

「醫療保障基金」不單單指醫療保險基金,除了基本醫保包含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外,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專項基金也包括在內。
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2021年1月,李克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發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葯機構)等單位和醫葯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醫葯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范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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