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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人同意用維修基金

發布時間: 2022-12-28 13:45:29

㈠ 動用維修基金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現在買一套新房需要繳納的費用非常多種,例如:房屋維修基金,就是必須繳納的一筆費用。那麼,動用維修基金需要多少業主同意呢?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呢?下面,我就來和大家好好聊一聊。

一、動用維修基金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要想動用維修基金,必須要三分之二的業主一致同意才行。房屋維修基金,它本身屬於專款專用,只能用於維修房屋。意思就是房屋公用設施和房屋本體出現損壞,才能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二、春攔搏維修基金一般什麼時候交

維修基金和買房時繳納的稅費一樣,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後繳納,並且維修基金一般由開發商來代收,全部收完之後再統一轉交給房產管理中心,繳納的時間不固定。

三、維修基金用在什麼地方

維修扒祥基金的使用,主要針對房屋主體以及房屋相關衡老的配套設施設備。舉個例子來說,業主共同使用的上下 水管 管道,電梯、公共照明設施、消防設施等等。

四、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區別

此前,很多人將兩者搞混。其實,維修基金和物業費是兩種費用,完全不一樣。業主在入住之前,就一次性繳納完了房屋維修基金,入住後沒有特殊情況,不需要再次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而物業費,按月、按季度、按年繳納的都有,並且每個小區的物業管理費都不相同。

文章中總結:以上就是關於動用維修基金需要多少業主同意的全部內容了。希望以上文章內容解決你心中的疑惑。如果還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的話,一定要多多關注我們!

㈡ 物業動用維修基金需要業主同意嗎

物業動用維修基金需要業主同意。業主享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對於建築物內專有部分的住宅、經營性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共有權,業主的共有權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建築區劃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場所、場地、設施的共有權,建築物區劃內配套建設的車位、車庫的法定用役權,共同管理權,共同管理權是維護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證配套設施運行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不需要100%業主同意,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即可動用維修基金。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㈢ 民法典動用維修基金需要多少人同意

法律分析: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注意了,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於主體結構或者公共部位的維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樓業主的,申請單位已事先征詢2/3以上業主的書面同意及物管區域全體業主的,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㈣ 物業要動用維修基金需要多少業主簽字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不需要100%業主同意,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即可動用維修基金。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㈤ 每個單元樓房維修多少戶同意才能使用

相關業主超過三分之二。比如修一個單元就是這個單元的三分之二,修一個樓就是一個樓的三分之二。維修的東西應屬於已過保修期的公共部位設施設備,包括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電梯、供電線路、公用照明等。在申請時,必須經使用該公共部位業主2/3以上人數同意,方可申請。申請房屋維修基金的公共設施維修費用金額不能太小,且申請的業主至少要以單元或樓為單位,不能只是個別住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㈥ 維修基金使用需要業主同意嗎

是的。小區維修基金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使用: 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 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程序為:
1、制定方案。申請人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業主確認。申請人持《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向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將《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送業主確認;
3、方案公示。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簽字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在小區內公示7日;
4、公示期滿,業主無異議或異議人數未超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通知專戶銀行撥款。未施工前先來申請維修資金的,先撥付核准金額的30%,竣工驗收後,再撥付餘款。申請前已經竣工的,將核准金額一次性撥付到位。
二、以下情況可以申請緊急使用房屋維修資金:
1、電梯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經電梯質監部門或檢測機構檢測明確要求緊急維修或更換零部件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2、消防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經公安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書,確需緊急維修或整改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3、給水排水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造成大面積停水或滿溢等,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並書面證明屬實的。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㈦ 維修基金使用需要業主同意嗎

維修基金使用需要業主同意,根據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小區維修基金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使用: 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 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必須滿足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公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限屆滿;
3、涉及物管區域或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同意等。
二、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有:
1、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主要是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2、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3、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㈧ 動用維修基金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

㈨ 動用維修基金需要多少業主同意

法律分析:動用維修基金須2/3業主同意。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若需要使用,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信者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滑氏薯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核鉛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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