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救助基金需要什麼條件
A. 道路救助基金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有下述情形之一時,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服務網點,申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申請搶救費主體:受害人、受害人近親屬、參與搶救費的醫療機構或受害人的授權委託人。交通事故發生後,相關申請主體可以向設置在各市縣公安交警的救助基金服務網點提出申請。交警部門提供的材料:、救助基金申請通知書、事故認定書或案情說明、交強險墊付通知書(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的需提供)等。肇事方材料(非逃逸案件):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員身份證和登記車主身份證復印件、肇事車輛保險單(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復印件、駕駛員和車主簽署地址確認書等。受害方材料: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墊付申請書、地址確認書等。醫療機構提供的材料(需加蓋醫院病案章或者醫務處章):入院記錄、手術記錄、搶救費用分割清單、醫院搶救費用未結算證明、高值耗材使用情況說明(費用清單中有單個醫療耗材超1萬,總價超3萬,寫高耗材使用情況說明。)超72小時搶救情況說明(申請超72小時搶救費用的需填寫)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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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救助基金怎麼申請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申請程序:1、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並提交相關材料。2、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收到相關材料以後進行審核。3、其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結論:對於符合要求的進行撥款;不符合的不進行墊付,但是需要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十三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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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救助基金怎麼申請
一、救助基金怎麼申請
1、救助基金的申請流程具體如下:
(1)申請者需要知道自己的所在地由哪個機關單位負責救助基地申領工作;
(2)申請者找到相關機關後,按照申領的救助基金的要求,提供個人詳細的資料,證明個人確實生活困難需要救助,填寫好相關的申請;
(3)耐心等待相關機關對此申請進行審批,若是審批通過了。申請者就可以寫個人身份證件等去該機關領取救助基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第十四條
【社會救助對象】社會救助對象包括下列家庭或者人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員;
(三)低收入家庭;
(四)支出型貧困家庭;
(五)受災人員;
(六)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七)臨時遇困家庭或者人員;
(八)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費用的人員;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
第十五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本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經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符合下列規定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二、失業救濟金領取的標準是什麼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