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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基金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2-10-24 16:05:25

⑴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設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自然科學和與自然科學相交叉的學科領域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及其相關的環境條件促進活動。第三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自然科學基金工作,負責研究制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政策,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市財政部門依法對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審計監督。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編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規劃和項目指南,審定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審議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項等工作。

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和相關研究領域的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組成。基金委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名,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承擔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負責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第五條基金辦應當聘請相關學科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作為評審專家,建立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專家庫。

評審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應當從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請人的研究能力,項目研究應用前景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第六條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於市財政撥款。

市財政部門應當將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與自然科學基金聯合資助、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等方式資助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的,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七條自然科學基金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激勵創新、促進合作、凝聚資源、服務首都的方針。第八條確定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揮評審專家的作用,採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第二章規劃與組織第九條基金委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圍繞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需求,結合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狀況,編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規劃,建立基金資助體系,明確發展戰略目標、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並根據自然科學基金發展規劃編制項目指南,明確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項目范圍。

自然科學基金優先資助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關的戰略性、前瞻性應用基礎研究,為促進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學科與優勢學科建設提供知識、技術和人才儲備。第十條基金委在編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規劃和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企業、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等方面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

自然科學基金發展規劃和項目指南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應當通過依託單位實施。依託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配合基金辦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和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基金辦應當對依託單位的基金資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企業以及從事科學研究的其他組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基金辦申請注冊為依託單位: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並具備完善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二)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團隊和基礎條件。

基金辦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告知申請單位。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辦應當將依託單位名單向社會公布。

⑵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你好!
基金公司有專門的管理規章制度,每個部門的職能都是不一樣的。

⑶ 汕頭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調控市場價格,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和《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和區縣(不包括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下同)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專項用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的異常波動進行平抑和調節。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制定、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分戶核算,專款專用,年度結余滾動結轉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第二章徵集第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規模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相適應,實行政府投入和向社會徵收相結合的徵集方式。
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和標准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同一企業或者經營者不得重復徵收不同環節的價格調節基金。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內安排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補貼資金;市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的補貼資金,區縣財政每年安排的補貼資金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市級價格調節基金和區縣級價格調節基金按照以下規定向社會徵收:
(一)對發電(含水電、火電、風電、熱電、垃圾焚燒發電等)企業,以其上網電量為依據,按照0.001元/千瓦時-0.003元/千瓦時的比例徵收;
(二)對煙草專賣企業,以其煙草製品銷售額為依據,按照1‰的比例徵收;
(三)對按照建築業繳納營業稅的建築安裝企業,以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按照1%-3%的比例徵收;
(四)對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的企業(不含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小額貸款公司),以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按照1%-3%的比例徵收 ;
(五)對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不含銷售政府保障性住房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按照1.5%-3%的比例徵收;
(六)對按照旅店業或者飲食業繳納營業稅並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以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按照3%的比例徵收;
(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徵收項目。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收入統一納入市級價格調節基金;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徵收標准暫時按照幅度下限執行;第(六)項規定的一定規模,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項目和標准實行動態管理。
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市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會同同級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提出徵收項目和標準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執行;區縣人民政府需要調整徵收項目和標準的,應當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執行。第十一條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征,並實行按月徵收;不能按月徵收的,經價格主管部門同意,以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當年的財務報表為依據實行查核徵收。
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價格調節基金,應當使用統一的稅收票證,並以附註的形式註明為價格調節基金。第十二條繳納義務人應當於每月的10日前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應繳價格調節基金的金額,如實報送徵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價格、地方稅務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並於每月的25日前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繳納義務人不按照前款規定申報應繳價格調節基金的金額或者提交有關材料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根據有關財務資料核算應繳金額。

⑷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捐資。
中央財政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第五條確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採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監督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依法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以及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基金發展規劃應當明確優先發展的領域,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規定優先支持的項目范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
基金管理機構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在受理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可以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為依託單位。
本條例施行前的依託單位要求注冊為依託單位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注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注冊的依託單位名稱。
第九條依託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基金管理機構對依託單位的基金資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條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經與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的依託單位協商,並取得該依託單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依託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有效管理。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的項目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託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託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項目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量的。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同行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聘請評審專家的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對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評審專家對基金管理機構安排其評審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沒有精力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通過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對通訊評審中多數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但創新性強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經2名參加會議評審的評審專家署名推薦,可以進行會議評審。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除外。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託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擬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並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八條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
第十九條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填寫項目計劃書,報基金管理機構核准。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計劃書,除根據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對已提交的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對本年度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財政部門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預算撥款。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除外。
依託單位自收到基金資助經費之日起7日內,通知基金管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的要求使用基金資助經費,依託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挪用基金資助經費。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基金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協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六條自基金資助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結題報告;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報告進行審核,建立基金資助項目檔案。依託單位審核結題報告,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審查結題報告。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摘要予以公布,並收集公眾評論意見。
第二十八條發表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依託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時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抽查結果應當予以記錄並公布,公眾可以查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的信譽檔案。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對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評審專家,不再聘請。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布本年度基金資助的項目、基金資助經費的撥付情況以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情況等。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基金資助工作進行評估,公布評估報告,並將評估報告作為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評審專家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後,申請人可以就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基金管理機構在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進行評估時應當參考申請人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依託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檢舉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決定資助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3至5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暫緩撥付基金資助經費,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不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或者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侵佔、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六條依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3至5年不得作為依託單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機構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七條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評審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迴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不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迴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二)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偽造、變造印章的;
(四)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依託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以財物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因前款規定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條違反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決定資助的研究項目,按照作出決定時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資助工作中,涉及項目組織實施費和與基礎研究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基礎研究環境建設活動的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2011年5月1日重新修訂。

⑸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第六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第八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第九條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⑹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九十七條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認定的情形下,用於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的法定基金。
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對保單利益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轉讓的人壽保險合同的人壽保險公司。第三條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第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第五條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第二章繳納第六條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
(二)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
(三)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
(四)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七條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二)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占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等於該公司累計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金額加上分攤的投資收益,減去各種使用額。第九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不足以支付應當給予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的救濟的,不足部分的金額按照其餘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費計算的市場份額扣減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第十條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預繳保險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行業發展和風險的實際情況,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規模上限、繳納方式等規定。第三章管理和監督第十二條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第十三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第十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布。

⑺ 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和使用規定

基金的續籌管理方法:

1、當儲備的維修基金不夠維修改造時,可按10元/平方米,由業主委員會向廣大業主籌集。

2、當電梯房業主的維修改造電梯,基金不夠使用時,可由業主委員會向本座電梯業主按實際所需款與住房面積的比例收取。

基金的使用:

1、基金的使用必須由物業公司提出使用方案,報由業主委員會進行審核,審核方案認為可行屬實,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進行討論決定是否使用,討論通過後,由業主委員會向房管所遞交使用方案,接受房管部門的監督及指導。

2、當發生設備損壞,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情況比較緊急時,業主委員會可代替全體業主行使權利,可免除舉辦業主大會議事,但事後要在業主大會中將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報告,接受業主監督。

3、共用維修基金只用於區內設施設備的改造及更換,不得挪用他用。

4、維修基金的使用范疇;日常的維修保養不屬維修基金使用范疇,此費用如物業公司負責。

5、維修基金適用於區內的大中修及改造更新的使用,中修:一次性設備設施的維修費超過5000元。大修:一次性設備設施的維修費用超過10000元。更新改造;一次性的更新改造費用超過5000元的設施設備改造。

6、電梯的維修基金使用與小區的維修基金獨立使用,當電梯發生故障,需要大中修、改造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本座樓的所有業主按產權面積承擔,可用業主購房時所繳的維修基金,不夠時按一定比例籌款。

⑻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實現基金宗旨,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基金是由國家批准設立的按照社會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第三條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第四條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安全、效率、專款專用的原則。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五條基金的管理機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和基金管理中心組成。第六條基金審核理事會是關於基金事務的部際議事機構。
基金審核理事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外交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和氣象局的代表組成。
基金審核理事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派出代表履行職責。
基金審核理事會負責審核下列事項:
(一)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基金發展戰略規劃,包括資金使用年度計劃;
(三)基金贈款項目和重大有償使用項目申請;
(四)基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
(五)基金其他重大業務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經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第七條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財政部歸口管理。第八條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體運行管理規定;
(二)籌集基金資金;
(三)管理基金資金,組織開展基金的有償使用和理財活動;
(四)編制並組織實施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
(五)監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項目的運行;
(六)向基金審核理事會報告基金的重大業務事項;
(七)開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動。第三章基金籌集第九條基金來源包括:
(一)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運營收入;
(三)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捐贈;
(四)其他來源。第十條本辦法所稱減排量,是指經國家批准,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減排量收入,是指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
減排量收入由國家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以下稱項目業主)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所有。減排量收入中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以下稱國家收入)全額納入基金。第十一條國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向項目業主或按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向減排量購買方收取。
項目業主應當在取得減排量收入後的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比例向指定賬戶支付國家收入。第十二條國家收入應當以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的幣種取得。
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以外幣支付,但確需以人民幣支付國家收入的,經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項目業主應當在取得收入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以人民幣支付,匯率以結匯日現匯買入價為准。第十三條減排量轉讓合同由項目業主和減排量購買方簽訂。
項目業主應當在減排量轉讓合同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營業執照復印件、合同雙方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項目業主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基金管理中心。第十四條項目業主緩繳、少繳、不繳國家收入的,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第四章基金使用第十五條基金使用採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
基金通過贈款方式支持有利於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和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相關活動。
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有利於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產業活動。
基金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形式開展理財活動。第十六條基金支出包括業務支出和基礎管理費支出。
業務支出包括贈款支出和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支出。
基金贈款年度支出規模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本辦法所稱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是指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篩選、調查、評審、立項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按照項目使用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
本辦法所稱基礎管理費支出,是指基金籌集、管理、使用過程中的日常管理費用,包括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日常管理費用。基礎管理費支出按照基金上年末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提取。
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和基礎管理費支出的具體提取比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另行規定。

⑼ 2017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規定

2017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規定

近日,由市房管局、財政局、物價局共同擬訂的《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正式頒布實施。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規定,歡迎大家參考!

一、住宅非住宅都要建基金

《暫行辦法》規定,杭州市區(不含蕭山、餘杭)范圍內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新建非住宅物業,應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二、買房時要交維修基金

《暫行辦法》規定,新建物業的物業維修基金由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預售〕時,以不低於房屋建築安裝總造價的5%向購房人代收,並在辦理產權證之前按物業總建築面積向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繳納。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的`新建物業的物業維修基金由被拆遷人繳納,建設單位代為收取並在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按物業總建築面積向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繳納。具體標准由市物價局、市房產管理局根據杭州市實際建築安裝總造價進行測算,定期公布。

三、不足30%要續集

《暫行辦法》規定,當一幢物業的維修基金余額不足首期維修基金的30%時,應當續集物業維修基金。其標准、具體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擬訂,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續集的維修基金額不得低於首期維修基金的60%。

四、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暫行辦法》規定,維修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管理單位,按幢設置,記賬到戶。維修基金閑置期間,除可用於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算利息,每年轉存1次。基金增值收益扣除財政部門核定的管理費用後,其餘轉作維修基金每年滾存使用和管理。

五、依足程序輕松使用

《暫行辦法》規定物業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由於人為損壞的原因而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程序如下:由物業管理企業將方案報業主大會批准後,再報杭州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審定。審定通過的,劃撥首期70%的維修更新費用到物業管理企業賬戶。完工後,由物業管理企業報請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撥付費用余額。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成者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准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情形,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限期維修;逾期仍未維修的,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為維修,其維修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涉及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的,按《暫行辦法》具體規定執行。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年公布1次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並接受業主的監督。房屋轉讓時,物業維修基金應一並轉讓。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業主或其委託人可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杭州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退回維修基金剩餘款額。

六、不繳基金,強制執行

《暫行辦法》規定,業主未按規定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政策規定或業主公約規定採取相應的催繳措施。經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催告,業主仍不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每日加收應繳納費用2%的滯納金,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收繳物業維修基會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收繳。逾期仍不收繳的,每日加收應繳納費用2%的滯納金,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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