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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減免價調基金

發布時間: 2022-11-29 21:55:39

❶ 減免價調基金怎麼寫

兄弟給你找這個差不沒急死。二個小時才找著,奶奶的物價局也沒有個網站。1997年有個修改的補充文件最下面原文件網址
吉林省副食品家和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
文號:吉省價辦聯字[1995]33號
省政府各委、辦、廳、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經省政府批准,並徵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意,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徵收范圍及標准:
(一)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上調前一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徵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徵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額徵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徵收;
(七)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徵收
(九)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徵收。
第三條具體徵收辦法:
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一)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二)建築業、裝潢、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四)個體工商業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現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免徵收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6、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徵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級稅務部門批准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收;
9、各部門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一律填寫統一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地物價部門批准。
基金減免額一次超過5萬元或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一律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准減免的基金,屬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屬減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頂待繳部分。
第五條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負責人使用時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蔡增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基金的日常徵收、稽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部門負責;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徵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將基金存入徵收部門在銀行的專戶。各徵收部門徵收基金款達1000元時即存入財政專戶。
(三)各單位交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營業收入.
繳納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接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三)徵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託銀行實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余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徵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各征(代)收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否則,被收單位、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計劃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著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部門、單位,應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基金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及處罰
(一)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對多次故意不能足額交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對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內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催繳,對無故拒繳的,要進行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對干擾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有意阻擋、包庇或拒絕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及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五)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繳納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基金減免審批表》均由省物價部門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本辦法從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❷ 福建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穩定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專項用於調控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的資金。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必要適度、公開透明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領導。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部門,會同經貿等有關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統籌使用,並承擔日常管理工作;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管理。監察、審計、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其他部門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征 集第七條除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作為價格調節基金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過向社會徵收的方式,徵集價格調節基金。第八條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和標準是:

(一)全省成品油批發行業按成品油銷售收入的0.08%徵收;

(二)省級電網按電力銷售收入的0.08%徵收;

(三)全省天然氣批發行業按天然氣銷售收入的0.08%徵收;

(四)全省基礎電信運營商按電信業務收入的0.08%徵收;

(五)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和標准。

按照前款規定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具體的繳納義務人,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市、縣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和標準是:

(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非公益性項目按營業額的0.1%~0.5%徵收;

(二)建築業按營業額的0.1%~0.5%徵收;

(三)娛樂業按營業額的1%徵收;

(四)餐飲業按營業額的1%徵收;

(五)住宿業按營業額的1%~2%徵收;

(六)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和標准。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項目和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的徵收項目和標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徵集規模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相適應。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時期內停止徵收項目或者調整徵收標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向社會代征價格調節基金,應當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統一的票據。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可以提前預繳。第十二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一)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響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價格調節基金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相關財務報表,以及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的數額和起止時間等。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並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不計算在受理時限內,逾期仍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第十五條緩繳期限屆滿後,繳納義務人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減免期限屆滿後,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恢復足額繳納。第三章使 用第十六條下列情況可以使用價格調節基金:

(一)為平抑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的異常波動而給予生產者、經營者適當補貼、貸款貼息等;

(二)對因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三)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價格異常波動情況下,對受到嚴重影響的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

(四)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對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的儲備、流通和生產基地、平價商店建設,給予適當補貼、貸款貼息等;

(五)支持重要農產品政策性價格保險;

(六)支持加強市場信息監測、發布,以及其他有利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提高價格調控監管能力的建設;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❸ 山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補貼低收入群體的專項資金。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確保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管理,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監察、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第二章籌集第七條價格調節基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價格調節基金;

(二)社會籌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性、壟斷性行業企業以及有關生產經營主體籌集價格調節基金。第八條省價格調節基金從下列項目中籌集:

(一)山東電網銷售的電能(不含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用電);

(二)批發環節的成品油、燃氣;

(三)省內開採的原油、天然氣;

(四)通信等行業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等;

(五)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採取特殊價格政策的商品和服務項目;

(六)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籌集標准和繳納義務人,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方式、項目、標准和繳納義務人,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下級人民政府對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籌集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徵得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同意。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逐步增加財政性資金在價格調節基金中的比例,並適時調整籌集項目、標准和繳納義務人。第十一條價格調節基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籌集;根據工作需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籌集。籌集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籌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第十二條籌集價格調節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附加在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以外,以價外加價的方式籌集;

(二)對同一商品和服務採取差別籌集標准;

(三)對同一繳納義務人重復籌集。第十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應繳數額,並如實報送相關材料。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財務資料核定其應繳數額。第十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

(二)申請人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的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名稱和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的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予以批準的,應當明確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的具體數額和期限;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未經批准,不得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❹ 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2009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集,用於平抑、調節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異常波動的專項資金。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立並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努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第五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第六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制定、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第二章徵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過向社會徵收的方式,徵集價格調節基金。第八條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和標準是:

(一)對批發環節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徵收;

(二)對省級電網每年銷售電量按0.003元/千瓦時徵收;

(三)對批發環節的燃氣按0.04元/立方米徵收;

(四)對依法應計征水資源費的取水量按0.03元/立方米徵收;

(五)對基礎電信運營商通信業務收入按0.1%徵收;

(六)對確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通信費按50%徵收;

(七)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徵集項目。

按照前款所列項目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具體的繳納義務人,並向社會公布。對存在兩個以上批發環節的同一商品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不得重復徵收。第九條市、縣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項目和標准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徵集規模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相適應,對不相適應的徵集項目和標准應當及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依據本規定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代征。第十二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第十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並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送交同級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地方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要求代征價格調節基金,並在規定時間內足額解繳到指定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財務資料核算應繳數額。第十五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價格調節基金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相關財務報表,以及申請減繳、免繳或緩繳的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七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其中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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