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拍賣成功後如何辦理
❶ 股權拍賣流程
一法院股權拍賣流程是什麼
1、法院拍賣股權的流程如下:
(1)對股權進行價格評估;
(2)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4)確定拍賣保留價;
(5)舉行拍賣會;
(6)確認拍賣結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條
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二、個人股權轉讓所需要哪些資料
個人股權轉讓所需要的資料如下:
1、股權轉讓合同;
2、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3、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4、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❷ 法院股權拍賣最新規定
對股權作價進行拍賣後,競買人競拍得股權的,法院會通知有關的部門協助競買人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和財政主管部門對股權性質的界定等資料,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一、上市公司股權拍賣注意事項:
1.上市公司股權拍賣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拍賣條件;
2.拍賣前要確定好拍賣的底價,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拍賣公開進行;
4.注意對競買人資格的審核。
二、法院拍賣股權的流程
1.對股權進行價格評估;
2.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4.確定拍賣保留價;
5.舉行拍賣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和財政主管部門對股權性質的界定等有關文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❸ 股權拍賣規定
股權拍賣規定有:
1、對股權作價進行拍賣後,競買人競拍得股權的,法院會通知有關的部門協助競買人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2、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
3、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向證券交易市場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和財政主管部門對股權性質的界定等資料。
大股東欠債能否拍賣其股權
一般情況下只有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義借款,且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度法院可以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拍賣。如果是股東個人回借款的話,即使在無法償還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被拍賣,但由於公司的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很少答會出現這種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發起人是指負責公司籌備事務的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對內執行設立事務。公司發起人可以獲知更多的公司的情況,如果公司成立不久,發起人就能轉讓股權,可能對公司不利。為了公司的穩定發展,有必要限制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權拍賣。
❹ 通過法院拍賣的股權怎樣在工商過戶
可以持全套拍賣文件直接到工商局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工商局需要法院提供配合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股權具有一定人身屬性,獲得拍賣的股權和實際取得股東權利存在差異。如果拍賣股權系少部分股權,控股股東可通過控制公司經營排斥競拍人行使股東權利,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沒有控股股東的同意,除上市公司外,特別是有限公司的少數股權獲得保障非常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