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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股權之爭怎麼避免

發布時間: 2024-04-17 14: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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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權結構怎麼分配合理

法律主觀:

1、持股比例過於均衡所謂平衡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絕對的強勢,往往能夠對抗的各方會為了爭奪將來公司的控制權,設置出雙方均衡的股權比例。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超過兩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較為科學。但是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只有兩個,則將形成平衡股權結構。案例1:某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兩個股東,雙方各佔50%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後來,兩個股東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爭議,雙方互不同意對方的提議,導致公司無法形成任何決議,經營不能正常進行。案例2:某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三人,甲、乙兩名股東各佔45%的股份,丙佔1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超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甲、乙一旦意見不同,則丙支持哪一方,哪一方的意見就能夠形成有效決議。甲、乙發現這一情況後,都有意拉攏丙。最終的結果是丙實質上控制了公司的發展走向。上面兩個案例所產生的問題並不相同,但同樣損害著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股東僵局。案例二,導致了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當公司的控制權交給了股份比例較小的股東,其收益索取權很少,必然會想辦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權擴大自己的額外利益。這種濫用控制權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都有嚴重的損害。持股比例過於均衡可能產生的問題:(1)容易形成股東僵局,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2)容易激化股東矛盾。(3)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2、夫妻股東實踐中,該種情況多存在於民營企業。許多民營企業在創業之初即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另外,應工商注冊"公司股東必須為兩人以上"的強制性要求,但又信不過別人,因此,將公司注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實質上由一人出資塵飢世經營。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優點是:意見比較容易統一,不宜出現公司管理僵局。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缺點是:(1)夫妻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規范,"公"、"私"不分,財產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風險;(2)感情和事業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現危機,隨之帶來的是股權爭奪戰、公司控制權爭奪戰;(3)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不明,夫妻股東真正持股比例不清。3、股權過分集中在一股獨大、一股獨霸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在公司進入到規模化、多元化經營以後,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加,企業承擔的風險會隨著公司實力的增強而同步增大。可能產生的問題肢仔:(1)企業行為很容易與大股東個人行為混同,一些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更多的企業行為產生的不利後果;(2)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將產生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給企業造成的損害無法估量;(3)大股東容易忽視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4、家族企業找人做掛名股東有的家族企業喜歡讓家族成員在工商局注冊成股東,但這些注冊的股東沒有實際出資,真正的股東以及管理者卻沒有任何工商注冊的痕跡。出現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一旦出現家庭矛盾,或發生道德危機,顯明股東將股權處分,或者違背隱名股東意願表決公司事務,均會產生法律糾紛。5、外資、國企及特殊行業股東有特殊規定,違法代持有些行業,國家對股東資格是要進行審查審批的,比如金融類企業(證券公司、典當行、銀行等),另外外資企業、國有股的股權問題發生變化也都要進行審批,有些股東為了繞開這些規定,就找人代持,自己當隱名股東,這樣的持股情況也存在被法律認定為無效的風險。6、乾股、送股、股權激勵引糾紛有些公司在設立時採取乾股、送股或者股權激勵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設置不是很規范,乾股是不是有效,送股還是股權轉讓,什麼時候是股東這些問題都容易產生分歧。7、職工入股卻不登記有的企業在國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職工募股,基於法律上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往往對入了股的職工卻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由委託代持、職工持股會、股權信託等方式找人代持股東,一旦代持的股東不聽話,或者大股東忘記了職工的股東身份,職工股東的權益就容易受到侵犯。【案例】這個世界上,最差的股權結構是:兩個股東各佔50%的股派肢權。我們通過兩家中國餐飲企業真功夫和海底撈,來看最差股權結構公司的不同命運。真功夫真功夫是中國規模最大、發展最快的中式快餐企業,也是中國五大快餐企業中唯一一家本土企業。中式快餐市場的廣闊發展前景以及真功夫出色的商業模式和真功夫的發展業績,吸引了眾多股權投資基金的青睞。2007年10月,今日資本和聯動投資兩家PE投資真功夫,企業和資本方的目標是,2010年真功夫實現上市。但是,之後股東之間的矛盾糾紛,卻為真功夫的發展打上了問號,上市之路也愈發遙不可及。正如我們前面所說,一家好的企業在股權方面至少應該具備以下特點:股權結構簡單明晰;存在一個核心股東;股東資源互補;股東之間信任合作。但是真功夫除了股權結構簡單明晰之外,其他三個方面都存在問題。回顧真功夫的案例,能夠讓我們對股權結構給企業和資本的影響進行深入的思考。1、初期發展真功夫的前身是小舅子潘宇海在東莞長安鎮107國道旁邊開的一家168甜品店。1994年,姐姐潘敏峰和姐夫蔡達標加入,投資了4萬元,潘宇海自己也出資4萬元,把168甜品店改為168快餐店。股份結構是潘宇海佔50%,姐姐和姐夫各佔25%。初期,企業經營以小舅子為主,姐姐管收銀,姐夫做店面擴張。潘宇海掌握著企業完全的主導權。1997年,真功夫藉助其"電腦程式控制蒸汽設備",攻克了中式快餐業的"速度"和"標准化"兩大難題,開始在全國各地企業開設連鎖店,企業快速發展起來。在這個階段,負責店面擴張的蔡達標對企業的貢獻越來越大。2003年,企業的主導權從潘宇海的手中轉到了蔡達標手中。2006年9月,蔡達標、潘敏峰夫婦離婚,潘敏峰所持有的25%股權歸蔡達標所有。2、股東矛盾日益激化2007年10月,真功夫引入了今日資本和中山聯動兩家PE的投資,兩家PE對真功夫估值高達50億元,各投1.5億元,各佔3%的股權,蔡達標和潘宇海的股權比例都由50%攤薄到47%。PE作為資本方,逐利是其最大目的,因此,投資一家企業後,一定會支持能力較強、對企業發展作用更大的一方。PE投資真功夫,主要看中的是蔡達標的能力,因此,無論在股東會還是董事會,PE都支持蔡達標,力圖企業經營確立蔡達標的核心地位。這樣一來,本來平衡的天平,倒向了蔡達標,而潘宇海被逐步邊緣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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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夫妻股權分割 新法規

法律主觀:

離婚夫妻股權分割是近年來司法實踐所遇到的新課題。由於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對夫妻股權分割的處理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司法實踐的操作中因認識的不同而出現殊異。有必要對離婚夫妻股權分割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一、夫妻股權的屬性及其特徵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中尚無「股權」一詞,取而代之的有「出資額」、「注冊比例」、「投資比例」、「投資權」等。夫妻股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完成共同財產出資行為後而享有的從企業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經營管理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准確把握夫妻股權的法律性質,是依法分割夫妻股權的前提。夫妻股權不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權,它脫離具體財產形態而抽象存在,其客體不是特定之物,而是證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夫妻共同財產向企業出資並據此享有股東權益的股票或股單。「股權的產生基礎是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股權的本質是「源於股東所有權的新型的物權性權利。」①因此,依照「一物一權」定理,夫妻共同財產投入後,企業享有鄭拿伍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而夫妻不再享有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其所有權即轉化成股權,原先所享有的對財產佔有、使用和處分權隨之消失。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盡管合夥企業中,股權與財產權緊密聯系,夫妻股權中具有濃厚的財產權痕跡,但夫妻共有財產一旦投入其中,便不再是通常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了。我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也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因此,不能把夫妻股權與夫妻共同財產混為一談。夫妻股權與財產所有權雖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具體行使共有權的主體存有區別,這在記名股權中體現得最為明顯。記名的股權證明一般只登記夫妻一方,所以夫妻股權的行使通常只歸於登記的一方,另一方無法直接行使。即使是不記名的股權憑證,在實際生活中,其股東權也大多由夫妻一方的行為而得以實現。而通常意義上的夫妻財產權的行使主體比較靈活,由於夫妻之間互有特殊的代理權,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於夫妻共同利益的考慮比較自由地處分財產。夫妻股權的分割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具有復合性。財產所有權是絕對權,其讓與不需要他人積極行為的協助。至於股權究竟是相對權還是絕對權,學術界仍有爭議,但都不否認股權憑證所反映出的企業與股東之間一定的債的關系。換言之,股權具有一定的相對權屬性。因此,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轉讓,要受到企業或其他股東積極行為的協助。二、夫妻股權分割可成為離婚案件中一項獨立的從訴有一種觀點認為:離婚案件中不應一並處理夫妻股權的分割,理由是,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而股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與純粹的財產權不同,它既包括以財產權為內容的自益權,比如利利潤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也包括以管理權為內容的共益權。再則股權的分割要涉及到企業或其他股東的益,處理的難度大,時間長,不利於主訴的及時解決。筆者認為,此種觀點不妥。首先對<<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能作狹義理解。「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接受沒有特指給一方的繼承或贈與以及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②股權中固然含有非財產性權利,但其中的主要內容還是財產性的權利,入股作為一種投資行為,目的在於謀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即「收益」。這種基於夫妻股權而實現的收益當屬於夫妻的「經營收益」范疇。因此把夫妻股權分割作為從訴,一並在離婚案件中處理,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再則,股權的分割固然會涉及到其他股東的權益,而且股權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作為離婚敏猛案件的從訴處理,可能不利於離婚主訴的盡快解決。但不能得出不處理的結論。事實上,有些夫妻財產或債務的處理也十分復雜,但婚姻法並沒有因此而廢除離婚時的財產、債務分割制度。更何況實踐中,確有一些離婚雙方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系意見一致,本可以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解決糾紛,只是由於股權分割上喊或存在分歧,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處理才訴至法院,法院不予一並處理,顯然沒有道理。不過,將夫妻股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部分,也有不妥。由於夫妻股權不是單純的財產權或債權,司法處理的要求和方法不同。因此,在夫妻離婚時,不能簡單地把股權分割列為共同財產或共同債權分割的從訴之中,而有必要將夫妻股權分割列為一項獨立的從訴。三、企業「人合性」因素對夫妻股權分割方式的影響因為股權中的主要內容是財產權,所以分割夫妻股權時,應當參照我國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分割制度中的一般性原則。比如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的原則等。但這些原則主要適用於份額比例分割方面,很少涉及分割方法方面的問題。夫妻因離婚對共有股權的分享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所以除了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外,還要依照有關企業法律制度對離婚夫妻雙方當事人利益進行分配和確認。通過對相關企業法的理解,我們不難發現,企業的人合性因素對夫妻股權分割的影響最大。因此我們可以通過對不同類型企業股權轉讓的法定條件的分析,優先選擇適當的夫妻股權分割方式。按照企業性質分類,夫妻股權大致可分為合夥企業中的夫妻股權、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夫妻股權、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夫妻股權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夫妻股權四種。(一)合夥企業屬於人合性企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9條規定「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根據這一規定,如果是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投入合夥企業的,入伙的股權可分給參與合夥的一方享有,分得股權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這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意見》規定的是「可以」,所以並不排除平分享有的處理方法。如果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並共同參與合夥經營的,由於夫妻雙方本身就是合夥人,符合《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優先受讓的主體條件,或者按照《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果其他合夥人同意夫妻相互間轉讓部分股權,因此也就可以考慮選擇平均分割、各半享有的方法。第二,《意見》出台早於《合夥企業法》,其第9條的規定主要適用於自然人之間的合夥組織。如果是將合夥企業中的夫妻股權歸並於非參與合夥經營的一方,必須經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否則,與《合夥企業法》相悖而侵害了其他合夥人的優先受讓權。(二)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投資來組建,以合作制為基礎的企業法人。因此,這種企業中的夫妻股權一般有兩種形式,即職工個人普通股和自然人積累優先股。由於「職工個人股份與直接參加企業生產經營的職工,即勞動者的身份密切聯系在一起」,③只能在企業內部轉讓,所以夫妻離婚時只能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而自然人的優先股份是企業以外的自然人所持有,其轉讓應當在企業以外進行,所以兩種方法都能採用,但應優先適用拆價補償的辦法。具體可以參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和辦法處理。(三)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兼資合的公司。股東之間的人身信任關系,使股東人數受到限制。我國有限責任公司都規定股東人數50人為上限。在分割夫妻股權時,不能與此規定相違背。若採用分股各享的辦法,則要考慮是否突破公司法中關於股東人數的上限規定。盡管現行公司法沒有考慮繼承、離婚等合理的特殊事由致使股東人數超過法定上限的客觀可能性,有其不完備的一面,但在未修改補充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仍應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如果突破,則不能採用分股各享的方法。同時,受人合性的作用,「股東之間需要較高的信賴關系,他們不歡迎不熟悉或不太了解的人加入公司,防止在公司經營決策上和利益分配上產生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事業的發展。」④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在分割夫妻股權時,應當優先選擇折價補償的辦法,以避免股東間和諧穩定、相互信賴關系的破壞。如果採用分股各享的辦法,應符合《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不能侵害股東的認可權和優先受讓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不同意夫妻股權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而公司法並沒有規定認同和優先購買的期限,因此是否同意夫妻相互轉讓股權,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給其他股東一定的考慮時間,法院在審理時應將轉讓事宜於一定的期間內通知其他股東。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筆者認為這個期限以一個月為宜。如果其他股東在這個期限內不答復,再給十五天的寬限期,逾期不表態的視為同意。這是法定中止事由,所以並不影響審限內結案。當然還可以在全體股東中進行拍賣,若無人競買受讓,則可視為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四)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它注重的是公司的資本,而不是股東之間的信用聯系程度,原則上股權的轉讓可以依法自由進行。因此,可以優先採用分股各享的方法。但有兩個例外,第一,對於夫妻一方是發起人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法》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所以在這個時間段內,處理夫妻股權不能適用分股各享的方法。其次,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一方是董事、監事、經理,其名下的夫妻股權在任職期間內也不能採用分股的各享分割方法。四、公平原則在夫妻股權分割中的適用有人認為,分股各享甚至平分各享最能體現公平的原則。其實這是對公平原則機械、狹隘的理解。首先,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分工不同,必然會導致夫妻行使股權的能力上的差異,這種差異又往往會導致同等股權所實現的利益不等。當這種差異懸殊很大時,採用分股各享的方法,對於在家扶老攜幼,主持家庭日常事務的一方來講並無公平可言。其次,股東在企業中經營管理中的地位並不完全平等,當一方主持著企業的經營活動時,難免會受到夫妻感情的負面影響,在另一方行使股東權過程中,給予不當的限制。而股權包括以財產權為內容的自益權和以管理權為內容的共益權,缺其一便不是完整意義上的股權。因此,如果一方獲得的是殘缺不全的股權,那麼,公平的原則也無從真正體現。股權價值的確定也會對公平性產生影響。由於股權的價值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處在不斷變化之中,故不能根據出資額直接確定其價值。而那些不能自由轉讓的股權又不能象上市股票那樣定價,價值確定的難度較大,如果有誤,會直接導致折價的不公平性,但我們並不能由此得出非採取分股各享的結論。實際操作中可綜合考慮公司的經營狀況、資產的凈價值、盈虧情況、特別是前一段時間的紅利分配情況等因素,從中大致判斷出股東的出資增、貶值及輻度等,如果一方或雙方要求按折價補償方式處理,且受補方要求折補的價值明顯低於估價值,可予以支持。否則可以通過法定評估等方式解決股權的實際價值問題,折價歸並的方法還是能夠操作的。綜上分析,夫妻股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分割方法上有別於夫妻共同財產。把握企業的人合性因素和正確適用公平原則,對於夫妻股權分割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影響。通常情況下,對具有人合性企業中的夫妻股權優先採用折價歸並的方式,反之則優先適用分股各享的方式。參考文獻:①見范健、蔣大興篇著的《公司法論》第374頁,1997年7月第一版,南京大學出版社。②見吳高盛主編的<<婚姻法釋義>>第114-115頁。2001年5月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③見全國普法辦公室與國家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編著的《股份制與股份合作製法律政策知識問答》第250頁,1998年3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出版。④見林發新所著《海峽兩岸公司制度之比較》第83頁,1997年5月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作者:潘樹峰作者單位:通州市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

根據《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6. 夫妻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一、正面回答
夫妻持股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劃分: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分析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公司成立以後,夫妻共有的財產已經過一系列合法程序轉化為夫妻公司的法人財產,對法人財產的處理,有嚴格的程序和實體限制,非經合法程序,不得隨意處理夫妻公司的法人財產,關於公司財產獨立性的要求,以夫妻雙方對公司財產的共有並不必然損害公司法人財產的獨立性。
三、夫妻公司的優缺點是什麼
夫妻公司的優點是可以減少交易成本,促進高效的資本市場,鼓勵投資,促進交易。缺點是對於夫妻之間來說,公司在經營中存在很大風險,因為夫妻意思表示的高度一致性,進行決策時有可能一方完全放棄決策權而讓另一方完全的決策權。還有就是在夫妻公司中,夫妻極有可能利用這點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挪作私用,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義為自己擔保或借貸,甚至行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或侵權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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