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繳資本未到轉讓股權如何定價
①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原值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三)對於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能否轉讓股權未作明確規定,當然也即無明文禁止。因此,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也可以轉讓股權。未實繳出資,包括如下兩種情形:(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達,股東尚不需履行出資義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可能承擔以下責任:1.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如前所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2.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以下簡稱「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後可能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前述責任不因股權轉讓而豁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 股權轉讓未繳足資本股權原值如何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企業(股東)在投資未到位前發生的股權轉讓,其投資成本按照實際出資額確定。
注冊資本1000萬,A認繳600萬,實繳300萬,應該持股60%,轉一半給C,即30%
至於個稅要看轉讓對價是多少。如果是平價轉讓就不用交個稅。如果按照1500萬凈資產轉,大概有60萬左右的個稅。如果有更高的溢價,就得另行計算了。
不過我感覺一般情況下,股東是不會選擇這種轉讓方式的,A原先是大股東,轉一半給C之後,就成了二股東(還是並列)。估計又是後台自動生成的問題,不至於讓知道這個平台變得冷清。
③ 注冊資本未實繳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受讓的股東在轉讓方出資未到位的情況下,要看公司章程所約定的出資期限,如果出資期限已過,但老股東還是沒有出資,這種情況應該要求老股東將出資實繳到位後再轉讓;如果約定的出資期限還沒到,那麼要與老股東協商確認該部分出資義務由誰來完成,並明確約定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所以,沒有實繳出資,要進行協商,而不是按照注冊資本來確定轉讓價格。即使是已經實繳了資本,也可能出資額與公司當前的實際價值存在很大的差異,還要進行評估或者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 第十三條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一、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1、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可以由股權轉讓合同的金額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後,出資的義務並沒有消滅,到期限後若是沒有繳納出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二、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有什麼區別
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的具體區別有3點,具體如下:
1、認繳出資額是指公司各股東承諾應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數額,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就是公司的注冊資本。登記的某一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應當是其各期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實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則應當是其已完成繳付的各期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認繳出資額應該在公司章程里明確記載。認繳出資額分為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
3、實繳出資額就是各股東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實際繳納的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