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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水利建設基金什麼時候取消的

發布時間: 2023-02-03 22:09:40

『壹』 免水利基金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是指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

第十二條 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等優惠政策,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貳』 九大行業減免水利基金從哪年開始

九大行業減免水利基金從2020年開始。
根據陝政發(2020)3號、陝財稅(2020)3號文,對受新冠疫情影響比較大的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等九大行業免徵。
水利基金是按照企業上年度的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萬分之六計征的。 水利建設基金是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徵收,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是指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的水利專項基金。

『叄』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原有徵管規定繼續徵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確。
二、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並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
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已劃至稅務部門徵收,稅務部門要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基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庫。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可提出免徵、停徵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肆』 免徵水利基金的文件內容

法律分析: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調減為0。(一)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徵條件,繳費人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繳費的,予以退還。(二)免徵該基金後,相關水利工程建設投入,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由各級財政給予經費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伍』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哪年停徵的

您好
1、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今年剛剛停徵

2、2016年2月1日以前涉及的價格調節基金,仍按原規定執行。各機構請於3月15日前按規定申報2016年1月份應繳的價格調節基金。

3、從2016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育林基金徵收標准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整合歸並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等7項徵收對象相同、計征方式和資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違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徵范圍由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不超過10萬元。免徵政策長期有效。

『陸』 水利建設基金取消了嗎

法律分析:水利建設基金沒有取消。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柒』 免徵水利基金的政策

法律分析: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繼續徵收民航發展基金、旅遊發展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確。

二、優化民航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將民航發展基金重點投向不具備市場化條件的公共領域,逐步退出競爭性和市場化特徵明顯的領域;將航空物流體系建設納入民航發展基金補助范圍;不再對通用航空機場建設和運營予以補貼。

三、優化旅遊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將國家全域旅遊示範項目、促進文化和旅遊消費項目納入旅遊發展基金補助范圍。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開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可提出免徵、停徵或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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