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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征繳基金

發布時間: 2022-11-21 03:03:12

1. 基金征繳方法

可以定投的

2. 社保征繳是干什麼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保:社會保險的簡稱,是政府主導的以政府財政資金為擔保的社會保險,其中有養老保險,是為了解決員工退休以後能夠按月領取養老金使老年生活有保障而建立的。醫療保險,是為了員工日常看病的醫療費不、按辦理報銷,解決員工看病的資金困難的情況。失業保險,是為了員工在離職期間能夠領取兩年的失業保險金,解決失業期間的生活需求問題,工傷保險,是為了解決員工在遭受工傷的情況下,得到醫療救護和生活保障而建立的。還有生育保險

3. 什麼是擴面征繳

一般是指社會保險或公積金擴大覆蓋面和徵收基金,簡稱擴面征繳。

4. 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監督,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行為,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社會保險費的核定、徵收、繳納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基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險專項基金。第四條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要全額納入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設置的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用於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本辦法施行後,原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包括歷年陳欠的社會保險費),全部移交地稅部門徵收,已徵收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全部劃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第五條市地稅部門征繳社會保險費范圍主要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大額醫療保險費以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等(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第六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以下簡稱「參保登記」)並取得參保登記證件。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取得參保登記證件30日內,到主管地稅部門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登記(以下簡稱「繳費登記」)。第七條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的參保登記內容變更或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前,應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參保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應在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後的30日內到主管地稅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繳費登記手續。第八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市財政、地稅部門依據參保單位、參保個人的基本情況共同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大額醫療保險繳費基數進行統一核定,核定後三家共同簽字確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於每年12月25日前把核定後的保險費繳費單位名單及相關數據作為下年度的繳費依據交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核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市財政、地稅部門以及市四區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共同完成,核定後各方簽字確認,交地稅部門進行征繳。
繳費單位應按時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
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或繳費人員發生變化的,應於當月20日前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整。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當月25日前將次月有變化和新參保的繳費單位及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書面通知地稅部門。第九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按我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核定時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准未公布,則按上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准核定繳費基數。第十條地稅部門在征繳過程中發現應參保未參保的繳費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反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交地稅部門進行征繳。第十一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發放社會保險金手續時,如發現企業或個人有欠繳保費的情況,應及時向地稅部門反饋,由地稅部門徵收,待足額繳費後再予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二條地稅部門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第十三條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使用的社會保險費收入過渡戶一律取消,收入全部移交財政專戶管理。

5. 基金征繳職位是干什麼

都是一份好差事來的,反管是管錢的職位待遇不會很差的

6. 社保基金是什麼

法律分析:「社保基金」是一個被簡化了的統稱,共有五種概念。·一是「社會保險基金」;·二是「社會統籌基金」;·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個人賬戶上的基金,被稱為「個人賬戶基金」;·四是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也稱「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內的企業補充保障基金;·五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可以進入股市的「社保基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7. 統籌基金是什麼

統籌基金就是指繳納的保險費用里不計入賬戶的部分統一被放入一個公共的基金中,而這一部分的基金就被稱為統籌基金。每一個保險種類都有各自的統籌基金,都是各自分別進行管理的。而每當有參保人員需要享受待遇的時候,其產生的支出就是出自這部分的統籌基金中。

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具體情況


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我國的養老保險劃分了 2000 多個統籌區,而各統籌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都是各個統籌區各自負責保持平衡,出現的資金缺口通常都是本區域的政府和財政進行填補。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的統籌區域都是不支持養老保險關系的無障礙轉移的,因為當參保人員要進行跨統籌區域的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時,極有可能會同時影響兩個統籌區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所以為了避免可能會出現的損失,通常都會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提出附加條件。

8. 社會保險征繳是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保是從1999年出台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不過各省、市和行業的繳納時間都不一致,最早的1992年,國企基本上是1994年就開始繳納。
一、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二、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

9. 生育保險基金並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 是什麼意思

也就是把企業原來承擔的生育保險繳費費用,納入醫療保險管理,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醫療保險支付,不在由生育保險支付。合並之後,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10.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繳規定

法律分析:為籌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解決三峽工程後續問題以及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法律依據:《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14個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專員辦按月徵收,實行直接繳庫。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專員辦應於每月12日前完成對申報的審核,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數額,並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資金。

專員辦應根據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重大水利基金的匯算清繳工作。專員辦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應對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電量情況進行審核,經確認後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16個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體征管辦法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准確計量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不能准確計量的,由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其最大發電(售電)能力核定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並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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