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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求冀財社[2012]16號文件詳細內容,謝大神幫助!
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安全監管總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製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製造活動。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葯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
第五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 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 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 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 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 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 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條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葯及其製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葯、火葯、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條 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准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准。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 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准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准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葯品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 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機械製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 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製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製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 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於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後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許可權,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於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採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等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Ⅱ 冀匯金服投資靠譜嗎
冀匯金服公司還是很好的,無論是從項目上還是公司管理上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它並不是通過網路平台的線上投資,而是線下簽合同的,合同正規,符合國家合同法,由基金業協會來監管,封閉式私募股權類固定收益基金,有託管銀行,有基金管理人。
冀匯金服公司主要經營金融信息服務(除金融業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金融業務流程外包、金融知識流程外包,商務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財務咨詢等業務。
拓展資料: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運用貨幣交易手段融通有價物品,向金融活動參與者和顧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獲得滿足的活動。按照世界貿易組織附件的內容,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包括下列類型機構:保險及其相關服務,還包括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除保險以外。
金融服務包括融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買賣、商業保險和金融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服務。
1、金融信息服務:隨著信息技術與科技的不斷創新,政府已經把金融信息服務行業列為獨立的產業。所以廣義的金融服務應該包含金融信息服務、金融資訊、第三方支付、網路信貸等。
2、金融服務費是針對為客戶提供分期貸款購買商品過程中提供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商品業務手續、申請金融貸款、後續的審核,包括抵押登記,這些都需要人員提供服務,因此對這些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可統稱金融服務費。
3、在貸款買車的過程中,很多人會向金融機構支付汽車金融服務費,且費用不低。而根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所以說,汽車金融服務費並不合法。
Ⅲ 去哪裡可以找到冀財社字[1998]23號文:內容是關於對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管理的通知》
建立養老、失業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對於深化改革,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再就業資金、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上述四項資金統稱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確籌集渠道,保證資金來源
為確保完成我省社會保障工作任務,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渠道和標准重新規定如下:
(一)養老、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1、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省級統籌企業繳費比例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集體企業按各市規定比例繳納,從1999年1月起統一按工資總額的20%繳納; 1997年7月起,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4%,今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當工資增長超過物價增長8%時,個人繳費比例從第二年起再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工資收入的8%;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為全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16%。
2、失業保險費:從1998年7月開始,企業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
3、破產企業在財產清算時,要按照法律規定, 按第一順序優先清償以前欠繳的養老、失業保險費和本企業離退休人員以後所需的養老保險費用(計算到70歲)。
(二)再就業資金的來源。再就業資金來源原則上採取「三三制」的辦法解決,即財政、企業、社會分別負擔三分之一。財政負擔的部分,中央企業由中央財政解決,省屬企業由省財政籌集解決。社會負擔部分,不再劃分級次,統一由所在地政府統籌解決(市縣兩級如何劃分,由各設區市政府確定),即社會渠道籌集的資金,由各市縣依據規定渠道對其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包括中央、省屬單位)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原則上都由本企業負擔。
1、財政籌集渠道:
(1) 從當年個人所得稅比1995年增加部分提取,各市應根據國有企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任務大小,確定提取比例直至全部;仍不足的,個人所得稅基數部分也應拿出並入再就業資金,同時個人所得稅要在本市范圍內調劑使用;
(2) 從當年本級一般預算收入中提取1.5‰;
(3) 從當年本級一般預算收入比上年增長部分中提取3%;
(4) 各級財政部門撥付的「送溫暖」基金;
(5) 當年罰沒收入進入地方庫總額的20%由各級財政部門按年度並入再就業資金;
(6) 從當年地方本級預算外收入中提取5%(按重點建設項目資本金基金的徵收范圍徵收,包括納入預算內管理的行政性收費)。
2、社會籌集渠道:
(1)從1998年7月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繳費比例的新增部分主要用於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失業保險基金上繳省調劑金的比例由原來的10%提高到20%。
(2)未參加失業保險統籌的城鎮非公有經濟組織,按其規模每戶每年收取50—500元,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夜總會、保齡球館、娛樂中心以及美容美發、洗浴中心等高消費場所,從其營業收入中提取10%。
(3)各企業、事業單位按其年招待費支出額20%比例繳納。
(4)對賓館、飯店的床位費加收10%的價外調劑金。
(5)對高工資收入的企業,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不足50%的,按超過部分總額的5%徵收高收入調節費;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50%以上的,按超過部分總額的10%徵收。由稅務部門在徵收個人所得稅時向企業一並徵收,也可以由各設區市政府動員或指令進行一次性捐贈。
(6)對限制使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和工種崗位按每使用1名農民工每年收取200元。
(7)破產企業在清算企業財產時, 應優先上繳一定數額的再就業資金,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體上繳比例由各市確定;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中經批準的破產企業下崗職工轉入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的,其相應安置費劃入再就業資金。
(8)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
(9)市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渠道。
3、企業籌集渠道:
企業負責籌集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資金總額的三分之一。
(三)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實施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保障資金主要由市、縣承擔,承擔比例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力情況籌集一定數額的省級調劑資金,補助財政困難的市、縣。有條件的設區市可建立市級調劑資金,支援財政困難縣,此外,還應積極開辟其他籌資渠道,以彌補財政資金的不足。
二、改革養老、失業保險基金繳撥辦法,提高基金收繳率
(一)從1998年7月起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繳撥辦法。要做到全額上繳、全額撥付、足額發放,保證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二)擴大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收繳的源泉控制,提高基金收繳率。對在城鎮范圍內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基金,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代征。具體辦法和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征的時間,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部分企業故意拖欠不繳的養老、失業保險基金,養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其他征繳機構可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從財政對其列支返還的資金中扣交。
(三)按照薪、稅、貸、貨、利的順序,優先保證養老、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開戶銀行要在支付企業在職職工工資之前代為扣繳(收付雙方免簽協議);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不得再提取管理費。以前年度的管理費結余,一律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連同財政預算安排的經費一起,按照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需要合理核定撥付。
(五)限期收回外借基金,保證養老、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制定外借基金的回收計劃,對於到期的外借基金,不論什麼原因都必須在1998年年底前如數償還本息;凡在1997年7月國務院重申加強基金管理後又挪用基金、1998年6月底前不能如數償還的,必須從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於回收過程中必須的開支,可從回收的基金利息中支付,由經辦機構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批准後撥付。
三、分解落實責任,確保籌資目標完成
為了促進企業改革和下崗職工再就業工程的順利進行,各級政府要建立資金籌集目標責任制,確保省政府確定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任務的完成,按照「養老、失業保險基金全額征繳、足額撥付,再就業資金實行企業、社會、財政各負擔三分之一,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全額負擔」的原則,建立目標責任制。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分別對財政、社會負擔的資金籌集總負責。各項社會保障資金征繳責任部門為:
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2、再就業資金,其中從個人所得稅收入中提取、 從當年本級一般預算收入及其增量中提取、財政部門撥付的送溫暖基金、從罰沒收入提取、從預算外資金中提取等六條渠道由財政部門負責;從失業保險金中提取、從使用農民工單位收繳等兩條渠道由勞動部門負責;從未參加失業保險的個體、私營企業等非國有經濟組織收繳渠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床位加收調劑渠道由地稅部門負責;從業務招待費中提取渠道由監察部門負責;從高消費場所營業收入中提取、對高工資企業收取調劑費、破產企業從清算財產中上交、社會捐贈及政府規定的其他渠道等由各設區市政府確定具體的征繳責任部門。
3、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由財政部門負責。
為確保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支付,各征繳責任部門必須千方百計按分管的渠道和政府下達的征繳籌措目標,做好資金籌集和督促征繳工作。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門每年度的社會保障資金分項籌集責任目標由省政府下達(1998年分市、 分部門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目標分配表附後)。
四、加強資金管理,強化監督檢查
要切實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規范使用程序,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充分發揮財政部門在資金管理方面的職能作用,加強財政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銀行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資金管理工作。
(一)管理原則
1、專戶管理、收支兩條線原則。在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之前, 社會保障資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按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專款專用、收支平衡原則。 社會保障資金在籌集使用上要貫徹「分類管理、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確保取之得當、用之合理。
3、財政分級負擔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原則。養老、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省、 市級統籌或合理調劑;再就業資金財政部分實行分級負擔,社會部分實行屬地收繳、屬地負擔;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分級分擔、分級管理。
(二)管理措施
1、計劃管理。社會保障資金實行年度計劃管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應根據政府有關收支政策及工作目標,參照上年執行情況和本年收支變化因素,編制所管社會保障資金年度收支計劃草案,經財政部門審核,並按資金管理許可權報政府或政府主管該項工作的領導小組審批後嚴格執行。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時,按計劃編報程序報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調整。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於每一年度終了後,按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准確、完整地編制年度決算草案。年度決算草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形成本級社會保障資金總決算,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2、財政專戶管理。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統一核算養老、失業保險基金、再就業資金的收支活動。開戶銀行對存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障資金,要按規定的利率計息。各經辦機構可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社會保障資金收入過渡戶,按期、足額將收繳的社會保障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主要是財政資金,財政部門要將所需資金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科目,專帳管理。
3、統一票據管理。社會保障資金收繳票據實行統一管理。 各征繳機構在收繳社會保障資金時,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或監制的票據。征繳機構要按票據管理規定向財政票據管理部門領用和繳銷。
(三)資金使用范圍和申請程序
1、養老、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養老、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其中,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參保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支出。對已參加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要按時足額為離退休人員發放離退休金。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用於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再就業服務中心對被託管人員的基本生活補貼、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費用。領取失業救濟金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養老、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部分除預留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其餘全部購買國家債券,以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使用養老、失業保險基金時,由養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批準的年度收支計劃,編制季度分月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按用款計劃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付經辦機構支出帳戶。
2、再就業資金的使用。再就業資金的使用范圍: 對再就業服務中心用於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繳納社會保險費、培訓費、組織生產自救和勞務輸出的費用予以補助;對企業安置非本企業下崗職工、下崗職工開展轉業培訓等予以補助;對企業安置下崗職工興辦的經濟實體向銀行貸款給予部分貼息,對生產自救基地和再就業培訓基地予以補助;應付突發事件的支出。省級籌集的再就業資金(包括省財政撥款、預算外籌措、從省級罰沒收入和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中提取、社會捐贈等等),除按規定用於支付省屬企業下崗職工的託管費用外,給困難市以一定支持。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發放,首先由下崗職工本人申請,經再就業服務中心初審,並登記造冊,報企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匯總後將下崗職工名單和所需資金數額報當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辦公室審定,經財政部門會簽後,由財政部門將資金劃撥到再就業服務中心,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標准發放。其他申請使用再就業資金的單位,要填報再就業資金使用申請表,並將有關證明材料報單位所在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財政部門會簽後,由財政部門將資金劃撥用款單位。
3、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 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常住城市(鎮)居民。主要有三類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離退休人員領取離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時,首先由戶主向所在地居委會申請,填寫《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表》,經居委會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後,由街道辦事處(鎮)審議,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核批准,報設區市民政局備案。各級民政部門及城市(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要對補助對象登記、造冊,定期深入到戶了解情況,實行一季一報制度,動態管理。按月向享受對象發放補助金,建立發放專帳,定期向社會公布。財政部門審核後按季撥付資金。
(四)監督檢查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入、支出項目、標准及金額,接受社會監督。
2、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和財政、審計、監察、 工會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管理、使用的監督。財政、監察部門要定期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每年對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必須進行年終審計,向同級人民政府寫出審計報告。
3、各級金融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督, 協助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及其經辦機構管好、用好社會保障資金。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提出的用於社會保障之外的撥款,要拒絕支付。
4、社會保險參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對舉報情況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單位或個人。
五、加強領導,建立考核激勵機制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及時足額籌集、切實管好用好社會保障資金,保證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按時發放和離退休人員按時領到離退休金及享受各項待遇,關系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級政府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各級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領導掛帥、各有關部門參加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籌集資金目標的落實,認真審批資金的收支計劃和決算,切實加強監督。
(二)建立目標考核制度。省政府將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上解目標分解落實到各設區市和省直有關部門,由省考核辦列入年度考核指標,作為評價單位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建立定期報告制度。為了動態掌握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各經辦社會保障資金收繳和支出的單位要按月向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告資金收支情況;
各設區市要每月將當地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情況匯總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告。
(四)建立獎懲制度。對完成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和上交任務目標的市給予表彰,對未完成任務的通報批評;對完成資金籌集任務的省直征管部門給予表彰,對未完成任務的除通報批評外還要按未完成比例扣減其經費;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也要進行通報批評。各設區市對有關責任部門及所屬縣要制定資金籌集的獎懲措施,確保資金籌集任務目標的完成。
對在資金使用、管理中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按國家和我省現行法紀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