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可掌握哪些基金
①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來源問題
我國住房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
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工作經費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經費或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業主大會決定,由全體業主分攤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收益中列支,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1)業委會可掌握哪些基金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② 在業委會管理系統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合法嗎
您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可以向業委會繳納公共維修基金,這是合法的。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業主為保障小區公共部分的維修、維護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而繳納的費用。每個業主繳納的金額不同,一般按照其住房面積和住房價格來計算,最低也要200元以上。業委會將收集的公共維修基金用於小區的公共部分的維修、維護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以保障小區的正常運行。
③ 業主委員會有哪些職責專項維修基金如何使用
業主委員會職責:
①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②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出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③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④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⑤督促不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限期交納;
⑥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⑦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維護和改造的共用部位: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流程:
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理辦法等。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用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④ 業委會可以查看物業哪些賬目
法律分析:業委會只能審查本項目內,物業收費的賬目。其中包括:
1、物業管理費收支賬目;
2、小區公共區域、公共部位收益 收支賬目(包括利用公共道路、場地進行機動車停放收費的);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賬目。
對於物業公司的其它費用賬目(包括本項目內,屬於物業自主經營的),非本項目的物業收費等,業主均無權查看。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⑤ 業主委員會可以動用維修基金嗎
滿足以下情況,業主委員會可以動用維修基金:
1、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
2、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動用維修基金的流程:
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⑥ 業委會一次性可以動用多少比例大修基金
只要業主委員會符合動用維修基金的程序就可以使用公共維修基金,至於一次性可以動用多少比例這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
⑦ 業委會有權使用維修基金嗎
法律分析:業委會有權使用維修基金。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有權決定重新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業主委員會認可的維修基金,另立專門賬號,並代為保管。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擁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擅自使用維修基金,只有業主委員會開會決議使用維修基金。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十八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規定:
(一)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業共用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四)業主共同利益的維護;
(五)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
(六)業主應盡的義務;
(七)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⑧ 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管理房屋維修基金嗎
房屋維修基金歸誰管解答二:維修基金應由業主管理委員會收取
眾所周知,商品房也像其他商品一樣具有保修期。在保修期一年內,發展商必須無償地對商品房的任何部位,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免費維修。這樣看來,維修基金應在保修期滿後才能使用。
在正常情況下,在發展商開始售出第一套房子一年後,該小區應該成立業主委員會。在發展商開始賣房子時也應該聘請物業管理公司。雖然最初的物業管理公司是由發展商選聘,但當一年後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有權決定重新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託人與被委託人的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是基於契約關系,即根據與業主委員會所簽的委託管理協議進駐小區予以管理。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業主委員會認可的維修基金,另立專門賬號,並代為保管。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擁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擅自使用維修基金,只有業主委員會開會決議使用維修基金,並書面通知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業主委員會通知的使用目的及審定的數額進行使用。
從上述可以看出,「房屋維修基金歸誰管」這一問題到目前為止仍沒有確切答案。但是不管房屋維修基金歸誰管,小區全體業主都享有房屋維修基金監督權。
⑨ 交房維修基金是什麼
交房時繳納的維修基金是為了維修、養護和改造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和公共部位而繳納的一種專項基金,維修基金由業委會統一使用和管理,在房屋過保後,需要大修、改造時需要經過業主投票,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後,是可以使用的。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有:
1、維修基金只能是在房屋過了保修期之後,用來維修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用設施和設備。
2、維修基金是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在使用時需要由業委會發起投票,經過2/3以上的業主贊同後,才能申請使用。
3、維修基金使用時,必須是公共部分出現問題,比如外牆裂縫、電梯故障或是頂樓防水問題,才能申請使用維修基金,業主個人的房屋有損壞時,是不能使用維修基金的。
4、維修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挪作他用。
5、維修基金一般都是錢隨房走,房屋出現轉讓時,維修基金也會隨房屋轉讓給新的房屋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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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業委會動用維修基金的流程
業委會動用維修基金的流程:
1、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或房屋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房屋維修申請;
2、經居委會核實屬房屋維修范圍的,提出房屋維修預算明細、房屋維修費用分擔的相關業主名單後,征詢業主意見並據此填寫《已購自管公房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送交原售房單位;
3、原售房單位收到申請表後,到維修基金交存銀行列印銀行存款對賬單並填寫《已購自管公房維修基金使用審批表》、《已購自管公房維修基金支取明細表》後,持相關資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辦理提取維修基金的審核手續;
4、經批准後,原售房單位持批件及相關資料到交存銀行按照居委會意見辦理轉賬,直接轉入居委會指定賬戶,由居委會將維修基金用於房屋的實際維修。
法律依據:《專項維修基金》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