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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轉讓要帶什麼資料

發布時間: 2023-06-05 15:11:12

A. 變更股權需要什麼材料手續

變更股權需要以下材料手續: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等。
股權怎麼變更
股權變更的流程有:
1、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的轉讓】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B. 公司股權變更需要什麼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原股東會決議。(全體老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主要內容:

(1)轉讓雙方當事人、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價格、受讓者,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利的行使情況等;

(2)股權轉讓後公司的股本結構;

4、股權轉讓協議書。(轉讓雙方簽署,自然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蓋章)主要內容:(1)協議雙方的名稱(姓名);

(2)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3)轉讓的股權的交割日期;

(4)股權轉讓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生效方式;

(6)協議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包括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途徑等)。

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全體新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主要內容:因股東變更涉及到的其他有變動的事項(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組織機構人員的變更等)。

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3-13人),監事會成員(3人以上),並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提交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聘任公司總經理;提交監事會決議,選舉監事會主席。

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執行董事(1人)、監事(1-2人),聘任總經理,並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修正案須寫明修改後完整內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由單位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8、《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蓋章)。

9、如組織機構有變動,視情況提交《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0、視受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視出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原營業執照正副本。

C. 股權轉讓需要哪些資料

法律分析:公司股權轉讓需要以下資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簽署加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蓋有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3、原股東會議的關於股權轉讓的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如果公司股權是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員轉讓的,還需要提供新股東會的股東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D. 股權轉讓需要什麼資料

公司股權變更所需資料如下: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註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債權債務一並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 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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