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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募的基金會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1-11 13:45:37

Ⅰ 公募基金會都有哪些

壹基金(李連傑發起的)
中國癌症基金會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中國電影基金會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中國古生物化石保護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等等。

是在民政部申請公募基金會。

Ⅱ 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的重大事記

2006年12月19日河南省文化廳簽發豫文社【2006】第75號文,決定設立「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這是省文化廳對發展南陽文化事業的最大支持。
2007年1月10日河南省民政廳核准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成立。並下發豫民函【2007】4號文件。認為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具備設立公募基金會的條件,特此批准核准登記,其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南省文化廳。並頒發了《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一月二十三日,南陽日報為此發表消息稱「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的設立,是南陽文化發展史上的一件盛事」。
2007年1月30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成立大會在南陽市梅溪賓館召開,大會由南陽市民政局副局長、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名譽理事長張天慶主持。省民政廳李懷建處長在成立大會上宣讀了「河南省民政廳關於同意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設立登記的批復文件」,河南省文化廳翦輝處長為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揭牌。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兵種部田永清少將,司法部副局級巡視員叢衛東,河南省文聯副主席、著名作家二月河,南陽市人大副主任劉雲生,南陽市政協副主席王清華,南陽軍分區副政委祝潤安,南陽師范學院副院長劉明閣,南陽市文聯主席王遂合等領導出席了大會。
田永清將軍在大會上作了熱情洋溢的講話,他說:南陽物華天寶、人傑地靈,歷史上有四聖,如今有一個以二月河為代表的作家群隊伍譽滿中外,成立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利用社會力量支持輔助文化事業的發展,是一件大好事。二月河也在大會上即興講話,他說,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打造南陽人文品牌,建設南陽文化大市,不能停留在口號上,要有方法,有措施,要有人來做。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成立,就解決了一個措施落實的問題。基金會需要有一批懂經營的人來操作,用專業力量把文化產業做起來,把我們的文化事業作的興旺發達。
南陽市人大副主任劉雲生代表市人大、市政府講了話。市政協副主席、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王清華也在大會上講了話。
市直有關單位的領導李洪、楊志欣等也參加了大會,並在主席台上就坐。
大會有河南日報、河南電視台、河南省先進文化研究會、南陽市文聯、南陽市科技局、南陽日報社、百姓視點等369家單位及有關人員到會祝賀,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長王肇基在致辭中對祝賀嘉賓表示最誠摯的感謝。
南陽日報、南陽電視台、南陽廣播電台、南陽晚報、百姓視點等新聞媒體的記者蒞臨采訪,並作了報道。
2007年2月2、3、4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召開理事會並討論制定基金會有關規章制度,討論並決定基金會內部機構設置。
2007年2月7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南陽監獄捐贈《大要案警示錄》、《來自大牆內外的報告》等價值115000元的圖書5000冊。南陽電視台副台長、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王聚成在捐書儀式上講了話。河南宛英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陳學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服刑人員在監獄里接受勞動改造,同時還應該很好的學習文化知識、學習科學技術知識,為將來重新融入社會,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捐贈儀式由南陽監獄一監區監獄長趙建周主持,一監區教導員梁俊在捐贈儀式上號召服刑人員掀起一個學文化、學知識,積極改造並回報社會親人的新高潮。
2007年2月16日,文化發展基金會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在春節燈會期間組織有獎募捐活動。並制定了「關於在春節、燈會期間組織有獎募捐活動的方案」。
2007年3月6日,下午5時南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案件大隊以配合南陽市財政局非稅局聯合執法為由,將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設在解放廣場募捐現場的近一萬元募捐獎品強行扣押,並未出具任何扣押手續。
2007年3月12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中央電視台《世紀哲人——馮友蘭》劇組注資300000元。該片的製片人由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擔任。
2007年3月21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宛城區官莊鎮黨委捐贈價值12萬元的「農村法律知識科學技術讀本」,為官莊鎮共建農村文化大院提供了文化支持。捐贈儀式上,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陳書慶在講話中說:「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偉大進程中,官莊鎮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能夠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推進官莊鎮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為進一步加快農業現代化、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為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快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2007年4月3日為了配合公安機關建設學習型看守所,強化對在押人員的法制教育,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於2007年4月3日到鄧州看守所、社旗縣看守所贈送有關法律書籍2000冊,價值50000餘元。南陽晚報,南陽電視台作了報道。
2007年4月6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長王肇基接受了南陽日報記者采訪,就南陽市文化強市建設,就基金會發展與服務職能發表意見。南陽日報4月9日發表訪談,題目是《做好建設文化強市的實踐者——訪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王肇基》。
2007年4月17日——22日,文化部副部級巡視員丁一到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調研。對基金會的發展提出了很多指導性意見。
2007年5月19日,南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將基金會春節期間(3月6日)扣壓的募捐獎品退還,並向基金會致歉。
2007年5月22日,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繁榮文化事業、發展文化產業的指導精神。中國新文學學會在武漢大學召開了電視連續劇《姚雪垠》的創作研討會。研討會由湖北省社科院周勃教授主持,著名學者丁一、張永健、俞汝捷、程秋萍、洪洋、吳永平、姚海天、張傳奇、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長王肇基等出席了研討會、研討會為電視劇《姚雪垠》的編劇思路、指導思想提出了非常寶貴的意見,並制定了編劇大綱。姚雪垠之子姚海天,姚雪垠研討會,正式書面委託王肇基擔任電視連續劇《姚雪垠》的主編。
2007年8月23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成功的承辦了「心連心」藝術團送戲下鄉活動,省市十幾家媒體進行了采訪報道。
2007年8月26日,由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策劃出版的《南陽五聖》叢書出版。其中《商聖范蠡》的作者是王肇基、張建偉、高丙午;《智勝諸葛亮》、《謀聖姜子牙》的作者是逵富太;醫聖張仲景的作者是邱明印:《科聖張衡》的作者是馬雲泰和馬長敏。《南陽五聖》的出版發行受到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2007年9月2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中央電視台、中國新東方文化影視公司捐款壹佰貳拾萬元,聯合組織電視劇《姚雪垠》拍攝工作。
2007年10月10日,經河南省文化廳批准,河南省民政廳對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鄧州、新野、西峽、方城、社旗五個縣市辦事處核准登記。
2007年10月29日,南陽日報發表文章,題目是「為建設文化強市做出積極貢獻」。王肇基理事長對基金會發展方向、奮斗目標做出了認真闡述。
2007年11月1日-5日,中國新文學學會在無錫江南大學召開年會,大會增補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王肇基為中國新文學學會理事。
2007年11月20日,年過古稀的袁寶華同志再次約見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理事長王肇基,對文化發展基金會的發展壯大提出了許多指導性意見。並非常高興的接受聘請,擔任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的顧問。
2007年12月30日,基金會召開理事會。全體理事和全體監事參加了會議。王肇基理事長主持了會議。鄭文芳副秘書長對2007年的業務情況和2008年工作計劃做了報告。會議制定了《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2008年工作計劃》。
二00八年
2008年1月12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與北京新東方影視公司簽訂合同,雙方共同投資貳仟萬元,聯合拍攝三十集電視連續劇《姚雪垠》,總策劃由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鄭新立擔任。
2008年1月26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邀請了河南電視台「梨園春」欄目組來南陽演出,慶祝基金會成立一周年。南陽市政協副主席王清華發表了講話。南陽電視台錄播了晚會實況。
2008年5月19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通過南陽市紅十字會,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捐贈價值47萬元葯品,支持災區人民。
2008年6月6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經主管部門批准,籌建南陽市人物文史館,總投資一億六千萬元,規劃、土地手續已經完備。
2008年7月31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華龍中學捐款,對升入大學,經濟困難的學生給與救助,市領導王清華出席了捐贈儀式。
2008年9月8日,河南省民政廳侯貴州、楊忠友一行到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視察工作。對基金會業務開展提出了很多具體的指導意見。基金會對省廳領導的講話組織了多次學習。
2008年10月10日,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向中央電視台《人物》捐款壹拾伍萬元,用於電視欄目的拍攝工作。
2008年12月29日晚,基金會組織文藝演出,慶祝基金會成立二周年。
二00九年
2009年3月,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捐款出版「南陽實力派作家文庫」共3000套,文庫作者為王遂合、廖華歌、劉正義和殷德傑。
2009年8月12日,經河南省文化廳、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南陽市文化發展基金會更名為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辦公地點設在鄭州市金水路7718號。
2009年11月11日,廈門方達投資集團與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簽訂合同,投資肆仟萬元人民幣,共同開發文化產業。

Ⅲ 河南宋慶齡基金會的基本信息

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於1992年l2月31日正式成立。自成立以來,秉承宋慶齡遺志,發揚宋慶齡偉大精神,遵循「和平、統一 未來」三項宗旨,在省委,省政府的親切關懷下,在省委統戰部的直接領導下,在省民政廳的具體幫助下,在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指導下,積極履行公益機構職能,堅持「開門辦會」工作方針,緊扣時代發展主題,自覺圍繞黨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獨特的工作視角,發揮著公益組織的作用。以青少年為主體,開展國際民間交流,海峽兩岸互動、互訪活動,在關愛未來,實施資教助學醫療救助在圍繞少年兒童素質教育,多角度、多形式地開展有益於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的各項活動;在經濟實體建設等諸多方面創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領域,增強機構影響力和綜合實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進展。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國家民政部於2004年授予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全國先進民間組織」光榮稱號,於2010年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光榮稱號。
我會藉助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成效。我會先後與黨政職能部門、金融機構、社會團體和姐妹基金會密切合作,優勢互補,實現共贏。與東方今典房地產集團、白象集團、少林寺、南陽防爆集團設立的專項基金以及與河南電視台共同舉辦的《天使在人間》公益欄目等等,推動了我會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宋慶齡(1893~1981),偉大的愛國主義、民主主義、國際主義和共產主義戰士,舉世聞名的二十世紀的偉大女性。她青年時代追隨孫中山,獻身革命,在近七十年的革命生涯中,堅強不屈,矢志不移,英勇奮斗,始終堅定地和中國人民、中國共產黨站在一起,為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為婦女兒童的衛生保健和文化教育福利事業,為祖國統一以及保衛世界和平、促進人類的進步事業而殫精竭力,鞠躬盡瘁,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受到中國人民、海外華人華僑的景仰和愛戴,也贏得國際友人的贊譽和熱愛,並享有崇高的威望。1893年1月27日,宋慶齡誕生在上海一個牧師兼實業家的家庭。她的父親作為孫中山的朋友和同志,是她的第一個啟蒙老師。少年時代,她即負笈異域,在美國接受了「歐洲式的教育」,受到民主主義的洗禮。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專制統治,使她對祖國的獨立、自由、民主和富強滿懷憧憬。父親源源寄來的書信與剪報資料,在她的心中與孫中山領導的革命事業架起了橋梁。然而,共和國在搖籃中被扼殺,革命的大潮已經消退,宋慶齡學成歸國改革和建設祖國的抱負無由施展。她徑直到流亡的革命黨人集中的東京,不久即擔任了孫中山的助手,開始了她長達70年的革命生涯。
1915年10月25日,宋慶齡不顧父母的反對,毅然決定與流亡中的孫中山結婚,以堅定的步伐毫不猶豫地跟隨孫中山踏上捍衛共和制度的艱苦鬥爭歷程。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在北京逝世。他把「和平、奮斗、救中國」的囑託交給了宋慶齡和他的同志。
1927年8月,宋慶齡出訪蘇聯,以後旅居歐洲4年,考察了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和幾個主要的資本主義大國,研讀了馬克思的著作,與流亡歐洲的許多中國革命者一起研究中國革命的核心問題--土地和農民問題,思想上有了質的飛躍。
當日本帝國主義對中國的侵略不斷擴大,民族矛盾上升為社會主要矛盾的時候,宋慶齡迅速作出科學的判斷和正確的決策,認為「國難當頭、應該盡棄前嫌。必須舉國上下團結一致,抵抗日本,爭取最後勝利。」她關於全國團結抗戰的思想,與克服了「左」傾教條主義的中國共產黨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戰略方針是相一致的。她並且為國共兩黨實現第二次合作搭橋鋪路,起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宋慶齡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宋慶齡長期承擔了大量的國務活動。與此同時,她把許多精力投入婦女與兒童的文化、教育、衛生與福利事業中。之後她一直擔任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名譽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婦女聯合會名譽主席和中國人民保衛兒童全國委員會主席職務。
1950年,她被選為世界和平理事會理事。
1952年,被選為亞洲及太平洋聯絡委員會主席。
1954年9月宋慶齡當選為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1959年4月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宋慶齡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1965年1月,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她再次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1975年1月,第四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她再次當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78年2月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連任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80年8月3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擔任大會執行主席。
1981年5月14日,宋慶齡患的冠心病、肝癌及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病情惡化。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宣布接收宋慶齡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宋慶齡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榮譽稱號。1981年5月29日20時18分病逝於北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Ⅳ 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吸收居民儲蓄嗎

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是1992年經河南省民政廳批準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不屬於金融機構,不能接受任何存款,只能接受公眾募捐,開展基金的保值增值。它的宗旨是以繼承和發揚宋慶齡畢生所致力的兒童文教、科技、福利事業,促進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國際友好往來,維護世界和平;實現祖國統一為宗旨。業務范圍:繼承宋慶齡遺志、募集發展資金、資助兒童文教、科技和福利事業。那些說是接受存款的肯定是打著河南省宋基會的名義,干別的事情。官方網址:http://www.henansclf.org/,可以電話咨詢。

Ⅳ 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作為非營利公募組織,廣泛動員企業、國內外基金組織、民間團體以及個人等自願捐贈,匯集各類社會資源,資助公益文化事業。
第二條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本會遵從捐贈人的意願為其設立本會下屬的專項基金,並根據捐贈人的喜好興趣將捐贈款投向指定文化項目。向本會捐贈將享受國家和河南省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 為規范專項基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本會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文化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文件精神和本會章程,制定本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 在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受法律保護,本會和本會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專項基金。
第二章 專項基金資金來源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基金,是指本會依法受贈的、並按捐贈人意願投向指定文化項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贈款。
第六條 專項基金資金來源:
(一)國內外組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二)專項基金實現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專項基金理事會
第七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是專項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決策機構,由基金發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會特派理事共同組成。基金發起人可以作為基金長期不變的理事會組成成員,並為專項基金事務的核心決策人。
第八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需經本會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幹人,理事若幹人,或秘書長一人。理事長、理事由基金發起人與相關單位協商確定,本會有至少一個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任。
第十條 凡同意專項基金章程,熱心文化藝術事業,並能夠積極參加基金組織的活動、承擔並完成專項基金理事會交付的有關任務的海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申請並經專項基金理事會同意,報本會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均可成為專項基金理事。
第十一條 基金理事有參與和監督基金各項工作的權利;有參加基金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有遵守基金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積極完成基金分配任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的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批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決定基金資助項目及用途檢查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
(五)增加和罷免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
(六)決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由基金理事會負責,本會有權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進行監督。
第四章 專項基金使用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為特定捐贈款,本會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後,設立專項基金專用賬戶。本會開據捐贈票據給捐贈人,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文件規定,憑本會開據的捐贈票據,捐贈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贈的稅務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支出須有基金理事會決議和基金理事長簽字。專項基金使用范圍應在專項基金章程所涵蓋或規定的范圍內,不得用於超越章程范圍外的支出。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設獨立的銀行專用賬戶,實行獨立核算,單獨建帳,財務工作由本會財務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須遵守本會的有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
第五章 專項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專項基金理事會負責運作,基金理事會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專項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採取購買債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於風險投資。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理事會也可委託本會對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會將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對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會對專項基金的管理:
(一)提供法律保障:捐贈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均受法律保護。
(二)免費提供服務:本會為捐贈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提供免費的專業財務服務,以確保專項基金使用的暢通和規范。
(三)實施財務監督:確保專項基金用於其章程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二條 本會對專項基金的財務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專項基金理事會和基金捐贈人對專項基金支出情況的查詢,給予及時如實答復。
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年向專項基金理事會遞交財務年度匯總表。
第二十四條 如因本會違反本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導致專項基金遭受損失,本會將責成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對專項基金賬戶進行財務決算,以確保專項基金的延續性和捐贈人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專項基金及基金理事會成員不得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或借本會的名譽開展不適當的活動。如有違反,本會有權終止專項基金的運作,直至取消專項基金的設立。
第二十七條 專項基金(包括固定資產)不足人民幣十萬元且不足時間持續一年以上時,本會將對專項基金進行清算。清算後,剩餘資產歸本會所有,專項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和修改權歸本會。

Ⅵ 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與宋基基金會什麼關系

兩者沒有直接關系,都是獨立的機構。屬於公募型基金會組織,人民團體和慈善公益機構。

河南省黃河文化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南省文化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津、法規及基金會章程的規定,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依法管理和使用政府資助財產;組織社會募捐,接受法人、自然人捐贈;整合人文資源,彰顯先進人物;組織社會閑散資金,支持扶助文化產業、文化事業單位及項目;促進文化交流,搶救文化遺產,為文化建設服務。

為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譽主席宋慶齡,2005年9月,經第五屆理事會議審議通過,更名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宋慶齡畢生致力的增進國際友好,維護世界和平;開展兩岸交流,促進祖國統一;關注民族未來,發展少兒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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