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基金如何起訴
㈠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股權基金如何起訴擴展閱讀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㈡ 私募股權基金違法嗎怎麼算違法
法律分析: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私募股權基金是不違法。違法的私募基金:1、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和推介私募基金產品。2、私募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基金產品備案手續。3、私募機構募集時末對投資者進行有效風險測評,並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4、私募機構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私募基金登記和備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證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糾紛怎麼解決比較好
1、到法院進行訴訟:我國目前存在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邊緣界定困難的現象。就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紅線,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等特徵中很難做出嚴格區分,尤其近年來發生了一些私募股權基金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糾紛發生時,投資者往往也會尋求刑事、民事雙重救濟手段來維護權益。2、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達成和解:有限合夥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糾紛中最常見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濟途徑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的方式尋求救濟:召開合夥人會議是有限合夥人的基本權利之一。3、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㈣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
㈤ 購買金英馬股權基金被騙,如何維權
本報訊(記者 劉可 通訊員何楊彪)一影視製作發行公司因資金短缺向投資公司融資借款8300萬元,其中部分款項已到還款期限但逾期未還,被投資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據介紹,北京金英馬影視文化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專業影視製作發行公司,滕某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為拍攝電視劇資金短缺向北京德豐財務國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資借款。2013年9月24日,雙方簽訂融資協議,約定金英馬公司向德豐公司融資借款4000萬元,期限為18個月,將《抹布女也有春天》和《第三種愛情》的全球銷售收入及版權質押給德豐公司。同時約定,滕某將金英馬影視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26%股權質押給德豐公司。當天,雙方簽訂了保證合同,滕某自願對上述借款承擔擔保責任。
合同簽訂後,德豐公司按照約定陸續付款。之後,金英馬公司又以資金緊張為由,繼續借款,截至2013年12月16日,共獲得融資款8300萬元。之後,雙方就此簽訂了合同附件,確定借款總額為1億元,其中直接給付8300萬元,扣除約定的銷售費用和第一期收益1700萬元。備忘錄確定金英馬公司應於2014年9月30日支付900萬元,2015年3月30日支付1300萬元,2015年4月30日前歸還全部借款。滕某作為金英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備忘錄上簽名並再次確認承擔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2014年9月30日,金英馬公司和滕某並未按照約定歸還借款,故德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金英馬公司立即支付欠款900萬元,滕某連帶支付原告900萬元。
目前,本案尚在審理之中。
樓主速度報案,聽警察安排,等待後續進展。
㈥ 股權投資基金賬戶可以執行投資人的債務嗎
股權投資基金賬戶可以執行投資人的債務
法院可以對債務人存在股權投資基金賬戶的資金進行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採用強制措施。
㈦ 私募股權基金跑路,怎樣追回投資款
現實中,私募基金出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內控不嚴、第三方監管缺位、管理團隊利慾熏心、GP權利過大、LP忽視權利行使等,以上都是問題產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問題在於私募基金資金鏈斷鏈,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導致相關負責人跑路,相關問題隨之產生。公安機關調查發現,資金斷鏈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編造部分虛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但是,當到了支付相關高額利息的時候,卻沒有了資金來源。基金糾紛方面,聽說上海的徐寶同律師是國內這方面做的比較專業的,這類問題處理比較多。
㈧ 股權基金投資糾紛訴訟怎麼解決
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簡稱「PE」)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資已上市公司的股權(如後面將要說到的PIPE),另外在投資方式上有的PE投資如Mezzanine投資亦採取債權型投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