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調控基金
㈠ 調節金是什麼意思
調節金是「中人」基本養老金中可能出現的一個組成部分。當用過渡性養老金或個人帳戶放大方式仍解決不了新老待遇水平之間的有機銜接時,需要在「中人」的基本養老金結構中另外增加一塊養老金。這一塊養老金就稱為「調節金」。
在2006年到2015年之間退休人員,被稱為「中人」,2005年進行了養老金制度改革。對統一制度之前已實施「統帳結合」改革方案的地區而言,在統一制度後用設置調節金的方法可以較好地解決並軌後「中人」過渡的難題。因為對這部分地區來說,其實施的「統帳結合」方案大部分都有「社會性養老金」,其計發比例都為職工平均工資的25%左右。統一制度後,要求將「社會性養老金」改為「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由25%改為20%;此外,原高於11%個人帳戶的部分也面臨一個如何處置的問題。
由於這些「高出部分」不能馬上取消,應逐年沖減。而「過渡性養老金」只是解決「中人」臨界點之前沒有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它解決不了統一制度後「中人」臨界點之後的年限養老金的逐年沖減問題,因此必須用增設調節金的方法解決。
總之,不是每個省份在養老金計算中都會給退休人員額外的調節金的,具體政策以當地規定為准。
【法律依據】:
財政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一般公共預算的超收收入,除用於沖減赤字外,應當用於設置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五條
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用於設置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一般公共預算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的資金,不作為結余。一般公共預算連續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㈡ 物價調節基金的主要內容
1.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置范圍。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
2.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3.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流通企業受政府委託或執行政府物價政策,高價收購、低於經營成本加正常利潤的價格水平銷售商品,因而產生政策性虧損。這部分虧損由政府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㈢ 價外費用繳納價格調控基金嗎
1. 價格調控基金(繳納標准)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准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
2.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價外費用應並入銷售額內,繳納價格調控基金。
㈣ 什麼是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討論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不能不涉及與此高度相關的一個概念——「超收」。所謂「超收」,是以當年的預算數字為參照系而計算的財政收入增長額,或者說它是突破了既有預算規模的控制而處於預算框架之外或稱超計劃的財政收入增長額。因而每年的「超收」都會成為政府部門手中的一筆機動財力,從而可以超出既有預算規模的空間而多做一些公共領域的事情——「超支」。隨著「超收」走向「超支」,「超收」和「超支」便會分別疊加到預算收支規模之上,從而使得決算環節的財政收支高於預算環節的財政收支。
在表象上,「超收」不過是預算執行的結果,「超支」花的也是意外之財。但深入一步看,「超收」和「超支」,或者由「超收」走向「超支」的發生,其根本的原因則鑲嵌於我國現行的預算約束制度之中:
在預算的編制環節,無論是預算收入指標的安排,還是同其協調安排的稅收收入計劃指標,歷來都是本著「留有餘地」的原則確定的。其習慣性的做法,就是在GDP的計劃增幅基礎上外加2-3個百分點。如在2005年,GDP的計劃增幅為8%,據此測定的預算收入增幅便為11%(=8%+3%)。注意到過去13年間實際高達20.13%的稅收收入年均增幅幾乎是同期GDP年均增幅(10.14%)的2倍之多,GDP的實際增幅又總是遠高於計劃增幅,並且稅收收入佔到了預算收入的90%以上,可以立刻意識到,無論出於怎樣的考慮,在預算收入的編制環節,事實上預留了很大的「超收」空間。
在預算的執行環節,處於現行稅收管理體制下的稅務機關,其日常工作要在兩條線索上進行:稅收計劃和現行稅制。一方面,作為指令性的稅收計劃,經過層層分解並下達到各級稅務機關之後,便成為必須完成的任務「底線」。另一方面,作為征稅基礎的現行稅制,在依法治稅的旗幟下,把該征的稅如數征上來,又是稅務機關必須履行的天職。既要依計劃治稅,又須依法治稅。前者很「硬」,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後者雖表面上不那麼「硬」,也可依征管能力的狀況而有所伸縮,但在稅收法制建設迅速推進的條件下已經容不得人為的調節。故而稅收計劃和現行稅制之間的現實距離,又為稅務機關以及整個預算執行環節打下了「超收」的基礎。
在預算的審查環節,現行預演算法對於「超收」、「超支」的規定,頗為模糊。「超收」收入的動用和決策基本上在行政系統內完成,而未納入人民代表大會的審批視野。即便在形式上要走某些程序,實行所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通報和報告制度,通常的情形也是,先支用,後通報,或者邊支用,邊通報。甚至本來應互為條件的財政赤字和「超收」,也往往互不搭界、各行其道。故而每年形成的「超收」,幾乎都要不打任何折扣地轉化為當年的「超支」。在「超收」與「超支」之間,是一列高度相關的「直通車」。
正是在上述的體制機制性因素的交互作用下,「超收」的意義變了味,人們對於「超收」的態度也走了樣:由被動地接受「超收」的結果演化為主動地追求「超收」的目標。自然地「超收」也就越來越趨向於常態化:不僅每年動輒幾千億元的「超收」滾滾而來,而且因「超收」而生、游離於預算之外的財政收支規模也越來越大。
事情一旦走到這一步,鮮美的「唐僧肉」倒有點「燙手山芋」的味道了:建立在「超收」基礎上的財政收支運作機制,顯然難保可持續性。一旦「超收」資金鏈因故斷裂,由此出現的麻煩可想而知;在趨於常態化的「超收」面前,本來就不那麼規范的現行預算約束制度處境尷尬。既難以一下子收緊韁繩,實施真正意義上的預演算法治,又不能放任下去,隨其同市場經濟的要求漸行漸遠。
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推出,可說是如此情勢下「逼出」的一個求解之法。從2006年為數2573億元的中央財政「超收」中拿出500億元,充作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財源,實質是對「超收」實施了「分流」:一部分「超收」脫離了原有的非規范性軌道,從而進入了可望在今後調劑使用的「蓄水池」,並走入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監督視野。
㈤ 建築業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東西呢 每個月都要繳納嗎納稅依據是什麼稅率呢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各地區徵收標准不同,依據廈府(2012)412號文規定,廈門建築業價格調節基金從2012年11月1日起徵收。按建築業營業額的0.2%徵收。
按現行新會計准規定,則「價格調節基金」不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因此,「價格調節基金」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他應付款-價格調節基金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價格調節基金
貸:銀行存款
如果不採取計提方式,上交時:
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
貸:銀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