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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住宅大修基金負責維修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1-05 15:22:09

⑴ 小區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小區維修基金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使用: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
2、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4、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
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⑵ 住房維修基金是干什麼用的

住宅維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分、公用設施和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當房屋轉讓時,房屋維修基金也會轉移給新的產權所有人。
維修基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的車場或者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的程序如下:
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擬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情況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由相關業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議;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維修基金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建設主管部門經過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到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⑶ 買房子的時候交的大修基金是干什麼用的

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
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外立面、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拓展資料:
一、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並且專用房屋維修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新的產權所有人。
二、收費標准:購房者在開發商那裡購買房屋及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的2%~3%或者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准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不過由於每個城市的規定都不一樣,因此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還需要看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規定。
三、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由誰管理:通常來說,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並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說,這筆資金業主是接觸不到的。一般小區會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轉到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來行使管理權利。此外,銀行還應該同時為每個業主設立分戶賬戶,賬戶具體用來顯示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續存都需要經過業主大會做出決議。
四、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的區別:物業費主要包含的是日常的維修費用,如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


⑷ 維修基金是指什麼

維修基金又叫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及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其主要維修部分為住宅的主體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等,除此之外,還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及走廊通道等公用設備的維修及改造。但要注意,日常的維修費用,比如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及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並不在內,而是包含在單獨繳納的物業費中。
由於公共維修基金是大家一起交的,並且是公共設備的養護,因此提取比較困難。比如,房屋漏水,頂層的業主會想要使用維修基金,而由於下層業主並沒用這些問題,會不同意使用,因此不能啟用維修基金。如果業主遇到了緊急情況,是可以加急提取公共維修基金的。比如小區的消防系統出現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設施設備進行加急維修時、小區的專業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等情況造成功能障礙並且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影響的。這些情況都有可能給業主的生活造成威脅,因此都符合加急提取維修基金的條件。
房屋維修基金比例繳納如何?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⑸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范圍包括哪些空置房物業費減免條例有哪些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范圍包括哪些?

1、主機房一部分:減速機組、更換電動機定子、電機轉子滾動軸承;減速機滾動軸承、齒條從動軸、速度限制防護系統:更換電梯限速器、安全鉗、漲緊輪、控制櫃、更換主控晶元、激磁板、電源板選層器、總體更換、終端設備保護設備:更換上下極限、鍍鋅鋼絲繩、鍍鋅鋼絲繩張緊設備。

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性(持續六個月之上)未入住的閑置物業及進駐後長期性未用的閑置物業,業主需向物業服務公司書面形式辦理備案,按照規定或承諾服務標準的70%至90%繳納閑置物業費,實際佔比由各地價錢、物業管理方法主管機構制訂。

空置房物業費減免條例有哪些?

物業企業提供了服務項目,業主自然也是必須每一個月都出一定的物業費。針對物業費的扣除,許多業主只知一個大致的數據,並不知道具體物業費的內容和測算。物業服務成本或是物業服務項目開支組成一般包括下列一部分:

1、管理方法工作人員薪水、社保和按照規定提取福利費用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作、維護費;

3、物業管理方法地區日常保潔花費;

4、物業管理方法地區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方法地區紀律維護費;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累計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花費;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需注意,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整修和升級、更新改造花費,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給予稅前列支,不可記入物業服務項目開支或是物業服務成本。

⑹ 住房維修基金是干什麼用的

一、房屋維修基金的用途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二、房屋維修基金的計算

1、根據住房出售有關規定,房屋維修基金的計算公式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比例為多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

2、2001年方案規定:購房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元(多、高層相同);出售人:多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1.88元,高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43.76元。

⑺ 維修基金是什麼

維修基金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一、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程序為:
1、制定方案。申請人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業主確認。申請人持《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向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將《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送業主確認;
3、方案公示。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簽字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在小區內公示7日;
4、公示期滿,業主無異議或異議人數未超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通知專戶銀行撥款。未施工前先來申請維修資金的,先撥付核准金額的30%,竣工驗收後,再撥付餘款。申請前已經竣工的,將核准金額一次性撥付到位。
二、以下情況可以申請緊急使用房屋維修資金:
1、電梯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經電梯質監部門或檢測機構檢測明確要求緊急維修或更換零部件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2、消防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經公安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書,確需緊急維修或整改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3、給水排水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造成大面積停水或滿溢等,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並書面證明屬實的。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⑻ 小區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是什麼

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2、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3、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4、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5、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6、公共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7、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維修資金使用條件

1、維修項目屬於維修資金的維修范圍,並已超過保修期。

2、該物業區域已開立維修資金帳戶,且賬戶內有餘額。余額不足或列支范圍內有業主未交存維修資金的,申請人已明確不足部分的承擔主體或補足方案並承諾實施到位。

滿足以上使用條件,且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簡稱「雙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應急維修除外),即可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⑼ 小區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法律分析:小區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和范圍:房屋公共維修基金主要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使用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最後都要得到房產行政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備案與審核同意才能成行。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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