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怎麼立案再審
❶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關於重復訴訟的49條民行裁判規則
全國各級法院關於重復訴訟的權威解讀與實踐案例
新的司法解釋強調,二審和再審中,撤訴需獲同意且不侵犯公共利益,撤訴後不可重復起訴,這在民事訴訟法解釋法釋〔2022〕11號和行政訴訟法解釋法釋〔2018〕1號中均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庭對此持有共識與差異:
民事審判第一庭</:後訴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構成重復起訴,建議在再審中重新審視。
行政審判庭</:如行政賠償撤訴後再次起訴,若無合理理由,通常駁回;但在賠償訴訟中,撤訴後再次提起可能不被視為重復。
行政審判庭解釋</:重復起訴不受訴訟程序限制,包括跨法院訴訟;後訴與前訴的反向請求,同樣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規則擴展至涉及案件外第三人的訴訟。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時,後訴與前訴的裁判結果須保持一致。法律難題中,如何定義「相同當事人」和繼承人作為被告的角色成為焦點。觀點分歧:甲認為應著重形式當事人差異,乙則主張繼承人視為相同主體,通常采乙說。依據是第二巡迴法庭的法官會議紀要。
重復起訴的判定條件包括:訴訟請求必須實質性一致,且當事人、訴訟標的和對象需一致。如甲乙觀點所言,非滿足特定條件,一般不認定為重復。案例顯示,撤銷和確認違法訴訟通常構成重復起訴,生效民事裁定對後續訴訟具有羈束性。
在具體案例中,民事裁定確認行政行為後,除非先撤銷裁定,否則不得以「不屬行政訴訟范圍」為由駁回。如5巡迴法庭討論的撤銷仲裁調解書和重復起訴問題,強調了構成條件的嚴謹性和實體審理的重要性。
我國司法實踐中,訴訟標的根據實體法判斷,訴訟請求要求實質一致。金錢請求僅看事項,金額變化不構成重復。重復起訴條件包括當事人、請求對象或訴訟標的的同一性。如當事人有多項請求,只要構成重復部分不影響其他合理請求的受理。訴訟參與人如繼受人,與原當事人在訴訟標的上需保持同一性,相關解釋提供了詳細說明。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核心在於訴訟標的的一致性,《民訴法解釋》以此為依據。案例揭示,超出原訴請求金額再訴、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訴訟的區別、以及基於不同違約條款的起訴,這些情況均需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進行分析。
總結關鍵案例,如曹某與某智能公司侵權案,侵權認定不影響技術秘密審理,重復擔責需實體審理;上海泰龍房地產案中,股權轉讓糾紛的重復起訴需考慮起訴權與禁止原則。重復起訴的判定要求明確而細致,如在何某案中,綜合考量訴因、當事人、請求和標的的一致性。
❷ 卿威群律師: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
股權轉讓後,未到認繳期限的未出資的原股東是否需要就公司後續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前言】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在股權轉讓時,並未意識到,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認繳但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在股權轉讓後對公司的債務是否需要繼續承擔的問題。
在解釋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以先看三個案例
第一部分 案例分享
案例一:(2021)最高法民申2810號——王央子、哈密豫疆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追收未繳出資糾紛、股東出資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例二:(2020)最高法執監205號——北京北辰創新高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例三:(2020)最高法民申5769號——邊湘萍、高揚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
第二部分 律師點評
從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出,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認繳但未實繳出資的股東轉讓股權時,是否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取決於以下幾個主要的方面:
一、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章程內關於認繳注冊資本的期限的規定是認定股權轉讓的原股東是否承擔公司責任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公司章程內規定的認繳期限已到,卻沒有繳納注冊資本認繳部分的股東轉讓股權的,則原股東會要求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訂版全文)第十八條的規定,
2、如果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其注冊資本的認繳還沒有到期限,又沒有明顯的主觀過錯,那麼,一般不會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的責任。
二、轉讓股權時原股東主觀是否存在明顯的過錯
如果轉讓股權時,公司已限入訴訟,明顯資不抵債,那麼此時認繳注冊資本的原股東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部分 法律規定
法釋〔201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訂版全文)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後續】我是卿威群律師,希望為您在發財致富的路上助您一臂之力。為您在公司運營、股權轉讓中保駕護航!
本律師自執業以來,所處理領域眾多,長期處理刑事業務、債權債務、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業務;民商事法律服務業務、訴訟業務;公司顧問法律服務業務;已擁有豐富的經驗,並取得諸多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❸ 民事案件二審終審不服怎麼辦
民事案件二審終審不服,通過以下方式繼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重新審理案件。再審是指在原審判決有錯誤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再審程序,要求對原審判決進行更正或者改判。再審由審判長或者院長指定由本院其他合議庭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
2、提起上訴:當事人可以向更高一級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對原審判決進行復審。上訴是指當事人對原審判決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審理案件。上訴期為15日,自收到二審判決書之日起計算。
民事案件包括以下類型的案件:
1、合同糾紛:包括違約、侵權、欺詐等合同糾紛;
2、侵權責任糾紛: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侵權責任糾紛;
3、親屬關系糾紛:包括離婚、撫養、繼承等親屬關系糾紛;
4、不動產登記糾紛: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糾紛;
5、勞動爭議:包括勞動合同糾紛、工傷賠償、社保繳納等勞動爭議;
6、知識產權糾紛: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糾紛;
7、債權債務糾紛:包括債權債務關系、票據、信用證、匯票等債務糾紛;
8、公司股權糾紛:包括公司股東之間的糾紛、公司經營管理糾紛等。
綜上所述,民事案件是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婚姻家庭關系以及其他民事關系而發生的爭議,經過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的案件。民事案件范圍比較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類型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