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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確定股權價值

發布時間: 2025-06-19 01:30:44

『壹』 離婚股權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離婚股份絕盯怎麼分配雙方協商分割。一、直接轉讓。離婚時分得該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東的話,可以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辦法處理。依據《公司法》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召開股東會並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3、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二、作價補償。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託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後方可進行。三、拍賣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此類拍賣依《公司法》規定進行,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拍賣會,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平均進行分遲蔽割。離婚股份分配如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網相關的律師。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碼宏州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貳』 夫妻共同股權怎麼分割

若夫妻一方擁有某家公司的股權,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是可以主張進行分割的。不過此時,只能對屬於共同股權的部分進行分割,同時也有一定的分割原則。那麼夫妻股權怎麼分割呢?下面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幫到您!
夫妻共同股權怎麼分割
一、夫妻股權分割有什麼原則
由於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具有涉及面廣,法律關系交叉,利益主體多等特點,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堅持和貫徹《婚姻法》、《公司法》的各項原則,其中應特別強調和把握以下四項原則:
1、堅持《婚姻法》與《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與統一原則。對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不同於對生活、消費資料等一般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它不僅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等不同法律調整的領域,而且牽涉到夫妻雙方、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以及公司與其債權人之間的權益平衡,所以應統籌兼顧,全面、正確地適用法律。
2、堅持男女平等,公平分配的原則。由於作為出資的夫妻共同財產本身形式以及取得原因具有多樣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考慮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股權增值所發揮的作用及影響程度,也要考慮夫妻雙方利用各自人力資源優勢所獲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尤其要承認女方生育、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價值構成中的貢獻,既不能以夫妻某一方未參與公司經營為由不分或少分,更不能把夫妻各自在文化程度、經營能力上的差異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股權的條件。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往往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夫妻共同財產金額巨大,且與夫妻人身關系相分離,尤其是有的投資者既是股東,又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因此使得夫妻的某一方在離婚糾紛過程中難以掌握股權的真實情況,也易讓某些離婚當事人在離婚糾紛過程中發生隱瞞、隱匿、轉移投資財產的不當行為,並導致實際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權及其相應的財產大幅度減少。依《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認定其有重大過錯,並依法對該有過錯方不分或少分給夫妻共同股權,至少應讓無過錯方所分得的包括股權在內的財產不低於有過錯方。
4、維持公司資本確定、資本不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並且公司的整體利益應當高於夫妻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將會或多或少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因此,應當採取審慎的態度,盡量不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不破壞公司資本的穩定性,尤其要確保公司注冊資本不發生變化,力求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二、夫妻共同股權怎麼分割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兼人合的性質,股東之間需要有較高的信賴關系。如果股東之間缺乏信賴關系,可能會在公司經營決策、利益分配等問題上產生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生產經營,影響公司進一步發展。而且,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市場經營活動的主體,其股東變動和公司經營情況在某種程度上也涉及到與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考慮到妥善解決夫妻雙方的財產糾紛,又要考慮到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協調。在具體案件處理中,可出現以下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夫妻之間已就股權轉讓達成一致。
此種情況下,又可以進一步分成三種具體情形:
1、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根據《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規定,離婚案件中,夫妻之間就夫妻共同股權轉讓達成一致時,還需要經該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後,夫妻中股東一方的配偶方可成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新股東,其原因是這種轉讓行為屬於向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公司法》中明確規定的其他股東的認可權和優先購買權必須得到保護。
2、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願意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夫妻之間達成協議後,該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該轉讓行為,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對此種情形下,應當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同時將轉讓該出資所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3、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也不願意購買該出資。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因此,在夫妻之間達成協議後,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卻又不願意購買該出資的,應當視為同意轉讓,夫妻中股東一方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新股東。
第二種情況: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夫妻離婚時因情感問題難以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有不少時候夫妻雙方都主張對方存在過錯,要求多分得財產。在此種情況下,一方面要根據《婚姻法》的原則精神和具體規定解決財產糾紛,另一方面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法也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確立的理念和制度。對於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如何處理,無論是《婚姻法》還是《公司法》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實踐,筆者認為:
1、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不宜判決直接分割該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兼人合性質,股東之間不僅要有共同的經濟利益,而且還需要有較高的信賴關系。夫妻離婚時,如果在股權轉讓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則表明夫妻雙方不僅僅是在夫妻感情方面已破裂,而且在經濟利益方面也缺乏共同目標。很難想像缺乏共同利益和相互信賴的股東能夠同舟共濟,順利地開展生產經營,也很難想像這樣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進一步發展壯大。因此,對於此種情形不宜判決直接分割該股權,而應判決以一方取得股權,另一方取得相應的補償為宜。如何確定補償數額,這就涉及到該股權價值的確定問題。
2、應以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狀況為依據確定股權價值。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完成出資後,該財產的所有權就轉歸公司所有,股東不再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轉而取得股權。該股權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公司凈資產的數額來確定。公司成立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公司的凈資產數額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公司盈利,凈資產數額可能增多;公司虧損,凈資產數額可能減少。因此,該股權價值的數額往往不同於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的數額。所以,在確定股權價值的時候,應以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狀況為依據,而不能以該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為依據。具體地說,方法之一就是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數額為基礎確定股權價值,而該資產負債表則應當是由會計、審計等權威機構,依據有關財經法規製作。
在對夫妻股權進行分割的之前,需要先搞清楚該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股權,若不屬於,就不能對股權本身做出分割,但可以要求對股權在婚後取得的收益進行分割。而在分割股權的時候有一定的原則,這是當事人需要了解清楚的。

『叄』 離婚時一方持有的公司原始股票的未來收益可以繼續分嗎

 現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為投資主體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情況越來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只是享有股東權利,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資本屬於公司財產,公司股份的處置屬公司法調整范疇。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應簡單地適用婚姻法關於財產處理的原則進行處置。隨著經濟的發展,家庭財產的形式趨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斷出現,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擁有股份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又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成為法院在審判離婚案件時的一大難題。夫妻共有股權的認定
對於在婚前由男女雙方共同投資取得的股權,婚後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股權。根據新《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者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取得股權的股東,在婚後行使股東購買公司擴股的優先購買權,從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股權的范圍。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種形式
(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
(2)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
(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贈與或繼承的公司股份。
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權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的生產發展。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的持續、穩定及相關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應當採取審慎的態度,以盡量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企業的完整性為原則。
公司的股東只有夫妻二人時,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

『肆』 離婚時,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公司的股權,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但該共同股權有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有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也有可能是境外公司的股權等等,類型比較多樣,相關的法律規定比較繁雜。這里只簡單介紹最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差答盯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舉陵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虛和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伍』 夫妻離婚時股權的分割處理

法律分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且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權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權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方。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陸』 離婚時怎麼確定公司股權價值

法律分析:1、以注冊資本金為基礎計算相應股權的價值。該方法是以公司工商登記的注冊資本金為基礎,來確定相應份額的股權的價值。該方法簡單易行,便於操作。2、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基礎計算股權的價值。3、以審計評估後的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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