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調基金屬於哪個局管理
Ⅰ 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2009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集,用於平抑、調節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異常波動的專項資金。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立並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努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第五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第六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制定、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第二章徵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過向社會徵收的方式,徵集價格調節基金。第八條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和標準是:
(一)對批發環節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徵收;
(二)對省級電網每年銷售電量按0.003元/千瓦時徵收;
(三)對批發環節的燃氣按0.04元/立方米徵收;
(四)對依法應計征水資源費的取水量按0.03元/立方米徵收;
(五)對基礎電信運營商通信業務收入按0.1%徵收;
(六)對確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通信費按50%徵收;
(七)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徵集項目。
按照前款所列項目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具體的繳納義務人,並向社會公布。對存在兩個以上批發環節的同一商品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不得重復徵收。第九條市、縣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項目和標准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徵集規模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相適應,對不相適應的徵集項目和標准應當及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依據本規定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代征。第十二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第十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並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送交同級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地方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要求代征價格調節基金,並在規定時間內足額解繳到指定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財務資料核算應繳數額。第十五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價格調節基金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相關財務報表,以及申請減繳、免繳或緩繳的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七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其中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Ⅱ 汕頭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調控市場價格,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和《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和區縣(不包括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下同)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專項用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的異常波動進行平抑和調節。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制定、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分戶核算,專款專用,年度結余滾動結轉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第二章徵集第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規模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相適應,實行政府投入和向社會徵收相結合的徵集方式。
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和標准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同一企業或者經營者不得重復徵收不同環節的價格調節基金。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內安排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補貼資金;市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的補貼資金,區縣財政每年安排的補貼資金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市級價格調節基金和區縣級價格調節基金按照以下規定向社會徵收:
(一)對發電(含水電、火電、風電、熱電、垃圾焚燒發電等)企業,以其上網電量為依據,按照0.001元/千瓦時-0.003元/千瓦時的比例徵收;
(二)對煙草專賣企業,以其煙草製品銷售額為依據,按照1‰的比例徵收;
(三)對按照建築業繳納營業稅的建築安裝企業,以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按照1%-3%的比例徵收;
(四)對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的企業(不含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小額貸款公司),以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按照1%-3%的比例徵收 ;
(五)對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不含銷售政府保障性住房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按照1.5%-3%的比例徵收;
(六)對按照旅店業或者飲食業繳納營業稅並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以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按照3%的比例徵收;
(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徵收項目。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收入統一納入市級價格調節基金;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徵收標准暫時按照幅度下限執行;第(六)項規定的一定規模,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項目和標准實行動態管理。
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市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會同同級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提出徵收項目和標準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執行;區縣人民政府需要調整徵收項目和標準的,應當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執行。第十一條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征,並實行按月徵收;不能按月徵收的,經價格主管部門同意,以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當年的財務報表為依據實行查核徵收。
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價格調節基金,應當使用統一的稅收票證,並以附註的形式註明為價格調節基金。第十二條繳納義務人應當於每月的10日前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應繳價格調節基金的金額,如實報送徵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價格、地方稅務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並於每月的25日前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繳納義務人不按照前款規定申報應繳價格調節基金的金額或者提交有關材料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根據有關財務資料核算應繳金額。
Ⅲ 南昌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管理辦法(2002修改)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對市場物價的宏觀調控能力,防止副食品價格的劇烈波動,確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穩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南昌市市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為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對象。第三條 南昌市物價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和管理工作。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標準是:
(一)從事生產、經營、服務並就地繳納流轉稅的企、事業單位,為銷售、營業或服務收入總額的1‰,其中商業批發企業為進銷差價的5‰;
(二)外來施工企業為承包工程收入的1‰;
(三)個體工商戶為每戶每月10元;
(四)從事運輸(含個體運輸)經營業的,貨運為每噸位每月10元,客運為每座每月1元,出租小汽車為每輛每月30元;
(五)外地駐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按核准人數每人每月5元繳納;
(六)嚴重虧損企業,經市物價局核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減免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按以下途徑徵集:
(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勞務服務,並就地繳納流轉稅的企、事業單位由市地方稅務局代徵集;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市國家稅務局代徵集;
(三)外來施工企業由市建管局建築管理辦公室代徵集;
(四)個體客、貨營運戶由市公路運輸管理處代徵集;
(五)出租小汽車和小公共汽車營運戶由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代徵集;
(六)賓館、招待所、旅店業由市地方社會事業建設費征管辦公室代徵集;
(七)外地駐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由市外經貿委代徵集;第六條 各單位、個人必須按月上繳價格調節基金;每月上繳數不足10元的,可按季徵收,年終結算。
已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按規定提取價格調節基金後,不得調減承包基數和收入上交任務;企業上繳的價格調節基金列入企業成本。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代征部門應在每月15日前向市物價局結繳上月所徵集的價格調節基金。
徵集價格調節基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票據由市物價局統一管理。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物價局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作為市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平抑突發性的主、副食品價格暴漲暴跌和節日期間的主要副食品價格;
(二)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
(三)保障「菜籃子」價格的基本穩定;
(四)同控制商品零售物價指數上漲幅度掛鉤。第十條 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市物價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 市物價局應定期對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價格調節基金當年用不完的,可結轉下年使用。
市財政和審計部門應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不按時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市物價局對欠繳部分按日徵收2‰的滯納金,並限期繳納。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關於徵集價格調節基金的暫行辦法》(洪政發[1989]10號)同時廢止。
Ⅳ 呼和浩特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價格調控體系,增強政府調控物價的經濟實力,根據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推進物價改革,抑制物價總水平過快上漲的通知》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各盟市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用於穩定「菜籃子」價格,穩定重大節日價格,平抑災區價格或其他突發性漲價,扶持副食品生產和經營等的專項基金。第三條建立價格調節基金,要按照「法規健全,組織落實,使用高效和監審嚴格」的要求,兼顧價格調控的需要和企業與社會的承受能力的原則。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除政府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核定一定數量外,主要採取社會多方面徵集的辦法。
(一)在本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集;
(二)旅店業按每床每天1元徵集;
(三)國家、自治區及呼市管理的商品和收費標准上調時,按提價後一年內增加收入額的3%徵集;
(四)行政事業性、經營性、服務收費單位,年收入10萬元以下的,按1%徵集;10萬元--50萬元按2%徵集;50萬元以上的,按3%徵集;
(五)在本轄區內施工的建築安裝企業中,外埠企業按其施工預算總額的2‰徵集,本市企業按其施工預算總額的1‰徵集。第五條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徵價格調節基金。虧損企業或確有困難的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予以緩征或減免。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
(一)因季節性變化或自然災害的影響,主要副食品的上市量減少,引起價格大幅度上升,為穩定物價進行的補貼;
(二)重大節日安排市場供應,為平抑市場物價進行的價格補貼;
(三)由於突發性原因,引起價格暴漲暴跌,需要進行的臨時性價格補貼;
(四)建立主要副食品儲備制度的資金,利用保護價收購農副產品的資金;
(五)用於扶持「菜籃子」工程建設的資金;
(六)政府安排的與市場物價有關的其他資金。第七條市政府成立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物價的副市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由市物價局、財政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下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
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統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減免、管理和使用。第八條價格調節基金按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由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專戶儲存,使用財政局監制的呼和浩特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專用收據。專款專用,年終節余,滾動使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對違反規定的截留、隱瞞和挪用調節基金的,將作為違紀行為予以查處。第九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須由需用單位提出申請,由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審核,領導小組集體研究,領導小組組長批准。第十條領取和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必須承擔平抑市場物價的責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對違反規定套取基金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撫順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法
第一條為增強政府調控能力,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扶持副食品基地發展,保證市場有效供給,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國家計委、省政府關於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並有銷售、營業、收費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並對縣區物價部門和指定代征部門徵收管理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有銷售、營業、收費等項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市物價局可根據上級規定和我市情況,對價調基金徵收范圍和標准進行調整,但須報市政府批准後下文執行。第五條價格調節基金按月計征。企業由財務部門單獨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帳,實行稅前列支,列入銷售費用,於每月10日前向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結繳。第六條凡政府委託代征價格調節基金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做到應收盡收,於每月20日前向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結繳。第七條各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部門要搞好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統計和催繳工作,及時辦理各種手續,做好服務工作;財政、稅務、交通、審計、銀行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代征代收工作。第八條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退。確有特殊情況的,須報市政府減免審批小組審批。第九條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年末結余,滾動使用。主要用於扶持「菜籃子」工程,發展副食品生產基地、專業市場建設以及再就業工程等,平抑市場物價突發性暴漲暴跌和節日期間主要副食品價格,保證市場物價基本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原則實行有償使用,使用基金須由使用單位申請,並填寫《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呈報表》,經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審核論證,報請市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領導批准。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基金日常管理,並對使用情況適時作出審計和監督檢查,對挪用和長期拖欠的,要追究責任並限期收回。第十一條經政府批准使用的價格調節基金,財政部門應在上報之日起15日內及時撥付到位。第十二條對代征和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按有關文件規定提取代辦費,用於支付有關辦公費、人員勞務費等。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的管理經費按省政府《關於加強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1996年2月10日遼政辦發〔1999〕12號文)規定,可從徵收額中提取8%作為辦公及獎勵經費,用於在徵收、管理、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第十三條嚴禁拖欠價格調節基金或弄虛作假,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撫順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准
Ⅵ 貴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規范價格調節基金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徵集的專項基金。第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徵集、管理、使用。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價格調節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審計、稅務和商貿、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辦公室的工作。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均應按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准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少於5000元的按5元繳納。第五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由稅務部門代為徵收,每月15日前交財政部門專項儲存。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制度,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年度預決算制度,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預決算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編制,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第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扶持重要副食品的生產基地和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二)重要商品儲備費用的補貼;
(三)「菜籃子」工程補貼;
(四)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臨時補貼;
(五)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的必要費用。第八條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附項目方案、用款計劃、可行性報告等相關資料。
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政府調控目標與重點,結合市場發展趨勢和年度收支計劃,對申請進行審查論證,提出初審意見,綜合平衡後,報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第九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立專門會計科目,嚴格按批准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按項目工程進度向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使用情況報告和結算報告。第十條有償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按用款協議規定的期限償還本金,支付資金佔用費。資金佔用費標准參照同期同檔次的銀行貸款利率。逾期不償還的,加收20%的資金佔用費。第十一條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跟蹤監督,定期檢查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投入的資金。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審計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實施審計監督。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稅務部門追繳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徵收、管理價格調節基金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主要副食品調節基金徵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Ⅶ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第三條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屬地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計劃安排;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2%;
(二)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車用天然氣加價收入用於補貼支出後的結余部分;
(三)向社會徵收部分;
(四)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第五條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計征。其徵收范圍是:
(一)娛樂業;
(二)旅店業、飲食業;
(三)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
(四)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實行單獨計征。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稅時一同徵收,並按規定繳入國庫。第七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繳、免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第八條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生活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
省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應對本省范圍內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異常波動。第九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重要商品價格形勢的監測分析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方案,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第十一條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侵佔。第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並組織績效評估。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並追回已撥付的資金;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下級人民政府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侵佔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監督不力或者發現問題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多征、減征、免徵、緩征價格調節基金的。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細則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Ⅷ 汕頭經濟特區主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市場副食品價格的調控,穩定市場物價,安定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省有關法規、規章,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特區范圍內設立汕頭經濟特區主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調節基金)。
汕頭經濟特區主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代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負責調節基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第三條調節基金來源:
(一)市財政部門在本規定實施的第一個年度預算內安排300萬元作為補貼資金,以後由市人民政府每年視財政狀況和實際需要適當增加;
(二)特區旅館業向旅客按稅前客房營業收入的規定數額價外加收。徵收標准為:
1、普通旅館,每套客房每日2元;
2、一星級(含收費等級准一星級),每套客房每日3元;
3、二星級(含收費等級准二星級),每套客房每日5元;
4、三星級(含收費等級准三星級),每套客房每日7元;
5、四星級(含收費等級准四星級),每套客房每日9元;
6、五星級(含收費等級准五星級),每套客房每日10元。
旅客住宿半日或不足半日的,定額標准按全日標准折半計征;
(三)根據《汕頭經濟特區特種消費行業稅費征管若干規定》,對特區范圍內特種消費行業按其營業收入5%徵收的特種消費行業附加費,納入調節基金使用管理;
(四)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部分商品和服務項目,按一定價格或收費標准比例徵收;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第四條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調節基金,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劃入汕頭經濟特區主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專戶(以下簡稱基金專戶)。第五條除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調節基金,由各職能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徵收後,並於次月10日前統一上繳市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調節基金專戶:
(一)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的調節基金,由旅館業經營單位負責代征;
(二)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的調節基金,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
(三)本規定第三條第(四)項的調節基金,由市物價局負責徵收。第六條調節基金的徵收應使用市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印製或監制的票據。第七條調節基金徵收及代征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向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月調節基金收繳情況統計表;市財政局應每季向調節基金辦公室報送基金專戶收繳和支出情況統計表。第八條調節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其主要用途是:
(一)扶持特區「菜籃子」工程建設;
(二)在遭受災害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對重要農副產品實行保護價的補貼及對經營部門必要的政策性虧損補貼;
(三)主要節日或淡季,市政府下達經營部門組織、儲備主要副食品貨源所必需的費用補貼;
(四)為平衡市場供求,委託經營部門參與市場吞吐,組織副食品期貨,平抑市場價格,提供必需的經營風險基金。第九條調節基金實行滾動使用,必要時,經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批准,可實行有償使用。遇緊急需要,資金不足時,可向開戶銀行申請低息貨款。第十條調節基金的使用,根據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申請以及市場的情況,由申請使用基金的單位填寫《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表》,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由調節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市貿易等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市調節基金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第十一條使用基金的單位,應自覺接受調節基金領導小組的檢查、監督,於每年年終寫出書面使用情況報告,向基金專戶辦理結算,並接受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十二條市財政、審計、物價、地稅等部門應加強對調節基金收繳、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物價等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詢、復制與調節基金有關的帳薄、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調節基金有關的銀行資料;
(二)檢查與調節基金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停止相關營業;
(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第十三條對逾期不繳納調節基金者,由徵收部門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屬列管商品或收費,物價部門不予辦理調、定價手續。拒不繳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瞞報少交調節基金者,由物價部門處以少交款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Ⅸ 長沙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對放開副食品價格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保持物價基本平穩,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辦函(1992)18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掌握的、用以調控重要副食品市場價格的專用基金。第三條 長沙市物價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監督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對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補貼的商品或建設副食品生產基地的成本、費用進行審核;向市政府報告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收取和使用情況。
市建委、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銀行和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等部門應協助物價部門做好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收取和管理工作。第四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收取范圍是:
1、從國家對國營商業企業1992年豬肉、生活用煤的財政補貼基數中提取一部分,1993年至1994年每年提取1000萬元;
2、市區(含郊區、下同)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按實際營業天數,根據不同床位的實際收費標准,價外收取2%;
3、市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按注冊從業人員每人每月收取2.5元;
4、外地駐長機構按核准人數每人每月收取2.5元;
5、外地(含縣、郊)進入我市市區的建築安裝單位,按經定額標准核定後工程總造價收取0.5%。第五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託下列部門和單位收取:
1、從豬肉、生活用煤原財政補貼基數中提取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市財政按季撥入價格調節基金專戶;
2、從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託稅務部門代收;
3、從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收;
4、從外地駐長機構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託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代收;
5、從外地建築安裝單位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託市基本建設專項費用聯合收費辦公室代收。第六條 由有關部門代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市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製作的專用收款收據或發票。所收價格調節基金於收取後次月的15日內解繳到市價格調節基金專戶。第七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范圍是:
1、為平抑主要副食品價格暴漲暴落而採取的臨時性價格補貼;
2、重大節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3、用於發展副食品生產基地及調控市場價格的建設項目。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第九條 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由需用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和相關資料送市物價局,由市物價局提出補貼方案,填制《價格調節基金補貼審批表》報市政府審批。第十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收取、使用應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物價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執行。
Ⅹ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建立、規范和完善我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市場物價、安定群眾生活中的作用,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7號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7號文件所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指省、州、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城市縣級區是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由市政府自行確定。第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及標准
1、對賓館、旅社、招待所等住宿營業單位按實際住宿收費標准價外徵收4%,由住宿營業單位在住宿發票備注欄中註明價格調節基金項目,隨同住宿費直接向旅客收取,收入單獨立帳。
上述單位接待黨、政、群、團等機關一、二、三類會議免收價格調節基金,其他業務會議按標准收取。
2、國家管價商品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經營性服務項目。國家管價商品採取特殊價格政策,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成果外獲得的超額利潤,按該商品的管價許可權,全部或部分轉入同級價格調節基金。具體轉入的比例、時間和方法由同級物價部門確定。
3、除湘政發[1995]17號文件明確免徵的收費項目以外的其他事業性、專項性收費,一律按5%計征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物價部門在收費年審換證時,一次徵收。
4、對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酒吧、游藝室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由娛樂營業單位從營業收入中提取,不直接向顧客徵收。可按實際營業額的規定比例徵收,也可按正常營業額和規定比例換算成固定金額徵收,具體徵收方式由各級物價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湘和中央在湘企業(包括辦事處、營業部)按核准人數(包括在職職工、合同工和臨時工,不包括離退休職工)每人每月徵收2.5元價格調節基金。
負有代征價格調節基金任務的單位,本項目可免徵。
6、應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必須按各級物價部門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規定的期限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
1、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由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可由同級物價部門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直接徵收,也可委託其他部門代征,具體徵收形式由各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物價部門委託其他部門的代征業務手續費不得高於所征調節基金實際數的5%。
2、下列單位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省物價局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直接徵收:
(1)由省物價局管理價格的涉外賓館;
(2)中央在湘單位、駐湘軍事單位和省直所屬住宿營業單位及其附設、單設的娛樂場所;
(3)由省物價局核發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直接進行收費年審的單位,從事業性、專項性收費中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
(4)鐵路、民航、郵電、電力行業應交納的價格調節基金。
3、除對住宿營業單位徵收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他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業收款收據。專業收款收據由各級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第五條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1、價格調節基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具體由各級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開設「收入」和「支出」兩個帳戶,「收入」戶的資金應按時轉入同級財政專戶,用款計劃批准後,由財政專戶轉入「支出」戶,方可使用。
2、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同級人民政府。使用時,由使用部門或單位提出申請,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執行。
經同有人民政府批准,價格調節基金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並按規定收取佔用費。
3、價格調節基金用於調控市場重要副食品價格水平。主要用於:補貼負有平抑市場物價責任的國有商業部門因執行國家政策,在收購、經營中造成的虧損;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市場物價發生大的波動時的價格補貼;平抑節日市場物價的補貼;扶持重要副食品的生產基地和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4、凡運用價格調節基金補貼、扶持生產經營的商品,應主要供應當地市場,其價格應報同級物價部門核定,一般應低於市場價格5-10%,以平抑市場價格。
5、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統計報表制度。各級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要按月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結存等情況進行統計,並按規定表式編制報表,在報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同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