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基金罰款怎麼處理
A. 計劃生育交的罰款還能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已經繳納了的罰款是不能再要回來的,開放了二胎,之前超生的應該還得繳納,因為當事人違反的,是之前的生育政策。中央五中全會公報公布前,不符合所在省份相關規定的再生育條件違法生育二胎,已經處理的,原處理決定繼續有效,未作處理的,將根據生育行為發生時的法規政策依法處理。計劃生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計劃的生育。主要內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劃地控制人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B. 對侵害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及主管的處罰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第一條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組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第四條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葯費(含自費葯品和營養葯品的葯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應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生育保險基金專戶。銀行應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用於本機構經辦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費及其它業務經費。管理費標准,各地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設置情況,由勞動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核定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費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生育保險基金的百分之二。生育保險基金及管理費不征稅、費。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年度報告,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市(縣)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定期監督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企業必須按期繳納生育保險費。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轉入生育保險基金。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納稅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企業虛報、冒領生育津貼或生育醫療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並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企業欠付或拒付職工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對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生育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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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計劃生育罰款可以退嗎
法律分析:已經繳納了的不能退了。開放了二胎,之前超生的應該還得繳納,因為當事人違反的,是之前的生育政策。中央五中全會公報公布前,不符合所在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違法生育二孩,已經處理的,原處理決定繼續有效;未作處理的,將根據生育行為發生時的法規政策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D. 「生育基金」再次引爆輿論,不生二胎罰款這事你怎麼看
個人覺得是否要生二胎,其實是夫妻自己的事情,強制徵收生育基金確實不合理,用這種扣錢的方式來鼓勵生二胎,實在讓人無法理解。

增添生育成本並不能帶動人口增幅
但個人認為鼓勵生育不能夠讓民眾自己來承擔生育的成本,甚至是像這條建議一樣,莫名其妙的給一些居民增加生育成本,這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實在是不公平,繳納生育金並不能夠挽回人口生育斷崖的局面。大部分年輕人不願意生孩子,其主要原因就是生活成本太高以及社會競爭越來越激烈,養育成本讓很多的年輕人都無法承擔。
根據報告,中國一個孩子從出生到18歲撫養費每年大約為2.3萬元人民幣,相當於中國普通家庭年收入的43%,與其徵收生育基金制度,還不如建立國家兒童監護制度,國家來承擔未成年人出生之後的關於教育醫療和基本的生活費用,這樣一來家庭才有更多的機會來考慮二胎的生育,這才是提高人口出生率的正道。
E. 休完產假就辭職生育津貼被公司扣留怎麼辦
法律分析: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員申請勞動仲裁。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特別保護條例》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F. 計劃生育罰款怎麼算的
「夫妻雙方分別」,正常計算是人均純收入(5800元)乘2=11600,那一半就是5800了。
G. 生育津貼被單位扣下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生育津貼被單位扣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一、先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二、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其主持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四、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依法生育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了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資。
H. 以前計劃生育罰款能要回嗎
當年超生罰款現在不能退回來。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到現在也沒有變,改變的只是放寬生育孩子的數量;過去二孩是違反計劃生育,作為當時的政策給予罰款、處分這是完全沒有錯的。所以說當年的超生罰款現在不能退回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