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如何審計
⑴ 江蘇省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規范管理行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的審計監督。
接受審計監督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優撫安置等社會救濟基金,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其他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工作的領導,充實力量。
實施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第四條省審計機關主管全省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依照審計管轄范圍實施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第五條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等內部控制制度,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查證。
內部審計機構和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六條審計機關依法開展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七條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第八條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計劃)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預算(計劃)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徵收、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經辦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徵收社會保障基金項目、標準的准確性和完整性;
(三)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人是否按照規定標准,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金;
(五)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營運是否安全,增值是否合規、有效;
(六)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第十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計劃)執行情況和決算報告及其相關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有根據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資料的,有權採取取證措施。第十二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第十四條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終結後,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要求向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第十五條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結果。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協助執行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依法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
(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後,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⑵ 上海市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由政府部門或者受政府委託的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用於社會保障事業的各類基金和資金。第三條(原則)
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監督,應當有利於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於實現社會保障基金運作的規范化,有利於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四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審計局負責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第五條(審計范圍)
上海市審計局和區、縣審計機關(以下統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本市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助以及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基金的徵集、支付、增值運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第六條(審計內容)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社會保障基金的徵集情況;
(二)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三)社會保障基金的結余和專戶儲存情況;
(四)社會保障基金的上解、下撥、調劑情況;
(五)社會保障基金的核減和轉移情況;
(六)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取、上解、下撥、使用管理費用的情況;
(七)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直接承辦或者委託金融機構承辦社會保障基金匯繳結算、增值運營的情況;
(八)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執行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情況;
(九)國家或者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事項。第七條(定期審計和專項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結束前,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各項社會保障基金上一年度的徵集、支付以及增值運營情況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各項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第八條(審計組的組成)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監督,可以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
由市審計局直接進行審計的事項,可以組織下級審計機關以及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第九條(審計通知書的送達)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的3日前,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承辦社會保障基金匯繳結算、增值運營等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金融機構)送達審計通知書。第十條(審計方式)
審計監督可以由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第十一條(有關資料的報送)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受委託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審計機關報送社會保障基金的徵集、支付和增值運營的預算、決算報告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第十二條(有關資料的查閱、調取)
審計機關有權查閱、調取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審計機關有權查閱、調取受委託金融機構承辦社會保障基金匯繳結算、增值運營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此有關的資料。第十三條(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調查)
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第十四條(審計報告的提出)
審計組對社會保障基金實施審計結束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受託金融機構的意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受託金融機構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並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第十五條(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作出)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社會保障基金徵集、支付、增值運營等規定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受託金融機構。
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⑶ 濟南市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基金繳納、徵收、籌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住房公積金和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保障基金。第三條市審計機關負責本市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或者根據市審計機關的授權進行審計監督。
財政、勞動保障、民政、房管等政府部門和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審計機關做好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第四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可以進行全面審計或者專項審計,也可以進行審計調查。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對社會保障基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進行審計,並可以與當年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相結合。第六條審計機關對經批準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繳納、徵收和籌集情況;
(二)支付和使用情況;
(三)結余和專戶儲存情況;
(四)保值增值運營情況;
(五)國家或者省、市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審計的事項。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對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執行財政和財務制度的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是指對社會保障基金承擔徵收、支付、保值增值、管理等義務的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第八條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審計機關報送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財務收支計劃、資產負債表、收支表、財務情況說明書、決算報告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第九條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內部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備案。
審計機關應當對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負有社會保障基金繳納義務的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障費用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審計人員出示審計征和審計通知書;
(二)對審計事項和審計內容提出質疑和申辯;
(三)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提出行政復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可以聽取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情況介紹;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有根據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與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資料的,有權採取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違反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規定的有關帳冊資料。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後,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被審計單位、有關機關提出審計建議書:
(一)未按規定時間將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障基金的;
(三)轉移、隱匿由社會保障基金所取得的違法資產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與社會保障基金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社會保障基金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
⑷ 什麼是社保審計,社保審計知識普及
1社會保障審計意義及作用
開展社會保障審計,對於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1.1促進我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是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完善的助推器。從宏觀看,社保審計促進了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完善,使社保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動工作進一步規范:從微觀講,社保審計的監督和服務功能相互融合,在實行監督檢查的同時,為社保基金管理和經辦機構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建議,服務社保工作更好地開展。
1.2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基金流失。社會保障審計開展,進一步規范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等管理、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有效防範了基金的流失,使社會保障基金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得以充分發揮。
1.3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社會保障制度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的關心,也是人民群眾共同享受改革開放偉大成果的重要舉措。開展社會保障審計,就是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審計的職責,使社會保障基金的每一分一毫都真正能用在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上,用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關鍵環節上。作為一名審計工作者,就是要用實際行動為人民群眾的利益站好崗、服好務。
2社會保障審計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2.1社會保障立法的相對滯後,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健全,導致審計定性、評價難,審計決定落實難。
隨著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的范圍不斷擴大,各種保障險種陸續出台,而與之相配套法律法規制定滯後,不利於基金規范管理。由此給審計的實施和判斷也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審計工作人員在了解大量的政策法規的同時,還要分析相關政策法規的一致性和銜接性,從而做出相應的判斷。另外,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規大多是程序法,而不是實體法,對違反法規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審計處理依據不明確。
由於法律法規的滯後,在審計中存在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現象,給審計決定的落實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比如,在某專項基金審計過程中發現,此項基金存放在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基金的安全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同時又更便於服務農民。然而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規定,必須將基金存放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這就造成了合情合理與合法之間的矛盾,相關的審計決定落實起來也就有很大難度。
2.2社會保障基金種類多、涉及面廣的特點,加劇了審計力量與工作量之間的矛盾。社會保障基金幾乎覆蓋於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具有種類多、覆蓋面廣的特點。從種類上看: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住房公積金、廉租住房資金,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社會保障資金等:從收支渠道看,其資金來源有各級財政撥款、單位及個人繳納、社會捐助、基金存入銀行利息收入、結余基金購買國庫券利息收入、滯繳罰款收入、調劑收入、補助收入、贊助收入等,從支出的范圍上看,有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下崗、低保、救災、扶貧、助殘、退伍、福利院、五保戶和貧困戶臨時救濟等:另外,還有政策性極強、管理和經辦機構多等特點。社會保障基金的這些特點,在加大審計工作量同時,也使得審計人員在有些行業是無法涉足的,例如在醫療保險基金審計中,醫院的延伸審計調查只能停留在表面,對於葯品是否濫用、是否存在掛床現象等均無法深入調查,這也無形增加了審計風險。
2.3計算機輔助審計等先進的審計手段運用不足,制約了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效率和質量。近年來,國家大力實施「金保工程」,計算機輔助管理系統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中逐漸普及,發揮了重要作用。審計部門在開展計算機輔助審計方面,雖然也進行了一些嘗試和探索,取得了一些經驗。但是,局限於硬體與軟體的不足,審計部門特別是廣大的基層審計部門在開展社會保險審過程中,不能充分利用計算機便利開展審計,尤其是軟體開發不足等問題(在審計實踐中曾出現社保專項基金業務審計軟體無法容納基金資料庫的現象)的存在,導致社會保障基金計算機輔助審計無法正常開展,影響了審計的效率和質量。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資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第四條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目的是,有利於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促進我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第五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策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經批準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是否嚴格執行,有無超預算、超計劃問題;
(二)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調整是否按法定程序報經審批;
(三)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是否真實、合法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第六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內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發揮核算監督和控製作用。第七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基金,有無少征、漏征和任意減征、免徵等問題;
(二)應當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企業、事業組織、國家機關和黨派、社會團體是否按法定的項目、標准、及時、足額上繳社會保險基金,有無隱瞞、拖欠、少繳、漏繳、截留、挪用等問題;
(三)主管部門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撥付社會保險基金款項,有無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
(四)社會保險費的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與許可權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五)社會保險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准確地發放參保人員應得的費用,有無拖欠、少發問題;
(六)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機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其資信狀況是否可靠,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利息或收益是否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違反規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投資和經商辦企業等問題;
(七)有無貪污、私分和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等違法行為。第八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機構財務收支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險機構財務收支的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二)管理服務費的使用是否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計劃執行;
(三)有無擅自提高管理服務費的計提基數、計提標准和擴大開支范圍等問題;
(四)有無違反規定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彌補機關行政經費、搞基建項目和購買小汽車等問題;
(五)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是否符合精簡原則,有無因機構膨脹和人員超編加大管理成本開支的問題。第九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中救濟、救災、福利、優撫等社會保障資金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撥款和社會捐贈款、物是否按預算和計劃落實到位,有無剋扣災民、貧困戶和優撫人員依法應得的款、物問題;
(二)是否做到專款專用,有無擠占、挪用社會保障資金問題;
(三)有無貪污、私分、揮霍浪費社會保障資金等違法行為;
(四)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第十條審計機關應逐步做到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實行定期必審制度,並與當年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相銜接。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可以實行報送審計或就地審計,也可以實行報送審計與就地審計相結合等審計方式。根據需要,亦可以組織行業審計、專項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程序,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查出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對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政府報告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⑹ 企業社保資金專項審計
1、社保專項審計實際上就是對繳費單位社會保險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檢查。具體的講就是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機構,在基金征繳環節對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的繳費情況,委託專業中介機構(通常為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檢查,並對經審計確認的漏逃社會保險費予以追繳。
2、這項審計是勞動保障部門按照轄區內單位的一定比例抽取的。一般而言,經常受到員工投訴並且未按規定繳納社保的企業被抽取的概率比較大。企業千萬不要心存僥幸喲。因為,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以及國家五證合一的推行,企業的社保繳費情況與其銀行、稅務、統計等相關數據將通過大數據平台進行密切關聯,社保專項審計對象的確定將更為高效。
3、業要想避免被社保專項審計,必須做到:
首先,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其次,就是要合理的利用國家相關政策,為企業做好薪酬籌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煤炭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監督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審計署《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結合煤炭工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煤炭行業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行業社會保障統籌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井下作業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基金及其他煤炭社會保障基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審計,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煤炭行業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第四條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目的是,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促進煤炭行業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基金使用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保障煤炭職工基本生活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第五條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經批準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是否執行,有無超預算、超計劃問題;
(二)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調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社會保障基金的核算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的會計制度,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是否真實、合法,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第六條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內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會計核算辦法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財務機構是否健全,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有效地發揮核算監督和控製作用。第七條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障基金,有無少征、漏征和任意減征、免徵等問題;
(二)應當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的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的項目、標准及時、足額將單位應繳社會保障基金全額撥付給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有無隱瞞、拖欠、少繳、漏繳、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等問題;
(三)主管部門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社會保障基金,有無拖欠、截留、挪用問題;
(四)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決算,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與許可權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五)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否按照規定在指定銀行開設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將職工繳納的個人保險金計入職工個人帳戶並按規定的利率計付利息,有無少記、漏記保險金和未按規定計付利息等現象;
(六)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准確地發放參保人應得的保險費用,有無拖欠、少發或擅自提高支付標准、增加項目發放保險費用等問題;
(七)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對社會保障基金的運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社會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符合規定的運作收益是否納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有無違反規定動用基金投資、經商、購買股票或購置非國家發行的債券等問題;
(八)有無違反規定挪用社會保障基金彌補機關行政經費、搞基建項目和購買小汽車等問題;
(九)有無貪污、私分、挪用社會保障基金等違法行為。第八條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經費收支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經費預算是否堅持收支平衡、勤儉辦事、厲行節約及統籌兼顧、重點安排的原則,是否按規定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二)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經費是否按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計提,有無擅自提高計提基數、計提標准計提管理經費等問題;
(三)管理經費收支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管理經費支出的范圍、標準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或揮霍浪費等問題;
(五)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是否符合精簡原則,有無因機構膨脹和人員超編加大管理費用支出的問題;
(六)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財務收支的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是否真實、合法。第九條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逐步做到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情況及決算實行定期必審制度。
⑻ 社保審計重點審什麼
法律分析:社會保險基金審計應把握以下幾個重點環節:
(1)加強審計項目管理,合理確定審計重點;
(2)加強調查測試,明確審計工作重點;
(3)加強延伸審計,確保審計工作效果;
(4)加強跟蹤檢查,提高審計成果質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