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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如何拿回自己應有的股權

發布時間: 2025-04-26 17:36:27

『壹』 婚內財產轉給父母可以追回嗎

婚內財產轉移給父母是否可以追回
婚內財產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給父母是可以追回的。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前一方財產轉移了怎麼做: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何收集轉移財產的證據
1、法律規定明確了發現一方轉移財產該怎麼辦,但法律要求是以證據說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未轉移財產一方要舉出證據證明對方隱匿了財產,隱匿了多少,如果舉不出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家庭地位偏低的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常處於證據收集的劣勢。且目前家庭資產狀況又日趨復雜,除了住房,還有股權、經營權等,發生離婚訴訟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甚至編造假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受害方對新型的理財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幹了些什麼,每天見到的就是明處的這些東西,對於暗處的一無所知,那麼,就無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證據收集任務;當客觀事實不能被完全證明時,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實,也只能看著本屬於自己的財產歸屬他人。那麼如何收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呢?
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後,對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
2、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應當積極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東出資證據;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存摺的開戶行、賬號;炒股賬號;房屋所有權證;其它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票,等。對現金、貴重物品注意保護。在必要時,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
當然,夫妻鬧到離婚這一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雙方都不會不知道,作為被告一方,也應有所警覺,對夫妻共有財產採取相應措施。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在網上找不到確切的答案時,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的律師,以免耽誤時間,造成更大的損失。
3、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要是夫妻一方在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話,對財產進行分割時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而要是在離婚之後才知道對方轉移財產的,則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五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貳』 婚內注冊的公司離婚後如何分配

在離婚時,雙方應就公司的股權、經營權、財產權等進行協商,以達成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
一、夫妻間的協商與約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就共同注冊的公司進行協商,明確各自的權益和份額。如果雙方已經達成了明確的書面約定,那麼在離婚時,可以按照這些約定進行分配。這種約定可以涉及公司的股權比例、經營權分配、利潤分配等方面,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
二、公司的性質與股權結構
婚內注冊的公司可能屬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的類型,其股權結構也可能存在差異。在離婚時,需要考慮到公司的性質以及股權結構,以確定雙方在公司中的權益份額。如果公司是由一方獨立出資注冊的,那麼另一方可能只享有部分股權或經營權;如果雙方共同出資注冊,那麼應根據出資比例確定各自的權益份額。
三、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原則
在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進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對於婚內注冊的公司,其財產權也應納入分割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因此,在分配公司權益時,應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平衡。
四、法律程序與途徑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就公司的分配達成協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進行裁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雙方的貢獻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綜上所述:
婚內注冊的公司離婚後如何分配,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約定、公司的性質與股權結構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原則進行綜合考慮。在分配過程中,應充分保障雙方的權益,確保公平合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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