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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基金號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2-11-13 17:02:21

❶ 排污費怎麼收取

廢水、廢氣、固廢都是沒有超標排污費這一說法的,根據2003年頒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只有雜訊才是超標收費也就是超標排污費,其他污染物都是採取總量收費排放多少收費多少,超標的話直接進行處罰而不是徵收超標排污費的。
具體計算方法你還是要看《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其中有具體的計算方法和當量值換算表。

❷ 排污者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總理朱鎔基2003年1月2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法另行制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第四條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五條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第六條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許可權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排污者。第八條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第九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第十條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第三章排污費的徵收第十一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徵收標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排污費徵收標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四)依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標準的,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第十三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並予以公告。第十四條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五條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排污者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六條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第十七條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註明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第四章排污費的使用第十八條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一)重點污染源防治;(二)區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具體使用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第五章罰則第二十一條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二十二條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並處所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或者少徵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二)截留、擠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法》同時廢止。上調排污費編輯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准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准。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准;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准。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准確。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1]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標準的通知》。這則通知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將在傢具製造、包裝印刷、石油化工、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等5大行業的17個行業小類開始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據介紹,揮發性有機物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業的汽油、有機溶劑、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生產過程,二是交通運輸(如機動車尾氣)、傢具製造、包裝印刷、電子、工業塗裝等行業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使用過程。此次徵收范圍涉及的5個行業大類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17個行業小類,具體包括:傢具製造行業的木製傢具製造,包裝印刷行業的書報刊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有機化學原料製造、塗料製造、油墨及類似產品製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製造、合成橡膠製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倉儲業,汽車製造行業的汽車整車製造、改裝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的通信終端設備製造、集成電路製造、光電子器件及其他電子器件製造、印製電路板製造。實施差別化的排污收費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❸ 請問只知道某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批准號,如何查該基金的名字。

按這個基金號你先上網搜搜,找出相關信息,比如相關文章的作者和單位信息,一般從基金號是能夠看出申報是哪年的(比如我查的是國家自然基金408xxxxx,一般第二三個數字08就是申報年份信息),然後再查詢,這樣范圍就小多了。

❹ 大連市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快對環境污染源的治理,合理使甲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使用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企業、事業單位,均應執行本管理規定。第三條市及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是實施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的主管機關,應會同財政、金融等部門,加強對籌集使用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由市、縣(市)、區環保部門分別設立,實行分級負責,統一管理,並委託建設銀行開設「基金專戶」,對外辦理有償使用貸款。第五條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主要來源:
(一)從用於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的超標排污費中,提取百分之三十資金;
(二)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的貸款利息、滯納金和挪用貸款的罰息(扣除銀行手續費)。第六條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
(二)「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範工程;
(四)並、轉、遷企業的污染源治理設施。第七條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的貸款對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繳納足額超標排污費的;
(二)治理項目經研究、論證,切實可行的;
(三)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四)具有償還貸款能力的。第八條符合貸款條件和使用貸款范圍,並屬下列情況的,可予以優先貸款:
(一)限期治理項目;
(二)污染嚴重亟待治理項目;
(三)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項目。第九條企事業單位申請貸款,須將《污染源治理專項貸款申請表》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主管部門預審和建設銀行核實償還能力後,由環保、財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建設銀行根據環保、財政部門的審批手續,與貸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按期如數發放貸款,並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監督,及時催收本息和向環保、財政部門報送貸款發放、回收報表。第十一條專項基金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貸款月利率,一年期為千分之二點四,二年期為千分之二點七,三年期為千分之三。貸款利息按季結清。第十二條貸款單位治理污染的建設項目竣工後,須向審批貸款的環保、財政部門提交污染源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經驗收合格,還款確有困難的,須報環保、財政部門審核批准,酌情豁免部分貸款本金。第十三條貸款單位因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解除貸款合同的,應及時向貸款銀行申明理由,並報審批貸款的環保、財政部門批准。第十四條貸款單位償還貸款本息(不含豁免部分)可以用下列資金:
(一)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
(二)「三廢」綜合利用利潤留成;
(三)上級撥給的污染源治理資金;
(四)貸款項目投產後的新增效益。第十五條貸款單位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銀行有許可權期扣回,並按有關規定加罰利息。第十六條貸款單位挪用貸款的,建設銀行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挪用部分,按貸款最高月利率千分之三收取利息,並按月利率千分之六加收罰息,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要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大連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❺ 甘肅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資金,根據國務院《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甘肅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設省、地(市、州)兩級。分別由省、地(市、州)環境保護部門設立,分級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可以調劑使用。第三條基金從依照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徵收的超標排污費用於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資金中,按30%的比例提取,由財政部門從解繳入庫的超標排污費中按季撥入環保部門在銀行開立的「基金專戶」,實行有償使用,委託工商銀行或經批準的信託投資機構承擔貸款。
歷年超標排污費的未用部分,應當由環保部門進行認真清理登記,全部納入基金。
其它環保專項資金,也可納入基金,按基金管理辦法管理使用。第四條除《辦法》第七條規定可以優先貸款外,投資省、見效快,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亦可優先貸款。第五條申請使用貸款的單位,必須填寫《污染源治理專項貸款申請表》,並附經過論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上級主管(代管)部門預審、匯總,並由貸款銀行核實償還能力後,報請環保部門審批。環保部門與貸款單位簽定治理項目合同(包括完成期限、應達到的主要指標)後,由工商銀行、環保部門與貸款單位簽定協議,銀行根據協議按期發放貸款。
在省內沒有主管(代管)部門的單位,可以直接向省環保部門參照上述規定申請。第六條貸款金額一般一次不得超過貸款單位年繳納超標排污費的一倍。第七條貸款項目完成後,貸款單位的主管(代管)部門應會同當地環保部門進行預驗收,並向審批貸款的環保部門提出「污染源治理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經驗收合格的,可豁免不高於其歷年納入基金總額扣除歷次豁免後的余額;驗收不合格的,不豁免;驗收基本合格的,可視情況適當減少豁免額度。
驗收合格的標準是:按期完成;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經當地環保監測部門認可,效果達到原定標准;有完善的規章制度,能是堅持正常使用。第八條超標排污費納入基金以外的部分,仍按過去的規定和使用范圍辦理。第九條本實施辦法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第十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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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資金,提高社會效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設立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基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環境保護部門設立,分級管理,獨立核算,可以拆借使用。
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委託銀行貸款。第三條基金從依照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徵收的超標排污費用於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資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在20~30%幅度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已經大部或者全部實行基金有償使用的地方,可以繼續按照原辦法執行。
歷年超標排污費的未用部分應當全部納入基金。
貸款利息、滯納金和挪用貸款的罰息除按國家規定支付銀行手續費外,其餘全部納入基金。第四條基金的貸款對象為繳納超標排污費的企業。第五條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
(二)「三廢」綜合利用項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範工程;
(四)為解決污染,實行並、轉、遷企業的污染源治理設施。第六條在基金的貸款對象和基金的使用范圍內,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以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使用基金;
(一)按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
(二)項目經過可行性研究,切實可行;
(三)自籌資金佔一定比例;
(四)具備償還貸款能力。第七條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又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優先貸款:
(一)限期治理項目;
(二)污染嚴重、亟待治理的項目;
(三)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60%以上的項目。第八條基金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管理,會同財政部門下達貸款計劃。財政部門根據貸款計劃從解繳入庫的超標排污費中按季撥入環境保護部門在銀行開立的「基金專戶」。第九條申請貸款的企業必須填寫《污染源治理專項貸款申請表》,並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經企業主管部門預審,環境保護部門委託銀行核實償還能力後,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企業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本行業實際情況,預審各所屬企業的貸款申請後,統一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使用基金,並按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各企業貸款數額安排使用。第十條貸款申請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後,貸款企業與銀行簽定協議,銀行根據雙方協議按期如數發放貸款。
銀行按規定監督貸款的使用,催收本息,並按季向財政、環境保護部門報送貸款發放、回收報表。第十一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貸款月利率一年期為2.4‰,二年期為2.7‰,三年期為3.0‰。利息按季結清。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正式投產或者使用前,貸款企業必須向負責審批貸款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污染源治理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經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對貸款企業豁免一定數額的貸款本金。豁免的數額一般不高於其歷年納入基金總額扣除歷次豁免額後的余額。第十三條貸款本息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可以豁免的部分外,可以用下列資金償還:
(一)自有資金:國營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集體企業的公積金、合作事業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等自留自用資金;
(二)「三廢」綜合利用利潤留成;
(三)上級撥給的污染源治理資金。
企業還款數額較大、全部使用上款規定的資金還款確有困難的,經當地財政部門批准,從項目投產使用之日起,可按貸款項目正式投產前一年度繳納超標排污費的方式和數額逐年還貸,但從貸款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第十四條貸款企業要求變更或者解除貸款協議,應當通知銀行,並報原審批貸款的環境保護部門批准。第十五條貸款企業應當按期償還貸款、結算本息。逾期未還的,銀行有許可權期扣回,並按貸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同時按月利率1.5‰加收罰息。第十六條貸款企業挪用貸款的,銀行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挪用部分,按貸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並按月利率6.0‰加收罰息。對直接責任者及企業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❼ 添富環保行業基金000696,5月28號凈值是多少

匯添富環保行業股票基金(基金代碼000696,高風險,波動幅度較大,適合較激進的投資者)2015年5月28日單位凈值為1.9100元

❽ 什麼是排污申報登記號

排污申報登記號是對企業進行排污所登記的一種編號,記錄了何種設備的排污量,其實就是為了給排污做個記錄而已,為了以後查找方便。
排污申報登記是要求具有排污活動行為的單位按一定規格形式就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生產工藝設備、原材料產品、污染物排放處理設施,以及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方式、趨向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在地環境主管部門呈報的過程。它是各國環境管理中普遍採取的一項制度,是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組成部分。在我國則作為一項獨立的環境管理制度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規中,並成為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工作的基礎。

❾ 基金賬戶號是什麼

這個是每個基金公司都會為購買該公司基金的客戶編制一個TA賬戶,以後你的所有該公司的基金都與這個賬號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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