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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捐助歸哪裡管

發布時間: 2022-12-26 23:20:02

Ⅰ 公益捐款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在我國,捐助法人資格的取得應具備法人條件,並且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比如紅十字會,某慈善基金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Ⅱ 工商部門關於公益捐贈的規定

您好!工藝捐贈不歸工商部門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范和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全文如下:
折疊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捐贈,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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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六條 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損毀。
第八條 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扶持和優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
折疊第二章
捐贈和受贈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折疊第三章
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相關文章: 裁判文書1篇1次)
第二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開支。
折疊第四章
優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 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 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折疊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贈人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 挪用、侵佔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並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於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 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折疊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Ⅲ 境外資金投入國內基金會需要在那個部門辦理什麼手續

確認捐贈意向後,須向基金會的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獲得審批後方可接受境外捐贈資金。


國內接受境外捐贈有幾個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接收境外資金的大陸基金會要與捐贈方就資金的使用方向和項目方案進行充分溝通,要符合基金會宗旨和使命。

第二,確認捐贈意向後,須向基金會的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獲得審批後方可接受境外捐贈資金,申報資料中需要說明捐贈資金的來源、用途,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以及捐贈方的情況及是否有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等等。

在此過程中,中國大陸的基金會作為境外資金的接收方,需要與資金捐贈方和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和闡述,促進了解,保證捐贈資金的落地和項目實施。

第三,獲得主管部門審批後,雙方簽訂捐贈協議,捐贈人將捐贈資金匯入協議約定的收款賬戶,基金會可憑基金會登記證件、收取外匯申請書及捐贈協議至銀行結匯。

若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按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所捐贈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規定的進口捐贈物資,由受贈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海關按規定進行審核確認。

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由海關按規定進行監管。受贈人須嚴格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要求,完成物資的發放及接收證明等資料的回收。

Ⅳ 國家公務員最新時事:誰來監督慈善捐款

近日,公益界有兩個消息引人注目。一是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連續三年募款量居全國公募基金會之首,但其公益支出卻遠低於《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所要求的規定比例,同時善款收支信息不明;其二是一位公益組織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在網上幫某發展資金不足的公益刊物籌款,引發多方關注。

有專家指出:事件反映了目前中國公益生態圈中的「兩極問題」:一是有錢的不做事,不少「財大氣粗」的帶官方色彩的公益機構在取得社會資源後,卻未做好公益項目;二是能做事的沒錢,民間公益組織一方面遭遇資源困境,另一方面又缺乏專業募款能力,根本原因,在於公眾尚未有權利決定和監督善款流向。

我國紅十字會因「郭美美事件」及「地震捐款被挪用」等多起事件受到公眾質疑。捐款者希望知道,自己的善款到底何去何從?有專家認為,這暴露出我國慈善事業管理體制和監督問責制度存在嚴重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慈善事業發展的瓶頸

資料

我國慈善立法嚴重不足

目前,我國涉及慈善事業以及公益捐贈的法律法規總共有7部,但多數不是專門用於發展和規范慈善事業的法律。僅有1999年頒布的《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及2004年出台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呼籲已久的全國性慈善法遲遲未見出台。

現有慈善領域法律位階低、規制少、協調差、缺位多,對於捐贈人、志願者、公益組織、受益人等慈善事業的主要參與人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對於借慈善之名營利、謀私等行為缺乏必要的威懾和懲治,致使慈善領域出現許多超越底線的丑惡現象,嚴重貶損慈善事業的形象。

立法的缺失導致慈善事業無法可依,首先,造成公眾甚至慈善組織從業人員對一些慈善公益的基本概念模糊不清,如什麼樣的組織和項目屬於慈善的范疇,與營利性組織、商業行為的邊界在哪裡等。還有關於信息的公開的規定缺失,信息的公開和透明是提升慈善組織公信力的重要保障,目前國內慈善組織信息披露的公開和透明度都不夠高,這是公眾質疑紅十字會等慈善組織的主要原因。

其次,已出台的有關法律法規往往由平行的政府部門分別起草,缺乏整體規劃和協調,分別針對慈善的一個或幾個環節。例如《公益事業捐贈法》針對公益捐贈,而捐贈只是慈善公益事業的一個環節,對於募捐、捐贈人的權益等缺少明確的規定。

訪談

公眾:慈善組織透明度不高

一項對深圳南山區民間慈善組織的調查顯示,登記部門對民間組織的監管方式主要是年檢,而年檢報告是由民間組織自己填寫,其真實性如果不查無法核實。各地民政部門由於人手緊張,也沒有精力進行嚴格監管。

不僅人力資源匱乏,而且缺乏評估標准。深圳大學社會管理創新研究所所長唐娟指出,在日本,對民間慈善組織的監管是按項目來評估,特別是政府經費項目不僅要做可行性、合法性論證,還要論證項目成本。而我國民間慈善組織是按照年度和時間評估。如果民間組織資金來源是從政府得到的,基本都實行政府采購、合同監管的方式。但是合同簽了之後的細節如何落實,往往監管不到位。

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馬宏認為,應調整重審批、重入口控制的慈善管理體制,在適當降低登記門檻的同時,盡快建立起綜合性的監管體系,從政府監管到法律監管和社會監管。

英國的監管模式值得借鑒。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NGO(非政府組織)研究所所長王名教授認為,英國的監管模式值得借鑒,英國設立了監管機構「慈善委員會」,這是一個有部分立法權的獨立的國家機關。它對民間慈善組織採取分類監管的方式,絕大多數的社區型小組織,依法進行行業監管和自律;較大規模的民間組織,或者委託專門的中介機構監管,或者政府直接監管。同時,還建立24小時的全國性公益舉報和迅速及時的受理機制,對民間慈善組織進行社會監管。

美國相關法律規定了慈善服務組織和基金會負有向政府稅務部門和社會公開其財務、活動等信息的責任。無論官辦還是民間慈善組織,定期的信息披露措施,使民眾看到或了解到自己捐獻的錢物最終是用在幫扶困難人群的身上,慈善組織才會得到公眾的信任。

觀點

立法完善信息公開制度

慈善事業在我國公益事業領域發揮了越來越突出的作用,已成為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專家建議,完善和健全慈善監督制度應納入慈善體制改革以及社會建設的框架內,加快慈善立法和監督體系建設,完善慈善信息公開制度,並充分吸納社會各方意見,做好統籌引導。

推進全國性《慈善事業法》盡早出台。國家應加快慈善事業立法進程,公開立法草案,在廣征民意的基礎上修訂完善,及時出台《慈善事業法》及其配套法規。

完善慈善信息公開制度。盡快出台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形成系統化、可操作性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制度,包括:信息公開的主體、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信息公開的監管和問責;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等。

打造全國性慈善信息平台。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善款的用途和去向,加強對慈善組織特別是其重大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管理,強化外部審計監督,以良好的公信力取信於公眾。同時,利用前沿技術整合現有資源,由民政部牽頭打造一個全國性慈善信息平台,既供慈善組織無償、便捷發布信息,也為社會公眾提供慈善信息服務,接受咨詢、投訴、舉報。

培育發展獨立第三方機構等支持組織。應在各級政府的支持下推動建立獨立的信息審計機構、信息集中和處理機構、評價機構等獨立第三方機構;由這類專業性的支持組織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評價和問責;提高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等支持組織的專業能力。

Ⅳ 捐贈物資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規范中國出生缺陷干預救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物資捐贈活動,保護捐贈者和受贈者的合法權益,提升捐贈物資管理水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物資捐贈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物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基金會捐贈的其有權處分的合法的實物形式的資產。

第三條 基金會在開展物資募捐和接受捐贈活動時,應嚴格貫徹自願和無償的原則,嚴禁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四條 捐贈人捐贈的物資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准。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Ⅵ 基金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
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第四條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第五條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第六條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第七條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第八條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第九條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第十條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第十一條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第十二條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Ⅶ 我國現行的基金會管理體制是哪一種

我國現有的基金會有兩種: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只能在登記注冊地行政區域內開展。非公募基金會:不直接面向公眾募捐。因不面向公眾募捐,所以無地域限制。
一、基金會的特徵
1、公益性
2、非營利性
3、非政府性
4、基金信託性
二、基金會的功能
1、可用於大規模的社會福利以自願的方式被聚集起來。據不完全統計,到 20 世紀末,美國的基金資產總額為4800 億美元,每年向社會提供的基金高達300 億美元,基金會數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統計中,歐洲國家的基金多達10 萬之多,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中的基金會大量出現。
2、基金會的目的是為全人類的明天服務,為了實現更美好的社會願想,基金會需要對自身進行思考,實現一種自身發展的創新。
3、基金會是法人為主體的體系模式,能籌到的資金高於其他非營利機構,這使得現代基金會具有適應新的社會需要和時代變化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4、基金會是公民社會發育的推進器。公民社會強調每個人的獨立行為能力。基金會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財富結構,不僅推動了在政府和企業部門之外的社會財富的聚集,而且通過基金會的公益運作將社會資源的支配權交給了公民的代表,將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願集中起來,將公民的權利回歸到公民手上,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三、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Ⅷ 宋慶齡基金會歸中央哪個部門管

這個是歸民政部管的。因為基金會是在民政部注冊。這個前兩天電視還討論過中國的基金會,你可以詳細看一下這篇文章,你就明白個大概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3ad29d0100ci6n.html

《基金會管理條例》基本上是鼓勵成立非公募基金會的。比如公募基金會分為地方性和全國性,地方注冊要求400萬到位資金,全國注冊要求800萬——而非公募基金會的資金門檻低得多,200萬就可以,而且不分地域性。只不過,如果你資金超過2000萬就可以在民政部注冊,當然你也可以不去。

民間公益機構的注冊難其實是一個體制問題,你必須找兩個婆家:一個民政部門作為登記注冊單位,一個相應的政府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比如教育方面的基金會要找教育部門,艾滋病方面的基金會要找衛生部門。政府部門願意做你的主管單位嗎?這取決於政府部門。以後是不是一定由政府部門做主管單位?這取決於更新、更完善的立法和體制改革方向。

Ⅸ 公益性捐贈票據由誰開

法律分析:去同級財政部門領。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並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按照《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以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實行憑證領用(購)、分次限量、核舊領(購)新的申領制度。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按規定程序先行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申請函、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單位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組織開展公益事業的具體內容),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財政部門依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公益性社會組織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核准,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公益性社會組織再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前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情況,包括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財政部門對上述內容審核合格後,核銷其票據存根,並繼續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實現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第九十三條 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決定違反捐助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系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Ⅹ 社會捐贈款是入金融辦還是財政專戶

主要做法
對於捐贈資金及捐贈票據的管理,上饒市財政局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第三條規定:「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范圍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依據《決定》精神,我們對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憑借自身職能取得的各種饋贈、贊助、資助、慶典等收入均視為「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並作為「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來管理,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年終決算在「其他收入」中反應。
第二階段:1999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施行。對此,我們高度重視,採用各種方式及時組織學習。如:全市財政系統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會上組織縣(市、區)財政幹部學習和討論,市直單位預算外資金年度決算布置會上組織單位財務人員學習。統一思想,達成共識,明確:
1、接受捐贈的主體(使用捐贈票據的對象):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可以接受捐贈。可以將捐贈財物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2、訂立協議:捐贈人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
3、捐贈票據: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財政捐贈票據。
4、專戶管理:凡使用了財政捐贈票據取得的捐贈資金必須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資金用途:嚴格按照《捐贈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開展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6、財政監督:列入年度稽查范圍。
十年來,上饒各級財政部門基本按照上述要求管理捐贈資金和捐贈票據。捐贈票據只提供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即:紅十字會、慈善總會、醫院、學校。除此以外的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家機關以及經民政局批準的各類學會、協會,均沒有提供財政捐贈票據。
由於《捐贈法》的宣傳不夠、解讀不一,加之制度的滯後,工作中常遇尷尬,深感棘手。
二、存在問題
1、概念模糊。一是捐贈常常被饋贈、資助、贊助這些行為所混淆。捐贈是無償、自願獻出財物的一種行為;饋贈是一種來往,贈與或回贈對方財物;資助是用財物具體幫助某一類人群;贊助則是一種互益行為。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行為常常混為一談,難辯真假。如:文化體育機構開展的各類演唱會、體育賽事等,通過市場行為獲得了資金,是贊助行為,但雙方打了摖邊球,簽訂了捐贈協議;二是公益性社團常常被非公益性社團利用。由於公益性與非公益性的界定不為人所知,一些權利機構的協會、學會,利用其職務、職能之便,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取「捐贈」資金;三是公益性事業常常被曲解成本協會、學會活動。如一些有能耐獲取「捐贈」資金的協會、學會,將資金用於本社團的會員活動。
2、法規相悖。《捐贈法》第十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具體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第一條:「政府非稅收入范圍包括:……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 第二條五款「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實物捐贈收入以及以不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或者其他民間組織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財綜[2004]53號文件規定的受贈主體與《捐贈法》確定的大相徑庭。使得我們一線的工作人員無所適從。
另,省民政廳、財政廳、省地稅局、物價局根據財規[2000]47號文件精神下發了《關於我省民間組織票據和發票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贛民字[2001]334號),贛民字[2001]334號較財規[2000]47號文件增加了「民間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江西省社會捐贈收入票據》」(第二條)。但對捐助資金如何監管沒有規定。
3、口徑混亂。一是捐贈資金的屬性。按照《捐贈法》第十二條規定: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因此,資金所有權歸捐贈人,捐贈資金能否作為政府非稅收入?是否要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值得探討;二是捐贈行為的隨意。由於捐贈活動是零門坎兒,無須審批,因此,各路諸侯各行其是、各顯神通,隨意組織開展捐贈活動,造成捐贈市場混亂、捐贈資金數額不大、監管難度加大。
4、管理不一。一是由於制度的缺失,造成捐贈資金管理方式不同:一種是只要使用了財政捐贈票據的,其捐贈資金必須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另一種是根據機構性質決定是否其捐贈資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即,除代行政府職能以外的組織,雖然其使用了財政捐贈票據,但捐贈資金不要求上繳;二是對相關文件的理解,造成捐贈票據發放寬嚴不一:一類是無論機構性質、行為真偽,只要說是捐贈活動,一律給予提供捐贈票據。即使實施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改革的今天,還有財政部門為不具備捐贈主體的單位設置了「捐贈」項目;另一類是只對當地編委會確認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紅十字會、慈善總會)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文化教育、醫療體育、科研福利)提供捐贈票據。
5、源頭難控。由於政策上的盲點、理解上的茫然,使得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造成捐贈票據發放、捐贈資金管理的五花八門,源頭失控。
三、建議意見
1、加大宣傳。民政、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捐贈法》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我市慈善事業做大做強,形成規模,與國際接軌。
2、完善制度。依據《捐贈法》,盡快出台相應的票據管理、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同時要制定《捐贈法》的實施細則,特別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捐贈行為要有所限制,防止將單位經費捐贈所屬社團或者有人情關系、工作關系的非代行政府職能的社團;對企業,要嚴格限制與企業在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具有控制關系的單位實行捐贈行為,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
3、准確定性。對公益事業、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要有一個明確的劃分和定義,要便於理解和操作。
4、統一口徑。有關捐贈對象、受贈主體、捐助協議、票據使用、資金使用與管理、捐贈行為與資金的監督等,要全國一盤棋,防止因口徑隨意造成亂收費亂攤派滋生、偷稅漏稅蔓延。
5、規范管理。一是凡使用財政捐贈票據收取捐贈資金的,其資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二是捐贈資金均有專項用途,有使用方向,因此,不能列政府非稅收入,只能作為「其他應付款」進行管理;三是財政與審計部門應加強配合,每年必須對捐贈資金進行審核,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四是嚴禁將捐贈資金用於受贈主體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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