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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失業保險基金如何管理

發布時間: 2023-02-02 19:47:08

Ⅰ 泉州失業補助金領取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申領條件:曾在泉州市繳納過失業保險,現在為無業狀態人員即可申領;申領方法:本人持身份證、社保卡在線上APP辦理或戶口所在地失業窗口辦理。失業補助金的領取標准:失業補助金的領取期限統一為6個月,標准為每月516元,申領失業補助金不核減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年限,申領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享受一次,實行按月發放,不得與失業保險金同時發放,不得跨統籌地區重復申領享受,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失業補助金期間,不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參保繳費6個月(含)以上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標准原則上可按統籌地區當月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的80%發放;參保繳費不足6個月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標准原則上可按統籌地區當月失業保險金平均水平的40%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Ⅱ 如何領取泉州失業保險金

符合相關條件才能領。
1,能不能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領多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各地領取的月標准不一樣。
3,怎麼領
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一般60日內需要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材料、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等向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之後方能領取到失業金。一般在辦理失業後次月領取,是打卡發放,按月在當地領取(農村戶籍的,個人不參加失業保險的,是發放一次性失業金救助金)。具體程序由於各地辦理流程不一樣,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社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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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福建省失業保險如何申領及領取標准

福建省失業保險如何申領及領取標准?

●法律依

1、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

2、《關於失業保險基金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勞社文【2006】405號)

●辦理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所需提供材料

1、本單位和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憑證及最後一個月的繳費失業申報表、稅單、失業減員表、養老減員表、醫療保險減員表;

2、失業人員的個人檔案;

3、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4、失業人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1寸照片1張;

6、銀行賬號復印件。

●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將失業人員的名冊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5天內報失業機構備案→失業機構發給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由單位發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填寫

失業者→持失業金申領登記表及有關材料→填寫失業人員登記表、求職登記表→到戶籍所在地核實蓋章→經辦人核對→失業機構負責人審批(5天內審核)→按指定日期到失業機構簽名→失業金由指定銀行發放

●領取標准

根據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准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准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准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准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應當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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