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工程基金是什麼意思
⑴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是什麼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通過電力加價等特殊措施而籌集到的、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的資金。
1992年12月20日財政部、國家計委、能源部、國家物價局以〔1992〕財工字576號文下發《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緊急通知》。通知規定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在財政上列收列支,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截留、挪用。
⑵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歷史
2009年,三峽開發總公司宣布三峽工程完工,並因此改名為中國長江三峽集團。
按照三峽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三峽工程的資金投入回報是每年12%以上,因此,當時國家計委對工程的資金回報率要求是12%。
由此,納稅人一共為三峽工程繳納了5000億元的特別稅,每年的回報應該在幾百億元以上,可是,納稅人不僅沒有收到一分錢的回報,並且還要繼續往三峽這個大漏斗里繳稅,而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2014年3月24日,中央集中更換三峽集團一、二把手的罕見舉措,使得隱藏在電價里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再次曝光。

⑶ 三峽的投資來源及其渠道
三個來源:一是國家投資,也就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另外一部分是銀行貸款,第三部分是三峽工程建設運行單位中國三峽總公司(現稱中國三峽集團)自行籌措的資金。這裡面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佔了多數。你可以看看這幾個材料。希望可以幫到你。
⑷ 三峽電網建設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中三峽輸變電工程建設資金(以下簡稱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的保值增值,促使三峽電網建設基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峽電網建設基金被擠占、挪用、浪費和流失,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一是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電力工業部《關於八省、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標准和葛洲壩上網電價的通知》(計價管〔1997〕463號),對三峽第一批發電機組投產受益地區每千瓦時電加收6~8厘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二是根據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關於四川省新征三峽基金使用問題的通知》(國三峽委發辦字〔1996〕9號)文件規定,用於三峽電站至四川、重慶的送變電工程建設和前期工作的四川省和重慶市每千瓦時電新加征的3厘錢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第三條 三峽電網建設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即對三峽電網建設基金,按照不同的資金使用單位和使用性質,採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凡直接使用的單位,對三峽電網建設基金只能用於三峽輸變電工程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凡間接使用的單位,對三峽電網建設基金應首先滿足合同規定的相關支出。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1)直接使用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的單位,即中國電網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網公司);(2)間接使用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的合同單位,包括工程項目委託管理單位、工程設計單位,在履約期間的各施工單位、科研單位、監理單位及國內有關製造廠家,電網公司所屬物資公司、網聯直流咨詢公司等單位。第五條 三峽電網建設基金是國家對國家電力公司注入的國家資本金。國家電力公司作為出資者撥入電網公司的三峽電網建設基金,作為電網公司的法人資本金,由電網公司用於三峽輸變電工程。第六條 電網公司應根據國家審定的概算,貫徹「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要求,進行投資控制和管理,並嚴格規范內部資金的使用行為。第七條 國家電力公司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平衡情況提出三峽輸變電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建議,經與國務院三建委辦公室協商後,報國家計委納入國家投資計劃,並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編報年度資金計劃,合理調度資金。第八條 電網公司要按計劃、合同及工程進度及時撥付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第九條 電網公司應加強內部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勵和競爭機制,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力爭投資有所結余。單項工程竣工出現結余時,主要應用於整個三峽輸變電工程以豐補歉,在滿足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生產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經計劃、財政等部門核定結余投資額後按規定預提留成收入。結余投資建立專賬管理,按規定使用。第十條 電網公司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制度,建立基金撥付和使用情況財務月報、年報制度,及時將基金撥付和使用情況通過國家電力公司報送財政部、國家計委等國家有關部門。第十一條 項目委託管理單位使用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的管理。電網公司對項目委託管理單位上報的年度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平衡。電網公司根據資金到位情況,按照年度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向項目委託管理單位撥付的工程建設基金,只能用於三峽輸變電工程項目的支出。第十二條 電網公司對項目委託管理單位負責范圍之外的工程項目直接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項的管理。工程價款的結算以承包合同和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為依據。具體包括: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年度投資執行計劃、經監理單位審核的施工統計報表及工程價款結算單。第十三條 物資采購和設備購置的資金管理。電網公司委託所屬物資公司負責物資采購和設備購置。電網公司對物資公司上報的年度物資采購和設備購置計劃進行審批,按照雙方簽訂的經濟合同,結合資金到位情況和工作進度撥付資金。第十四條 科研單位的科學研究試驗經費的管理。電網公司以服務工程、應用工程為原則確定三峽輸變電科研課題,與各相應科研單位簽訂的科技咨詢合同、科技服務合同,合理安排資金用於支付咨詢費和科研經費。其中專門針對三峽輸變電的特性而進行的科研項目,由電網公司向科研單位撥款。科研成果歸電網公司所有;與有關科研院所簽訂的屬於階段性服務三峽工程需要的科研項目,可以採取撥款和貸款方式同時投入進行開發,科研成果共享,其經濟效益視撥款和貸款比例由合作雙方進行分配。
⑸ 政府基金是什麼意思
政府基金:
即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簡介: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要求,從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 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以下統稱「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⑹ 交電費的時候三峽基金等那些是什麼東西
在全國大部分民眾的生產和生活中,大家每使用一度電能,不管你願意還是不願意,你都得支付三峽工程建設的電力基金。即使是下崗失業,生活沒有來源,即使是交不起學費,貧困失學,即使大病在身,無錢醫治;但只要你想見到光明,只要你打開電燈,你就得交納三峽電力基金。當然三峽工程,千年大計,國運所系,造福子孫,全國人民以在電費中交納三峽工程建設電力基金、各省市以對口支援三峽工程移民的方式無償支援三峽工程建設,體現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
⑺ 財政部關於印發《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使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峽工程建設資金被擠占、挪用、浪費和流失,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包括國家撥付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及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簡稱三峽總公司)籌集的用於三峽工程的各種資金。第三條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堅持「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即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按照不同的資金使用單位和使用性質,採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凡直接使用的單位,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只能用於三峽工程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凡間接使用的單位,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應首先滿足合同規定的相關支出。第四條本辦法適用:(1)直接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單位,包括三峽總公司、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簡稱移民開發局)及地方移民機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家電網建設公司;(2)間接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合同單位,包括長江水利委員會(簡稱長委會)、三峽工程的其他設計單位、交通部三峽工程航運指揮部,以及在履約期間的各施工單位(含國內其他承包商)、科研單位、監理單位及國內有關生產製造廠家。第二章三峽總公司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第五條三峽總公司是三峽工程的項目法人,全面負責三峽工程的資金籌集、工程建設和投產後的經營管理,以及資產的保值、增值。三峽總公司應根據國家審定的概算,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要求,進行投資控制和管理,並嚴格規范內部資金的使用行為。第六條三峽總公司每年應按期向國家報送下一年度三峽工程投資計劃,並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編報年度資金計劃。除國家撥付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和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外,遵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積極籌措和合理調度資金。第七條三峽總公司對其它單位使用的三峽工程建設資金,要按計劃、合同及工程進度及時撥付,不得無故拖延。庫區移民經費,應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移民投資計劃,依據資金到位情況,按比例及時撥付資金;勘測設計費和「通航三項費用」,應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和雙方簽訂的合同,按資金到位情況結合實際工作進度撥付資金;對工程進度款、科研費、監理費、物資和設備購置費等,應嚴格履行經濟合同,並結合工作進度撥付資金。第八條三峽總公司要加強內部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勵和競爭機制。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工程價款結算、費用、設備和物資、價差和投資節余等具體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第九條三峽總公司內部成立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確實不能實行自收自支的差額或全額預算單位,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動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三峽總公司成立的經營性公司,要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嚴格按財政部財工字(1995)22號文,即《國有企業興辦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辦理,應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與總公司劃清界線,實行財務脫鉤。第十條國家計劃安排的政策性貸款和專項貸款是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組成部分。三峽總公司應與國家開發銀行或其它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嚴格履行借款協議,並執行相關銀行的有關制度和管理辦法。第三章水庫淹沒補償費的管理第十一條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補償費(簡稱移民經費)是三峽工程總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移民開發局應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中央統一領導、分省包干、縣為基礎」的管理體制,合理安排和使用移民經費。第十二條移民開發局每年應按時向國務院三建委、三峽總公司報送下一年度庫區移民經費計劃,並及時申請資金。各級移民機構要加強移民資金的撥付進度,減少撥付環節,縮短資金滯留時間,確保各地移民資金及時到位。第十三條各級移民機構要加強移民資金的管理,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移民經費。不得用於計劃外項目,需調整計劃的,應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擴大移民經費的使用范圍,嚴禁截留、擠占、挪用移民資金。移民資金當年節余,不得轉作他用,只能結轉下年使用。移民經費在各級移民機構暫存期間所形成的利息收入,相應增加移民補償經費,納入計劃用於移民項目建設;移民建設單位使用階段形成的利息收入,全部留歸建設單位,沖減建設成本。
⑻ 什麼是建設基金
比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通過電力加價等特殊措施而籌集到的、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的資金。
1984年4月2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廳發〔1984〕43號文轉發的《關於開展三峽工程籌備工作的報告》中指出,葛洲壩電廠所創造的利潤上交總公司,作為三峽工程投資的組成部分。根據這一精神,原水利水電部以〔84〕水電財字第133號文發出《關於將葛洲壩電廠發電利潤劃作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通知》規定葛洲壩電廠所創造的利潤,從1984年1月1日起除按規定提取企業留利外,其餘全部轉交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首先用於按貸款合同規定應償還的銀行貸款,其餘部分用於三峽工程建設。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應作為國家撥給的基本建設投資,通過建設銀行管理和使用。1991年12月3日財政部以〔1991〕財工字第429號文頒布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內容、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三峽工程的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管理、三峽總公司各項資金收支活動的監督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1992年7月11日,國家物價局以〔1992〕價工函字353號文下發《關於1992年煤運加價用電加價及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等問題意見的函》,其中要求電力企業在節能降耗、努力消化鐵路貨運、煤炭提價影響的基礎上,今年燃運加價用電加價標准全國每kW·h提高1分5厘,其中3厘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為落實第205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1992年12月20日財政部、國家計委、能源部、國家物價局以〔1992〕財工字576號文下發《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緊急通知》。通知規定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在財政上列收列支,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截留、挪用。除葛洲壩電廠上交利潤按原辦法執行外,全國用電量每kW·h加收的3厘錢,由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電管局)負責隨電費一起徵收。並隨之下發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內容,指出「三峽基金」目前包括兩部分:葛洲壩電廠上交中央財政的利潤和按全國用電量每kW·h徵收的3厘錢。同時要求為保證三峽基金的徵收任務,每年由能源部商財政部根據國家確定的電量計劃,下達各省、市、自治區徵收三峽基金的年度任務,各地在實際執行中要保證完成,並力爭超收,並規定任何單位都不得拖欠三峽基金。
1993年4月14日,國家計委、財政部、電力工業部、國家物價局以計投資〔1993〕631號文下發《關於提高葛洲壩電廠上網電價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通知》規定從1993年1月1日起,對葛洲壩電廠上網電價在現行電價的基礎上每年提價1分,分4年到位,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1993年6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3〕134號文下發了《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從大局出發,服從國務院的決定,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征交「三峽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和緩征。各有關銀行對電力部門入庫的「三峽基金」要及時匯入中央總金庫,不得滯留和挪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的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要認真擔負起「三峽基金」的徵收管理的監繳、催繳任務,使三峽基金及時、足額入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電力、計劃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有力的措施,做好三峽基金的徵收工作。
⑼ 電價中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1992年,國務院決定全國用電加價0.3分錢/千瓦時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此後,基金數度提高,直到每千 瓦時提高到0.7分錢。眾所周知,三峽工程建設已經基本完成,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該項基金應該取消。但是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印發《國家重大 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稱,2010年1月1日起,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停止徵收,但為其籌資的電價附加不取消,繼續以新設立的國家 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名義徵收。
綜上,需要徵收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