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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維修基金什麼時候可以用

發布時間: 2022-12-24 14:10:52

① 公共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

公共維修基金動用的情況:
1、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
2、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什麼程序辦理
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②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可以提取

根據規定, 房屋維修基金 是有一定的使用條件的,以下情況可以提取: (一)屋頂防水、隔熱層破損或滲漏; (二)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三)地下室出現滲漏、積水的; (四)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五)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脫落,或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霉變; (六)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的; (七)公用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八)公共區域門窗或窗紗普遍破損的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③ 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具體情況如下: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2、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3、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4、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5、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6、公共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7、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8、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④ 購房所交的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維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請過程較為復雜。以上是興旺壹品總結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⑤ 物業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動用維修基金

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主要是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使用。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資金繳納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准繳納至物業所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如果物業動用公共維修基金,必須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取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才可以,這里是需要小區業主投票決定的,並不可以私自動用維修基金,如果你覺得物業有私自動用維修基金的情況,可以去住建局的物業科投訴。

⑥ 房屋維修基金幾年內有效

法律分析:沒有時間限制。維修基金是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關於維修資金的使用問題,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早已將動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的權力賦予給了每一位業主,在操作過程中,每一位業主都能夠完全自願的選擇簽字或不簽字,最終結果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簽字需超過雙2/3才能動用)的原則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⑦ 樓房的維修基金幾年以後可以用嗎

法律分析:能夠動用維修基金的要求: (一)屋頂防水、隔熱層破損或滲漏; (二)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惹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三)地下室出現滲漏、積水的; (四)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空鼓率超出國家相應准則、規范的限定值; (五)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脫落,或建築保溫不良惹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霉變; (六)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的; (七)公用范圍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八)公共范圍門窗或窗紗普遍破損的等。房屋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⑧ 購房時什麼是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並發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

適用范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誰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由此可以看出,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是業主的財產,該筆資金大多數情況下是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管理的,但最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還是歸業主所有。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資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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