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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基金哪些地方收

發布時間: 2022-12-28 06:01:34

1. 水利建設基金在哪裡申報

1.首先登錄到當地的電子稅務局網站
2.可以稅號和密碼的方式登錄,也可以在電腦上插入金稅盤以證書方式登錄。進入登錄頁面後稅務系統會在申報期內顯示你需要申報的納稅信息(一般申報期限為每月1號—15號)。
3.一般要先完成增值稅申報,增值稅申報完成後在申報城建稅和教育附加這個報表,地方水利基金就包含在這個報表當中
4.根據地方不同地方水利基金的收費標准也不同,一般情況下是以當月要繳納的增值稅金額的0.5%徵收。正常情況下在報表中填寫完當月的增值稅金額系統會自動核算要繳納的地方水利基金的。然後保存申報就完成了。



(1)水利建設基金哪些地方收擴展閱讀: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地方性的稅收,不是每個地方都需要徵收繳納,企業在申報水利建設基金的時候,先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本期應申報的項目,找到水利建設基金,點擊申報,然後填入企業的不含稅收入金額,系統會自動計算出應該繳納的稅額,點擊提交並扣稅即可。
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機關為財政部門,代征機關有:國稅部門、地稅部門、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國稅部門負責代為徵收;繳納營業稅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旅遊、交通運輸、建築安裝、文化體育、娛樂、飲食和其他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代為徵收;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負責按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計算並代為徵收;對於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個體工商戶,統一由國稅部門負責徵收;

2.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全省建立省、市(地)、縣(市、區)三級水利建設基金。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計劃、水行政及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設基金。第二章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第四條從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公路養路費(含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第五條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濟南、青島、淄博、棗庄、東營、煙台、濰坊、濟寧、泰安、威海、日照、萊蕪、德州、臨沂、濱州、聊城、菏澤。有重點防洪任務的縣級城市,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確定。第六條按各級各類企業的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一)第二產業的各類生產性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
(二)第三產業的各級各類流通、服務性企業按當年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徵收;金融、保險部門及各類投資公司按當年業務收入的2‰徵收;
(三)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第三章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方法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向各級各類企業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第八條屬省及省以上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納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屬市地級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60%納入市地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40%繳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50%納入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30%繳入市地級水利建設基金,20%繳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的水利建設基金,應按以上確定的比例分級次填寫繳款書繳入國庫。第九條負責水利建設基金代征的稅務部門,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收據,並可按實際完成的徵收金額提取2%作為管理費。第四章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安排的水利建設規劃和年度水利建設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計劃撥付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用於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第十一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防洪、除澇、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幹工程建設,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建設及維護,大型和少數重點中型水庫水利工程防汛歲修、工程維護,省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配套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市地和縣級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於本地中央和省級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配套,其次用於本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第十二條各級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徵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向同級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情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報表;各級審計部門應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各級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履行職能。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3. 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全市建立市、區(市)兩級水利建設基金。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財政、計劃、審計、水行政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徵集、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收取的本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公路養路費(含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萊西市和平度市等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本市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用於城市防洪建設的部分;
(三)對第二產業的各類生產性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的部分;
(四)對第三產業的各級各類流通、服務性企業按當年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徵收的部分;對金融、保險單位及各類投資公司按當年業務收入的2‰徵收的部分;
(五)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的部分。第五條按本辦法第(三)、(四)、(五)項規定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第六條屬市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屬各區(市)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60%納入本區(市)水利建設基金管理,40%繳入市級水利建設基金。
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按前款確定的比例,分級次填寫繳款書繳入國庫。第七條負責代征水利建設基金的稅務部門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收據,並可按實際完成的徵收金額提取5%的管理費。第八條市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防洪、除澇、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幹工程建設,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設,大中型水庫保安全及歲修工程,大沽河綜合治理和跨市(區)界河的整治,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鄉鎮、村供水工程建設,重點示範節水灌溉工程,大中型水庫灌區配套建設,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調度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市內中央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配套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區(市)級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於本地中央和市級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配套,其次用於本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第九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確定的水利建設規劃和年度水利建設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下達年度支出計劃並按工程進度撥付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用於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分別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范圍是指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改建、擴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屬市的納入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屬區(市)的納入區(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投資主體的劃分以市或區(市)投資額占工程總投資額的比重為標准。市和區(市)投資額各佔50%時,納入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情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報表;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能。有關單位應當配合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4. 成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和城市防洪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成都市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市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區(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第三條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納入市級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為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用於城市防洪建設。第四條區(市)縣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縣(市)從收取並留歸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為拖拉機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車輛通行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電力建設基金。其中,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的提取按現行工商管理體制執行。
(二)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從收取並留歸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為拖拉機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征地管理費。
(三)金堂縣、新津縣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用於趙鎮、五津鎮防洪建設。第五條凡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按下列規定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建設:
(一)市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點江河治理、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病險工程整治、重點水利工程維護、城市防洪體系建設以及市人民政府專項批準的重點水利工程項目;
(二)區(市)縣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本地區中小河流治理、現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險工程整治、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和更新、重點城鎮的防洪設施建設。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籌集范圍和提取比例,按月計提,並劃入各級財政水利建設基金專戶,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計劃,由各級水利部門每年年初根據水利建設計劃提出,其中用於城市防洪體系建設的,由各級防汛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等部門審核,報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由財政部門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屬於基本建設投資的,要分別納入市和區(市)縣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年終水利部門要按照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報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的,應編報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十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范圍和提高計提標准,不得隱瞞或虛報應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不得拖欠水利建設基金。對應交而逾期未交的,財政部門可從該單位的銀行帳戶中直接扣交。第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范圍,不得截留、佔用和挪用。第十二條各級財政、計劃、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第十三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法制局、市財政局、市計委、市水電局備案。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計委、市水電局負責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從市政設施配套費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提取的部分已提前用在府南河防洪工程上,這兩部分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5. 貴州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從徵收的城市維修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包括:貴陽、遵義、安順、銅仁、都勻、畢節、凱里、興義、赤水市,以及湄潭、桐梓、思南、沿河、石阡、印江、鎮遠、榕江、錦屏、施秉、平塘、三都縣;
(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第四條水利建設基金用於水利建設和市、縣防洪,實行省、地(州、市)、縣(市、區、特區)三級管理,根據資金來源實行分級劃轉、徵收和使用,但不得重復徵收。
納入省級管理的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征地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
納入地、縣級管理的項目包括:市政設施配套費、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征地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轉入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第五條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劃分,由各州、市政府、地區行署確定。第六條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以及其他納入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專戶管理的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其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情況,按規定比例劃轉。
不能按照劃轉辦法劃轉的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市政設施配套費,以及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基金,委託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並支付給代征單位5%的手續費。代征單位按商定時間向國庫解繳代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徵集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水電廳、省地稅局共同制定。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及省級現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險工程整治,重點江河的治理,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批準的本地區重點水利工程和現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險工程整治及農村人畜飲水建設;本區重點河流治理及重點水土流失、防洪設施建設項目。第八條縣級以上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專款專用,年終結余轉下年使用。
每年年初,縣級以上水利部門根據同級財政下達的基金收入預算控制數和水利建設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納入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第九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部門應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縣級以上計劃部門應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第十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徵集水利建設基金後,不得削減對水利建設的財政投資規模。第十一條縣級以上財政、計劃、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應嚴肅處理。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6. 哪些行業需要交納水利建設基金

當地主管地稅機關需要繳納
1.如當地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為銷售收入的,就應當依法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由於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一般從車輛購置稅收入、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等資金中提取,通常我們所說的企業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一般是指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拓展資料:
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地方性政府基金。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是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根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是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項目則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2.水利建設基金,你知道是啥嗎?具體都有哪些優惠政策可享受?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是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的治理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但是由於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一般從車輛購置稅收入、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等資金中提取,通常我們所說的企業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一般是指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對象和計征率是如何規定的?
但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徵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4‰徵收;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6‰徵收。對職工個人不徵收水利建設基金。
4.水利建設基金有何優惠政策規定?
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則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7.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包括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具體如下:

1、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收入。上年度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對沒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業按當期收入計征。

2、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辯襪入來計提和交納。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來計提和交納。浙江省是0.01%。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3、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轎灶神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4、水利建設基金的解釋權在省財政廳,如果有何疑問,可以咨詢省財政廳。

5、免繳范圍為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情形。

【法律依據】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閉虧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經財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8.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條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特別是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的步伐,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增強抗災能力,確保全省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精神,特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省、地市、縣都要建立水利建設基金。主要包括: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固定收入。
從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省電力局收取的電力建設基金(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3%。
(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固定收入。
1.從地市、縣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建設(城建)部門收取的市政設施配套費中提取3%;
2.從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包括: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黑河市、伊春市、雞西市、富錦市、寧安市、尚志市、鐵力市、穆棱市、同江市、東寧縣以及各行署、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防洪縣城、建制鎮。
(三)省與地市、縣水利建設基金共享收入。
從交通部門收取的公路運輸管理費、工商部門收取的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土地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中,由省、地市、縣按各自分成數額的3%的提取。第三條水利建設基金分級籌集、分級管理,與其他水利投入資金配合使用。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的跨流域、跨省際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主要及重點江河的重點工程建設與維護、防汛抗洪設施維護、水毀工程修復;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除險加固;國家和省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水利建設前期工作費;防汛通訊及水文設施建設;其他經省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跨流域、跨地區的重點水利工程由省和地市縣共同負擔)。
(二)地市、縣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中央、省、地市共同負擔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小河流、湖泊治理;地市、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除險加固;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利工程維護;水利建設前期工作費;防汛設施建設;其他經行署、市、縣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第四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分別納入省、地市、縣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各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各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資金。其中,有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納入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由各級水利部門報送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視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情況撥付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各級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各級水利部門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支出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六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七條省農墾總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建立本系統的水利建設基金,並報省財政廳、省計委、省水利廳備案。第八條省財政廳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及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我省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第九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解釋。第十條本實施細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終止。

9. 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范圍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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